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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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Ⅰ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

资质证照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资格证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 资格证 (放炮员、装运车辆 司机、电工、焊工 等)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 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全生产管理人员 及人员 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 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安全员 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及各部门、各 及各部门、各岗位职 岗位职责 责 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灰窑作业操作规程; 边坡作业操作规程; 矿山用电操作规程;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装运作业规程; 主要机械设备(钻车 、挖掘机、装载机、 凿岩机、排水泵、变 压器等)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 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 制度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 危害预防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 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 理制度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 使用制度 值班制度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值班制度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三同时”安全管理 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 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 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理人员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 录

基础管理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 排查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 管理

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 案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 案 设备实施维修保养记 录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设备实施维修保养记录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 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产管理协议 协议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录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 案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物资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 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 操作规程

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危害申报 危害申报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 度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 况

开采形式

设备设施

基本条件 配备符合要标准的设 备设施

备设施

设备设施

基本条件 配备符合要标准的设 备设施

爆破设计

安全环境

安全环境

劳动防护

劳动防护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

场所环境

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

防洪、防汛措施

防洪、防汛措施 专职爆破 爆破条件

爆炸作业场所

爆破安全规程 爆炸物品使用情况 爆炸物品储存条件

应急照明 消防安全

应急照明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与器材 消防设施与器材 应急照明 挡板 绝缘胶垫铺设 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 持证上岗(低压证) 门窗的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

金属框架接地

现场管理 配电箱、柜 漏电保护是否齐全、 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用电安全

现场管理

用电安全 电气线路敷设

配电箱、柜1米范围 内不应有物品遮挡 一般环境下布线 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插座 使用要求 电源线、电源插头

定期检查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 电源导线及连接 露天防护措施

固定用电设备

接地保护

使用期限 临时用电 漏电保护装置 线路敷设

用电安全

行灯的安全保护措施 临时照明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 具的安全保护措施 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作业环境

作业环境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运输及装卸作业

运输及装卸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 岗 “三违”行为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三违”行为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 《非煤矿矿山企业 印件等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8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 《非煤矿矿山企业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2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等文件、资料。 施办法》第8条 《北京市非煤矿山 非煤矿山企业每年应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1次安全评估,每三年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1次安全评价。 (试行)》第16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20 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 条 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 安全生产法》第23 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 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 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全管理条例》第3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条 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备案。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 《安全生产法》第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 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九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 《安全生产法》第 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17条 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 《北京市安全生产 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条例》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安全生产法》第 程。 17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二)负责安全生产 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参 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 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教育和培训 工作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 责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 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职业病防治法》第

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 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 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 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 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 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 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建立台账(三)设备的检 查、检测、维护、保养(四)设备的安全措施。 员工职业卫生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 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一)部门职责(二)作业种类(三)作业安全措施(四)人员培训 《北京市安全生产 (一)部门职责(二)防雷、防静电相关场所(三)安全措施(四)定 条例》第15条 期检测 (一)员工培训(二)危险识别(三)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四)作业 场所安全措施(五)用电部门及人员职责 (一)部门职责(二)安全防护的范围(三)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 他用。 建立值班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本单位值班的部门和岗位; (二)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三)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 程序和要求;(四)明确值班人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 (五)明确值班记录要求。 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投产。 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 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 测、检查档案。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建立并执行爆破管理制度,有防止危及 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 《生产经营单位安 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 全培训规定》第6 任职。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 条(第9条)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 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主要内容包括: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 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学时。)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 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 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第 16.17.18条(第1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 3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 条例》第12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 条例》第18条

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

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 《北京市安全生产 规定的期限保存 条例》第31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 督管理规定》(国 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家安监总局1号 令) 《北京市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条例》第15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 《北京市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 条例》第15条 查。 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 《北京市安全生产 时间、人员等内容。 条例》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 《北京市安全生产 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条例》第61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 《北京市安全生产 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 条例》第34条 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3条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包括下列内容:(一)应

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北京市非煤矿山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五)应急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经费 (试行)》第31条 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 19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 2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 《北京市安全生产 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 条例》第60条 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 《北京市非煤矿山 备;没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试行)》第30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治法》第

矿山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 《安全生产法》第 正常运转。 69条 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 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 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 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 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 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 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 19条,《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 24条;《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 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 14条,《作业场所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 办法》

第8条

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 职业病防治法》第 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 33条 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主要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 资料;(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五)职 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 料;(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 档案;(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 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十一)职业病病 人档案; (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 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排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 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 实列支。 露天开采应当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式开采,高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严禁掏采。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 作面4米以上。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小型露天采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 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 分层高度不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 岩体的稳定性确定,最大不得超过60度。 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 出具的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并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技 术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 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 条例》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42条

《北京市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试行)》第18条 《北京市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试行)》第18条 《北京市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试行)》第26条

《北京市非煤矿山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矿石粉碎机、矿石转载平台、矿石溜井等地点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防护设施 , 防止从业人员误入。 (试行)》第20条 《北京市非煤矿山 矿山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试行)》第26条 《北京市非煤矿山 在临近最终边坡爆破时,应采用控制爆破减振。临近最终边坡的采掘作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业,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运输、清扫平台。 (试行)》第18条 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坡面上的浮石和平台上的疏松岩石,并 《北京市非煤矿山 明确部门或人员进行验收。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班前应对边坡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后要及时检查。 (试行)》第18条 非煤矿山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北京市非煤矿山 品 ,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防手套、眼护具、 (试行)》第14条 防毒护具、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等。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警 《北京市非煤矿山 示标志和矿山安全标志。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试行)》第25条 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 《北京市非煤矿山 修,并建立技术档案。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试行)》第28条 《北京市非煤矿山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防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试行)》第18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 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北京市非煤矿山 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6722)规定。 (试行)》第18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登记制度要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 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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