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CPA+税法总结(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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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总结

(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刘颖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整理人:Sparkling)

第一章税法总论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修改了章节名称,增加了税收内涵和外延的表述。

2.细化、丰富了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的内容。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概述(了解,能力等级1)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一)税收的内涵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以国家为主体)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社会管理者)

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收的外延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二、税法的概念(熟悉,能力等级1)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P2)

(这里注意税法的特点和税收特点之间的区别。)

三、税法的功能(P3,考纲要求能力等级1,但此处略去)。

四、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了解,能力等级1)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熟悉,能力等级1)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掌握,能力等级1)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收款时;

代收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付款时。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

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并非所有的税种都有税目,如企业所得税;但是一些税种的税目就相当复杂,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5.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6.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7.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8.纳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能力等级1)

(一)税收立法概述(了解)

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二)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了解,P13,略)

(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熟悉)

二、税法的实施(了解,能力等级1)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概述(熟悉,能力等级1)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二、税法的分类(熟悉,能力等级1)

我国税法分类主要有四种分类方法:

注意分类标准和具体分类的内容。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我国暂时没有税收基本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和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及特定目的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熟悉,能力等级1)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包括: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了解,能力等级1)

三个时期共五次重大的税制改革。

1950年1月,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

1958年简化税制改革。

1973年简化税制改革。

1984年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

199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

2003年以来,现阶段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12字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各税种改革

加强和改善民生的税制改革

统一税法适用的税制改革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税收行政复议规则》,是依法治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了解,能力等级1)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二、税收立法权(了解,能力等级1)

注意三个要点:

1.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中央税、中央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3.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三、税收执法权(了解,能力等级1)

包括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其他税收执法权。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款征收权。

1.“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并有不同的征收机关与之对应。

2.除少数人民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不能擅自停征全国性地方税种。

3.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2.税务机构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5.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的划分:

第二章增值税法

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1年增值税一章进行了非常规业务的删减,主要变化有:

1.删除增值税作用的内容;删除一些过时的优惠政策;

2.彻底修改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内容;

3.补充了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规定;

4.删除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油气田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的内容;

5.删除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处理、出口卷烟退免税管理等内容;

6.补充修改了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规定

第一节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的概念(了解,能力等级1)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的特点(了解,能力等级1,P30-31,略)

三、增值税的类型(熟悉,能力等级1)

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熟悉,能力等级1)

常见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我国采用购进扣税法。

第二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掌握,能力等级2)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但不包括无形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货物期货交割(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死当物品的销售、寄售代销、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销售(邮政部门以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邮政部门以外)、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等都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购进的货物只有在投资、分配和赠送时才视同销售,而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却在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和赠送都视同销售。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1.法定免税项目——见教材P34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是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不是个人或企业)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指其他个人,不包括企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的规定——见教材P35

党报党刊、政府及政府组织报刊、中小学课本、少年儿童报刊、少数民主文字出版物、盲文书刊、五个民族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等特殊出版物先征后退。

县以下新华书店免增值税;新疆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先征后退。

(3)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见教材P36

只要记住其他单位(非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额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且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情况下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况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见教材36页,下同)

(6)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销售数量有关的,征收增值税;与销售数量无关的,不征收增值税)

(7)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

满足三个条件,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此处经常出现多选题)

①. 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 开具经财政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的收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8)代办保险、汽车销售

(10)印刷企业征收增值税的适用项目及税率

印刷企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行为,按货物销售依照图书报刊杂志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

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所称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4.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处理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一律不得免税和减税。

5.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规定,一旦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能力等级2)——教材P38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

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熟悉,能力等级2)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1.向谁申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简称认定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申请时间

(1)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P40)。(2)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①主动申请认定: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申报期(月份或季度)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

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②被动通知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可做“一般”或“小规模”选择性认定的纳税人,即使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也须申请“认定”或“不认定”,并得到“认定”或“不认定”批准。

3.相关规定

(1)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税法规定计税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除国家税务总局领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新任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①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3个月;

