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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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为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6、7的产品。本细则所称维修是指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整机性能的恢复性修理(整车厂修)。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修用于中国铁路使用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应当经铁道部许可,取得相应型号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维修合格证(以下简称维修合格证)。

任何企业不得使用未取得维修合格证的企业维修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

第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维修合格证申请的审查及对被许可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申请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修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2)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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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修样车通过相关试验; (三)通过维修技术审查;

(四)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五)具有能够保证维修质量的相应工作人员,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六)具有能够保证产品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加工设备、工艺装备;

(七)具有能够保证产品维修质量的检验、试验手段; (八)具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 (九)具有完备的技术文件和保证持续维修的能力; (十)申请人或主要投资方已生产或维修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十一)有完善的用户服务体系;

(十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维修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1); (四)维修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2);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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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维修场地、设备等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 (七)产品修理技术规范; (八)总成维修资质材料;

(九)申请人或主要投资方已生产或维修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的使用报告;

(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同时申请多种产品的维修合格证,且产品在同一场地维修,《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可仅提供一份。

申请人同时进行同类多种产品维修合格证的申请,且产品在同一场地维修,“维修技术准备报告”可只提供一份,但在报告中应明示对各种产品有差异的专项准备。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七条 铁道部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后,运输局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及维修现场进行审查,对维修技术报告可聘请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维修样车的型式试验,并将相应结论提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同时申请多种产品的维修合格证,且产品在同一场地维修,维修现场审查可集中一次进行。

第八条 申请企业在6个月内多次申请同类产品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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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如企业综合维修条件无变化,从第二次申请起,《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可不提供,也可不再对企业维修现场进行审查。维修生产条件有变化的,仅对变化部分做出文字说明即可,铁道部视变化情况,确定对企业现场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型式试验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由铁道部认可的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第十条 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编制试验、考核大纲,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报运输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该大纲应包括不同阶段、不同场地应进行的检测项目,特别是应明示进入国家铁路试验、考核前必须检测合格的项目。

应进入国家铁路试验的项目,由申请人凭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通知书》按试验和考核大纲要求联系试验场地。

专业技术机构应按大纲内容逐项监督实施,以确保型式试验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结果的真实性,对所做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轨道车辆型式试验主要项目:结构、机械性能检查,电气设备性能检查与试验,构造速度,在平直线路上、满载时紧急制动距离,整车结构安全、制动、运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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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单机制动距离、基本阻力、牵引性能、起动和加速性能试验)等。

第十二条 大型养路机械型式试验的主要项目包括:基础结构、动力传动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气动系统、电气系统等检查;作业性能测试;运行性能、制动距离等。

第十三条 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型式试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四条 铁道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维修合格证书。维修合格证编号原则为:####000-XX**,####—为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编号,000—为同类型不同型号顺序号,XX—为获证人缩写拼音字母(可多位),**-为申请人已获得同类型维修合格证顺序号。

维修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在维修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内,维修企业必须在产品前端外侧和产品履历书内标明维修合格证的有效期和编号。

第十六条 经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维修条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再次提出同一申请的不予受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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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维修出厂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铁道部验收合格。

整机安全性能、运行性能、制动性能和有精度要求的作业性能应达到新造车性能;重要零部件和主要系统性能达到相关标准规定。

第十八条 取得维修合格证的企业停止维修相关产品3年以上重新维修时,应重新申请维修合格证。

第十九条 在维修合格证有效期内,被许可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在变更后3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维修合格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维修合格证有效期满,企业继续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提出延期申请的企业,应当提交原维修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在维修合格证有效期内,企业维修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可能影响行车安全或作业性能的,应当及时向铁道部提出申请,铁道部运输局将依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二条 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取得维修合格证的企业从事维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产品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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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检测,对维修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企业报送企业情况、维修技术报告等材料。被许可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维修质量稳定合格,并于每年年底向铁道部运输局提交年度质量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被许可人暂停维修业务,并限期整改:

(一)维修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能符合申请要求的; (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四)维修设施、设备、工艺不能保证维修质量的; (五)检验、试验手段不能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 (六)维修产品与技术条件符合性不满足要求的; (七)其他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维修合格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将撤销维修许可:

