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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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发布

曾钦达

2008.12.1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院/修订批准日期连立群2008.11.10审核袁征实施日期批准

目次

前言.........................................................................1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工作程序....................................................................2

3.1主要仪器设备..............................................................2

3.2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步骤和方法........................................3

3.3注意事项:..............................................................14

3.4相关记录:...............................................................15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编写的。其适用于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院开展的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本标准由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院监督检验部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院技术负责人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院技术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连立群、袁征、林涛、谢知坚、黄美强。

FYB/JQ1020-2008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院开展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项目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T10054-2005所定义的起重机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规程》);

国质检锅[2002]296号《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GB/T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3811-2008《起重机械设计规范》

3工作程序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的行为,促进监督检验工作质量和起重机械制造质量的提高,制定本细则。

3.1主要仪器设备序号

1

2

3

4

5

6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游标卡尺钢卷尺放大镜钢直尺测厚仪塞尺

数码相机

精度要求0.02mm1级20倍1级±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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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焊缝检验尺0.2mm

3.2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步骤和方法

3.2.1监检的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监检步骤应按照上述监检的基本流程图开展工作。若《规则》附件B《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由省特种设备检验院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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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省特检院技术负责人批准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实施。

3.2.2监检方法与要求

3.2.2.1按照《监检内容与要求》规定的要求进行,具体项目如下:

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内容和要求序

号监检项目检验内容与要求类别检验方法11.1设计

资料【1】应提供技术协议或技术规格书或设计任务书,其主参数和主要技术要求应当

与图纸相符。签章应齐全。B核查是否有相关资料。

21

技术

文件

核查1.2制造图样应提供以下制造相关图样:【1】起重机总图、各机构装配图、主要受力构件图、电气原理图等,签字应齐全。【2】图样更改符合规定程序。【3】图样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4】制造图样应与型式试验图样一致。B核查图样上的签字是否齐全;图样的更改应符合制造厂程序文件的相应要求;核查总图技术要求内容与结构型式,引用标准是否现行有效;制造图样与型式试验图样的一致

性应由制造单位技

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核查图样上是否有

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型式试验样机应把

图样存档。

31.3制造

工艺应提供以下制造工艺资料:【1】主要受力结构件、机构部件装配工艺和主要零部件的热处理工艺、主要焊缝焊接工艺文件符合要求。【2】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焊缝,有

经过确认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3】进货、过程、出厂检验规程(或检

验指导书)齐全。B核查是否有相关的工艺资料。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受拉焊缝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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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监检项目

2.1

材料

质量

证明2书、材材料料、复验配套报告件、

外协

件质2.2

量材料

标记

移植检验内容与要求类别检验方法核查是否有材料检验记录,当无法提供材质证明书或经外观和尺寸检验发现有严重问题时,应当对材料进行五大元素(C、Si、Mn、S、P)化验。4【1】进厂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必须加盖销售单位公章)。【2】必要时应当对材料五大元素进行复验。【3】各项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B5【1】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的标记移植应该正确无误,并且与实际用材相符。B检查材料标记并与进厂材料检验记录相对应,确保可朔源性。

62.3材料

代用

手续

2

料、

配套

件、

外协

件质

量监

督检

验2.4配套件【1】主要受力结构件和主要零部件实际用材若发生材料代用情况,应当有材料代用手续,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1】主要配套件应当有出厂合格证及进厂检验(验证)记录,并且符合图样要求。【2】合格证上应当有制造厂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和出厂编号。B审查材料代用单应符合制造厂程序文件的相应要求。7B查阅合格证及检验记录。82.5安全保护装置【1】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有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在备案公告上列出。(或者有效证明文件)

【1】外协件应当有合同(协议)。

【2】外协件应当有进厂检验(验证)记录,

其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应当符合规

定。

【1】主要受力构件的主要材料及材质应

当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1】焊工应当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资格证书。B审查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合格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指由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审查检验记录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审查材料检验记录。审查焊工持证情况。92.6外协件3.1材质3.2焊工

资格B10113主要受力构件

制造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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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监检项目

