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问题汇总

更新时间:2023-12-01 06:4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存在三个问题

一、动态还是固态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固定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先设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这就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调整,而每次调整都是通过修改法律的方法得以实现的,每次调整的过程中都伴随着激烈的争吵。

笔者建议,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该动态、定期地调整,使起征点与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有学者将其称为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认为“通货膨胀使个人实际收入向政府转移,变相地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实行税收指数化直接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我国已经有很多专家就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提出了意见,如财政部专家认为:“可按照民众的意愿考虑家庭赡养系数,考虑物价上升率而浮动。由于管理上相对简单,根据物价水平对个税起征点实行每三年进行一次浮动是比较合理的。”这一建议试图通过考虑物价、通胀等因素,实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动态化设置。 动态化设置能够较好地调整人们的利益冲突,使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随着物价、通胀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建议我国每两年调整一次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起征点设置应该考虑如下因素:(1)上年度的城镇职工收入水平;(2)上年度的通胀率,等等。具体可以由专家学者们根据一定的数学公式进行设计

第一,中低收入阶层认为在物价飞涨的今天,起征点虽然上调了多次,但是总体来说起征点依然过高,导致中低收人群不但要忍受物价飞涨导致的生活成本压力,还要承担国家税收义务,降低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剥夺了他们的发展机会。更重要的是,富裕阶层有很多投资工具,他们还拥有很多避税工具,如通过投资、慈善等实现避税,这些现象将会导致个人所得税表面上对于所有人都适用,但是事实上只对中低收入者尤其是工薪阶层适用,难以真正起到平衡收入的作用,相反产生了“劫贫济富”的负面作用。 第二,现有的税收征收制度不能完全地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制度,这也将造成个人所得税与其目标相背离。例如,一些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实际收入较高,但是在现有的收入申报制度下,这些人群并不会主动地去申报收入,他们的收入状况是税务机关所不清楚的。这些现象还将导致国家对纳税人的收入统计数据出现偏差,进而影响到起征点、税率等的制定,进一步导致个人所得税不能起到调节收入的基本作用。

二、分类还是综合

综合征收模式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

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

分类征收模式是将纳税人各种来源及性质不同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征税,也就是不同来源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较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强,所以,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确定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这种模式普遍采用源泉课征,虽然可以控制税源,减少税款的流失,节省征收成本,但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该税种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多处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这样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纳税较少,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情况。

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4400 元,其中工薪收入为2000 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 元,稿酬收入为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 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4400 元,却要纳235 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的收入与甲的收入相当,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235 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很难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 45%的9 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 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对其他8 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性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税率征税。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级距过多,达到九级,边际税率过高,违背了税率档次就简的原则。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往综合所得税方向发展,即除一部分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之外,将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 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即每一项所得分别扣税。纳税人交税的时候,可能是工资所得税,是利息所得交利息所得税,中彩票要交偶然所得税。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纳税人不用自己操心,代收代缴的机制保证了有人替你办理。但分类征收最大的弊病在于,缺少综合收入能力的评判,导致的结果就是负担极不均衡,极不合理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从目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看,一般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该税制模式兼有综合模式与分类模式的特点,既可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又可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对个别所得项目实施区别对待。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居民个人的纳税信用体系;增强税务部门获取经济往来和相关收入信息的能力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 革才能得以顺利推进

三、按家庭还是个人征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即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费用扣除,并按税率表计征税收,不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状况,不能对特殊的项目进行扣除,没有顾及到家庭的税收负担能力的不同,因而无法起到预定的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根深蒂固,家庭作为基本的社会单位在整个社会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许多经济行为(如消费、投资和储蓄行为)、社会行为是以家庭这个社会的基本细胞为单位进行的。因此,应把对家庭行为的调节作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础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结合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以个人申报纳税为基础的个人申报制度,也可以选择以家庭申报纳税为基础的联合申报制度。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由于是针对个人所得课征,没能体现夫妻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例如:丈夫在外工作,妻子为家庭主妇;丈夫收入6000 元/月,则按现行《婚姻法》体现为双方各拥有3000 元;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只就其丈夫以6000 元收入缴纳税款,体现不出妻子对该收入的所有权。如果将个人申报改为家庭联合申报,则能较明显体现出6000 元收入是该夫妻共有财产。

2.在我国,选择家庭课税能更有效地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所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的扩大上。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这样能充分体现目前我国财富分配的状况,能更充分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两个核心的自身因素:宽税基,累进税率。实行家庭课税

制有利于拓宽税基,将所有收入纳入课税范畴并对所有收入均实行超额累进税制。而不是像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只是将累进税率适用范围限定在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致使累进税率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个人的纳税能力,因为每个人的背后都有家庭作为支撑。另外,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还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比如对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对有学生、贷款购房、缴纳保险、捐赠的家庭都可以采取增加扣除的措施。

四、支出能不能扣除

“年收入20多万元(港元,下同)的郑惠良先生是已婚人士,妻子是全职太太,自己在香港一家文化机构工作。向来以‘中产阶级文化人’自居的他,在今年8月收到税务局的信函后说,没想到税单应纳税额一项显示的是可怜的193元。”这一案例表明,我国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较多的减税项目,其目的是保护中产阶层。而我国国内并没有这样的法律制度,年收入2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将会承担约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国家在强调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同时,也没有履行相应的减免义务,如对抚育未成年和扶养老人较多的人士进行税收减免

,在现阶段中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应至少考虑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被赡养人口的支出、被抚养子女的教育费用及住房费用等多种因素。起码应当参考以下数据:

1、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开支应当包括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及家庭设备用品费用,并适当考虑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杂项商品等项支出费用。建议依据城市居民正常的家庭必要生活条件而定。

2、被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费用。在只设立综合扣除额,不考虑每个家庭的特殊情况,特别是配偶是否工作的情况下,按照平均数计算可能是较好的办法。因此,按照每个就业人口平均要赡养1 .95人计算。被赡养人口包括被赡养人口中的老人、残疾人、儿童等因素。 3、被赡养人口的医疗费用。随着我国医疗费用的普遍上涨,被赡养人口的医疗费用将大幅度增加,如果考虑到纳税人及其被赡养人口的住院大额医疗费用问题,这个问题将更复杂。 4、被抚养子女的教育费用。2003年,全国各类在校学生人数为23971万人,缴纳的学杂费共计11214985万元,每个学生人均负担约468元(11214985÷23971=468)。1994-2003年期间,每个学生人均负担年均增长率为23. 6%,据此测算出2005年每个学生人均负担约715元。如果考虑到乱收费等发生的费用,就会不止这些。

5、住房租金。不管买房还是租房,都折合为房屋租金计算比较便利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vft.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