(一)因产品质量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影响,经查属维修责任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维修合格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维修合格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合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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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取得维修合格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将注销维修许可:

(一)被许可企业不再维修该产品的;

(二)维修合格证有效期已过,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三)被许可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维修许可被撤销的; (五)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许可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运输局组织专家评审时所聘专家从相关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专家评审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审查结束后,相关资料必须交回。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机构对获悉的技术资料,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利用获悉的保密技术资料从事相应的设计、制造、维修工作,不得与申请人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2、 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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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申请企业: (盖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联 系 人: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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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1.本表应用计算机制作,可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

2.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型号、名称应与“型号合格证”中的表述一致。 4.“五、生产基础设施”指基本固定的厂房、行车类设施。 5.“七、主要工装”中 ,有型号的请写明。

6.“五”、“六”、“七”、“八”中“位置”列,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属外包方的填“外包”。

7.表中下述几处内容,说明的是填写范围,申请企业填表时应填写企业的实际情况。

①“五、生产基础设施”中“生产基础设施”列; ②“六、主要生产设备”中“设备型号、名称”列;

③“七、主要工装”中“工装名称”列;

④“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中“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列。

8.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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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概况 (中文) 名 称 (英文或拼音缩写)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电子邮箱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职 务 邮 编 营业执照编号、有效期、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隶属关系 □ 国有 □ 集体 □ 个体 □ 股份制 □ 合作 □ 其他 企业性质 □ 合资 □ 独资 □ 台资 行业类别 固定资产 员工总数 近3年年生产产值: 生产、维修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品种和历史、主要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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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务 职称 从事本职务 连续年限 三、质量管理状况 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 覆盖产品范围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管理者代表 质量管理部门 专职从事 质量管理人数 证书有效期 职 务 体系覆盖 员工总数 质量体系描述(附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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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验人员、技术工人数量 级别 初级 中级 高级 五、生产基础设施 序号 1 生产基础设施 厂房应满足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整机和总成维修的需要,具有解体、清洗、装配、焊接、组装、涂装和检测的车间或场所。 2 起吊能力满足生产需要,组装车间应具备双梁桥式起重机和顶升设备。 3 4 有足够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解体和装配车间有地沟。 维修具有液压装置的产品,要具备无尘、无烟、干燥的液压系统专用检测、安装场所。 5 6 具有防尘、保温、湿度控制的专用涂装车间。 具备专用铁路线路,并与铁路正线连通。具备申证产品要求的调试线路、性能试验线路和出厂前例行运行试验线路。 7 材料、配件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区域,满足相关规定的贮存条件和具有完备的防护措施。 8 具备必需的转运设备(如移车台、货车、叉车等)。 所在工序 位置 技术人员 检验、计量人员 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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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生产设备 序号 1 设备型号、名称 原材料设备:材料预处理设备、下料设备、材料校正设备等。 2 3 切削加工设备。 焊接设备:气体保护焊设备、埋弧焊设备、焊接变位器等。 4 5 清洗设备:硬管清洗设备、零件清洗设备等。 液压、气动系统生产设备:钢管卡套预扣机、胶管剥胶机、软管扣压设备、精细滤油设备等。 6 7 轮对加工、压装设备 结构件校正设备 规格 用途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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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工装 序号 1 2 3 4 工装名称 软(硬)管路制作模具。 各类拆卸工装。 重要总成组装对位工装。 整机组装对位工装。 用途 使用工序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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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 序号 1 2 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 重要箱体零件精度检验设备。 焊缝无损检测设备(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裂纹深度测量等)。 3 4 重要结构件精度检验设备。 重要零部件试验台,包括: 制动机试验台、轮对台架试验台、油压减振器试验台等。 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还应具有发动机试验台、液力变矩动力换档齿轮箱测试台(仪)、齿轮箱试验装置等。 大型养路机械还应具有多功能液压试验台、传感器试验台、工作装置试验台等。 运行性能检测仪器,包括: 三维加速度及平稳性指标仪、红外线测温仪、雷达测速仪、测距仪等。 其他整机性能检测设备,包括: 淋雨试验装置、限界检测、噪声测试、超声波测漏仪、对有精度要求作业性能的检测专用设备等。 用途 使用工序 位置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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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供方清单 序号 供方 供方质量体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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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用户服务机构、用户服务程序和用户服务人员基本情况 用户服务机构 用户服务机构职 能 用户服务(含培训)程序、内容说明: 专职用户服务人员数量

