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修订基础稿--78节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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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增值税的纳税人

1.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人?

2.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如何纳税? 3.增值税纳税人如何分类?

4.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5.兼营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标准应如何确认?

6. 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7.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业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8.每个建筑项目部都属于单独的纳税人吗?

9. 某企业为建筑企业,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标准,属于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有何种影响? 第二章 税率与征收率

1.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建筑业适用税率是多少? .. 2.国家实行简并征收率政策,对“营改增”后建筑业有什么影响? 3.全面实施增值税后,提供劳务的税率是多少?

4.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 5.销售旧设备的征收率是多少?

6.销售废旧物资是按照适用税率缴税,还是按照3%征收率缴纳税金? 7.车辆通行费按照何种征收率计算抵扣税金?

8.项目部出售的商品混凝土可否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9.建筑企业利用盾构机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适用税率多少?

10. 建筑服务企业对某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进行核算,在业务分包过程中取得对方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全额进行差额纳税? 第三章 征收范围

1.根据目前增值税政策,应税服务有哪些?

2.怎么判断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 3.建筑业应税服务包括那些?

4. 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5.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6.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哪些? 7. 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

8.某公司现经营脚手架搭设并提供租赁业务,属于何种应税服务? 9.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公路经营收费公司,应按何种应税服务征税? 10.某集团公司旗下财务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属于何种应税服务?

11.子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间资金往来,不收取利息,也视同借贷缴纳增值税吗?如何确定计税销售额?

12. 建筑企业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如: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如何缴纳增值税?

13.施工单位生产的沥青用于本企业承包的建筑项目,那么建筑施工所耗用的沥青,是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7%缴纳增值税? 14.物业分公司代收的水、电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5.建筑集团下属的财务公司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6.建筑企业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17. 总公司向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如何操作?

3.价外费用如何规定的?

4.“营改增”试点如何定义混合销售?

5.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6.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7.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8.“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9.政策中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规定? 第五章 税收优惠

1.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2.某建筑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3.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利息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4.某建筑安装公司与境外发包方签署《某安装维护合同》,合同工程标的在境外,能否享受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如果可以享受,需提交哪些资料作备案?

5.某建筑集团公司将某项专利转让给下属子公司,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6.建筑企业下属的某商品混凝土公司自产的沥青混凝土用于销售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7.建筑企业子公司为集团公司提供研发技术服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8.建筑企业下属的财务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 第六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2.预缴税款缴纳期限如何确定?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第七章 征收管理

1.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2.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3.建筑企业异地预缴,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料?

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没有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应由哪里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5.建筑业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9.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属于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进行登记,会有何种影响?

10.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1.工程项目铁路项目横跨不同县区的,应向哪个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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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营管理

1.“营改增”后建筑业投标报价如何实施? 2.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含不含税?

3.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12%的附加在报价里哪里体现? 4. 材料费如果是“两票制”与“一票制”对项目有什么样的的影响? 5. 企业管理费率在营改增后,应如何确定? 6. 请问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对项目的影响是什么?

7.营改增后,不含税工程造价中是否包含直接费中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费? 8.营改增后,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工程造价是否也需执行新的增值税计价规则? 9.营改增后,老项目选择何种计税方式更合适? 10.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什么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征?

11.总公司中标项目签订合同在4月30日前,且已完成部分工程,子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在5月1日后,完成剩余部分工程,子公司可以按老项目简易计税吗? 12.营改增后,项目选择简易计征是否需要备案?向哪里备案? 13.营改增后,总承包合同条款签订需要补充哪些条款? 14.营改增后,对于资质共享如何解决?

15.资质共享模式下,母子公司、母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后,是否需要分别建立银行账户?

16.“一甲多乙”的联合体承包模式中,甲方只对乙方中的一方验工计价、收取发票并拨付款项,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如何应对?

17. 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18.营改增后,对于项目部税负如何考核?

19.营改增后,对于有预收动员款的施工项目,如何进行施工组织管理? 20.营改增后,对于责任成本如何进行考核? 第二章 劳务管理

1.目前建筑业劳务结算方式有几种?对建筑业有什么影响?

2.劳务分包方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如果采用劳务派遣模式,由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劳务发票,能否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操作?

3.营改增后发包方能给专业分包方、劳务分包方代扣代缴税金吗?

4.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针对分包款是怎么界定的,满足什么条件的分包能扣除?

5.劳务队或施工队是否按照挂靠的法人来认定纳税人?施工队能否认定简易征收?

