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3-11-04 20:5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摘 要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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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re is a connection between social insurance and commercial insurance. From the functional perspective, the two are social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 social insurance is the main body of the multi-level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commercial insurance can be as a supplement to social insurance, is a part of the multi-level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There is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social insurance and commercial insurance. The social insurance is carried out by the national legislation.It belongs to the behavior of the government. It is a kind of welfare. Commercial insurance is a kind of business behavior, 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ed is totally a kind of voluntary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the two is the purpose of different. Social insurance is not a profit for the purpose, the starting point is to ensure that the workers' basic life,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business insurance is to obtain profits, but only to the insured under the premise of economic compensation; the three is the source of funds of different. Social insurance is to be borne by the state, the employing unit and the three party. Commercial insurance is entirely by the insurance individual burden; four is the level of treatment. Social insurance from the stable society, focus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long-term basic living, but also with the price rise to adjust, and gradually improve. Commercial insurance is focused on a one-time economic compensation. Five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Social insurance is a basic right of citizen. The government take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social fallback. Commercial insurance is restricted by the market competition mechanism, the government mainly carries on the supervision to the commercial insurance in accordance with law,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Key word: Social insurance Commerci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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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言????????????????????????????????1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2 (一)、商业保险 ????????????????????????2 (二)、社会保险 ????????????????????????2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2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 ??????????????2 (二)、讨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补性的意义 ???????????5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7 四、再保险市场蕴藏发展潜力?????????????????????7 (一)、财产险市场趋于平稳发展 ?????????????????9 (二)、商业医疗保险极具发展空间????????????????10 (三)、房改为保险业带来发展契机????????????????11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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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中国保险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同社会经济基础相比较,仍然处于拓荒阶段。在1997年世界银行发布的129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规模排名表上,中国名列第7位,而当年中国的保费收入列世界排名表第21位,表明中国保险市场蕴藏着巨大潜力。
从总体来看,中国保险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其主要因素在于:一是国民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国家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不断扩大国内需求,加大基础实施建设投资,这些必将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二是住房、医疗和养老制度的改革将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将为保险业创造新的市场需求;三是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将为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公司稳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而与此同时,央行连续7次降息,已产生了30亿元以上的利率差,对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而言,隐藏着极大的经营风险。
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发达国家保险深度一般为8%左右,处于经济起飞时期的发展中国家一般为4%左右。1998年中国保险深度为1.57%,有关部门预测,本世纪末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规模在1500亿元以上。其发展趋势主要体现为: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寿险业务比重将进一步提高;保险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保险法规体系将进一步健全;保险中介经过将在规范中得到发展;保险监管机构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保险经营将更加稳健;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将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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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经济学 专升本 2013年秋季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一)、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其具有如下特征:
①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②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③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④商业保险的经营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具有如下特征:
①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②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③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满足急需。 ④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⑤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二者虽然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但它们在保障的目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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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致的, 都是为社会公众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但它们在各自具体作用形式上又各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 互相补充的。对于两者的区别, 理论界论述的较多, 而对于他们之间的互补关系却很少注意。本文认为两者的互补性主要表现在: ①在实施方式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形式。它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 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才能得到保证。凡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 不能任意拒绝,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法律规定应投保的劳动者, 必须一律参加, 没有选择的余地。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 它是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由保险公司按照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来经营, 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 以双方自愿参加为前提条件, 投保人可以选择承保单位, 双方约定保险险种, 保险金额、起保时间和保险有效期等等, 投保与否、投保什么、投保多少均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决定。不仅如此,《保险法》还明确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 投保人有权中途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可见, 商业保险是不带有强制性的自愿行为, 而带有明显的“市场” 色彩, 它完全是按照经济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施方式上的这种互补性, 既保证了满足社会稳定的要求, 又能充分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意愿。 ②在服务对象上的互补性
我国的社会保险只能履盖少数社会成员。我国原来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政府为发展工业, 对城市采取倾斜政策的产物, 是以社会成员的等级差别为基础建立的。它把社会成员分为干部、工人和农民三个等级区别对待, 因此它的履盖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中具有干部和工人身份的劳动者( 后者也只限于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劳动者) 。占人口比例80%左右的农业人口、小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的职工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外。尽管1991 年以来,国家作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但主要措施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少数合作、私营企业的职工, 范围非常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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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
商业保险则没有严格的对象限制, 它是以全民为对象,是一种完全自由的商业活动。所以所有公民都可以根据自愿决定是否参加商业保险的投保, 它覆盖全体公民。
③两者发挥作用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强调其作用在于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实际上是利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为劳动者提供切实的生存保障, 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由于人们的劳动能力和家庭负担的不相等, 因此产生收入和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和不平等。在遭受风险事故时, 这种差别进一步扩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市场机制和竞争规律的作用结果更拉大了这种收入差别。这种差别如不能及时得到调节和缓解, 就会激起社会矛盾, 对社会安定、经济发展都不利。而且由于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能够进行劳动时, 可以获得劳动报酬, 满足本人家庭的生活需要。一旦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受到损害, 劳动机会被剥夺, 劳动者的生活就面临着威胁。社会保险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这种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 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和缩小收入差别的过分悬殊, 缓解市场机制和按劳分配带来的人们分配上的不平等, 并且使丧失收入来源的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存能力。所以社会保险是调节收入差别, 安定劳动者生活, 促进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机制。
商业保险的作用在于在被保险人遭遇到意外事件时,给予一定事实上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损失。这种补偿的作用并不一定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 也不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只是意味着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一种金融活动的结算。当然, 商业保险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的作用也是相当重要的, 只是它不象社会保险那样直接、明显和普遍。 ④在具体业务范围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是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 并且它是强制性的, 人们只能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投保, 投保什么、投保多少都是法律事先界定好的, 所以范围相当有限。我国目前开办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待业保险等。 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商业习惯经营的各项业务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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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所以商业保险具有承保范围广泛、形式灵活等特点。因此商业保险易于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保险的要求。投保什么、投保多少完全由双方自愿约定, 甚至可以为某个投保人设立专门险种。因此, 商业保险可以不受具体业务的限制, 既可保人, 也可保物, 还可保事。 ⑤在资金来源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向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存保证, 是国家行使社会职能的具体体现,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通过对全体成员的二次分配和吸纳部分成员的贡献, 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为市场竞争的不利者提供一定的生存援助, 从而维持整个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社会保险的这些特点, 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企业, 所以即使有个人出资的一部分, 其出资的比例也是极小的。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 它以盈利为目的, 保险公司是一种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企业实体。保险费主要来自投保对象的自愿交纳, 这就决定了商业保险基金全部由投保人根据“大数法则”合理负担。
要在经济落后、人口众多的中国实行全员社会保险是不可能的。我国搞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不足, 实行过高程度的社会保险对建设资金短缺的中国无疑是雪上加霜。商业保险的融资方式正好弥补了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况且商业保险还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建设后备资金。 ⑥在满足社会大众需要层次上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强调利益均沾性, 每个成员都有享受社会保险利益的权利,都可以从社会保险的分配中获益, 而且所获得的利益大体相等。因此, 社会保险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或实物, 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生活困难处于无助的困境。同时, 它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标准, 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 救助行动即告一段落。