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辅导期管理期限6个月。(4)辅导期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5)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6)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7)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第四节税率与征收率

一、我国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基本规定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二、其他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规定

第五节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具体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含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的具体情况(重点):

(一)一般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是包含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和价外费用之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具体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一般均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特殊计算规则: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注意三个概念——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折扣销售只限于价格的折扣,对于实物折扣多付出的实物,不按照折扣销售处理,而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只有金银首饰适用这个规则。考题中经常将珍珠首饰放在其中,注意区分!)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等因素。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提过折旧的固定资产)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17%或者13%)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这里的消费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学习思路:

进项税额

可抵扣不可抵扣

凭票抵扣计算抵扣购入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以下两种情况:

凭票抵扣税——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

计算抵扣税——特殊情况下,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自行计算进项税的两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烟叶收购价款×1.1×1.2×13%=烟叶收购价款×17.16%

(2)运输费用。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①计算基数——这里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运输发票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只合并运费和建设基金,无视其他任何费用)

②发票种类——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同时还要关注以下几个细节:

● 抵扣期限: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票之日起90日;2010年1月1日期起开票之日起

180日;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运输发票不能抵扣;

● 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

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 运输清单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

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则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下列项目,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①购进农业产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三)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由于管理不善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材料的非正常损失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免税农产品、运费的非正常损失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四)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计算公式及涉及项目见下图(重点)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销售额 税率

正数负数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应纳税额留抵税额当期不可抵扣进项税转出

凭票抵扣税额计算抵扣税额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①购进农产品

②海关专用缴款书②运输费用

(一)关于“当期”的概念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呼应。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

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1.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

2.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先未确定用于非应税项目,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发生用途变化不该抵扣进项税的,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此处是个易考且易混淆的考点)

4.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

第六节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能力等级3)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七节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第八节进口货物征税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异同:

共同点:两头在外。进口的时候均实行保税政策(海关暂不征税)。

不同点:来料加工进来的料是不需要付钱的;进料加工材料进来要付钱。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计税一律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组价公式中包含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1)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和13%,不使用征收率。

(2)进口环节按组价公式直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进口环节不能抵扣任何境外税款。(3)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的组合出题是长考不衰的组合。

第九节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能力等级1)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

1.出口免税并退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能力等级2)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规定不能退免税的)外,给与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货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的业务。(P63)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与免税,但不予退税。(只免不退)(P63)

(1).属于生产型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资产货物。

(2).外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退税。(只免不退)(P63)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物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 出口卷烟

(4).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 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四)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P64)

(五)对生产企业出口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与退免税:(P64)

规则运用的适用对象: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生产企业非自产货物出口?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先征后退政策 (1)外购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2)外购配套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3)集团成员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4)委托加工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熟悉,能力等级2)

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率有17%、16%、15%、14%、13%、9%、5%等。

四、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见教材P65

两种退税计算办法: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掌握)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与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能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其中:

● 当期免抵退税不能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

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能免征和抵扣抵减额

● 免抵退税不能免征和抵扣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

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i.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底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ii.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留抵税额=0

四、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P69)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对其收购货物,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

开供货发票

出口免销项

付货款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出口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规定的退税率3%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了解,能力等级1)

1.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处理

【解释与归纳】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具体包括: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2.视同内销货物销项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为:

销项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 外汇人民币牌价÷(1 + 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以上五种情况的货物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的处理

因出口做过“剔”的步骤,作过进项税转出的,在视同内销处理时,将转出的进项税再转入进项税抵扣。

4.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的政策归纳为三条(P71):

(1)新企业新出口,一般自首笔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不按月退税,但内外销销售金额较大且外销比例高的企业,从严审批其按月退税;

(2)老企业新出口,经核实有生产能力并无违法行为的,可按月退免税;

(3)小型出口企业不按月退税。

5.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第十节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能力等级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增值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问题,非常重要。

1.基本规定(P79)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具体规定(P79)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熟悉,能力等级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三、纳税地点(了解,能力等级2)(P80)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t6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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