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3-09-15 11:52:01 阅读量: 资格考试认证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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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所有行业都需要依法治理,大学生就业也不可能例外。大学生是国家的新生力量,应该善于运用法治的理念为社会为自己服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下面我将就大学生就业权益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学生 就业权益 权益保护

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今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大学生就业面临着各方面的问题。更为引起关注的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维护。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和认识我们在就业方面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以便我们顺利的找到理想的和适合自身发展的工作。大学生在求职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大学生享有的就业权益

(一)就业信息知情权。就业信息是大学生就业的关键因素,决定了大学生能否成功找到合适的工作,对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大学生有权利了解就业形势与就业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及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等。

(二)职业的自主选择权。大学生所选择的职业只要符合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选择所要进入的行业、职业、用人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毕业生选择职业的权利,父母、老师、亲戚朋友等只有建议的权利,没有为求职者决定的权利。

(三)职位的公平竞争权。毕业生享有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除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不能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身高、相貌等因素拒绝应聘者。不能歧视大学生,应该公平对待,只要有能力就有工作的权利,就有选择、竞争自己想从事的行业。

(四)平等择业权。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法律主体地位平等,信息知情应对称,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等内容享有协商的权利。

(五)隐私保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毕业生的个人信息(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码等)随意发布和使用;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侵犯毕业生个人的隐私权,如对应聘者造成伤害,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请求赔偿的权利。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有违约都必须严格履行相应责任。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寻求保护权。在权益受到损害且无法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毕业生有寻求就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保护的权利,或寻求劳动部门的调解、仲裁及人

民法院的裁决。

大学生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对很多大学毕业生来说,不再像很多年前那样有几份工作可供选择,能找到一份工作就是胜利,所以部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丧失了应有的警惕性,急于求成,忽视了在就业过程中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或轻或重的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表明大学生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下面我对求职各阶段侵权情况极其对策做如下分析: (一)招聘面试阶段

1、歧视现象:其中最常见的是性别歧视。一些企业在招聘中不招收女生或提高同一岗位女生的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变相对女同学设置就业障碍,这是不合法的行为。劳动法规定,女性劳动者和男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此外,还有形象歧视、身高歧视、工作呢经验歧视等。很多的用人单位要求有工作经验,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讲就是不合理的要求。大学生遇到这样的歧视情况,要勇敢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学校、法律的保护。

2、虚假、诱骗广告:一些企业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能力强的毕业生,会明显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以欺骗的手段招到大学生。如果在这种企业上浪费了时间,可能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好的公司或岗位。毕业生要与有经验的人多交流经验,要脚踏实地,不能投机取巧。

3、侵害求职大学生的知情权:面试时企业会向应聘者提问题以了解学生的情况,然而当学生询问企业的一些情况时,有些企业就会回避问题或者拒绝回答,这些都是违犯法律规定的,因为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毕业生要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公司情况及背景,看看公司是否正规,业务是否合法,是否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4、侵犯隐私:毕业生在求职时,会在相关网络或者求职材料上留下自己的信息资料。比如姓名、年龄、身高、学历、电话、身份证号、籍贯等,这些信息均属于个人隐私,没有经得本人同意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公开、泄漏、出售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便将个人资料留给不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投简历和个人信息时,要选择那些安全防范能力强和可靠性高的网站,同时注意保密设置工作。在面试时,如果用人单位的问一些个人隐私问题,应聘者有权有选择的回答或拒绝回答,不管怎样一定要尽力保护好个人的隐私,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用人单位获得毕业生的个人隐私,有负责保密的义务,否则构成侵权,要为其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

1、安排的试用期不合理: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相互了解

的重要安排,有助于双方的深入了解。但是有很多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骗取应聘者的劳动力,取得非法的收入。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应聘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时应问清自己的试用期限,以此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合同必备条款不健全: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一些企业提供的合同上规定的条款含糊其辞,不清不楚,应聘大学生应该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必要的条款必须记载,以免发生纠纷的时候不知如何处理或者伤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该有的条款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进行更改。

3、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如出现不合理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更改。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企业违约同样要负责任,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违约的赔偿责任。

4、合同文本中不合理或违法条款:有些企业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这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公民就有结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有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为代价,这也是违法的。如果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企业间的纠纷,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同时要认真查看,以求合同的合理合法,减少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5、廉价劳动力“陷阱”:有些用人单位不讲究诚信,会以各种方式把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的部分费用,由职工缴纳的部分,也有明确的数额规定。不付任何报酬的用人是不合法的。

6、口头约定“陷阱”:有些毕业生在毕业之前通过实习,已经和实习单位达成了录用的意向,但由于只是进行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契约因此也遭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即使是就业协议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口头约定所以一定要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7、其它:有些企业怕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企业签订合同的形式应该规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加盖企业公章,其缺一不可。 (三) 到单位报道上班阶段

1、试用期陷阱。有的单位抓住“试用期”这几个字做文章,支付超低功资,甚至不给工资。劳动法规定,给劳动者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并且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只试用,不录用”的恶意侵权行为。目前这样的情况有很多,很多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以此骗取大学生的劳动。如果大学生在找工作时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3、协议或合同只对企业单方面有利,给毕业生开空头支票,签订的劳务合同与就业协议书内容不一致。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借助新闻媒体进行救济。

有上述可知,大学生应该努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了解就业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顺利的进入自己理想的行业,拥有一个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

参考文献: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合同法》 《劳动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wv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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