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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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05-00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6-16公布 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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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许办[200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0日实施。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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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和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 (5) 5.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 5.3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7) 5.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及检验规则 ………………………………………………(7) 6 证书和标志 ………………………………………………………………………………… (11) 6.1 证书 ……………………………………………………………………………………… (11) 6.2 标志 ……………………………………………………………………………………… (12) 7 委托加工备案 ………………………………………………………………………………(13) 8 收费 ………………………………………………………………………………………… (13) 9 工作人员守则 ……………………………………………………………………………… (14) 10 附则 …………………………………………………………………………………………(14) 附件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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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材料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耐火材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耐火材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耐火材料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耐火材料产品范围包括:硅砖、粘土砖、高铝砖、(铝)镁碳砖和特种耐火制品5个产品单元(见表1)。申请企业按产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且每个产品单元的不同产品品种,以高牌号产品覆盖低牌号产品的方法申请获取生产许可证。

表1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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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耐火材料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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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 邮政编码:471039

电 话:0379-64205929 64205935 传 真:0379-64205955

电子信箱:nqtc@

联 系 人:彭西高 唐新洛 孙萍 杜文忠 梁献雷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

邮政编码:471039

电 话: 0379-64205929 64205953 传 真:0379-64205955 联 系 人:彭西高 刘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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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产品范围:耐火材料。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 邮政编码:450004

电 话: 0371-63318996 63318985 传 真:0371-63318985

联 系 人:马连宏 检验产品范围:耐火材料。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测试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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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本企业申证产品品种及其最高牌号至最低牌号;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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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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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及检验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抽封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尺寸、外观、断面等必须在企业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在现场抽封样品前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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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 (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不能以所属单位的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其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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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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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单生产设备 元车料等 );等。 计 量验测试检备设

除⑤尘设 备(冲袋式脉除 尘.2在满足用要求的基础上通除,器等) ; ⑥ 混设备 练混砂机(湿碾 机等或) ⑦;成 型设(备摩、振动擦 残压石英余、蠕变仪,外还必须 备具所证规申格范围内产品 标准定的其规它验项检目所需的 验设检备

。机等力 );⑧ 干 设备 燥室式(隧或干 道燥器); 烧⑨成备(设焰窑倒隧道、窑 )等 ⑩ ①; 高② 等)铝; 砖 ③ 粘料 等车) ;土 砖④ 器等 ); ⑤ 混练备设( 砂混或湿机 规碾范围内产格品标准规定其 它的检验项目所需的验设检。备 除设备 (脉尘冲式除尘袋 2在.满通足用要的基求础上除, 蠕变外仪,还须具备必申证所配料 备设料仓(、罐、 料、耐置压试验等。 机计量工具气孔、体密、测装定粉碎设备(雷 、球蒙机 样磨备设 天平、 湿法分、析置、装 原料成和库品。房 破设碎备(式破碎机颚、1 .用通求要外:检形工具、套 查筛制、设备、烘样样设、熔备对辊、圆等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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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单 生产备 设元 等) ;机 成型⑥设(备摩、擦振压动 量检验计试设备

测机等)力; ⑦ 干 设备燥( 式室隧道或

干燥)器 ;⑧ 成烧备设(焰窑、倒隧道窑等 ) ;⑨① 原和料品库成房。破 碎备设颚式(破碎机、

辊对、锥圆)等 ;② 粉设备碎(雷、蒙球磨机1 通用.要求外形:检查具、套工 筛、样制备设、烘样设备、熔③ () 料铝等车); 镁④碳 器等); ⑤ 砖混练设备( 混砂机湿或 机等碾 ); 仪 ⑥ 成。设型备400t(以 或上 603)t上的压以机力) ; ⑦ 等热理处备(低温窑) ; 设.在2满足通要求用的础基上申 ,铝镁报碳砖的还必须备具软荷 除尘备设 脉冲(袋式除尘 、耐置试压验机。 等量工具、气计孔体密、测定 装料设配(备仓料料、罐 样、备设 、天、 平湿法析分置、装) ;

等产品单 生产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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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元 ⑧ 原料和成品 库。房计量 检测验试设备①配料设 (备料、料罐仓、 料车) 等 ; ②尘设备(脉除袋式冲尘 除.1通要用求外形:查检具、套 工等器); ③ 练混备设混(砂

