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周法律诊所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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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学案例

案件情况

张应明,男,1954年4月30日出生,系陕西省凤翔县某村村民,住该村。

张应明长期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打骂妻子,限制妻子外出,有时还在妻子外出时对其进行跟踪。但均查无实据。搞得村里人与张及其家人关系非常紧张,不敢接触。2005年12月21日凌晨2点,张应明携带预先准备好的菜刀、包装编织袋、绳索等物,潜入村民李经伟家中,将处于熟睡中的李经纬用菜刀砍死。其后,张应明又潜入村民刘建家,挥刀欲砍刘时,刘惊醒并惊醒反抗,慌乱中,张应明用刀砍伤了刘的妻子袁小清、儿子刘小建后逃跑。

经过公安机关的通缉、围捕,最终于2005年12月26日在深山中将张抓获。 2006年4月1日,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询问证人笔录

询问时间:2005年12月21日早晨7时 询问地点:陕西省凤翔县某某镇派出所 询问人:张某丁 记录人:王×× 被询问人:刘建

问:你怎么知道是张应明砍伤的?诱供 答:因为我看到了。

问:把你妻子砍成怎样了?

答:砍成重伤了,已经不省人事,正在医院抢救。 问:还有谁受伤了? 答:我儿子也受伤了? 问:伤情如何?

答:轻伤。不符合客观情况,农民一般不具备这么高的专业素质,能在短时间内判断伤情轻重。

询问证人笔录

询问时间:2005年12月21日早晨7时(与上一份询问笔录竟然是同时间,同一个人进行的,违反证据询问个别进行的规则)

询问地点:陕西省凤翔县某某镇派出所 询问人:张某丁 记录人:张某丁 被询问人:李林

问:你怎么知道李经伟是被张应明杀死的?

答:我看见的。

问:你把当时的情况说说。

答:昨天晚上我打牌特别晚才回家,在路过李经伟家门口时,我见他们家没有关门,我就走进去了,结果看到了张应明用一把匕首向李经伟桶去,李经伟当时就没命了。我看到张应明特别凶的样子,怕他砍我,我就跑了,不敢吱声。

讯问笔录作为辩方要认可此份证据的效力

讯问时间:2005年12月26日凌晨3时 讯问地点:陕西省凤翔县某某镇派出所 讯问人:张某丁 记录人:王×× 被讯问人:张应明

问:你是怎么把几个人给砍了的?

答:我没有砍,是他们应该死,这是报应。 问:你说说李经伟是怎么被砍死的?

答:因为他欺负我老婆,所以我想教训他。结果那天我去他家时,用刀吓他,不知怎么就把他弄伤了。不是我砍伤的,他本身就有病,是病死的。

问:你是怎么在刘建家行凶的? 答:我没有行凶,是刘建在行凶,我知道他们夫妻关系不好,那天我本来是去教训刘建,结果没有教训成,反被他打了。而且我砍他老婆和孩子都是在与刘建抢刀的过程中,刘建伤着的,不是我伤的。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医院(鉴定资格有问题)诊断证明

患者袁小清因被人砍伤,于2005年12月21日送入我院抢救治疗,于2006年2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特此证明。

医师:×××(签名) 2006年3月31日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人犯张应明被公安机关带到我院门诊,经值班医师检查,认为张应明精神正常,没有精神病。

特此证明。

医师:×××(签名) 2006年3月31日

陕西省凤翔县公安局尸体解剖报告

解剖时间:2005年12月21日 解剖地点:县医院

解剖所见:死者李经纬的尸表未见明显伤痕和异常,仅在腹部看到有一长15厘米的伤口,很深缺乏具体数据。根据医院病历记载,伤及死者肝脏。这只是尸检,没有解剖。

鉴定结论:死者李经纬系被人用单刃锐器砍伤致死。

法医:×××(签名)

2006年3月31日前后时间不对应

陕西省凤翔县公安局验伤报告

验伤时间:2006年2月19日

病历摘要:2005-12-21,患者左手被人砍伤,砍下部分找不到,缝合伤口。 验伤所见:被鉴定人刘小建左手末节缺如,残端可见明显的缝合痕。 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刘小建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医:×××(签名)

2006年2月30日(没有此日,伪造)

陕西省公安厅验伤报告

验伤时间:2006年4月29日

病历摘要:2005-12-21,患者左手被人砍伤,砍下部分找不到,缝合伤口。 验伤所见:被鉴定人刘小建左手食指末节缺如,残端可见明显的缝合痕。 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刘小建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医:×××(签名) 2006年5月10日

