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及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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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

基础工业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企业火工品的贮存、领取、运送和使用等程序,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建现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矿建现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火工品贮存、运输设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

二、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

三、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且必须上箱上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

四、地面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五、火工品的领用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对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严禁寄存或乱扔乱放。

六、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七、各施工单位要加强火工品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井下运送、贮存、领用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暂停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

八、安全监察部要加强对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火工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领用手续是否齐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定是否执行到位等。

九、在安全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或有火工品流失现象,除对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罚外,对单位主要领导也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刑事责任处理。

附:火工品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建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突出抓好矿建现场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结合矿建现场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管理制度:

1、指挥部每旬由安全监察部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月召开一次火工品管理小组专业例会,总结上月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的措施。 3、各施工单位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施工单位的带班队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出现火工品“三违”现象处罚时,带班队长及值班领导一并处罚。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掘进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损坏的要立即修理或更换。 三、奖罚办法:

(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施工单位必须到大方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100元。

3、火工品到矿建现场后,由炸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并及时运往炸药库,未验收签字的,发现一次罚炸药库值班员100元。 4、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电子产品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

规定罚仓库保管员200元。

5、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6、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7、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8、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100元。

9、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0、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队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安全经理处审批,没有当班带班队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安全经理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炸药库保管员按照审批

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两人领取,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乱扔乱放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200元,罚带班队长100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单位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给予50-100元的处罚。

8、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发罚款1000元,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掘进工作面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100元。

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低瓦斯岩巷100米,高瓦斯岩巷300米),用电缆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掘进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掘进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部门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1、实现矿建现场安全总目标,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2、实现矿建现场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500元。 3、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0-10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指挥部给予记功表彰。 4、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不予评先。

5、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白布煤矿指挥部 二0一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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