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法
更新时间:2024-06-28 09:3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特征如下:
①依法设立;
②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投资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股权 国家投资形成的电力设施、通信设施、铁路等基础设施,国家享有所有权 ③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是公司债务的债务人,他们对公司债务不 承担责任。
④公司是企业法人。(我国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
业法人。)
2、公司的种类: 1)学理分类:
①按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
无限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债务的公司,如:王府井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中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依照股份形式认购股份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
承担责任的公司,如: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②按公司信用基础分类:
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如:无限公司
人资兼合公司:同时具有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资合公司:以股东的投资额为基础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
③按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独立的企业法人)。
④按公司的组织系统: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如人寿
⑤按公司所属国籍分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⑥按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如:微软
3、我国公司法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
资公司。)
4、公司法:是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 3)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6、公司的设立: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7、公司设立主要行为有: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
8、公司设立的程序主要有: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机关,办理
设立登记等。
9、公司的成立: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公司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登记主义。 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10、公司的名称:根据《公司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
法,我国的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公司类别、行政区划、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商号。
(其中不冠行政区划的情况有: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全国性公司。) 例: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别: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北京 字号:兆维
公司所属行业:科技产业 11、公司的住所,意义在于:
① 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 ② 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 ③ 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
12、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
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公开,其变更不得违反公司设立目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或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负责人会受处罚。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13、绝对必要事项:即每个公司章程都必须记载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营业范围、资本总
额、公司所在地等,缺少任何一项都不合法,都会导致章程无效,章程无效就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14、相对必要事项:指法律列举但由公司章程制定人选择记载于章程的事项,公司未记载
的事项不影响章程效力,如果记载某一项违法,也属无效
15、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并未按规定但与公司营业有关,公司发起人决定将其记载于章
程事项中,一旦记载,该事项就发生效力,如记载违法,该事项无效
16、公司的合并:
1)合并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原公司消灭、形成新公司)。
2)合并程序:①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②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责任
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
③通知:作出合并决议起10天内通知债仅人,30天内公告。债仅人
接到通知书起30天内(未接到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④注册登记: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新设合
并,办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3)合并的法律效果:原公司的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17、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18、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19、公司的分立:
1)分立的形式:派生分立(部分分割出去)、新设分立(全部分割,原公司消
灭。)
2)分立的程序: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公告。 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派生分立: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立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
21、新设分立:指公司将其他财产全部分割出去,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
22、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
23、公司资本: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
24、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公司设立的财产基础,应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
并认足缴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分期缴付;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
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和交易安全。
3)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投东和
债仅人的利益。
25、《公司法》规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属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2/3以上表决权通过
26、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
1)按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分: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
2)按有无担保为标准分:担保公司债(财产抵押)、无担保公司债(信用抵押)。 3)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
27、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不同:1)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
2)到期应还本付息。股票在公司成立前即可发行,不
用还本付息。
3)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
利。
28、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和高级不得兼任监事,有下
列情况不得任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日
起未逾3年;
4) 担任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受罚起未逾3
年;
5)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①忠实义务:1)不得利用身份不当受益;
2)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 3)自我交易的规制;
4)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②勤勉义务:指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尽与自己职责相当合理
注意义务,善意、谨慎的处理事务
3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①职工的劳动与社保权利:签订合同,购买社保。
②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若有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31、公司的解散:指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32、公司解散原因有:
①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④被吊销营业执照;
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无法解决的,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
33、公司的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34、清算的种类:
1)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申请进入此程序,适用于
《破产法》。
2)非破产程序清算: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进入该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适
用《公司法》。
35、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成员。逾
期不成立的,由法院确定。
36、公司清算组的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事务; 4)清缴欠税;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7、公司清算的程序:
1)依法选任清算组成员,当自成立日起10天内将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 2)通知公告债仅人,10天通知,60天内公告 3)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4)清偿债务,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 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6)清算终结,清算结束日起30天申请注销
38、有限责任公司:指2-50位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9、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①关于自然人股东:特殊情况下可以为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成为公司股东。
②关于法人和其他机构股东:除法律明文禁止的党政机关,原则上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③关于国有股东:管辖国有财产的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出资数额:注册资本最低限为3万,一人有限公司为最低10万。
2)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产权,也可以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不
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 资缴纳期限: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需一次性缴足。
4)出资证明:出资后公司应签发股东缴纳出资证明书,意义在于表示设立人已成为股
东,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
公司和国有独资不设股东会。
5)有公司住所。
40、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 3)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 4)申请设立登记。
4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股东的构成: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
2) 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 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42、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43、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律意义:
1)对股东身份具有确定效力,在册登记的股东有权行使股东权利
2)对股东关系具有推定效力,如无相反证据,公司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准 3)公司对在册股东登记股东的免责效力,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
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分配公司财产等
44、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共益权。
①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②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③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④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
⑤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⑥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⑦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管的权利等。
45、股东的义务:
①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②遵守公司章程;
③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④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④ 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46、有限责任公股东会
1)股东会的组成:全体股东。
2)股东会的性质: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它不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
是公司常设机构。
