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 -

更新时间:2023-11-29 18: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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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

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资[2015]20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

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5〕20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要求,规范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热电机组”)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热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环保设施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2.7分钱(含税,下同)的环保电价。其中,脱硫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自2013年9月25日起实 1 / 2

施;脱硝、除尘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1分钱、0.2分钱,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二、热电机组应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烟气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浓度限值。 (一)二氧化硫。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200 mg/Nm3;2012年及以后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且2014年1月7日及以后新建的,排放浓度不超过50 mg/Nm3。 (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

(三)烟尘。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不超过20mg/Nm3,其他区域不超过30mg/Nm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或地方政府制订、执行更加严格标准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考核限值相应调整。

热电机组配备的环保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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