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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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382 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

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

第五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具有IT 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IT 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 专业知识。学历、职称

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 4 年;

2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 2 年;

3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 1 年。

(三)近两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至少有

2 项合同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

2 、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 万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 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 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七条高级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获得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 3 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

(三)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 3 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至少有 1 项合同额在1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 的系统集成项目;

2、系统集成项目总额3000 万以上,其中至少 2 项合同额在500 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 的系统集成项目第八条资深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资深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获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 5 年;

(三)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在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过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经历;

(五)近 5 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并且具有组织管理大规模复杂系统集成项目的经验,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至少有

2 项合同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 的系统集成项目;

2 、至少有 4 项合同额在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 的系统集成项目。第三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及执业范围

第九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对系统集成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规定的应由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第十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实施队伍;

(二)组织制订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方案,协调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实施相关的人力、设备等资源;

(三)协调系统集成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

(四)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按其资质条件可分别承担下列相应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一)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800 万元以下(含800 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在高级项目经理的指导下可承担合同额1500 万元以下(含1500 万)的系统集成项目。

(二)高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5000 万以下(含5000 万)的系统集成项目。

(三)资深项目经理可承担各种规模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四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经由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的统一培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

(二)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从事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和审批,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颁发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信息产业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审查,审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第十五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合格证起两年内未获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培训合格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每两年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信息产业部资

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

第十八条一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或"不在岗"者,降低其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者,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申请资质,具体申请方法按本办法的第四章办理。

逾期不参加年审者,视为自动放弃资质。

第十九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达到更高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具体升级办法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当聘任具有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并给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相应的待遇。具体聘任方式及待遇由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四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取消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降低资质等级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被取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 年10 月 1 日起实行。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pg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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