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分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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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绪论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史: 小法制: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学科:立法、司法、法制状况、法律思想、法律文化背景 大法制:

古代制度史——政治、法律、经济、军事、行政管理、帝王制度;

二、中国古代法制的历史(发展线索)—公元前21世纪夏商西周到公元20世纪初 第一阶段:中国早期法制 (奴隶制法制) 夏商:中国古代法制的初创 西周: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 春秋:奴隶制法制的崩溃

——特点: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以不公开、不成文为主 第二阶段:封建法制时期

战国:封建法制的日益形成

秦汉:早期封建法制的正式确立与发展 秦: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的确立 汉:汉承秦制和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三国两晋南北朝:封建法制过渡性演变 隋唐:封建法制的成熟和日益完备 唐律疏议与中华法系 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集权化和多元化 宋:统一的封建法制的重建

辽、金、西夏、元:封建法制的多元化 明:君主专制法制的强化

清:封建法制的集权化和终结

总结:封建法制的特点——以成文法为主 第三阶段:近现代法制

传统法制的瓦解和现代法制的生长 清末变法修律:法制近代化的开始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资产阶级法制 北洋政府的法律: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六法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土地立法,马锡武审批方式 三、中国法制史发展特点:

1、时间长: 2、延续不断: 3、内容丰富: 4、发展线索清晰,阶段性强: 四、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与研究状况 (一)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

1、古代:刑法志→→ 2、近代:繁荣→→ 3、新中国:曲折前行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学的意义

有利于法律文化的教育和知识水平的提高。 (三)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1、研究方法和研究方向: 2、法制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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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法律文化的宗法伦理特性: 4、法律文化的哲学性、思想性特征: 5、儒学 6、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紧密联系:

第二讲:奴隶制时期的法制

——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制 (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476年)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6世纪)

一、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1、习惯→习惯法。

2、“皋陶造法律”、“皋陶作刑”、“皋陶造狱” 獬豸:

“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 触。故皋陶敬羊”。

3、 中国古代法的起源和形成中的特点

1、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

2、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3、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4、刑起于兵(或兵刑同一 )

1)刑源于军法: “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 2)刑源于刑罚: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据,其次用钻笮, 簿刑用鞭扑”。“斧钺之诛” 3)军官担任法官: 皋陶 作士 二、夏商法律制度

1、禹刑和汤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刑罚——罪名 2、奴隶制五刑:——“刑名从商”(荀子) “五”?五刑?

·五刑——大辟、膑刑、宫刑、劓刑、墨刑(共3000条) ·死刑——大辟(戮、 炮烙、醢、脯、劓殄) ·肉刑——墨刑(黥刑)、劓刑、剕刑(刖刑)、宫刑 ·法外刑:炮烙、醢、脯 3、天罚和神判

(1)天罚——军事讨伐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有扈氏 ;《甘誓》: “予则孥戮汝” 《汤誓》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2)神判

占卜判决:兆, 神兽判决:《南史》扶南传 4、罪名: 1)“昏、墨、贼,杀”

① 己恶而掠美为昏 ②贪以败官为墨 ③ 杀——刑罚 ④ 杀人不忌为贼 2)盘庚迁殷的训示:“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5、司法机关与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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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商王、司寇、占卜

监狱——圜土、羑里、囹圄

夏桀把商汤“囚之夏台” ;中央直辖的监狱“钧台”

“纣以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 ?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 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西 伯昌闻之,窃叹。崇侯虎知之, 以告纣,纣囚西伯羑里”

第二章 西周法制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第一,九刑:赎、鞭、扑、流

第二,吕刑:吕侯周穆王 《尚书》 赎刑 明德慎罚

流刑:尧“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 第三、周礼:

1.礼是什么:宗法等级名分

2.礼的产生和发展: 禮 豐 。① 周礼直接渊于夏商之礼:②从祭祀到全社会

大禹“收九牧之金,铸九鼎,铸鼎于荆山下,各象九州物”,“夏后氏失之,殷人 受之;殷人失之,周人受之。” “周公制礼” :

武庚 管叔、蔡叔、霍叔

周礼对以往礼的发展,集中体现在统治阶级“以礼为法”上 ,即把有关礼仪的典章制度与各项规范法律化,使之变为调整社会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礼的内容与形式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

