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邮

更新时间:2023-12-02 00:5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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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邮电大学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待遇的通知来源: 王

存宏的日志

各二级单位、各学院: 根据《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宁人社规〔2010〕8号)、《南京邮电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0)29号)等文件精神,本校大学生在交纳医疗保险费(100元/人·学年)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保险期内的医疗费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经费使用原则

(一)市医保中心下拨的参保大学生门诊包干费(50元/人·年)用于大学生校内门诊医疗费支出,超额部分由学生个人自理。

(二)省财政下拨的参保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30元/人·年)统筹分配使用,主要用于大学生急性病医疗、意外伤害、计划生育和困难学生的医疗补助。 二、门诊

(一)参保学生凭“智慧校园卡”、医保卡和校内专用病历在校门诊部挂号就诊,药费给予20%优惠。

(二)急性病急诊或因校门诊部条件限制由校门诊部转诊到校外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障期(一个学年)内累计在1000元以上(即1001元以上部分),符合学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报销30%(最高报销限额1000元,每年6月下旬集中报销一次)。未经校门诊部转诊或在其他非定点医院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在校园内及在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外伤、骨折等)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需在受伤后三日内到校门诊部登记备案,符合学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按80%的比例予以报销。

(四)生育生产: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经过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产前检查按40%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300元;分娩住院者按市医保中心的相关政策执行,凭《南京市民卡》直接结算。

(五)患有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的参保学生,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主任医师签字、医院盖章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直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大病证》。凭《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可到定点一所医疗机构就诊,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5%。 三、住院

(一)参保大学生到校外医院住院,必须持《南京市民卡》到校门诊部转诊后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出院时凭《南京市民卡》直接结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具体保障标准:

就诊类别 个人起付标准 费用段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住院

一级医院

500元 400元 300元

起付标准以上 起付标准以上 起付标准以上

80% 85% 90%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因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1.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

说明

2.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生育等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22万元。

3.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二)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三日内报告校医保办备案,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统一交校医保办,由校医保办统一报送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三)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因病办理休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当学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但可按医保中心规定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

(四)住院医疗费补助:参保学生一个保障期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万元的(3万元以上部分),居民医保基金再按4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具体手续由校医保办按照医保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特困生医疗费补助

(一)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因患急病、重病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患病学生须持《南京市民卡》、校医院转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正式发票等交所在学院,所在学院领导签字确认后,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自付部分给予30%补助。

(二)对特困生在一个保障期内(一个学年)因病住院,医保正常支付和住院医疗补助之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给予30%补助,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五、备注

(一)保险期限为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每年9月底前必须缴费续保,未及时交费者将中断保险并不享受待遇,具体内容详见《南京邮电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我校定点医院为: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南京邮电大学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试行)来源: 郭强的日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各学院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不低于原有公费医疗的原则;

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南京邮电大学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及党办、校办、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校工会、通达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南京邮电大学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负责医保工作的专项协调组织。医保办设在校门诊部,成员由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一名专职人员负责。

三、参保范围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我校(含通达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照本办法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不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不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

2010年前入学的大学生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四、筹资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

和政府共同分担。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人〃年,同级财政补助120元/人〃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的大学生,凭低保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生处、医保办送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合格后,由同级财政补助参保费用。

五、参保方式

每年在新学年开学时,由学校统一组织和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一)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学校每年在新生入学后至当年9月底前,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并登记造册,统一到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办理《南京市民卡》。

(二)缴费时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按学年缴费,每学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保障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三)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统一组织代收代缴。不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须经本人签字确认,未成年(不满18周岁)大学生须其家长签字确认,不参加者,在校期间不再享受任何医疗保障待遇,大学生个人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由本人及其家庭承担。

(四)续保管理。按照市医保中心规定,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后,应在每学年9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缴费续保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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