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更新时间:2024-06-06 14: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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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咨询:患者情况:女,离异多年,被原单位买断下岗,尚不满50周岁,目前与其大姐一同生活,享受每月170员低保,无其他经济来源。性情古怪、抑郁,与去年出走后再返家时,出现精神疾病,发病时有暴力现象。

家属情况:

母,于其父亡后改嫁,80多岁且体弱多病;女儿,离异时判给前夫抚养,目前刚上大学一年级;大姐,离异后独居,已退休,去年因动迁与患者同居,患者染病后,为申请低保而将患者户口迁至其名下;其余兄姐3人。

由于近期患者频繁发病,并程严重趋势,其大姐无法独自照顾而将其送医院治疗。但住院费用高达每月1000多元。 请问专家,象患者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应该有人承担监护、赡养责任?责任及责任人应如何确定?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政策解决其目前的困难?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女儿已经成年,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谁是赡养人和监护人,和户口无关。从提问看,女儿对母亲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大姐又自动作为监护人对其监护,关键问题不是没有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而是监护人和赡养义务人没有经济能力的问题。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向户口所在的民政局社会救济科申请社会救助,看是否能得到政府的救助。在中国生病看不起的人太多了。

精神病患者监护勿忘五个“点”

近日,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精神病患者杀人事件,比如昆明杀死自己6名亲人的陈文法,日前就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间,且鉴定时仍处于发病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身患精神病的陈文法在此案中不承担刑事责任,已经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疗。

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病患者活动的空间大大扩展,然而监护人制度却往往被人忽视,很多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义务,依据法律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主要包括以下这些问题。 担当监护人的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由下列人员按照顺位担任其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6、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患者

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由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并为该精神病患者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设立监护人的程序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在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由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该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6、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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