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履约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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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履约评价表

**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建

设单位的履约评价行为,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 2008 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承包

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

企业进行履约评价,并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第三条【评价原则】 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

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四条【评价依据】 承包商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

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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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五条【评价内容】 建设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

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协调配

合与服务等方面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根据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参照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履约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评价步骤】 建设单位应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

委员会,负责承包商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定期

进行评价。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超过一年的,每年至少评价一次;不

满一年的,至少评价一次;在竣工验收后应给出最终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填写提交】评分表和报告书应当由建设单位项

目负责人如实填写,并提交承包商履约评价委员会讨论通过。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评价评分表和报告书还需经工程监理单位确认。

评分表中分项内容评为“不合格”的,应举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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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所有“不合格”的分项内容单列。

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

案时一并提交报告书,同时抄送履约评价对象。

第八条【投诉调查】 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

等原因导致评价报告有重大偏差而引发承包商投诉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评价方法、等级】 承包商履约评价分为单项

工程履约评价和年度综合履约评价两部分。

第十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是建

设单位在每项具体工程中对承包商履约行为的评价,按“优良”(90-100分)、“良好”(75-90分)、“合格”(60-75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年度综合履约评价】 年度综合履约评价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当年度所有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履约行为的综合认定。

综合认定得分=∑年度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分数×该工程

合同造价金额/∑总工程合同造价金额;

年度内无单项工程履约评价记录的承包商,其年度综合

履约评价分数为70分。

第十二条【评价“不合格”情形】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但履约评价得分仍应按各分项之和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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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

上事故的;

(二)履约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分项按

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60分的;

(三)各分项评分之和少于60分的;

(四)因施工单位劳资纠纷、欠薪等原因,造成农民工

群体上访的;

(五)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单列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拒绝承接新工程】 因单项工程履约评价为

“不合格”的,自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履约评价报告书备案之日起三年内,该建设单位可以拒绝该承包商承接其新工程。

第十四条【不得评为“良好”情形】 承包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履约评价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级: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建造师(项

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无正当理由有3次以上不在岗的;

(四)在合同履行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的;

(五)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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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成绩统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

年元月15日前,统计出上年度承包商的年度综合履约评价成绩。

第十六条【成绩使用】 承包商年度综合履约评价成绩

应当计入建筑市场主体年度信用评价体系,并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录用和评标择优的依据。

第十七条【备案回执】 市交通、各区政府等行政管理

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办理履约评价报告书备案回执,到相应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未进行履约评价的后果】对未按规定提交报

告书的建设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资格或冻结或锁定其信用手册3个月的处理。信用手册冻结期间将暂停其自行招标资格、暂停办理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

第十九条【参照实施】建设工程总承包商对已在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过的专业工程分包商履约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

2、《**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价细则》

承包商履约评价表

3、《**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履约评价细则》

承包商履约评价表

**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

承包商履约评价表

**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价指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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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成本管控能力

10

能够按合同要求办理工程变更(含签证)、工程结算等手续;合 理控制工程成本,提出优化节约方案 ;

四 工期控制11 工期控制

1515 是否能够认真主动控制项目的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工合同工 期;

五12

协调配合与服 务履约效果

137 是否能够按照合同切实履行好各项要求并且按时完成竣工资料办 理移交; 是否能够认真主动地配合、积极地沟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 它相关部门的工作;

13

配合沟通情况

3

14

现场综合协调管理

3

是否能够总体协调好现场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施全面有效的 管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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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履约评价指引细则

承包商履约评价表

是否认真准确地完成监理合同规定的施工过程的工程 计量、工程支付的工作内容,计量和支付的误差率小于 8 工程投资控制 8 5%(不含 5%),能否准确详细地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审核 工程变更、预算、结算,且预算、结算结果与审定价误 差率小于 5%(不含 5%) 能否及时公正地按照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 9 合同管理 7 工程变

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分包转让、争端仲裁 和确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能否认真及时地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 10 资料管理 7 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 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 进度控制11 进度控制

1616 能否认真主动地控制项目的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 工合同工期;

协调配合与 服务

12

12

配合情况

8

能否依法、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 工作和依法推动施工单位的工作;

13

诚信情况 合 计

4 100

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不对外公开涉及任何机 密的资料;无串通施工、咨询等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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