3)股东会的职权:通常与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有关,同时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做
出决议;修改章程等。
4)股东会的召集:分为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两次)。
①有权召集的人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③确定召开后,应于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5)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除另有规定的,股东会会义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并达到法定多数才能形成会议。
4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只需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特别决议: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不低于2/3以上股东通过
48、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是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外代表公司,
对内执行业务。
2)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向股东负责,董事会由3-13名奇数董事构成。董事可以是
自然人和法人。董事的产生方式:股东选举;章程规定;法律规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
3)董事会的职权:
4)董事会的召集: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或副董事,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5)事会的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6)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但经理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
关,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49、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①监事会的性质: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
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②监事会的设置:成员不得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不得低
于1/3)。监事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可任。
③监事会的职权:监督检查财务运行等。
④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
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5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
对一人责任公司作了特殊规制:
51、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制
1)注册资本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有利
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2)出资期限规制:一人责任公司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严格的法
定资本制,有限公司两年后缴足。
3)设立公司的规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人不得再设
立新的一人责任公司,法人可以。
4)财务监督规制:实行财务法定审计制度,即年审。
5)法人人格否认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股东财产
时,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2、国有独资公司: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管机关履行出资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董事会:成员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董事长等高管人
员,未经国资监管委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组织兼职。
3)监事会:监管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成员不得少
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
5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2)对外转让:除章程规定的以外,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非表决权过半数);转让通知书接收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强制抚育行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应通知全体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
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请求情形有: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
④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股权的继承:除章程另有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
资格。
54、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指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
公平的价格买回起出资的股本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5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一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为500万 ②外商投资的为3000万
③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④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⑤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及全体认股人应当缴纳全部注册资本额后,公司才能成立。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承担公司募集事务,其责任是:公司不成立时,对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负责、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和利息负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公司章程:包括股份总数、经营范围等;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而非股东,章
程制定后需创立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批,才能做为正式章程。
(3)发起设立的步骤:
①以书面形式认足规定认购的股份,所有发起人认购股总额应等于注册资本额;
②缴纳所认缴股份的首期或全部股款; ③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
(4)募集设立的步骤:分别由发起人认缴、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可向社会公开募集,具体步骤如下:
①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即招股章程。 ②制作认股书。
③由证券公司承销股份发行:发起人不得自行募集,应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采取代销、包销方式。
④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应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⑤认股人缴纳股款:发起人和其分认股人应一资缴清,不得分期付缴。
⑥召集创立大会:即创设会,由全体认股人参加的会议,发起人应在自股款募足之
日起30天内主持召开,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由认股人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5)申请设立登记: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缴纳首次出资并选出董事会和监事
会后,可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方的:公司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申请设立登
记。如发行股票,应向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文件。
57、股份:是指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构成公司股本总额
58、股份的特征:1)平等性,即每一股金额相等,所以权利义务相等;
2)可转让性,即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3)权利性,股份体现了股东的权利;
4)证券性,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而股票是有价证券。
59、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分为实物券式(书面股票)、簿记
券式(统一制作)
60、实物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的书面股票
61、簿记券式: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的统一格式制作,记载股东权益的股东名册
62、股票的特征: 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流通证券,股票可以转让和流通
要式证券,形式、制作程序、记载事项、记载方式、均应符合法律要求
63、股份的分类:
①根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分:
记名股: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 无记名股: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
②根据票面上是否载明金额分:额面股、无额面股。(国人内未发行) 额面股:规定每股股份的金额或者股票上表明金额的股份
无额面股:股票不表明金额的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目前不允许发行无额
面股
③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同分:普通股权、优先股。
普通股:指股份公司发行的标准股,普通股股东不享有也不承担特别的权利义务 优先股:指具有不同于普通股的权利的股份,优先股股东具有优先分配盈利和剩
余资产的权利,但其股东的表决权受限制
64、股份或股票的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的股份,分为
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65、设立发行:公司设立过程中为筹集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在发起设立下,第一次发
生的股份完全由发起人认足,不再向社会募集;在募集设立下,发起人认购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
66、新股发行: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其条件是: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67、股份发行的原则:公平公正,即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68、股份发行的价格:可按票面金额发行,也可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除
转让或交易外。
69、股份的转让:指股东依法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包括证券交易所(深圳、上
海)、场外交易所(包括柜台交易所、联合报价系统)。
①记名股票的转让:实物券式股票:以背书的方式转让,不需要受让人签名。 簿记式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交易。 ②无记名股票转让:交付即发生效力。
70、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高管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期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从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71、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股东大会:
①性质和职权:公司权力机关,不是常设机构。 ②形式:股东年会(普通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7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形: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73、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股东大会应于召开20天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会应提前15天通知; 3)发行无记名股票应提前30天。
74、股东大会的主持顺序:1)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
2)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天/10%以上的股东自行主持。
75、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表决权分为:直接投票制(一次性)、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
76、董事会:
①性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必设机构。
②组成:董事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半数表决权选举产生,成员5-19人
奇数构成,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1人,副董事1-2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④董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提前10天通知。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董事长提前10天召集。
⑤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77、 监事会:
1)性质:公司的监督机关,必设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组成: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不得少于1/3),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高级不得兼任。
3)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4)议及决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78、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9、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①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在上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除了履行一般董事职权外,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
意,还行使认可重大关联交易,对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资产值5%的借款发表意见。连任不超过6年。
③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④关联董事表决回避:董事会表决与董事有关系的事项,应有过半数的无关承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当他们人数不足3人时,可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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