陕西省凤翔县公安局尸体解剖(事实上没有解剖)报告

解剖时间:2006年2月1日 解剖地点:县医院

解剖所见:死者袁小清的右手及右前臂可见多出缝合伤痕,腹部有一长20厘米的手术切口疤痕(不一定是砍伤的伤口,可能是生孩子的伤口等)。根据医院病历记载,伤及死者脾脏。

鉴定结论:死者袁小清系被人用单刃锐器砍伤致死。(结论与事实没有必然联系)

法医:×××(签名)

2006年3月31日鉴定时间太久

陕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

检验日期:2005年12月24××日

检查所见:送检的物品为一单刃长形的砍器,重2kg,刃锐利。刀上可以检见较多血迹,经DNA检验,可以确认该刀上所留血迹与送检的A、B、C样本的遗传学特征相符。

(A样本系袁小清所留,B样本系李经纬所留,C样本系刘小建所留,)

检验人:×××(法医师) 复核人:×××(副主任法医师)

陕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作为辩方要认可此份证据的效力以及上一

份证据的效力)

检验日期:2005年12月24日

检查所见:送检的物品为一单刃长形的砍器,带刃部分为铁质,刀柄为木质,重2kg,刃锐利。刀上可以检见较多血迹。木质刀柄上发现3枚指纹,其中两枚模糊,无法辨认具体指纹特征,一枚指纹较清晰,经比对,与送检的A的指纹一致。

(A样本系刘建所留)

检验人:×××(工程师) 复核人:×××(工程师)

辨认笔录

辨认时间:2005年12月23日 辨认地点:县公安局 辨认物:“12·21”案发现场收集到的包装编织袋1个。 辨认人:周淑慧(张应明的妻子)

问:你能确认该编织袋是你们家的吗?(违反刑诉法规定)辨认实物要5个及以上一起辨认,才能有效。所以这份证据无效。

答:可以。 问:为什么?

答:因为我们家一直用这种编织袋。 问:为什么这么确定,有没有可能认错? 答:不会,我记得很清楚,我们家用的这种编织袋都是装化肥的,我们家的化肥都是“月亮”牌的。

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收集的证据

询问证人笔录

询问时间:2006年4月10日中午12时询问地点:陕西省凤翔县××村 询问人:张三林 记录人:钱宁 被询问人:张心,张白顺,张应文(还是违反了单独询问证人的原则,所以证据不合法,无效)

问:你们觉得张应明这人正常吗?

答:不正常。他有病,平时老怀疑他老婆有外遇,其实没有。 问:你们知道他有什么毛病吗?

答:知道,但不是特别清楚,好像在县医院诊断过,好像是神经病。

询问证人笔录(和上一份证据的问题相似)

询问时间:2006年4月10日中午12时 询问地点:陕西省凤翔县××村张应明家中 询问人:张三林 记录人:钱宁

被询问人:周淑慧(张应明的妻子)

问:你们觉得张应明这人正常吗?

答:不正常。他有病,平时老怀疑我有外遇,其实没有。 问:你带他去看过病没有? 问:去过,在县医院。 问:医师怎么诊断?

答:说是神经症,我好像还有病历。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医院病历

2000-06-12

主诉:患者诉睡眠不好,多梦,烦躁,总想打人

现病史:家族中无精神病史,近期睡眠不好,多梦,烦躁,总有要想打人的冲动,能够控制。

检查:躯体检查未见异常,精神检查亦未发现异常。 印象:神经症。

教学设计

教学目的

1. 让学生学会审查和运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 2. 让学生学会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

教学路径

1. 老师简单介绍:(1)刑事案件的案件特点、证据特点;(2)刑事案件证据质证要求;(3)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基本办案思路。(时间:20)

2. 老师介绍案件材料,主要演示证据材料。(时间:20) 3. 老师回答学生对案件材料提出的疑问。(时间:5)

4. 将学生分两组(控方、辩方)对本案的证据进行审查、讨论。(时间:10)

5. 两组同学分别派代表1名进行控辩体验。同时分别指定两名观察员(时间:10) 6. 老师总结(时间:25)

学生控辩体验选题

主要针对一两个小的点进行控辩体验: (1)被告人是否应当进行精神病鉴定;

(2)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分别质证(可以列举1~2项证据质证); (3)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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