6.项目部代发分包队伍农民工工资是否属于三流不一致?增值税“三流一致”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7.“营改增”后,如何建立劳务分包商准入制度?如何进行取舍? 8.清退劳务队回收设备及剩余材料是否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产生影响? 9.材料抵顶劳务款是否涉及缴纳增值税?

10.项目与供应商或劳务队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中需要注明项目银行账户信息吗,还是必须注明法人公司的账户信息?

11.施工中自行加工材料,分发材料给施工队,如何避免产生纳税义务,材料成本如何控制?

12.一般计税方式下,施工驻地临时设施外包施工,取得分包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一次性抵扣?

13.纳入临时设施管理的简易仓库,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项目完工后拆除,需要进项转出吗? 14.分包款差额缴税后,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吗?

15.分包方为个人的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6.某施工项目在上海,总包方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前统一代扣代缴了营业税,专业分包方未予以开具发票,5月1日后能否向总包方补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企业为劳务队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取得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第三章 物资管理

1.建筑企业对于物资供应商的梳理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 2.建筑企业不同的物资采购模式,营改增后如何避免税收风险? 3.“甲供材”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4.如何尽量减少“甲供材”对于施工企业的影响?

5.物资招标采购过程中,如何进行价格比选,选择综合评标单价最低的供应商? 6.营改增后,物资采购合同条款如何修订?

7.“营改增”后对于物资部门的收发料管理主要产生哪些影响?

8.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不同法人之间进行材料的调拨,是否需要纳税? 9.对于目前项目部调拨材料的行为,如果“营改增”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是否要增加“销售材料”这项,以便于销售材料,进行流转抵扣,如果没有销售材料这项,是否有权利销售?

10.目前建筑企业在施工爆破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爆破公司与民爆公司签订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再与建筑企业签订施工爆破合同,爆破公司提供建筑业发票与建筑企业结算,建筑企业将款项支付给爆破公司;另一种是建筑企业只与爆破公司签订合同,但爆破公司提供建筑业发票和火工品发票,将款项支付分别支付给民爆公司及爆破公司,以上两种方式“营改增”后存在哪些问题?

11.有一家地材供应商,按3%的税率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将来让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是否会提升价格?

12.“三场一站”行为在“营改增”后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13.请问营改增之前发生的采购业务,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能要求对方提供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吗? 第四章 设备管理

1.建筑企业梳理设备供应商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如何进行梳理? 2.建筑企业设备购置时,如何选择最优的供应商?

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设备购置时,设备采购合同如何约定?

4.为什么采用简易计征项目采购的固定资产还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建筑企业将购置的设备用于抵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6.5月1日后取得的4月30前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7.营改增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时,按照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进行转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如何理解?

8. 建筑企业机关本部集中采购的设备形成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公司各项目汇总后的销项税额?

9. 机械设备租赁若含司机人员工资,到底适应用有形动产租赁17%税率还是还是适用建筑业11%呢?

10. 建筑企业在5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在2016.5.1前购买挖掘机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6.5.1之后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其净值可以计算抵扣吗?

11.建筑企业下属的机械租赁分公司,将改增前购置的设备用于出租,如何缴纳税金? 第五章 税务管理

1.关于老项目的认定,作为劳务分包方,是否统一按总包项目的计税方式确定? 2.总承包项目中主要是建安费,其中一小部分是材料款,这样的项目可以实行简易计税吗?材料款占工程款多大比重才能按简易计税,或者说纯粹是清包工才能按简易计税?

3.营改增后路基施工工程中,油料是甲方提供,施工设备是乙方提供,并由乙方完成路基施工,乙方可以按3%简易征收吗?

4.土方工程不含建筑材料,分包此类工程,可以直接签订清包合同并按3%计征增值税吗?

5.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对外分包检测服务,并由分包方出具检测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按差额进行预交增值税?

6.建筑业预交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分包款需要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就能扣除?

7.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收是否存在差额开票?还是全额开具发票?

8.建筑服务企业在“营改增”前兼营货物销售的,其形成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扣11%的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

9.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税款如何在法人机关抵减应纳税额?

10.项目部预交增值税按规定应该在开发票时或月底还是在申报期?

11.省外分包单位未办理外经证,也未向工程地预缴税款,直接在分包单位所在地缴纳税费并开具发票至项目部,项目部抵减当期销售额进行预交增值税,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12.一般计税下,外地项目抵扣分包款后预缴2%,工程公司汇总时候可否抵扣分包款?

