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各项房地产开发手续办理程序
更新时间:2023-10-13 07: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交易名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交易程序:索取文件资料→申请报名(交履约保证金)→审核报名资格并落实履约保证金→开拍卖会并报价→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申请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如有委托的,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四、拍卖程序及方法:
1、拍卖须在拍卖前介绍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其他有关事项。拍卖采取英格兰方式(即增价拍卖,由低往高递增);
2、竞买号牌代表竞买人竞价资格。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口头报价,但必须高于拍卖师每次出价递增幅度。拍卖过程中,拍卖师有权根据应价情况调整递增幅度;
3、竞买人报出最高应价时,拍卖师三声报价,一槌定音成交(第三声报价后,未击槌之前,竞买人仍可应价);
4、签订《成交确认书》。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交易名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交易程序:索取文件资料→申请报名(交履约保证金)→审核报名资格并落实履约保证金→报价→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申请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如有委托的,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四、挂牌程序: 1、从挂牌出让之日起,市场公布出让地块最低交易价; 2、挂牌出让采取竞买人用计算机报价的方式进行。竞买报价并在报价单上签字。 3、竞买人按照规定的加价幅度进行报价,要求只能大于或等于加价幅度。允许同一竞买人按照最低加价幅度多次报价; 4、在规定挂牌出让截止时,只要有竞买人,报价等于或高于最低交易价且是最高报价者,交易完成; 5、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报价方法:
1、计算机自动显示竞买人代码、地块编号和当前所报价格;
2、输入程序为:竞买人代码+竞买人密码+地块编号+报价。其中竞买人代码为:在提交申请时所获得的两位阿拉伯数字;竞买人密码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在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可随时自行修改密码);地块编号为:预编号;报价:在当前显示价格的基础上,按最低加价幅度的要求进行报价,若高于最低加价幅度时,须以壹万元的整数倍加价。
3、依次将上述四项输入计算机,报价完成;
4、计算机一次只确认一个所报价格,若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价相同,计算机只确认最先报价者。 5、计算机不予确认的报价:(1)竞买人所报价格低于最低加价幅度;(2)竞买人所报价格虽高于最低加价幅度,但未以壹万元的整数倍加价;(3)竞买人所报人格低于最低交易价;(4)竞买人所报价格低于目前最高报价。6、有效报价:竞买人将本次的报价输入计算机后,并对报价单签字认可的即为有效报价。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交易名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交易程序:索取文件资料→申请报名(交履约保证金)→审核报名资格并落实履约保证金→开招标会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签订《中标确认书》 三、申请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本单位经营业绩情况和在国内外承建工程项目中获奖证书。 四、投标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书》;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董事会关于投标的决议及董事会签署的授权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身份证; 5、以个人身份投标的须提交身份证。 五、招标程序:
1、招标会开始后,由公证员检验投标箱、密封投标箱; 2、投标开始(投标时间为30分钟); 3、由公证员开箱并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 4、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 5、签订《中标确认书》。
太原市规划局村镇建设规划办理程序
项目名称:村镇建设规划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 专家会论证 → 局务会整理印发纪要 → 分管局长审定 → 签发、行文 →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详细规划审查》申请表
3.已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4.规划设计文件:包括文本说明及有关附件 规划设计图纸:包括区位图、规划地块现状图、规划地块周围关系图、规划总平面图、竖向图、管线综合图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 5.凡属调整规划的需提交调整理由及专家的论证意见 6.与审批有关的其它资料
太原市规划局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项目名称:选址意见书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 局务会整理印发纪要 → 分管局长审核 → 签发、行文 → 报市政府审批 → 缴费 →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1.选址申请报告,包括选址地块的基本情况并简要说明工程地质情况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需附计划部门《项目建议书》和有规划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报告书及专家论证意见,选址规模在2公顷以上的中小型项目需附项目可研报告(计划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的项目除外) 4.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建设项目在生态敏感区(如水域保护区)以及有污染的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需附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农用地转用的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土地部门转让计划 6.部队用地转为民用或开发用地的,需附部队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7.土地转让意见书及土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8.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9.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特殊情况可使用1:2000地形图)一份,并标示位置边界范围 10.外资合作或外资独资项目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时附规划设计条件 2、上述时限不包括市政府批准时间
太原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办)
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办)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
A类:
大厅窗口受理 →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 → 大厅工作人员审查、签发 → 缴费 → 出图、出证
B类:
大厅窗口受理 →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 分管局长审定 → 缴费 →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 1.申请用地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一份 4.已经批准的详细批复文件及规划图(含管线综合图)或总平面图 5.我局委托测绘部门测量的用地范围四界坐标成果资料和用地范围的1:500(或1:2000)地形图
6.属于行政划拨用地的需附计划部门当年投资计划
7.与土地产权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土地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8.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9.招标、拍卖、挂牌所得土地需附土地部门出让合同书
10.土地出让、转让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土地部门出让、转让文件,涉及到文物、环保的附相关部门意见
11.外资合作或外资独资项目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A类为局授权业务处直接办理,由处长签发的案卷。B类为除A类以外的其它项目案卷。
太原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办理程序
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 → 大厅工作人员审查、签发 →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须在有效期内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1.申请用地延期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份
3.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 4.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自筹资金的项目除外)
5.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工作进展(拆迁、补偿等)的有关证明资料及附件(复印件): (1)拆迁进度证明文件
(2)征用集体用地的应提交与当地农民签定的拆迁协议书
(3)征用城市国有土地的应提交与征用土地范围内单位或居民签定的拆迁协议 6.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太原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条件
来源于太原规划网
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条件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 专家会论证 → 局务会整理印发纪
要 → 总工、分管局长审定 → 签发、行文 → 缴费 → 出图、出证
