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督检查程序

更新时间:2023-10-31 01:3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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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程序

(1)立案。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先立案并发出《价格检查通知书》。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分管局长审批,《价格检查通知书》应注明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及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2)调查取证。价格检查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显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中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概况;价格违法事实;与价格违法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的价格法规、规章、文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制作《检查登记表》(含明细表)、《调查询问笔录》、《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等表格,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3)第一次集体审议。办案人员提交案卷材料交集体审理小组进行初审,审议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与价格违法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凿、完备;②价格违法金额的计算是否科学、正确;③价格违法事实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性文件是否恰当;④案卷文书是否规范、齐全。集体审议程序为:①办案人员汇报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②审议人员对办案人员汇报的情况发表意见;③主持人在总结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次集体审议结论。

(4)陈述申辩、听证。办案人员根据第一次集体审议结论,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

对符合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组织听证。

(5)第二次集体审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内容,对价格违法案件进行第二次集体审议。第二次集体审议主持人、参加人员、审议程序同第一次集体审议。办案人员根据第二次集体审议结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6)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由检查人员负责督促执行,超过六十天未发生复议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检查所会同法制办送交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与备案。符合结案条件的案卷由检查分局整理、装订、归档保管;按照规定要求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由检查所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办案程序 (1)简易程序:

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以下罚款,检查人员可以当场发出处罚决定书。 ②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③当场处罚必须使用“价格检查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检查专用法律文书。 (2)一般程序:

①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人对有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当增设听证程序。

②案件承办人必须对价格违法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事实情况和证据进行认真收集,取得全面证据材料,并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由被查单位(个人)签名,加盖公章。

③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案件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请被询问人签名。

④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整个案件的查证事实,制作“价格检查登记表”,由被查单位(人)签名、盖章。

⑤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所有取证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案件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并写出书面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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