3.3

主要

几何

尺寸

及焊

质量3.4

无损

检测

报告

及其

射线

底片

4.1

出厂

检验

录、

报告

4.2

出厂

技术

资料

4.3

铭牌

5.1

建立

5.2

运转

5.3

内部

质量

审核

实施

5.4

管理

检验内容与要求【1】主要受力结构件拼装(组立)成型后的主要几何尺寸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标准。【2】主要焊缝应当饱满、不得有可见的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等缺陷,焊缝布置应当符合工艺要求和相关标准;类别检验方法12B对焊缝的超次返修应有审批手续。【1】所选用的无损检测方法、比例和合格等级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2】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或射线底片须合法有效,并符合相关标准。外观检查,可用游标卡尺、钢卷尺、水准仪、焊缝检查尺、放大镜测量(或检查),审查检验记录、焊缝返修记录。13B【3】监检人员抽查底片数量的比例不小于该台产品射线检测数量的20%。审查无损检测报告、抽查射线探伤底片。【1】关键工序检验记录应符合规定。B审查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或者报告。14出检和厂术料4厂验出技资【2】出厂检验记录或者出厂检验报告应符合规定。【1】随机资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整机型式试验证明和合同要求的其他资料)应当齐全,并且符合规定。【1】铭牌上的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等内容应当齐全。A15A核查是否有出厂技术资料,并填写A类项目确认书。检查铭牌,并在铭牌右上角打监检钢印。16A【1】质量管理手册及其相关管理制度,应当符合规定,并且能够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更新。【1】对照有关资料和制造过程的检查,检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有效运转,各项制度是否能够执行。【1】对照质量管理手册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相应的见证文件,是否能够有效进行内部质量审核。【1】对照质量管理手册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相应的见证文件,是否能够有效进行管理评审。每年至少一次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日常监检时,仅需检查5.2项。517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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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监检项目

评审

3.2.2.2主要受力构件包括:

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

3.2.2.3监检项目分类:

监检项目分为A、B二类,监检人员应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根据本细则要求进行资料确认、现场监督、实物检查。

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确认,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并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见证工作资料上确认签字。

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3.2.2.4监检工作见证

工作见证是指监检人员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检查所采取的方法及形式。有资料见证(资料确认,用“Z”表示)、现场见证(现场监督,用“X”表示)、实物见证(实物检查,用“W”表示)等。

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监检工作见证栏填写上述见证文件的名称。

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3.2.2.5对以上《监检内容与要求》需做补充说明的的监检项目如下:

3.2.2.5.1业务受理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制造单位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报上,并填写《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产品尺寸超大运输受限制的大型起重机,经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可以在现场制造,现场起重机的制造监检由中心授权。型式检验内容与要求类别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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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监检合格后才能做型式试验。

监检机构接到《登记表》后,监检人员应在当日对制造单位进行资格核查,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是否在有效期内;

(2)制造的产品类别、品种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的起重机不得监检;

(3)产品供销合同。

审查后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符合要求的应正式受理制造监督检验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制造单位。

3.2.2.5.2制造监检

(1)制造监检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有违反规定出现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时,对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由制造单位接收人签收,一份存档,两份送制造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未运行、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对监检人员发出《监检工作联络单》拒绝整改等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人员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中填写存在的问题和意见,经监督检验部门技术负责人或各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站技术负责人审批,向制造单位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由制造单位接收人签收,两份送制造单位,一份存档,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许可的审批机关,并在《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重要记事”栏中记录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或《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的份数。制造单位应根据监检人员所提出“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写入“处理结果”栏内,并将《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意见通知书》返回监检机构,监检人员应进行确认。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2)监检人员在监检过程应及时到场进行监检,填写《原始记录》,附下列工作见证:(a)监检项目1.3【2】: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确认应附《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焊接工艺评定报告B类项目确认单》;

(b)监检项目3.3:主梁隐蔽件A类项目确认应附《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隐蔽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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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项目确认通知书》;

(c)监检项目3.4:主要几何尺寸抽查时,对桥、门式起重机应附《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主梁截面检验记录卡》和《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主梁上拱度检验记录卡》。对其他类型起重机可根据制造图样编制相应记录卡并填入数据;