机或碾 湿等机 ); 种特 火 耐制品④ 型成备(设力压或等机静 机等压 ); ⑤ 燥设干(室备或式隧干道燥 ) 器 ;与生产工艺⑥相应适烘烤 设备的 、烧成备设、馏干设备、 电氮热炉、化床磨、箍机、 车打床等 。⑦料原和成库品房 。筛制、样设备烘、样设、备熔 设备、 样平、 天湿分法装置、析 计量工、具孔、体密测气装定置、 耐压试机验。等2.在 足通满要求的用基上,申础报长水口 、侵入式口水、整体 棒规格塞的还具应备热震验 试和机温常抗仪;折申氮化请硅结 合碳化硅的砖应还备常温 抗具仪。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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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抽样规则

a 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情况下,方可对耐火材料产品进行抽样。对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进行产品抽样。

b 耐火材料产品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进行。

c 耐火材料产品抽样必须抽取企业近半年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

产品,每个产品品种随机抽取最高牌号并具有代表性的一批产品。

d 由于耐火材料产品的特殊性,样品的尺寸、外观及断面等的检查须由审查组在企业成品库现场完成。样品的尺寸、外观及断面等的检查时应有企业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在场,对有争议的结果要进行复验,得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使企业确认。同时审查组要认真填写《耐火材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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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尺寸、外观及断面质量检查记录》;经企业负责人和审查组双方签字确认后上报审查部。

e 理化检验的正样、复验样的抽取,应从尺寸、外观及断面检查合格后的样品中抽取,并分别粘贴专用的正样、复验样标记,加盖封样章。

f 企业应把加盖封样章的样品妥善包装,7日之内将样品和审查组开具的样品检验交接手续(如抽样单、委托单等)送(或中铁快运)至产品检验机构。企业送(或中铁快运)样过程中应保证样品及封印完好。

g 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检验机构应对样品认真验收,检查外包装有无损伤、破裂,逐块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样品有无损伤,并做好验收记录,在抽样单上签收盖章。检验机构如发现企业所送样品的原始状态改变或样品损伤时,应及时报告审查部,审查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重新抽样或其它处理的决定。

5.4.1.2 抽样单(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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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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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 本一式单四(份全国可许办证公室审查、、申请企业部和检验构各机一)份 。2.限 业企样将 品 7内送达,日期逾果自负后送样。必须人带此单携委及单,以托供样时验收。 收(邮试寄样请注生明许产可证样,并品用中铁快运方式采 。样品送)达时交同付检费用验。 3. 送样地: 址联系电话 :传: 邮编真 :联人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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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5)

表5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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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温品 范围产品种品检验项目

验检方法判定标准

外、尺寸、观断 A面l23 O百含量分F 2eO 3百分量 耐火含度热风炉用 铝高砖 荷重 化软开温度始蠕变率 加 热久永变线 化气显率孔 积密度体 温耐压强度 抗常热性 震观外尺、、寸面断 l2A3O百 分含 耐火度 炼量电钢顶炉 高铝砖用 荷重软开始温化 加热永久线度化 变显气率 孔常温耐压强度 抗震热 外观性、尺寸、面断 l2OA 3分百含 F量e23O 分百含 高量炉用 土粘砖耐 度 火荷重软开始温化度加 热永线久变 显化孔率气土 常 温压强耐度外 观、寸、断尺 A面l2O3 百含分 量 显砖气率 热孔炉风用粘 土砖体积密 常温度耐强度 荷压重软开始化温 蠕度率变 热加久线永化 变观、尺外、寸断 Mg面O 百含量 分铝) 镁 碳(砖 总 百C含分 镁量砖碳显 孔气率 积密体度 常温耐强压度 温高折抗强

度B/TG 0126320-0 G1/TB 9006.-49861G /T B690.3-0918 6B/GT7 32-21979 Y/B37T01-995 GBT/50 732-05 0G/T B95882-040G /T 2997B-0200GB/T 299 720-0 0B/TG5 0272-2.004 Y/TB3 7.611-95 G9BT 1/0326-021 G0/T B9006.-4189 G6B/T7322 1-97 9YB/3T0-71959 G/TB 588-92004 B/GT 9297200- G0/B 50T72.-22040YB/ T37.16-9951G /T B0136-2020 G1/TB 69004.-918 6B/G 69T00.-1986 G3/TB7 23-21997 YBT/37-0199 5B/G T95882-004GB/T 929-2070 0GBT/50 72.2-204 0G/BT1 023-2001 G6BT/ 960.40-918 6GBT 2/9792-000GB/T 2 9972000-GB / T052.7-20204YB /T30-19975GB T 5073-/200 5GBT/ 58892-00 GB/T410 362200- 1BG/ 1T236419-91G B/ 13T254-919 G1/T B2997-0200GB /T 927-90200 B/TG5 7202.-2040 BG/T300 22-040Y B/T 0447—191 9B/YT5 1072004 —BYT /050—5993 1TBT 50/1-7002 Y0BT 5/16—20000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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