13.门窗分包,在简易征收项目下,建筑单位能按照百分之三扣减分包金额缴税么? 14.简易征收项目中,有些混合销售的单位,比如销售材料带安装的单位,如果签合同的时候作为我们的分包方,分包方是不是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开票作为我们的扣减。

15.外购建筑板材项目部自行进行模板加工,并用在项目施工中,移送环节是否交纳增值税?

16.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征地拆迁费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如何应对? 17.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建筑修缮服务,其适用税率为17%、11%,具体业务过程中如何进行划分?

18.公司对外出租机械设备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全部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9.子公司或母子公司间资金往来,不收取利息的,也视同借贷缴纳增值税吗? . 20.集团公司既服务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也服务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集团公司采购办公用品发生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21.同一法人的两个项目之间,如果一个项目采用简易计税,一个项目采用一般纳税人计税,简易计税的项目收专用发票,另一个项目能抵扣吗?

22.“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A公司与B公司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B公司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其总公司C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B是C的分公司),A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23.营改增后在加油站取得哪种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4.请问营改增后,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25.请问管理人员工资作为企业管理费的一部分,其所对应的税金可以列入进项税金吗?

26. 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法出售的材料,该材料可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7.公司本级和分公司总部没有销项税额,收到的进项税额怎样抵扣?

28.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在银行办理业务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可以抵扣吗? 29.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30. 纳税人接收的保险业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31.建筑企业某固定资产设备在营改增前购买,在营改增后其净值可以计算抵扣吗?

32.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混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33.采购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调拨至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使用时,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固定资产采购时是否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计算抵扣?

34.不动产抵扣,是在建设过程中取得专票就可以抵扣,还是需要全部建成后才能抵扣?

35.行政事业性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36.初次购进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7.临时设施是否可以抵扣?

38.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会被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39.研发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40.单位食堂购买的物资属于福利支出,是否不能抵扣进项?另外购买农产如何取得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个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吗?

41. 4月30日前签订的购买机械设备合同,5月1日后收到专票,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吗?

42.项目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超定额消耗的材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43.公司购买的工作服是否可以抵扣?

44.施工单位自设车间生产预制构件,跨工程项目不跨法人移送时,计不计征增值税?

45.销售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如何计算征收增值税? 46.老项目业主长期不结算怎么缴纳税金?

47.集团公司为各子公司项目供应材料。运费由集团代付,运输单位将发票开具至子公司项目部,项目部将资金付至集团,然后由集团统一支付至运输单位。子公司取得的运输费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48.总公司向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49.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50.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5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52.老项目因税会差异形成的应交营业税余额如何处理?

53.营改增后,老项目执外经证能否在施工当地代开增值税发票,项目部是否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4.单位在国外有施工项目,按照规定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这个免征用不用到税务局备案?

55.请问公司内部结算中心收取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借款利息是否要交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56.如果购买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此货物用途改变,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此时这个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正常发票使用,是否不再需要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57. B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58. BO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59.EPC 工程项目应如何计税?

60.营改增对于PPP项目的计税影响有哪些? 第六章 财务管理

1.两个项目一个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一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合并核算?

2.营改增前,收到预付款已申报交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补开发票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3.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收到对下劳务分包计价的发票如何账务处理? 4.“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此三级科目什么情况下使用?

5.在“营改增”前按照完工百分比计提的应交营业税,在4月30日还未与业主办理结算和纳税,在5月份是否直接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冲回?

6.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在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下,如何调整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如何准确使用完工百分比法?

7.当业主批复的工程计量与为业主提供的发票金额不一致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8.销售已使用的设备,按3%征收率计算减按2%交税事项的会计处理问题。直接按照2%后的金额做账,是否规范?

9.公司购进钢材,供应商未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以后期间补增值税发票的,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10.项目部预交增值税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确认时间如何协调?税会差异的时间性差异应如何反映?未确认会计收入,但根据税法规定已经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如何进行核算? 12.项目部对业主按照业主付款额开票,项目在工程结算入账时,质保金部分未发生纳税义务,账务应该怎么处理? 第七章 纳税申报管理

1.哪些应税行为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中的销售与扣除额是含税数字还是不含税数字?

2.建筑企业是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申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还是在每次取得进度款时进行申报?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之前形成留抵税额,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4.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单独反映?

5. 已申报交纳营业税但需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6.预收账款未开具发票的如何填列?

7.到了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但业主未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未给业主开具发票,是否必须申报纳税?