一、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提交: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申请报告需说明拟建工程地点、功能性质、层数、总建筑面积等
2.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4.设计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和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和附图
5.建设用地的1:500现状地形图壹份。申请者应在地形图上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用地界限和拟建工程的用地界限和建设工程位置
6.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图纸盖资质章可视为提供)或单体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文件
7.送审设计方案二个以上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设计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文字说明等(含管线平面及竖向设计图)
8.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效果图或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
9.其它有关文件、图纸,如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协议等。
二、办理市政管线工程设计方案需提交: 1.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地形图(1:500或1:2000)一份,并标注工
程设计方案的平面位置
3.设计方案(一般不少于两个)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4.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办理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办理指南 来源: 地籍处 发布: 网站管理员 时间:2004-11-16 11:07 办理事项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审核、核准事项)
太原市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实地勘查(9天)→大厅窗口人员审查(3天)→分管局长审批(2)→公告→缴费→发证(1天)
1、申请书一套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 3、地上附着物证明 4、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
1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15天在内)
土地、采矿登记费、证书工本费: (1)企业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全民、集体、个体) 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每增加1-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2)党政机关、团体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2000平方米以下200元,每增加1-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
收费标准
业单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5000平方米以下300元,每增加1-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住房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13元,每增加1-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1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军用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每宗30元 (7)土地注册登记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证,军用5元/证,单位10元/证,三资企业20元/证 (8)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费中型300元/证,小型200元/证,低于小型100元/证,变更登记50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来源: 地籍处 发布: 枫叶 时间:2004-11-16 11:08
办理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核、核准事项)
太原市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实地勘查(6天)→大厅窗口人员审查(3天)→分管局长审批(2天)→缴费→发办事程序
证(1天) 1、申请书一套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变更批准文件 4、地上附着物证明 5、营业执照和法人
申报材料
代码证书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土地、采矿登记费、证书工本费: (1)企业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全民、集体、个体) 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每增加1-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2)党政机关、团体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2000平方米以下200元,每增加1-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5000平方米以下300元,每增加1-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
收费标准 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住房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13元,每增加1-50平方米加
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1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军用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每宗30元 (7)土地注册登记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证,军用5元/证,单位10元/证,三资企业20元/证 (8)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费中型300元/证,小型200元/证,低于小型100元/证,变更登记50元/证
复垦后土地验收办理指南
复垦后土地验收办理指南
来源:
复垦后土地验收办理指南
来源: 监察室 发布: 枫叶 时间:2008-08-20 09:55
办理事项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复垦后土地验收
太原市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承办人初审→处长审查→分管领导审定→组织验收→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出具验收意见
《土地复垦规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
3、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等
4、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5、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6、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不收费
复垦后土地验收办理指南
复垦后土地验收办理指南
来源:
复垦后土地验收办理指南
来源: 监察室 发布: 枫叶 时间:2008-08-20 09:55
办理事项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复垦后土地验收
太原市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承办人初审→处长审查→分管领导审定→组织验收→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出具验收意见
《土地复垦规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
3、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等
4、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5、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6、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不收费
监察室 发布: 枫叶 时间:2008-08-20 09:55
办理事项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复垦后土地验收
太原市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承办人初审→处长审查→分管领导审定→组织验收→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出具验收意见
《土地复垦规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
申报材料
3、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等
4、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5、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6、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不收费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办理指南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办理指南 来源: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发布: 枫叶 时间:2008-08-20 09:56
办理事项 办理程序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
太原市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承办人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处长审核→局领导签发→开具《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1、《测绘法》第31条第3款;
办理依据
2、《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26条; 3、《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第12条;
