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员聘用、培训、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8-26 08: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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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订此聘用管理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一)原则:公开岗位,公开要求,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二)用人方式:实行聘用(合同)制。医院与员工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及权利与义务(详见合同书),医院与所有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合同书。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须经院领导鉴字后生效)。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7)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3万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5、实行聘用制后,原工人身份的女性工作人员现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连续聘用5年以上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如工作需要、本人申请、身体健康,经组织批准,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

其退休年龄可按现行女干部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原干部身份女性工作人员聘用在工勤岗位上工作满1年的,其退休年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现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

(三)健康体检:应聘者须参加录用前体检(特殊情况可先录用后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四)试用期(见习期、初期):

1、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每次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2、对新录用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初期),见习期(初期)为一年,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定级。

3、试用期(见习期)内发现员工不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或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医院将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延长试用期(见习期),直至解除合同。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被延长试用期(见习期)的员工在原合同书上说明原因,由双方签字(盖章)

(四)实行双向选择

各科室人员明确编制,科主任、护士长与相关职工实行双向选择,职工在首次聘用中落聘下岗的,可给予半年时间的内部待聘期限,并为其提供转岗培训和两次上岗机会。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只发基本工资(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浮动物价补贴)。待聘期满后仍未能上岗的,由医院办理辞退手续,本人也可以辞职,到人才(劳动力)市场登记,重新就业。待聘人员,男50周岁,女45周岁,个人提出内部退养申请,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报区卫生局审核备案,内部退养期间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部分津贴,不参加年度考核,可参照在职人员增加档案工资作为参保基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五)工作职

责:医院各岗位都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每一位员工都必须认真履行

(六)工作时间:

1、24小时全天候服务;双休日及节假日由科室负责安排轮班、轮休。

2、非工作时间根据需要接通知后应及时到岗。

(七)考核:

1、考核对象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结束。

3、年度考核在院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事科组织实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 (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 (3)本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

5、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出国人员由对方单位对该同志出具书面的评语,回医院考核

(八) 实行到年龄退休和离岗退养

1、到龄退休。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到龄的当月起办理退休。

2、离岗退养。干部身份: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身份:男60周岁、女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区人社局批准,可以安排离岗退养。退养期

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部分津贴。并按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九)退休人员返聘留用

1、工作人员退休后,原则上不返聘留用。

2、确因工作需要,需返聘留用的,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本人和科室负责人申请,院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区卫生局审批。

3、返聘留用期限1—3年。

4、返聘留用期间,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x4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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