(d)监检项目3.5:采用射线探伤时应附《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射线探伤底片复审记录表》;

(e)监检项目4.2:出厂技术资料A类项目确认应附《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出厂技术资料A类项目确认单》;

(f)监检过程中发现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时应发出《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意见通知书》;

(g)在监检过程认为还必须进行其他质量抽查时,可按T/A-051-R08-1-2005《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检验记录卡(通用Ⅰ)》或T/A-051-R09-1-2005《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检验记录卡(通用Ⅱ)》格式填写检验记录作为工作见证。

(3)制造单位应提供监检单位存档的资料。在监检过程中,制造单位除按《检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供监检人员审查外,还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供监检单位存档,复印件需加盖制造单位质量部门专用公章:

(a)监检项目3.5:“无损检测报告”复印件;

(b)监检项目4.2:“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复印件;

(4)A类项目的确认:

制造单位检验责任人和监检人员应在《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隐蔽件A类项目确认通知书》、《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出厂技术资料A类项目确认单》上确认签字。对于监检项目3.3隐蔽件确认,仅要求对主梁进行确认。对于监检项目4.1出厂检验记录、报告A类项目确认,仅按本条(13)项要求进行确认。对于监检项目4.3铭牌A类项目确认,仅要求在铭牌右上角上打监督检验钢印进行确认。

(5)监检项目1.3【2】焊接工艺评定项目的确认:

焊接工艺评定按照《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附录E执行,制造单位焊接责任人和监检人员应在《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焊接工艺评定报告B类项目确认单》上确认签字。制造单位要有焊接工艺评定确认清单,监检现场备查,对未超出焊接工艺评定范围的焊接工艺可不必另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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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检项目2.1材料质量证明书:

(a)需要确认的材料的受力结构件如下

(1)桥式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

(2)门式起重机:主梁、横梁、支腿、小车架、拉杆、门框、梯形架、撑杆、联系梁、行走主平衡梁;

(3)塔式起重机:塔身、套架、上下支座、塔帽、起重臂、平衡臂、拉杆、支腿、附着架、基架;

(4)门座起重机:主臂架、象鼻梁、刚性拉杆、变幅拉杆、平衡重梁、人字架、转台、圆筒门架、转柱门架、转柱、行走主平衡梁、支腿、车架、台架。

(b)进厂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必须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各项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无材质证明书的,材质证明书不清或未加盖销售单位公章的,外观、尺寸检查有问题的,制造单位材料管理混乱的,钢板上没有出厂标识或标识不清的,要复验C、Si、Mn、S、P等材料五大元素。

监检合格的材料监检应对材料质量证明书或材质复验报告进行确认并签字。

(7)监检项目2.2材料标记移植:

仅对主要受力结构件(见5.2.1.1)的主要材料如腹板、盖板等材料的标记移植进行监检。

标记移植:通常材料进厂后,都应有进厂检验入库单,进厂检验入库单上的材料编号与材料实物上的编号是一一对应关系。制造过程中,在对主要受力结构件下料时,每块用材都应在其正面明显处,用钢印打上记号,该记号与进厂检验入库单上的材料编号及材料实物上编号相对应。例:桥式起重机主梁腹板是由4块钢对接拼焊组成,则在这4块钢板上均应用钢印打上记号,主梁组焊后,这些记号还应便于观看,且通过追索这些记号,能查阅到材料的采购与检验信息。

(8)监检项目2.4配套件:

主要配套件是可以独立完成某一功能的部件,如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极限位置限位器、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电动机、减速机(驱动装置)、电动葫芦、钢丝绳、吊具、缓冲器、控制柜、司机室和高强螺栓等,其中电动葫芦制造单位应取得《制造许可证》。

(9)监检项目2.5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包括: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盘式制动器、直流电磁铁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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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

(10)监检项目2.6外协件:

外协件是指不能独立完成某一功能,工厂自己不做的半成品,如主要车轮、轴、齿轮、卷筒等主要零部件,主要受力结构件一般不允许外协,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同类型、同级别单位制造,且要在明显部位标明制造单位。