4、《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1、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申报材料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企业、事业或者社会团体代码原件(核对后退回); 3、可以证明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目的的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不收费
测绘项目登记办理指南
测绘项目登记办理指南
来源: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监察室 发布: 枫叶 时间:2008-08-20 10:02
办理事项 测绘项目登记 办理程序
太原市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承办人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处长审核→局领导签发→出具《测绘项目登记证》号
1、《测绘法》第30条
2、《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23条 1、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
2、测绘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办理指南
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办理指南 来源: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发布: 枫叶 时间:2009-01-20 10:12 办理事项 建设用地项目预审 办理程序
太原市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承办人初审→相关处室会审→内审会研究→承办人拟定批发→处长审批→分管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出具预审意见 1、《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报材料 4、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相关图件;
5、除国土资源部预审以外的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及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加盖县级国土
资源局公章)和相关图件;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承诺时限
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15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核办理指南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核办理指南 来源: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发布: 枫叶 时间:2009-01-20 10:19 办理事项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核 办理程序
太原市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承办人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处长审核→局领导签发→在《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表》上填写意见、盖章后报省测绘局审批 1、《测绘法》第10条第1款
2、《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 1、拟建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申请表 2、详细方案等相关技术文件
办理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
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办法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办法
来源: 利用处 发布: 王琪 时间:2010-04-09 09:32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出让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价款”)征收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1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文件精神,现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有关办法制定如下: 一、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原出让合同、新的规划调整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交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按下列方式确定: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经公开确定的评估库中的评估机构评估、上会集体决策、报请市政府批准确定的价格。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经地价评估,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低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的,经市政府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部分不再计算和退还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三、工业用途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发生变化,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四、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明确规定,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适用本办法。
五、《关于容积率修正系数及国有出让土地因容积率增加补交出让金(纯收益)差价的暂行办法(试行)》自本办法公布时废止;原公布的商业、住宅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可作为评估机构地价评估时的参考因素。 六、四县(市)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规划局详细规划(包括管线综合)办理程序
项目名称:详细规划(包括管线综合)
审批部门:市规划局
审批程序:大厅窗口受理 → 勘察现场收集资料大厅工作人员审查 → 相关部门并联会审 → 专家会论证 → 局务会整理印发纪要 → 分管局长审定 → 签发、行文 → 出图出证
申报材料:
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总平面规划)需提交: 1.申请报告
2.《详细规划审查》申请表
3.已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4.规划设计文件:包括文本说明及有关附件 规划设计图纸:包括区位图、规划地块现状图、规划地块周围关系图、规划总平面图、竖向图、管线综合图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
5.凡属调整规划的需提交调整理由及专家的论证意见 6.与审批有关的其它资料
转载 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时限 太原市规划网
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时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变更)21天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注销5天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变更)13天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注销?5天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变更)13天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注销5天 规划设计条件?21天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24天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14天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20天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13天 注:1、以上天数为法定工作日
2、此时限不含上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审批会签、补测地形图或工程放线、建设项目(工程)论证、公示的时间
3、建设单位中申报的各类规划建设项目自批或办结之日起,六个月内不领取有关资料,我局将按自动作废处理,相关资料不负责保管和退还。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须知
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知 2. 为什么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1. 哪些项目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3. 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4. 需要变更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5. 其它需要办理的;
6.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交的资料 7. 申请选址报告;
8.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份;
9. 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需附项目建议书; 10. 土地转让意见书及土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11. 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2. 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特殊情况可使用1:2000的形图)一份,并标注拟选址的准确范围; 13. 建设项目涉及农地转用、消防、人防、环保、文物保护、民航、市政、园林、供水、供电、煤气、供热