国家保障最低生活限度, 而个人则谋求在这一限度以上的经济生活愿望。商业保险的特点是, 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契约形式约定。投保水平可高可低, 投保人自由选择, 这就适应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 多投多得益。因此应谋求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互结合, 以最大满足人们的不同层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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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讨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补性的意义 ①有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一种风险经济, 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经济风险, 可以通过在社会保障这种社会化的方式和政府行为来给予解决, 比如,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 然而政府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不能把所有风险的解决都纳入到自己的职能范围中, 在这种情况下, 商业保险的存在可以解决到那些政府职能解决不了的问题,把社会保险以外的一些风险给予保障起来, 这样有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②可以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互补的基础上, 分别覆盖不同的社会范围。社会保险承担着劳动者的收入风险, 它主要覆盖着工资劳动者, 而商业保险则覆盖着全体公民, 那些没有受到社会保险覆盖的公民及其受到社会保险覆盖的公民, 都可以自愿向商业保险投保, 以保护自己免受风险的损失, 所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可以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③有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 它以国家财政作为后盾, 国家的财力状况决定着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程度。我国做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生产力落后, 国民收入增长较慢, 难以提供充足的资金来举办高水平的社会保险,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 社会保险在资金上出现着巨大的缺口。从养老保险方面来看, 面临着赤字的风险, 1993 年到1996 年我国养老保险的基金收缴率已从93%下降到了92%, 而参加养老保险职工的负担系数已由0.21 提高到了0.26。从失业保险方面来看1996年应收失业保险费60 亿元, 而实际收入只有20 亿。这种情况说明, 仅仅依靠政府举办社会保险已行不通。因此有效地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性, 通过商业保险分担一部分, 有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④有助于促进中国商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风险防范体制中, 所有社会风险都是通过政府行为来解决的, 形成典型的“国家保障”。在这种情况下, 商业保险事业很不发达, 改革开放以来, 保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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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差异性, 从1993 年情况来看, 保险费只占国民收入的1.72%, 占世界57 位。因此发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二者的互补性, 可以打破国家在风险保障上一统天下的局面, 让社会公民既从强制性社会保险中享受到保障, 又可以从自愿型的商业保险中得到一些保障, 这样有助于中国商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
②建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③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商业保险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④对象不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
⑤保障范围不同:社会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只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问题。
⑥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
⑦待遇计发不同: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按月支付形式,并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每年调整;商业保险则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
⑧时间性不同:社会保险是稳定、连续的: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短期的。 ⑨法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商业保险则由经济法、商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 四、再保险市场蕴藏发展潜力
再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险企业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重要机制。目前,中国保险业在承保能力、市场开发及竞争水平上都取得了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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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但对于一个成熟、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来说,还缺少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并由新成立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代行国家再保险职能。
针对国内目前再保险业务普遍存在不如实分保及商业再保险分保费严重外流的现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把制订《再保险管理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管理规定中将对再保险接收人的资格审定、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定位、国内优先分保的实施细则、国内再保险市场规范运行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据有关统计,1996年保险业再保险保费收入为70.7亿元,1997年增长到105.4亿元,1998年又增长到118亿元,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未来几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将加强与各保险公司的沟通和服务,互惠互利,共同努力,提高、用足国内承保能力,力争到2003年,再保险保费收入由1998年的118亿元增加到155亿元,资产由1998年的85亿元增加到125亿元,使中国再保险公司成为国内再保险市场上的主导力量。根据目前发展现状,中国保险市场对再保险的需求极具发掘潜力,分析如下:
①中国保险市场已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近年来保险业一直以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而高速发展。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00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将会达到2000亿元,而按目前国内市场的承保能力和《保险法》的要求,再保险市场的需求量将会更大。
②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迫使各家保险企业,尤其是高国有保险企业更加关注其经营的稳定性,从而更自觉地寻求再保险的支持。
③单一风险责任的加大与责任准备金的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高风险、高保额等巨灾风险业务逐渐增多,因此对再保险的需求和依赖也在增多。 ④外资保险的进入,在促进了保险业务竞争的同时,也导致了费率降低、保费外流等问题。从保护民族保险业发展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2条规定:“保险高速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转轨境内的保险高速办理”。发展再保险市场能够有效地调控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产品供求相对平衡,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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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从宏观金融政策实施,以及协助保险监管机构实施对整个保险业的调控来讲,再保险是十分有效的手段。建立和完善国内再保险市场体系,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的压力,有效地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一)、财产险市场趋于平稳发展
财产保险近年来稳步发展,1998年财产险的保费收入499.6亿元,比1997年增长了3%;1999年1~5月,保险业共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216.1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6%,显示出了平稳发展的市场前景。 据有关部门预测,财产保险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为: ①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仍是主要发展方向
据有关统计,目前国内企业财产保险投保率还较低,大企业投保率为35%。中小企业投保率为45%。发展迅速以及实力日趋增强的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将成为今后财产保险的重点,只要保险高速在承保、核保、防灾防损和理赔等各个意外环节上严格把关,国有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承保前景极为乐观。
