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联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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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联合查

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更新时间:2007-5-15 19:59:0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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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联合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2004年9月22日洪江市联合办案协调小组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等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办案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纪委、高检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高检会?1993?31号)、《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纪发?1989?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联合办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办案程序,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案”的工作机制,为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保证。

二、成立洪江市联合办案协调小组。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监察局局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为成员,办公室设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日常事务。

三、协调小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反腐败工作部署,研究办案工作方式方法,指导协调查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在本市范围内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要案件。

四、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的原则,做到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通信息、优势互补,积极组织协调案件查处力量,提高办案效率。

五、建立办案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通报各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案件的查处和加强协作的有效途径与思路。

六、实行案源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应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若发现应由其他成员单位办理或处理的案件和事项,应主动通报和移送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和移送案件,必须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发现需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立案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法院对犯罪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应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检察院对违法犯罪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不起诉的决定副本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错误的,应将情况通报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财政、审计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单位违规违纪或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及时通报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相关单位的案件材料或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应立案调查的,应及时立案,并通知原移送单位;经过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将材料退回原移送单位。

八、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和执纪执法过程中,需提请其他成员单位协助配合的,其他成员单位应在权限范围内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九、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且复杂疑难的案件,经协调小组决议,可确定一个部门为主进行调查,其他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别作出处理。

十、在案件初核阶段,相关成员单位发现共产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需建议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报市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审批。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与相关成员单位联合查办。

十一、公、检、法等机关查处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法犯罪案件,在依法处理前,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可以提前介入,公、检、法等机关应积极配合与支持,并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对联合办案中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追缴,平均(或协商)分配给联合办案单位。对单独查办的案件,在案件材料移送前,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原查处单位追缴;在案件材料移送后,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被受理机关追缴。各成员单位追缴的违纪违法金额,结案后必须及时上缴财政。

十三、联合办案和协同办案,其办案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由办案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十四、严肃联合办案纪律,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拒不执行协作与配合、移送案件材料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领导的纪律责任。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2004年9月22日起试行,上级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xd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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