十一、近3年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质量情况(自述和用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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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产品名称型号: 申证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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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1.可用电子计算机制作。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

2.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型号、名称应与“型号合格证”中的表述一致。

4.“七、与产品修理有关的生产基础设施”指基本固定的厂房、行车类设施。

5.“九、与产品修理相关的主要工装”中 ,有型号的请写明。

6. “七”、“八” 、“九”、“十”中“位置”列,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属外包方的填“外包”。

7. 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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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供方清单和外包项目 序号

外包项目 供方 供方质量体系情况 31

十二、维修生产能力分析

32

十三、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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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产品外形照片 二、产品性能简述

三、产品修理中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含经铁路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和确认的企业标准);

四、产品维修质量控制重点 五、产品技术文件:

⑴ 各种清单:整机零部件清单;整机产品图样清单;技术标准清单。 ⑵ 产品整机外形图,车架、转向架、动力传动系统、工作装置、控制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气动系统、制动系统等重要结构件和系统的生产用总图。

⑶ 重要零部件、系统和整机维修检验标准、检验规则(型式试验大纲)。 六、产品维修过程中执行的质量体系文件 七、与产品修理有关的生产基础设施 八、与产品修理相关的主要生产设备 九、与产品修理相关的主要工装

十、与产品修理相关的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 十一、主要供方清单和外包项目 十二、维修生产能力分析 十三、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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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外形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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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性能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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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修理中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含经铁路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和确认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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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维修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对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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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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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维修过程中执行的质量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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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产品修理有关的生产基础设施 序号 1 生产基础设施 厂房应满足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整机和总成维修的需要,具有解体、清洗、装配、焊接、组装、涂装和检测的车间或场所。 2 起吊能力满足申证产品维修需要;组装车间应具备双梁桥式起重机和顶升设备。 3 4 有足够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解体和装配车间有地沟。 维修具有液压装置的产品,要具备无尘、无烟、干燥的液压系统专用检测、安装场所。 5 6 具有防尘、保温、湿度控制的专用涂装车间。 具备专用铁路线路,并与铁路正线连通;具备产品要求的调试线路、性能试验线路和出厂前例行运行试验线路。 7 材料、配件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区域,满足相关规定的贮存条件和防护措施。 8 具备必需的转运设备(如移车台、货车、叉车等)。

所在工序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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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产品修理相关的主要生产设备 序号 1 设备型号、名称 原材料设备:材料预处理设备、下料设备、材料校正设备等。 2 3 切削加工设备。 焊接设备:气体保护焊设备、埋弧焊设备、焊接变位器等。 4 清洗设备:硬管清洗设备、零件清洗设备等。 5 液压、气动系统生产设备:钢管卡套预扣机、胶管剥胶机、软管扣压设备、精细滤油设备等。 6 7 8 轮对加工、压装设备 结构件校正设备 规格 用途 位置 九、与产品修理相关的主要工装 序号 1 2 3 4 5 6 各类拆卸工装 软(硬)管路制作模具 重要总成组装对位工装 整机组装对位工装 工装名称 用途 使用工序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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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与产品修理相关的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 序号 1 2 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 重要箱体零件精度检验设备 焊缝无损检测设备(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裂纹深度测量等) 3 4 重要结构件精度检验设备 重要零部件试验台,包括: 制动机试验台、轮对台架试验台、油压减振器试验台等。 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还应具有发动机试验台、液力变矩动力换档齿轮箱测试台(仪)、齿轮箱试验装置等。 大型养路机械还应具有多功能液压试验台、传感器试验台、工作装置试验台等。 运行性能检测仪器,包括: 三维加速度及平稳性指标仪、红外线测温仪、雷达测速仪、测距仪等。 其他整机性能检测设备,包括: 淋雨试验装置、限界检测、噪声测试、超声波测漏仪、对有精度要求作业性能的检测专用设备等。 用途 使用工序 位置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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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p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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