等部门的,必须时需附有关单位审查意见或协议。其中涉外项目,须有国家安全机关的审定文件,位于党、政、军首脑机关附近的项目,须有省市和军队保密部门的意见。 14. 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政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批准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设计条件及选址红线图一份。 2.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在6个月内到我局办理详细规划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逾期未办理上述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4.未批准同意的,发退件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须知
(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报告; 2.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3.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复印件);
4.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并在地形图上标清楚土地使用界限。 (二)报件受理、办理时间及其他
1.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并核发设计条件通知书及设计条件附件图。
2.建设单位依据设计条件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报我我局审批。 三、申报详细规划须知 (一)申报详细规划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规划成果审查申请表; 3.已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
4.规划设计文件(包括文本、说明及有关附件);
规划设计图纸,包括区位图、现状图、总平面图、竖平面图、和必须的工程管线图,以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二)报件受理、办理时间及其它
1.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24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2.批准同意的,我局行文并附加盖规划审核专用章的详细规划图。 3.需要修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附修改意见。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一)为什么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已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通过政府拍卖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 3.土地使用性质不变,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的。 4.其它需要办理的项目。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用地报告;
2.《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一份; 4.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复印的文件及图纸)。
5.我局委托测绘部门测量的用地范围四界坐标成果资料和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
6.计划部门当年投资文件;
7.土地协议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8.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复印件); 9.拍卖所得用地需附土地部门有关手续; (四)报件受理、办理时间及其它
1.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用地红线图一份。
2.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一年内去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建设工程(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管理须知
1. 为什么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因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障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 二、哪些建设工程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扩建;
(二)建筑物翻修:对原有建筑物的长度、宽度、高度以及基础深度、宽度不变的情况下,在原地进行拆建; (三)建筑物装修和维修:原有建筑物不改变主体结构而进行的外部装修和维修; (四)临时建筑;
(五)各类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站牌、画廊、橱窗等新建、改建(具体办理见户外广告管理须知); (六)雕塑、纪念牌、小品、围墙、宣传栏等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具体办理用户外广告管理须知);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阶段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分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许可证三个阶段。 四、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知
(一)哪些工程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在具体由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设计依据的单项建设工程,除临规划的20米宽以下城市道路(包含20米)两侧或其它不临街地段的层数不超过六层的在宅建筑外,其余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其他建设工程,因方案招标等原因需要时,也可申请。 (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申请报告须说明拟建工程地点、功能性质以及其它内容; 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的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在地形图上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的用地界限,拟建工程的用地界限和建设工程位置。 4.其它有关文件; (三)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建筑规划窗口受理,在建立案卷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五、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知 (一)哪些建设工程需编制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方案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除临规划的20米宽以下城市道路(包含20米)两侧或其它不临街地段的层数不超过6层的单项住宅建筑外,其余须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的30米宽以上城市道路两侧、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或其它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应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招标由规划部门指导,建设单位组织。
城市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公示由规划部门决定并指导,建设单位组织。
(二)报审建设工程方案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申请报告须说明拟建工程地点、功能性质、层数、总建筑面积等。
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4.设计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和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和附图; 5.建设用地的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在地形图上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用地界限和建设工程位置; 6.送审设计方案二个以上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设计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文字说明等;
7.其它有关文件、图纸,如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协议等。 (三)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建筑规划窗口受理,在建立案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申请报告须说明拟建建设工程地点、功能性质、层数、总建筑面积等。 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文件(按计划部门要求);
5.建设工程用地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用地界限、拟建工程用地和建设工程位置;
6.建设工程施工图纸两套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图纸应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7.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
8.市规划局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和附图(原件); 9.其它相关资料。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建筑规划窗口受理,在建立案卷后的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须知 (一)有关说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在建立案卷后的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负。建设工程跨年度施工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市规划局在建立案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自愿取消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手续。市规划局在建立案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手续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附图; 3.办理延期的,需要计划部门的文件; 4.其它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市政)规划管理须知
