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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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

暂行规定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6〕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州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业经州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暂行规定州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部署,加快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6〕3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城镇低保对象优惠政策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中,以妥善解决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为原则,对城镇低保对象回迁安置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一)城镇低保对象的回迁安置标准。城镇低保对象原住房拆迁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应安置回迁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差额面积费用从省、州、县(市)拨付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解决或由开发商(企业)按拆迁有关政策规定帮助解决,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回迁安置面积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建设成本计算,超出55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城镇低保对象拆迁安置后的取暖费用。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城镇低保对象拆迁安置后,交纳取暖费确有困难且无经济来源的,由供热企业承担25%,剩余部分采取从改造新建小区营业性用房收入中补助一部分、县(市)民政部门补助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的办法解决。

(三)城市棚户区内无自主产权低保对象的安置。户籍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且无自主产权、租住改造区内房屋的城镇低保对象,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动迁中,由政府进行资金补助,提供租房救助金(补助期限为一年),保证无房户的基本生活。

(四)回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城镇低保对象回迁后,交纳物业管理费确有困难且无经济来源的,可减免小区物业管理费(以取得低保的时间为准),减免部分从新建小区经营用房收入中支出。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中城镇低保对象的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社区要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对寻找临时住所确有困难的低保户,要保证其在回迁之前有房住;二是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其低保待遇,确保低保金由原渠道按时足额发放;三是低保户所享受的动迁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四是低保对象回迁后,仍在本辖区内居住的,继续由原街道、社区进行日常管理。未回原辖区的,按照《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迁移工作,帮助办理各种手续,确保城镇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一般动迁户优惠政策

居住在城市棚户区实施改造范围内一般动迁户实施“拆一还一”政策,在45平方米以内的差额部分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45平方米以上部分可按市场价格计算,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三、强制拆迁政策

在核发拆迁许可、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做出行政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等环节中,应严格执行限定程序。对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司法强制拆迁。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迁,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提前进入现场,维持拆迁秩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执行(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凡列为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招投标获得的标段,所建回迁房和对外销售的商品住宅、门市房一律免征土地出让金,其中属于商品房的实施先征后退政策。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作为工作重点。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征用的集体土地,要建立“绿色通道”,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涉及农民的安置补助费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集体土地补偿部分可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费用征收优惠政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占道费、消防审查费、定额测定费等费用。人防费、质监费、电力综合服务费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按原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其他各项经营性收费(事业性质企业管理单位、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均

减半收取;

(四)凡列为棚户区范围内,通过招投标中标地段建设的回迁房和商品住宅、门市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均享受回迁房政策;

(五)对享受政策的商品房、拆迁面积低于占地可建面积50%的地块(标段),根据实际的利润空间,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棚户区公益性投资。具体情况由各县(市)棚户办酌情处理。

六、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享受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二)对城市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三)在城市棚户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的标段,实施土地划拨所建的回迁房,免征不动产营业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的标段,对土地出让金实施先征后退的土地所建商品住宅、门市房,开发企业均享受回迁房的免税政策。 七、其他相关政策

州、省财政补贴资金、开发银行软贷款全部用于亏损地块(标段)拆迁补偿、低保户补助、小区建设、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廉租房补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低保户回迁房屋的分配工作,严格把关,确保低保对象的回迁安置,切实维护其利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相关手续一律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预先办理《拆迁许可证》,其他相关审批、备案手续边建设边办理。 八、附则

本规定由州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v6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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