“经礼三百,曲礼三千” (1)、“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 (2)、 五礼:吉、凶、嘉、宾、军 (3)、吉礼:五礼莫重于祭 (4)、凶礼:丧、葬 (5)、嘉礼:冠、婚 (6)、宾礼: (7)、军礼 4、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 ◆“亲亲”:亲近以父母为首的亲属;

◆ “尊尊”:尊敬以君主为首的尊贵。

◆“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二、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1.一致性:都是西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区别: 1)地位:礼主刑辅

2)作用:预防与惩治

3)适用对象: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西周的立法思想与刑法原则

1. 立法指导思想

①从夏商“帝祖合一”——西周“明德慎罚” ②以德配天: 天命靡常——“德”:敬天保民 2.西周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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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眚与非眚,非终与惟终;区分犯罪者的主观状态

眚:过失 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 惟终:惯犯 2)三典原则——“刑罚世轻世重”

“三国三典”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3、嘉石之制 ——劳役刑开端 圜土之制——有期徒刑开端

4.罪名

①不孝不友罪: “元恶大憝” “刑兹无赦

②群饮罪:酒池肉林 ③违背盟誓 ④失农时 四、民事立法

1、土地所有权——“田里不鬻”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契约关系 买卖: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债务:傅别 五、婚姻家庭立法和继承立法

(一)婚姻立法 ——中国法制史上最具特色,三千年一贯制

1、婚姻缔结的原则

(1)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遵守“同姓不婚”原则 原因:“其生不番”;“附远厚别” (3)达到结婚年龄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2、婚姻成立要件 :“六礼” ①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赠受礼品,并求婚 ②问名: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姓名及生辰

③纳吉:将女子姓名及生辰进行占卜,卜得吉兆之后即订婚 ④纳征:又称纳币,男方正式送聘礼给女方

⑤请期:男方与女方商定婚期

⑥亲迎:男子奉父母之命去女方家迎娶女子

3、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出” “七去”: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 (2)“三不去”:婚姻解除的限制

①有所娶无所归:② 与更三年丧: ③前贫贱后富贵: (二)继承:

嫡长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注意: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六、西周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①“司寇” 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②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 (二)诉讼制度

1、起诉:

(1)民事与刑事: “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讼” “狱”——刑事诉讼;“讼”——民事诉讼 (2)交纳诉讼费用:“自服不直” “狱”:“钧金”; “讼”:“束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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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

1) “两造具备”: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2)五听: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 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理屈则面红

气听:无理则喘息

耳听:理屈则听不清法官的话 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社会的全面危机

社会结构的变动: 经济、政治 “王室独尊” ——>“大国争霸”,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陪臣执国命” 二、法制的危机:礼崩乐坏

1、宗法制度、土地制度、社会阶层、官吏选拔制

2、田制与税制改革——承认了个体经济与私营土地的合法性 公田 私田 军功授田制 齐:相地而衰征;晋:作爰田;

鲁:初税亩;楚:书土田;郑:作丘赋 三、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1、铸刑书与铸刑鼎

(1)铸刑书(郑)子产: “铸刑书”。——第一次 (2)铸刑鼎(晋)赵鞅:范宣子——第二次 2、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 子产——叔向 四、李悝与《法经》

1、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改革:

①政治:废除世卿世禄; 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②经济:“尽地力”、善“平籴” ③法律:编撰《法经》,推行法治。

2、《法经》的制定和内容

第一部分 :盗法、贼法、杂法 盗法:“窃货曰盗” 贼法: “害良曰贼” 第二部分: 囚法,又称网法 :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第三部分: 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 ——相当于后世封建法典中的《明例律》,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特点

第一,以镇压贼盗为首要任务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第二,体例“诸法合体,具法居后”

第三,体现重刑主义的精神 “以刑去刑”

4、颁布的意义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2)《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由奴隶制社会的简单强调刑杀、刑罚 的刑逐步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转化。

(3)初步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封建律典体例的形成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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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鞅定秦律

商鞅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刑”:刑杀惩罚 “法”:楚《仆区法》,“平之如水” “律”: “统一均布”,调节规范 1、增加新罪名。 叁夷之诛、什伍连坐之法,告奸之法, 2、增加罪名 弃灰之法,同室内息之禁 四、战国时期法制的变化

