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27号《关于维持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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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11]27号

关于切实做好铁路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五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 为切实做好铁路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维稳工作责任

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维护稳定的主体单位,要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设计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调查,深入细致地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掌握沿线情况,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损坏、污染、扰动等问题,应制定防范措施,合理计列相关费用。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创建标准化工地,做到文明施工;降低机械振动干扰,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防止噪声扰民,防止施工扬尘影响环境,保护农村道路,依据设计文件做好对地方环保、水保、水利设施的保护和毁坏恢复工作。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落实赔偿及修复责任。

设计中未予明确,但在施工中必须发生的合理费用,按照变更设计程序办理。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毁

或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损坏赔偿费用承担原则存在分歧时,由施工单位先行垫付赔偿,不得因纠纷拖延对受损单位或个人的赔偿。 二、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1.征地拆迁补偿单价应执行省级政府统一的补偿标准或综合区片价,或经省级政府批准相关补偿标准。已批概算标准低于以上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以上标准的情况下进行补偿,同时上报变更设计。特殊情况可根据地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或采用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的市场评估价,但须报铁道部批准后执行。建设单位应及时分阶段清理征地拆迁费用并报部审批。征地拆迁管理费原则上按照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总额的2%控制,个别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费确有不足的另行研究处理。设计单位应详细调查征地拆迁数量,据实在概算中计列征拆费用。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引进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征地拆迁全过程进行审价和监督。已开工项目中未引进审价机构的,在征地拆迁工作基本完成时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征地拆迁工作发生的费用进行审价,出具审价报告。

2.因环保原因需要扩大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集中住宅等)拆迂范围的,应优先采用工程措施。采取工程措施无法满足要求,功能置换或置换补

偿成本过高时,方可考虑房屋搬迁。因铁路施工造成房屋受损的补偿,距铁路线路外轨30米以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30米及以外由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地方政府处理,费用纳入征地拆迂补偿范围。因铁路施工造成道路破坏的,县级及以上道路修复费用,建设单位商地方政府,由地方公路部门按规定修复;县级以下道路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因铁路施工造成居民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等引起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后纳入征地拆迁补偿费范围。

3.建设单位应按铁路工程验工计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拨付的,原则上按季度 (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费用,报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征地拆迁款由地方政府拨付的,原则上按季度 (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费用,报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后支付费用。 三、依法合规取得建设用地

建设单位在取得部分工程先行用地或全部用地批复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控制性单体工程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先行用地批准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正式用地手续,开通后6个月内完成正式用地使用证办理。建设单位要做好施工组织优化工作,尽量少占耕地。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确

保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四、妥善处置地方阻工、强买强卖、强行分包等问题 建设各方要要通过深入、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项目建设的意义。对一些人过分的要求,要依据政策及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对工程建设的理解、谅解和支持。要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杜绝野蛮拆迁和野蛮施工。要与地方政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对强行分包、强买强卖、“漫天要价”、恶意索要“过路费\、“保护费\、“协调费\等不法行为,要依靠当地政府,通过正当途径运用法律武器予以解决。问题解决前,该停工要坚决停工,不得采用非法和过激手段进行处理,决不允许因为抢工期影响铁路建设稳定。发生群体性事件后,要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事态及时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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