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7-10 16: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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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总财〔2016〕11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这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部企业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铁路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范围和主要政策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适用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铁路单位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新增试点服务)等营业税应税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铁路单位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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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实施营改增主要政策
1.铁路企业主要适用政策。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扩大试点范围,所有原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行业适用11%税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维持17%税率不变,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四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铁路单位接受新增试点服务所含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以下项目除外: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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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建筑服务主要适用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以及为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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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当期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3.房地产企业主要适用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4月30日前自行开发的不动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4月30日后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主要适用政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税目,税率为11%,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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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旅游企业主要适用政策。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适用税率6%。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6.餐饮住宿服务主要适用政策。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适用税率6%。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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