1、刑罚制度 (1)刑罚种类大量增加

(2)封建制五刑的萌芽: 劳役刑——肉刑; (3)财产刑的出现 2、封建制文官制度的初步形成

(1)管仲的举贤制——李悝的见功兴赏——国王任免文武职官员

(2)具体制度:①官吏任免制;②玺印制;③上计(预算,赋税);④俸禄; 3、司法制度的变化

①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②下设御史掌握司法 ③ 秦(廷尉),齐(大理),楚(廷理)专管司法

第二讲

封建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 秦朝法制 公元前221 ~前206年

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法家封建立法思想的推行 1、垂法而治,以法为本

2、加强法制教育宣传,严惩思想犯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挟书令、焚书令” 3、重刑主义的极端化: 弃礼任法;法律万能论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 溃而叛之 ”

(二)法律形式的多样化

1、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命、令、制、诏: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法律效力较高 3、程:规章、章程的简称 《工人程》

4、式 :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

5、课: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 《牛羊课》

6、法律问答:即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内容 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解释和补充。

7、廷行事:廷指朝廷、郡廷等各级官府;行事指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 二、云梦秦简

1、秦律: 2、《法律问答》 3、《封诊式 》 4、《为吏之道》 喜: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及狱吏等司法职务 三、秦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不端:前者从重,后者从轻 ◆“失刑”、“不直”:司法官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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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诬告反坐 4、计赃论罪

(二)刑罚体系

生命刑:具五刑、车裂、凿颠、抽肋

身体刑:黥、劓、斩左右趾、宫 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黥劓以为城旦 劳役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 隶臣妾(隶臣、隶妾), 司寇作如司寇、候 耻辱刑:髡、耐、完、 财产刑:赀、赎、没

身分刑:废、夺爵、谇

流放刑:有罪流放、赦罪流放、无罪流放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诽谤:“诽谤者族”; 妖言:“为妖言以乱黔首”

“妄言者无类”、“以古非今者族”、“非所宜言”、“废令;犯令”、泄漏省中语 2、妨害社会秩序罪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投书;诬告(反坐);诈伪(伪造) 四、行政法律

1、确立皇帝制度 “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天下之事无小 大,皆决于上” 创立制度:

·“命为制,令为诏”;自称“朕”,臣民称其“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 ·驾临称“幸”,死亡称“崩”;

·避讳,正月改称端月;文书奏章中指代皇帝的字辞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

·朝贺、符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侍宦官等相关制度 2.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设三公九卿制

三公: 丞相:有左右二员,掌政事。 太尉:掌军事,不常置。

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负责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监察百官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与诸卿议论政务,皇帝作裁决。 九卿:

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地位很高,属九卿之首; 郎中令,掌管宫殿警卫;

卫尉,掌管宫门警卫;

太仆,掌管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 廷尉,掌管司法审判;

典客,掌管外交和民族事务; 宗正,掌管皇族、宗室事务;

治粟内史,掌管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

少府,掌管专供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

(2)地方设郡县

郡:设守、尉、监(监御史)。郡守掌治其郡;郡尉辅佐郡守,并典兵事;郡监司监察。 县:万户以上设令,万户以下设长。县令、长领有丞、尉及其他属员。 ——郡、县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

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赋税,游徼掌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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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有里典,后代称里正、里魁,以“豪帅”即强有力者为之。 亭: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亭长。两亭之间相距大约十里。 五、司法制度

1、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

“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 2、廷尉——中央常设司法机构:

(1)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

(2)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3、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1)郡守、县令(长)兼掌司法职能,下置郡丞、县丞协助处理司法事务,死刑或重大 疑难案件须上报廷尉

(2)县下设乡,啬夫掌民间辞讼,游徼掌巡察禁奸及缉捕贼盗。 4、告诉与受理

公诉 自诉: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第二节 汉朝法制

一、汉初法制思想的发展变化

(1)汉初:黄老思想 约法省刑,实行开明封建专制; (2)汉武帝以后: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两汉的立法活动

1、主要立法时期 :汉律60篇

(1)汉初:汉高祖 ※《九章律》:《法经》六篇、户、厩、兴 (2)中期:汉武帝 (3)东汉初:光武帝

※《傍章律》:叔孙通制礼仪,18篇 ·《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 ·《朝律》:6篇,朝贺制度 “还汉世之轻法”, 章帝“删修”, 献帝“整理”