8.项目部转扣分包单位材料,如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9.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延用期间,开地税票在国税申报的这部分,在附表一中哪里体现?

10.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工程项目,收到劳务分包方的发票,抵减当期销售额,如何填列附列资料?

12.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工程项目,收到劳务分包方的发票,预交增值税时抵减当期销售额,如何填列申报资料?

13.何种情况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14.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如何申报?怎样在申报表中填列? 15.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需要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吗?

16.采购专门用于简易计征项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至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使用时,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如何申报?

17.税负分析表第3列价税合计与附表(一)13列含税销售额常常有元以下的差额,校验无法通过,且税负分析表又不允许修改。

18.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购买费抵减税额填列附表(四)后同时还要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反映是否重复?

19.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税额抵减额数字和申报表主表哪一行数字对应?

20.如果用于不可抵扣项目但是取得的增值税税专用发票,在账务处理时是否可以直接将进项税额列成本?还是必须先列入进项税额,然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 21.取得了差额征税专用发票,1.5%征收率专用发票在填写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时通过计算填列常常造成系统校验不通过.

22.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必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3.何种情况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24.适用差额征税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第1、4、13栏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指的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第八章 发票管理

1.在营改增之前收到的工程预付款,在营业税下未能缴纳营业税,也未开具发票,营改增后是否可以在国税机关交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票,如果可以开具发票,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纳税人已缴营业税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操作?

3.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开给业主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4.营改增后收到工程预收款是否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缴税后是否可以抵减应交增值税款?

5.营改增后,建筑业如存在未签订合同但已经施工的情况,发票能先开吗?有无风险?

6.对于建筑企业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有什么要求?

7. 2016年5月1日以后变买处置固定资产给个人,需要开增值税发票吗?如何开?还是只做账务处理,如不开怎样报税?

8.我公司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可以自己开发票吗?还是税局代开?或是去税局增加发票类型后自开?

9.集团公司资金中心向子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保函手续费、担保费“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10.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能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代开发票? 11.混凝土采用简易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可以抵扣进项吗? 12. 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要求材料供应商、分包商提供哪种发票才是合规合法的?

13. 购进小型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发票票面只有总金额,另附销售明细清单的情况可不可以认证抵扣?

14. 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共同使用一台设备,则该设备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15. 企业取得专项拨款,其对应的支出部分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6. 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公司的所有老项目都选择采购简易计税方法,同时也没有新开工项目,此时机构发生的办公用品等费用和固定资产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够抵扣?

17. 建筑企业从供应商购买材料,支付预付款时,是否可以为我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是否可以确认收入?

18.公司投标时,购买标书一般均为业主方开具的收据,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取发票? 19.项目部向个人租赁房屋的租赁费能否到税务局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企业租用职工个人车辆用,发生的加油费能否开具专票并抵扣其进项税额? 21.项目部收到劳务派遣营改增前开具的地税发票,因未及时付款,2016年6月份才进行付款,发票是否有效?

22.公司发生的会议费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3.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24.临时征地营改增前取得的是财政专用收据,营改增后需要取得何种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25.项目部发生的占地补偿费,个人能否代开专票吗?

26.工程项目发生管理费用类型的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与建筑工程增值税发票一样在备注栏里填写地址和项目名称?

27. 营改增后哪些行业还会存在定额票或者其他类型的票据可以使用?

28.4月30日前从分包商取得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如果在6月30日前未抵减当期销售额,取得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该怎么处理?

29.施工项目部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关于购货方信息中只填写了购货方名称,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等其他信息,是否需要重新开具? 30.项目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哪认证? 31.项目部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保管?

32.关于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操作问题,可否实现增加操作设备,每个项目配备一台设备进行勾选认证?

33.营改增后简易计税工程项目,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34.虚开增值税发票主要有哪些形式?

上篇 建筑业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第一章 增值税的纳税人

1.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如何分类?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税总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即指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4.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5.兼营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标准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税总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二条第(七)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混合销售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 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7.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业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8.每个建筑项目部都属于单独的纳税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

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因此,单个建筑项目只需持外管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不作为单独的纳税人独立申报缴纳税款。

9. 某企业为建筑企业,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标准,属于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有何种影响?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因此,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章税率与征收率

1.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建筑业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2.国家实行简并征收率政策,对“营改增”后建筑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57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该文件共四条,规范的都是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征收率问题,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简易办法根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根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以下各项从“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根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或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营改增”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法人间相互调拨固定资产

目前,集团内部不同法人间互相调拨资产时,按照账面净值进行结转,但由于该资产的转移跨不同法人主体,按现行增值税政策,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行为,原按简易办法依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现根据该文件改为依据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即:

原:应纳增值税=账面净值/(1+4%)×2%

改为:应纳增值税=账面净值/(1+3%)×2%(2)砂石土料、商品混凝土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原按6%的征收率分离进项税额改为按3%的征收率分离进项税额,会减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实施增值税后,提供劳务的税率是多少?

