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填报说明- 中国供销合作网

更新时间:2024-01-24 22:5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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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编报说明

一、编报范围

本套报表编制范围为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各级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编报范围是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具体范围如下:

(一)单位分类

编报单位分两类:一类为采购人,指中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另一类为集中采购机构,具体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二)内容范围

中央单位按季度录入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每月还需单独编报汇总后的批量采购计划;集中采购机构按季度编报集中采购执行情况及批量采购执行情况。

二、编报要求

(一)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录入和填报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在审核、汇总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数据后上报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要求按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进行分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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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进行填报。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还需要汇总填报批量采购计划表,并按月上报财政部。

(二)集中采购机构要分别编报本单位所代理的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批量采购执行情况,并分季度上报财政部。

三、编报方式

从2010年起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计划管理系统”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中央单位按规定时间录入“政府采购计划基础数据”信息,在采购计划执行完成后,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是指发生政府采购活动时取得相关凭证(主要指政府采购合同)中所包含的能用于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要素,由系统生成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表。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项目,依据其他购销凭证例如发票和验收单等进行填报。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同时可生成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中要求编报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单位无需再重复录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一)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录入时,按每个品目对应一个计划编号的方式进行。批量采购计划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按月汇总后单独编报。

(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进度,按照采购

数量、采购金额、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等要素,实时录入。其中

属地化采购执行情况按实际发生录入。批量采购执行情况由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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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照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批量采购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录入。

四、编报流程

(一)中央单位

1、中央单位按季度录入“表1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基本支出”、“表2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项目支出”政府采购计划的明细内容上报给上级单位。

2、上级单位接收到下级报送的“表1-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基本支出”、“表2-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项目支出”,进行逐级汇总上报。

3、每个季度完结后,中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表,由执行情况基础数据生成“表3-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基本支出”、“表4-中央单位政府执行情况表—项目支出”,“表7-中央单位属地化采购执行情况表”汇总后上报给上级单位。

4、上级单位接收到下级报送的“表3-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基本支出”、“表4-中央单位政府执行情况表—项目支出”、“中央单位属地化采购执行情况表”进行逐级汇总上报。

5、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还需要根据批量采购需求情况,按月填报“表5-批量采购计划表”,“表5-批量采购计划表”在上报财政部的同时抄送所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

6、采购计划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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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报的采购计划如需变更,可通过软件系统中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追加”功能来进行修正,单位在审核确认后上报上一级单位,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二) 集中采购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对照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抄送来的批量采购计划表,录入对应的批量采购执行情况。按季度填报“表06 -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表”上报财政部。

2、集中采购机构对照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抄送来的集中采购计划,按实际情况录入“表8-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执行情况”,并按季上报财政部。

六、指标解释

(一) 计划编号:指采购计划的编号,编号长度不得超过15位。同一单位的采购计划编号只能对应一个采购品目,不允许重复。计划编号前四位代表年度,第五、六位代表编报期间(季度),第七位分别用J和X表示,分别代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前7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后面编号由采购人自行填写,但最长不得超过8位,可以是数字、英文及字符,但不允许全角录入。比如水利部2010年一季度采购实施计划-基本支出中有“复印机”100台,编号为:201001J-SLB02001的采购计划。其中“201001J”是系统自动生成;“SLB02001”是单位自行编写内容。

(二)项目编号:指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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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量单位:为保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计量单位与品目直接绑定,一种品目只有一种唯一的计量单位。

(四) 采购数量:采购数量与计量单位相对应,如果计划或实际采购品目与系统中的计量单位不一致,要换算一致。

(五) 采购金额组成:

1、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2、其他资金:指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六) 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三种。

(七)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包含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五种。

(八) 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当组织形式为“集中采购”时,应选择: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

心或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九) 属地化采购:中央驻京外县以下单位在执行中央集中

采购定点服务项目时,如果通过自行采购或当地政府采购的服务价格低于中央定点采购价格,或价格相同服务条款优于中央定点采购条款的,以及当地无中央定点服务商的,可以按照自行采购或当地政府采购结果执行。

1、实际采购属地:指实际采购地点,具体到县级。 2、采购中心定点采购价格:指中央定点采购单价。 3、采购价格:指实际采购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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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批量采购:对部分采购规模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较为标准的采购项目试行批量集中采购。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各单位每月计划累计采购台式计算机50万元、打印机30万元、网络设备120万元等以上的,应当集中编制批量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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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ty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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