2、法律形式

(1)律:全面扩充 ——汉朝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2)令:广泛增多 皇帝发布的诏令,法律效力最高,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 纠纷的重要依据。

(3)科: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或“科条”。 “大臣宁告之科” (4)比:大量援用,“决事比”

比照相近律令条文或同类判例处断,相当于秦律中的“廷行事” 3、秦律、汉律的特点

(1)是早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典型代表。

(2)既有综合性法律,又有各个方面的专门法规,但多以单行法方式制定经各个时期增 损修订。

(3)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综合性法典,缺乏系统性,有许多互相重复乃至矛盾之处。 三、汉朝的法律制度儒家化的开始 (一)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1、汉文帝的刑罚改革

(1)废除肉刑的改革

当斩右趾者,弃市。 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 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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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役刑改革 ——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2、汉景帝的笞刑改革

(1)减少笞数; 减笞三百为二百, 笞二百为一百 (2)制定棰令

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 行刑时不得换人。

3、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1)是刑罚制度发展的重大历史进步 (2)为封建五刑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4、改革以后的刑罚变化

死刑 :以斩刑为主,称为 “殊死”枭首、腰斩、弃市, 劳役刑:逐渐成为主要刑种,

笞刑:笞一百与笞二百两等,分别替代劓刑与斩左趾

耻辱刑: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禁锢:

赎刑:替代刑。交纳赎金有明确期限,不得超期。 肉刑 :“斩左右趾”“宫刑”; (二)两汉的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制度:保障贵族官僚特权。 2、恤刑制度:矜老怜幼。

景帝后三年“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 系之” 。“鞠系”即监禁,“颂系”即免戴戒具。 3、亲亲得相首匿: (三)主要罪名

1、侵犯皇权的犯罪:

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 阑入、失阑罪;犯跸罪; 不道罪;不敬、大不敬罪; 僭越、逾制罪; 祝诅、巫蛊罪;腹非罪;诽谤罪

2、削藩的法令:

左官律;事国人过罪 。 附益法; 阿党法; 酎金律;

3、盗罪: 反逆罪; 首匿罪; 通行饮食罪; 群盗罪; 见知故纵罪。 (二)民事法律的发展

1、行为能力:傅籍,又称名籍。

“年二十三傅之畴官。” 景帝 “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2、所有权:限名田 萧何 :“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 3、债与契约:“券”或“券书”

4、婚姻: 女子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不嫁五 5、继承: “非子”、“非正”; 财产“诸子均分”; (三)行政法律的发展

1、皇帝制度的巩固与发展:皇帝至尊地位的法律化; 2、“尊君抑臣”的礼仪制度;

3、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丞相、三公、九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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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察制度的出现: 中央:御史台、御史中丞

地方:

刺史;十三部监察御史;

司隶校尉—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并称“三独坐” (四)官吏管理制度

1、选任:征召(诏举、辟书)、辟举、察举;《三互法》 2、考课:《上计律》 3、致仕:七十 四、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司法机关的集权化 1、廷尉府职权、机构的强化; 2、皇帝掌握最终司法审判权:“诏狱”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的系统化 “告劾”、“鞠狱”、“传复”、“断狱”、“读鞠”、“乞鞠” 、“奏报”、“奏谳”、“录囚” (三)《春秋决狱》的法律化 原心论罪 (四)秋冬行刑制度的确立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

—早期封建法制向隋唐成熟期法制的过渡时期

(公元220年~公元581年)

一、概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历史特点对封建法制的影响

1、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泰始律》曾为适用于全 国的统一法典外,其它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范围。 2、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篇章体例结构 日趋成熟,刑罚制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玄学 竹林七贤 :嵇康、阮籍、山涛、向秀、刘伶、王戎、阮咸

“弃经典而尚老庄,蔑礼法而崇放达”

3、汉末魏晋以来氏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 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王、庾、桓、谢

4、周边各少数民族的内迁和汉化与其对中原汉族政权的影响冲击,使法律制度呈现出民族互化融合的特色。

二、各个时期的主要立法成就 (一)指导思想的变化,

①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② 两晋:“纳礼入律”③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二)主要立法成就

