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2007】139号

更新时间:2023-05-19 02:3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司法鉴定 收费 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临时标准的批复

2006-07-06鲁价费发[2006]139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制定<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的请示》(鲁司[2006]25号)收悉。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我省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收费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限于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按照“谁鉴定谁收费”的原则收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代收费或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收案并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每项业务收费的具体数额,要在《委托受理协议》中注明,收费后要向委托人出具税务发票。 四、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和特殊项目检查费,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 五、司法鉴定机构因自己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退还部分或全部预收的费用。 六、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市可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适合当地的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各司法鉴定机构持准予设立登记的批件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方可实施收费。

七、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国家正式收费标准出台,本标准即行停止执行。

附件: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临时标准。

1

司法鉴定 收费 标准

附件:

2

司法鉴定 收费 标准

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on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