(11)监检项目3.2焊工资格:

起重机械焊工应当按照70号令的规定,取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焊工资格证。并向监检员提供“持证焊工名单”,“持证焊工名单”应包括姓名、焊工代号、持证项目、有效期、发证单位。对不符合的要求,监检人员必须开出《监检工作联络单》,要求起重机械制造厂整改。监检人员应当结合监检工作抽查制造单位现场焊工的持证情况。

(12)监检项目3.3主要几何尺寸及焊缝:

主要受力结构件拼装(组立)成型后的主要几何尺寸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标准,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抽查,但对于每个制造单位每月抽样台数不少于一台。当产品抽样有不合格时,应当加倍抽样,若仍然不合格时,则逐台检验。逐台检验连续5台合格后,方可恢复抽样检验。若产品为首台试制新产品,则必须全检。

对超次返修的焊缝,应有审批手续。审批手续须由制造单位生产部门提出申请,技术部门批准。监检人员须对审批手续进行确认签字。

(a)主梁截面:可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游标卡尺(或测厚仪)进行检测,附《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主梁截面检验记录卡》;

(b)上拱度:可用水准仪法或钢丝法进行检测,附《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主梁上拱度检验记录卡》,上拱度技术要求值可由制造单位制定内控标准。

(13)监检项目3.4无损检测报告及其射线底片:

无损检测比例:主梁、吊具横梁的受拉区的对接焊缝应当进行10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测。

无损检测合格等级:射线检测按照GB/T3323-200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要求,透照技术不低于A级,合格级别为II级,超声检测按照JB/T10559-2006《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测》的要求,按照1级焊缝合格要求评定。

注:主梁、吊具横梁的对接接头不宜采用十字焊缝,如果采用十字焊缝,则受压区的焊缝也应进行10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合格评定同上。

采用射线探伤时应对每台的射线探伤底片进行抽查,抽查底片的比例不小于20%,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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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射线探伤底片复审记录表》。

(14)监检项目4.1出厂检验记录或报告:

关键工序检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报告须审查确认并签字的项目:

桥架组装后的跨度、对角线差、小车轨距、上拱度、车轮的尺寸偏差,以及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组装后的尺寸偏差。

(15)监检项目4.2出厂技术资料:

核查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核查的内容应包括:设计文件、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整机型式试验证明。

(a)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原理图及液压系统图。

(b)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应包括:

i.产品合格证;

ii.产品技术特性,包括主要参数、工作级别、主要结构型式、工作机构主要特性、适用工作环境、依据标准;

iii.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包括材料标准、牌号、规格、制造单位、材料标志、制造日期、以及材料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可用材料的原始证明书的有效复印件替代,但必须注明使用该材料的构件名称和构件号)。

iv.主要零部件,包括所配套的零部件的名称、零部件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以及外构件合格证明(复印件);(主要零部件包括车轮、缓冲器、制动器、钢丝绳、吊钩、滑轮、卷筒及有关的驱动电机和减速器、电气控制设备等)

v.安全保护装置,包括所配套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名称、装置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外构件合格证明以及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

vi.出厂检验报告,包括整机完工检测报告及主要尺寸测量数据。

(c)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按覆盖原则提供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同一单位批量产品可只提供一次。

(16)监检项目4.3铭牌: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经监检合格及出厂检验和出厂技术资料核查合格,可在铭牌右上角上打监督检验钢印,并将完整的铭牌拍照或复印取证。

(17)监检项目5.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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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制造单位是否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审查一次。

(18)监检项目5.2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检查:

通过检查制造单位在材料代用、外协(购)件进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工艺文件等方面的执行情况是否与程序文件相符,判断其质量管理体系能否有效运转,结合产品监检进行,并每年全面审查一次。

(19)监检项目5.3质量管理体系内部质量审核实施检查:

核查制造单位的内审记录,一年至少有一次内审报告,并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

(20)监检项目5.4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检查:

核查制造单位的管理评审记录,一年应有一次由最高管理者组织的管理评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对质量体系管理下“不符合要求”的结论:

(a)企业管理严重混乱,在材料代用、外协(购)件进厂、工艺纪律、检验等方面经常不按程序文件运作;

(b)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不能到位,或技术负责人变更未通知监检机构;

(c)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严重不足,不能满足企业正常生产;

(d)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

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完全符合要求,不存在缺陷,可对其做“符合要求”的结论,其余情况可做“基本符合要求”的结论。

(21)监检人员在日常的监检工作中只需对监检项目5.2作出判断,将主要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和结论填入原始记录的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栏内。

监检机构至少每年按上述监检项目5.1、5.2、5.3、5.4对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检查,出具《质量管理体系检查通知单》,一份送交制造单位,一份存档并记录整改结果。如若制造单位超过三个月内仍未整改,则报送监察机构。

(22)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和电子文档的《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23)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及时将检验记录、《监检项目表》、《监检证书》及3.2.2.5.2(2)中的见证材料送交校核人员,送交文件有:

(a)《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原始记录》;

(b)《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登记表》;

(c)整机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d)“无损检测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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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产品铭牌”的复印件;

(f)《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隐蔽件A类项目确认通知书》(如有时);

(g)《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出厂技术资料A类项目确认单》;

(h)《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射线探伤底片复审记录表》(如有时);

(i)《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主梁截面检验记录卡》(抽查时);

(j)《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主梁上拱度检验记录卡》(抽查时);

(k)《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检验记录卡》(抽查时);

(l)《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如有时);

(m)《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如有时);

(n)《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焊接工艺评定报告B类项目确认单》(如有时);

(24)按台打印的《监检证书》,其编号应与《原始记录》编号一致。

(25)校核人员对送交文件的完整性、统一性进行校对,合格的送交审核员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监检人员。

(26)审核员审核所送交的监检文件,并填写《检验报告审核(审批)意见单》,合格的按程序文件要求送交相关人员审批,不合格的退回监检人员。

(27)所送交的监检文件经审批,合格的批准出证,不合格的退回审核人员。

(28)《监检证书》经加盖公章,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出具《监检证书》。

(29)监检合格后,3.2.2.5.2(23)所述各材料按规定归档保存。

3.3注意事项:

3.3.1监检人员应遵守现场作业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必须配置好个人防护用品,登高作业必须做好防高处坠落的措施。

3.3.2监检人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者吊销检验员资格。

(a)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b)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者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起重机械的情况,在监检中未发现或者发现未报告的;

(c)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在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d)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标志的;(e)既无正当理由又未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者产品出厂

FYB/JQ1020-2008

的。

3.4相关记录:

3.4.1FQPJ04-R05-2008《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登记表》;

3.4.2FJJ/QA-1020-0-2008

3.4.3FJB/QA-1020-0-2008《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原始记录》;《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

3.4.4FYB/JQ1020-R04-2008《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隐蔽件A类项目确认通知书》;

3.4.5FYB/JQ1020-R05-2008《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出厂技术资料A类项目确认单》;

3.4.6FYB/JQ1020-R06-2008《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主梁截面Ⅰ检验记录卡》;

3.4.7FYB/JQ1020-R07-2008《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主梁截面Ⅱ检验记录卡》;

3.4.8FYB/JQ1020-R08-2008《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主梁上拱度Ⅰ检验记录卡》;

3.4.9FYB/JQ1020-R09-2008《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主梁上拱度Ⅱ检验记录卡》;

3.4.10FYB/JQ1020-R10-2008《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射线探伤底片复审记录表》;

3.4.11FYB/JQ1020-R11-2008《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检验记录卡(通用Ⅰ)》;

3.4.12FYB/JQ1020-R12-2008《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检验记录卡(通用Ⅱ)》;

3.4.13FYB/JQ1020-R13-2008《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焊接工艺评定报告B类项目确认单》;

3.4.14FYB/JQ1020-R14-2008《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3.4.15FYB/JQ1081-R01-2008

3.4.16FYB/JQ1081-R02-2008

3.4.17FYB/JQ1081-R03-2008《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质量管理体系检查通知单》;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FYB/JQ1020-2008

★FYB/JQ1020-2008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rr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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