家庭财产保险在财产险中的比重也逐渐加大。根据1994年的统计数字,全社会的家庭总户数为3亿户,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有1.22亿户,投保率为40.7%。随着家庭财富的积累以及家庭总户数的增加,已有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财产保险这种保障方式。
②货物运输保险有待开发
货物运输保险在目前国内保险市场还基本上属于拓荒阶段,公路货运险、水路货运险承保率目前只有20%。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货物周转量的剧增,货物运输的风险也随之加大,承运人和货主对于货物运输安全保障的尤其越发迫切,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存在着较强的市场潜力。 ③责任保险发掘潜力较大
目前国内只有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第一大险种,承保率高达90%,其他如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则基本处于未开发阶段,但其潜力不容忽视。如中国现今产品责任保险仅局限于家用电器、化妆品等少数产品,以后将会逐渐扩大到仪器、医药保健品、轻纺、电子产品以致飞机、船舶、核电站、卫星等高科技产品领域。 ④建筑工程保险方兴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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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于八十年代初引入中国保险市场,其市场潜力与建筑业的发展密不可分。“九五”期间,建筑业将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工程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有偿贷款、广泛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承保合同制、业主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监理制等。这些措施促使承包者和建设者必须考虑可能遇到的风险转移问题,以保证其投资安全及工程效益。由于工程保险有着丰富的保源和稳定的收入,因此,建筑工程保险市场具备了充分发展的基础。 (二)、商业医疗保险极具发展空间
目前,中国医疗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这两种医疗保险不能相互取代,只能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社会医疗保险所提供的是基本的医疗服务,它更注重于全体国民的普遍享受,但不能兼顾到个人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具体差异;商业医疗保险所提供的则是个人特殊需要的部分。社会医疗保险不能覆盖的部分越多,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就越大。目前国内医疗保险的险种主要有: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人身保险附加住院补贴、少儿保险附加住院补贴等。除重大疾病保险外,其他险种都是短期附加险。为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医疗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商业医疗保险在不断满足多层次的医疗保健需要的同时,拥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商业医疗保险总的市场潜力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和预测: ①根据全国卫生总费用增长情况预测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出台,即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据有关统计,近年来国内医疗费用大幅上涨,加大了个人医疗付费方面的支出和责任,有关部门预测,到2000年和2010年,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潜力将分别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和4000亿元人民币,这就为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②根据国内年人均医药费用增长情况预测
据有关统计,1994~1998年,中国人口总数从11.9亿人增长到12.5亿人,年人均医药费用从82.89元/人增长到205.16元/人,按照如此的年均增长幅度测算,到2000年和2010年,商业医疗保险的市场潜力将分别达到500多亿元人民币后5000亿元人民币。
③根据目前的国民生活水平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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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国民生活水平,社会医疗保险只能维持在低水平、低层次上,为社会成员提供的也是最具备的医疗保障。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居民中已经出现了多层次、多项目、多标准的医疗保健的需求。据统计,目前国内公费、劳保、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约为1.7亿,仅占全国人口的13%,而商业医疗保险所覆盖的人群约为总人口的0.4%,约有70%,即9亿人没有医疗保障,而这种需求只能需要商业医疗保险进行补充。
④商业医疗保险已成为职工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仅能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提供医疗保障,而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以及越来越多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基本处于空白阶段,据统计,1997年城镇私营与个体经济从业人员比上年增加了340万人,他们的医疗保险除国家规定其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外,主要应由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来承担。 ⑤农村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亟待开发
目前,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未能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险保障。在农村发展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一部分富裕农民自愿投保商业医疗保险或参加乡镇企业职工医疗补充保险。在大部分农民还不具备强制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商业医疗保险可为越来越多的富裕农民提供医疗保障,从而为商业医疗保险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潜在市场。 (三)、房改为保险业带来发展契机
住房建设即将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在把现行的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化的同时,住房制度改革也将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①住宅商品化为保险业每年带来50亿元的商业保险机会
中央政府1998年下半年即将推出住房商品化的产业政策,同时也会为商业保险带来商机。分析如下:从全国来看,“九五”期间将新增住宅面积8.6亿平方米,若按每平方米1200元售价计算,需资金10320亿元,年平均投入2064亿元。据保险业内专家预测,若按1%计算保费收入可达2亿元,若按2%计算保费储金收入可达40亿元,同时带动建筑安装工程险、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寿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可为保险业带来超过50亿元的商业保险机会。 ②信用保证保险的开发是为保险业打开住房商品化市场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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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品化是建立在银行商业化基础上的。住房商品化与金融业的发展相辅相成,要化解银行的放贷风险,除了银行现有的贷款审核程序外,保险业可以以专业特色和强大资金担当起承担风险的重任,保证商品房产业化的正常进程。 从放贷给房产商的角度看,银行的放贷风险主要集中在决策管理风险和建造风险上。目前现有的财产保险品种完全可以化解建造风险,而决策管理风险由于牵扯到宏观经济政策、房产商的资信等级等人为因素,因此风险控制的难度较大。目前国外的决策管理风险一般通过信用保证保险来解决,但目前信用保证保险在中国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缺少该险种的开发经验,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信用保证保险品种经营上成功的不多,而这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则少了一份市场份额。
从银行放贷给购房者的角度来看,主要有抵押商品房的财产风险、借款人的人身意外风险的还贷信用风险。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品种都能够保障抵押商品房的财产风险,如购买中保产险上海分公司、太保上海分公司、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抵押商品房保险”已经成为银行购房放贷的条件之一。此外,1997年友邦保险公司首先在国内推出了“抵押贷款寿险”、1995年天安保险公司首先推出了试行的“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以及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也试办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履约保险”等,在推向市场的过程中,积累了非常有益的经验,也受到了银行的肯定和支持。
因此,保险业只有加快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的开发,才能为银行在建房、购房贷款方面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才能把握机遇,在住房商品化市场开发中得到应有的份额,将巨大的市场潜能转变为现实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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