1、三国:沿用汉制,承袭汉律 魏:《甲子科》 ; 诸葛亮、法政“共造蜀科”; “吴之律令,多依汉制” 魏明帝: “新律” 《魏律》

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重大进步

(1)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律首; (2)增加篇目 “定增13篇,就故5篇, 合18篇”; (3)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2、两晋的立法概况: 晋武帝:《泰始律》 “律注” —— 唐律中“律疏” 《张杜律》: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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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律的地位。 律是固定性的规范 令是临时性的制度

(2)篇章设置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20篇 (3)《刑名》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 “刑宽禁简” (4) “纳礼入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制”

(5)规定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 《官品令》 杂抵罪

3、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南朝沿用《晋律》 北朝:《北魏律》、《北齐律》: 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程中,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 (1)《北魏律》: 孝文帝 20卷 “八议”、“官当” 刑名:法定刑 特点:“纳礼入律”

(2)《北齐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 远的一部法典。

a、开创十二篇的立法体例,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b、首创《名例律》,将北魏律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并置于律首。 C、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 ——“十恶” d、刑罚体系上,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e、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计十二篇,949条。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二、封建法制渐趋完善的重要变化

(一)法律形式日渐规范

1、法律形式有所增多 :律、令、科、比、格、式

2、律令概念相对明确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晋律》《晋令》 3、科、格、式上升为独立形式 科:《蜀科》; 格:北魏“以格代科”; 东魏《麟趾格》,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式: 西晋“户调之式”; 西魏《大统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式的汇编 (二)律典体例趋于定型

1、12篇体例形成 2、《名例》篇目产生 3、法律注释附律 (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1、族刑连坐范围逐步缩小,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魏:凡大逆无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株连隔代之辈。已婚妇女受夫家株连。 西晋:养子女及出嫁之妇,不受连坐之罪。 南朝:凡谋反大罪,妻妾、姊妹没为官奴婢。 北魏:门诛之制,孝文帝罢除。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 2、肉刑制度逐渐废止。

西魏和北齐废除宫刑,不作为法定刑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①北魏、北齐“降死从流” “赦死从流”

② 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的中间刑 ③北周定律,首创流刑五等之制 4、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魏: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

晋:死(枭首、腰斩、弃市)、髡、赎、罚金、杂抵罪

北魏:死、流、宫、徒、鞭、杖 北齐:死、流、徒、鞭、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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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封建特权制度正式法律化

1、 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 魏律首定“八议”制度。沿用一千六百余年。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 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

※ 除外规定:犯“重罪十条”者不得适用 “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的故旧; “议贤”:德高望重的人; “议能”:统治才能出众的人 “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

“议贵”:上层贵族官僚 “议勤”: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

“议宾”: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傅玄(西晋谏职):“若亲贵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是纵封豕于境内,放长 蛇于左右也 ”

2、 “官当”制度的出现

指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八议以外一般官吏的特殊保护。 晋律:“除名”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 (五)罪行确立标准进一步儒家化

1、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礼律进一步融合 “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 量刑定罪。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 。

刑法方面: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2、《北齐律》确立“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 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从内容看,主要包括两大类罪行:

·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 ·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关系的犯罪。 《开皇律》—— “十恶” (六)司法制度有所发展改进

1、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审判机关仍然为廷尉(仅三国孙吴称大理)。 北周:在廷尉之下设律博士,专门教授法律知识 北齐:廷尉正式改为大理寺

2、在诉讼制度方面的变化

①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②亲临听讼和录囚 ③ 改进上诉制,建立直诉制。 ④直诉制度——“登闻鼓” ⑤确立严格的死刑奏闻复核制度 ⑥创设测罚测立刑讯之法 3、监察机关的发展

这一时期司法制度发展变化的特点:司法权、监督权日渐集中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 中央审判机关——廷尉,至北齐改为大理寺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尚书台 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 (七)行政机构的变化

1、中枢机构的演变——三省制的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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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尚书台,北齐尚书省;

曹魏中书省; 西晋门下省

2、地方行政机构

1、郡县二级向州郡县三级转变 2、州郡数量增多而建制较小 3、州郡长官多由武官兼任

第四章 隋唐——封建法制发展的全盛时期

(公元581年~907年)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618年,隋文帝杨坚统一全国,改革官制,确立三省六部制和州、县两级体制,规定九品以上官吏均由中央任免,加强了中央集权。同时推行均田制。

