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3-12-20 15:0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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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 1.人民享有“人民主权”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不仅体现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更体现政府具有保障人民的权利的义务。 人民主权理论将主权视为绝对化的存在,由人民集中掌握,认为人民亲自、直接地参与和决定国家的事务是最好的实现方式,赞成由人民立法、政府执法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据人民主权理论,政府的权力不是固有存在的,而是人民授予的,政府有义务将突发事件中的信息向人民公开。

因此,政府应当是没有私权力,没有私利益,公众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及时了解突发事件的信息动态,政府必须釆取便捷的渠道获取信息,采取有效的方式传递给公众。 2.公众享有知情权

知情权,被各国奉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理论基础,同时也是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理论基础。它指公民对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和社会上发生的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知悉的权利。

有了知情权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因为如果政府不将正确的信息传达给公众,公众就不可能正确的了解并根据

其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不可能有效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现在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具有一种普遍的利益需求,体现了现在社会成员的一种权利意识。

在面对突发事件发生时,公众常常会因为信息的缺失或者错误的信息而做出错误的判断,进而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甚至可能使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政府信息全面公开,政府充分发挥行政职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众得到全面、真实的信息,有效的参与到公共行政中,同时也对政府的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和建议。 3.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危机沟通理论

危机沟通理论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政府对危机相关信息的公开以及公众对危机相关信息的反馈。它指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与公众进行信息的交换交流,使政府和公众在突发事件中发挥最大的效率,以达到有效控制事件,遏制危机恶化的结果。

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不仅有利于树立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还能防止突发事件损害的扩大,调动社会的力量来化解危机。一个高效的危机信息沟通,要求最大程度地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提高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促进危机事件的化解平息。

二、我国突发事件治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历程 1.以保守为主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政府走过了曲折的信息公开的历

程。

对民众封锁消息,在我国来讲有深厚的历史渊源。《论语·泰伯》第九章:“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虽然这句话的点逗、判读各有不同,·但是经常被作为历来政府遮盖信息的重要证据。从本质上讲,政府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而这些公共服务是一种奇缺资源,政府公开各类事件的信息,意味着知情者众。受各自利益的驱使,各个利益团体之间的竞争加剧,这无形中加大了政府的治理难度和治理成本。所以,从政府的执政本能来看,政府是不愿意进行信息公开的,尤其是那些涉及到某些利益的信息,政府更趋向封闭、遮掩。

2. 逐步开放的政策

2003年SARS的发生是我国政府在治理突发性事件中实行信息公开的重大转折时期。首先:政府“及时、公开、透明”的信息传播模式,不但没有引起群众的恐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反而还让流言和谣言的传播缺少机会和空间,在最大程度上解除了受众可能发生的恐慌心理,从而提高了民众对于SARS病毒的承受能力,同时增强了人们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同,增强了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其次:突发事件发生前媒体预警机制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突发事件媒体预警是指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是处于萌芽状态之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已有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出通告,让民众有所防范、有所准备。再次:SARS事件之后我国开始实行突发事件治理中政府信息公开不力问责制。

3.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言人制度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常规化,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引导舆论,协调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之间的矛盾,促进了政府形象的建设,提高了政府在公众中的美誉度和公信力,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日益趋于常规化,并且对于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提供了良好的渠道。

三、我国突发事件治理中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行政观念落后

我国目前的行政文化可以说是一个多重复合体,它既深深的拥有传统行政文化的烙印,又在某些方面表现出现代文明的迹象;既保持中国传统行政文化的特色,又吸收了西方民主政治的某些先进思想因素。传统行政文化的烙印主要表现在我国大部分政府公务员服务观念落后,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此外,我国政府公务员队伍中还有一部分人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漠视公众的知情权,对于很多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漠视或刻意隐瞒,思想上并没有形成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应该履行的义务的观念。一部分政府公务员对突发事件治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存在错误的思维方式,总是认为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开信息对政府有负面影响。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信息时,一直由一种固定思维在指导政府的行为,政府总是怕公众知道越多突发事件的信息越不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理。 2.信息公开立法不够健全

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信息公开的立法不完善是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问题。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没有法律制度保障,就会使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在这里形同虚设。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会使责任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时会刻意隐瞒事实的真相,这会使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3.应急和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应急机制是人们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不断积累、总结的相对固定的策略和方法。突发事件按其性质可分为常规性和非常规性两大类。常规性突发事件一般指历史上多次发生过的或重复性较强、人们比较熟悉或对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可以预见,并且对其处理方式人们已经有一定经验的突发事件。如洪水、干旱、火灾等,此类突发事件因为经常发生所以应急处置工作有先前的经验,已基本具备应急需要。另一类指非常规突发事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深,气候环境破坏严重,以及现代化本身所具有的脆弱性等因素,致使非常规突发事件呈多发态势,非常规突发事件具体指历史上未曾发生过的或是发生过此类事件但现在却增加

了很多新的不确定的因素,此类突发事件人们不熟悉、后果难以预料。这类事件的处置往往没有现成的应急预案可供参考。这就大大加重了政府处理类似突发事件的难度。

虽然我国己根据各级各类准备相应应急预案,几乎覆盖了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事件,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预案的针对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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