答:(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劳务分包方在不同情形下,可以选择的税率(征收率)均有不同。具体为:

①劳务分包方选择清包工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②含甲供的劳务分包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③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劳务分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④劳务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其统一为征收率3%。 (2)根据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率分为: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其增值税税率为6%。

②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其征收率为5%。

③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其征收率为3%。

④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其征收率为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5.销售旧设备的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0号)规定,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

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根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销售废旧物资是按照适用税率缴税,还是按照3%征收率缴纳税金? 答:销售废旧物资,目前各地政策不统一,一般情况下执行销售货物的17%税率,如北京国税局执行政策,

部分省市执行销售营改增试点前购进的货物按3%简易征收率,如湖北省国税局执行政策

北京解答:

(1)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湖北解答:

(1)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要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在实际操作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执行口径以所属地区为准。

7.车辆通行费按照何种征收率计算抵扣税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47号)规定(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所述,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取得的通行费票据可以按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后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根据新出台的政策。

8.项目部出售的商品混凝土可否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根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项目部销售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项目部若执行该简易计税政策,须到当地国税机关备案,否则应按17%税率缴税。

9.建筑企业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适用税率多少?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

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税率为6%。

10. 建筑服务企业对某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进行核算,在业务分包过程中取得对方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全额进行差额纳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对方开具发票的价税合计进行扣除,再按3%的征收率进行换算计算缴纳增值税。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5)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6)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三章 征收范围

1.根据目前增值税政策,应税服务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简列如下: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具体包括:

1.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2.如何辨别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境内的应税行为,为第十三条的规定的内容,发生的境外应税行为主要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建筑业应税服务包括那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4. 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需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5.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6.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哪些?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公益事业即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系统、文化教育系统、体育娱乐系统、邮电通讯系统、园林绿化系统等。

7. 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

答: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劳务派遣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处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2.人力资源外包,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

8.某公司现经营脚手架搭设并提供租赁业务,属于何种应税服务?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是否归属于建筑业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判定:一是经济业务的实质,二是看合同内容,两者需要相符。

9.公路经营收费公司,应按何种应税服务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附注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公路经营收费公司收取的道路通行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0.财务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属于何种应税服务?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资金中心模式下,只要是成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形成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属于利息收入。

因此,财务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1.子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间资金往来,不收取利息,也视同借贷缴纳增值税吗?如何确定计税销售额?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只有三种情形不视同销售: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余全部视同销售。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资金借贷视同销售仅限于跨纳税主体,如母子公司,如总公司和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分公司间的资金借贷涉及视同销售。

另外,对于集团内跨纳税主体的资金借贷可以采用“统借统还”税收优惠,避免税收负担加重。

对于集团内跨纳税主体的资金借贷需要开具发票,根据有的地市规定,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应税项目,取得收入的企业应当开具发票给支付方。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金融业经营范围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对于正常的资金往来不涉及视同销售,如:代收代付,如:应收应付,如:其他应收应付,但对于借资金往来隐匿资金借贷的行为需注意风险,不可滥用其他应收或内部往来。

12. 建筑企业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如: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在账务上进行分开核算,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未分别注明及核算的,应按照从主的原则,以销售为主的,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3.建筑企业生产自产产品,并用于工程项目的,是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7%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移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4. 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有相关代收协议; 2.物业管理公司不垫付资金;

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

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15.建筑集团下属的财务公司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6.建筑企业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一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及电梯广告租赁费均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17. 总公司向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总公司向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服务项目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如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等。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如何操作?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行为,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行为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

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3.价外费用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5)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6)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营改增”试点如何定义混合销售?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因此,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不是存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5.“甲供材”项目施工方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营改增”后,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甲供材”金额。

6.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7.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8.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本条对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了列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第(3)项中,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五种情况:

①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③自农业生产者购进自产农产品以及自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不含享受 批发零售环节免税政策的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④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⑤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

10.政策中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规定?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五章 税收优惠

1.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何优惠政策?

答: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2.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利息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以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根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r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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