1. 为什么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道路、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因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障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
二、哪些市政管线项目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取水、输水、配水及其它专业供水管道工程、水池、泵房;
(二)雨水、污水、工业排水管道及市政排退水明渠、明沟及其配套的厂、站等工程; (三)热力管道工程(含热水、蒸汽、制冷水)、锅炉房、中继泵站、热力站; (四)高压、中压、低压煤气输配管道工程、储配站、调压站;
(五)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室、高低压输配电力线路及路灯线路工程;
(六)长途电信、市话电信、军用电信、移动通讯、空传微波、各种专用广播、有线电视、数据传输等工程(含铁塔);
(七)铁路(含地铁)干线、支线、专用线、编组站、及其号志、轨道交通、通讯线路等工程; (八)道路(指城市规划道路及现状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索道及道路内的行道树、花坛、花池; (九)无轨电车馈线和交通指挥信号线路工程; (十)城市防洪和河湖水系、闸、坝等工程; (十一)人防通道工程; (十二)特殊管线工程。
三、申领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办理哪些手续? (一)申请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二)报审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时计方案;
(三)市政管线工程需要征用、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知
(一)申请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的资料 1.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2.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地形图(1:500-1:2000)一份,并标注现状管线的位置,划示拟建管线的位置; 3.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工程应附送省、市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批复; 4.其他有关证件及审查意见、协议书。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镇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文件:
1.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份。 2. 经核准的设计范围图纸一份。
五、报审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须知 (一)报审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提交的资料 1.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地形图(1:500-1:2000)一份,并标注工程设计方案的平面位置; 3.设计方案(一般少于两个)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4.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一份(如有不同意,书面答复)。 2. 经核准的附图一份。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须知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须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小型建设工程除外);
3.管线平面设计图三份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管线平面位置必须标注在现状地形图上,地形图比例如下:
1.城市规划区内:1:500;
2.城市规划区外:1:500-1:2000;
3.大型工程需附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0;
4.大型管线工程及附属工程需附纵、横断面设计图、设备安装图个一份; 5.工程设计说明; 6.管线工程概预算书;
7.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及其附件、附图(城市公用管线除外);
9.经批准的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 10.有关协议文件。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 2.经核准的管线设计图两套。
3.建设工程开放线通知单一份(与城市规划道路平行的市政管线)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须知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附图;
3.变更的工图三套,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原审批位置和变更位置须绘制在 1:500的地形图上。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审查意见书一份。(如有不同意见,书面答复) 2.经核准的附图两份。
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须知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须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申请表;
2.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附图(三份); 3.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小型工程、注销项目除外)。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者(注销)审查意见书一份。(如有不同意见,书面答复) 2.进核准的附图两份。
九、哪些管线工程项目需到所在区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米以下道路地区不临城市道路的六层以下单栋的庭院管线,且不和城市干管相联结的管线工程,由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户外广告规划管理须知
1. 为什么要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加强本市户外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宣传栏,护栏、广告牌、站牌、画廊、雕塑、书报亭、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协议出让协议书,到市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依照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不属有偿使用范围,但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业务受理范围(本市六城区内) 1.建筑物装饰、装修、建筑立面灯饰;
2.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公益广告牌、路牌、牌匾、指示牌、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3.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横幅、拱门、气球等其它实施。 4.雕塑、建筑小品、纪念碑、画廊、工艺品广告等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 三、业务办理阶段
建设工程(装饰、户外广告)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分为: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许可证两个阶段。
四、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原件、复印件);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协议出让协议书)、阵地单位的使用协议书。
5、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效果图各两份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6. 1:500地形图一份;
7.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建筑装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投资文件 2.申请表
3.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附件; 4.装饰效果图、施工图各两套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5. 1:500地形图一份 ;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投资文件 2.申请表 3.场地使用证明
4.雕塑效果图两份、能反映雕塑整体效果的模型一个;
5. 1:500地形图一份 ; 6.其他相关资料
(四)办理软体广告《临时性软体广告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软体广告的具体尺寸、色彩、内容的示意图; 4. 1:500地形图一份 ; 5.场地使用协议; 6、其他有关说明。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转让手续须知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公开出让的广告阵地使用手续不受前款限制。
(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须知
一、规划验收的范围
凡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由我局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局进行规划验收。 二、申请规划验收须具备的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报告;
(二)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平立剖面图;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位、验位图、竣工测量地形图; (四)《建设项目档案移交书》。
对于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我局不予于办理规划竣工验收。
二00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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