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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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06—0001
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 西 省 建 设 厅 制定 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
特 别 提 示
1、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施工合同(GF-1999 - 0201)国家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2、建设施工活动中,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承发包双方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应认真审查并严格执行合同中每一条款,其中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修等关键性条款不得与国家规定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3、签订合同前,发包人要验看承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4、本合同文本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共同制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建设厅指定印刷企业印刷,并负责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出售。当事人需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领取 5、在山西省境内施工的建设项目应以本合同文本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___________m2,建筑高度__________m或
跨度_______________m,结构类型:____________,
层数______________,其它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备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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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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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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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主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 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 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 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 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 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 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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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 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 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 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 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 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 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 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 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 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 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 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 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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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的要求。
1. 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记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 24质量保修: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25质量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1. 26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 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理解,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条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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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适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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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 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 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 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 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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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 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 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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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员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 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 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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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 2发包人可以将8. 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 3发包人未能履行8. 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 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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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 2承包人未能履行9. 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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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 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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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 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层 数 跨 度 (米) 设备安装 内 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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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 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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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以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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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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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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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 索赔
36.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 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 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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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 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发包人推荐的分包人应经承包人考察最终确定。
38.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 不可抗力
39. 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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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国家公告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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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 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 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 担保
41. 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由被担保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 4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应在交工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其中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
41. 5担保的其他事项按山西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6]109号文件执行。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 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 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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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受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生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3. 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受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 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 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 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 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 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 5一方依据44. 2、44. 3、44. 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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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 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 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 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 合同份数
46.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 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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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 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语言文字。 3. 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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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 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5. 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
5. 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 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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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和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 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
交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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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成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
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 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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