《开皇律》:封建法典的定型。

1、封建法典体例的确定:12篇500条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死刑只留斩、绞两种,废除枭首 3、创设“十恶”制度

4、贵族官僚法律特权的系统化

第二节 唐—封建法制发展的全盛时期

公元 617年~907年

一、唐朝的立法概况

(一)初唐统治者礼法结合的指导思想 “先存百姓”、 “安人宁国” 1、德礼之本,刑罚之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稳定。 “立法务在宽厚”、 死刑“殆除其半” 3、慎重行刑。 (二)唐朝的律典

1、《武德律》。 2、《贞观律》较大修改:

3、《永徽律》及《律疏》。

注疏:长孙无忌等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律注逐条逐句进行解说,并对司法 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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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元律》及《开元律疏》

5、《唐六典》: (1)按《周礼》“六官”的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即治、教、礼、政、刑、事。 (2) “以官统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3)《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三)唐代的法律形式

1、律:正罪定刑,定罪断刑的法规 2、令:设范立制,国家机关的制度规章 3、格:禁违止邪,是经过整理汇编的敕

4、式:轨物程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唐律疏议主要篇目介绍

法典之王《唐律疏议》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从内容看,十二篇可分为三部分: 1、《名例律》: 相当于现今的总则篇,体现唐律的精神实质。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2、《卫禁律》至《杂律》:相当于近代法律之分则。

3、《捕亡律》《断狱律》及《斗讼律》:部分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律之程序法。 (二)名例律:简介

1、五刑制度:从轻到重

·笞、杖、徒、流、死:五种共20等

·笞、杖、徒:均分为五等,即笞十至五十,杖六十至一百,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分为三等,在指定地点劳役一年;三流、五流 ·死刑:分为绞、斩两等 2.官僚贵族法律特权的系统化

(1)八议:犯死罪者议定奏裁,流罪以下,通例减一等处理,不“议”。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2)请: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 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 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属及孙; 三是五品以上官爵。

(3)减 :一是六品、七品官员;

二是上述得“请”者的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和妻。 (4)赎:一是九品以上官员;

二是应议、请、减者的亲属犯有流罪以下罪 (5)官当:适用于一切官员,可以用官品抵罪。

“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 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先以高官当”,“次以勋官当” 特点:(1)享受高等特权者都能够享受低等特权

(2)特权者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享受比特权者本人低一等的特权 3、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多为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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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罪”多为故意犯罪,处刑从重

4、同居相隐不为罪

“亲亲首匿”发展为“同居相隐”,扩大了相互隐匿的范围。 ①凡“同财共居”者,“不限籍之异同”,即使无服制亲属关系,也可以相隐; ②部曲、奴婢也可为主人隐

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重罪,“不用相隐之律” 5、比附: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6.化外人案件的处理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

7.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 ·强盗罪与窃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受财枉法罪、受财不枉法罪、受所监临财物罪及坐赃罪的主体是国家各级官吏。

三、民事法律内容

(一)债权债务关系 “市券” (二)婚姻制度 1、成立:“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

2、解除:离(出妻、和离)和断离(义绝、违律为婚) 七出 “三不去” 3、婚龄,唐初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 (三)经济法规

1、土地制度:严格限制口分田的买卖 均田制:口分田、永业田均田法:

丁男、中男: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

老男、笃疾、废疾受田各四十亩;寡妻、妾各三十亩;僧人、道士各三十亩 2、赋税制度

前期:以均田制为基础,实行租庸调法 中期:两税法,土地和财产 3、互市

市舶制度:市舶使、市舶税(舶脚、抽份、收市)

四、行政法律

(一)国家行政体制

1.中央行政体制:三省六部制的确立 ※中书省——草拟诏书、政令;

※门下省——审查诏令、奏章,封驳违失; ※尚书省——行政(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2.地方行政体制

京兆府:以京兆尹为长官; 州置长官刺史,县置长官县令 (二)官吏管理制度

·科举考试:“设科举士”

·科目繁多: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 ·考试:乡试、会试、殿试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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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vf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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