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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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

管理制度汇编

(初稿)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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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 1、第一章 总则/1

2、第二章 场容场貌管理制度/2 3、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4、第四章 消防管理制度/8

5、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管理制度/9 6、第六章 治安综合管理/10 7、第七章 民工工资管理制度/12 第二部分 项目质量管理办法/13 1、第一章 总则/13

2、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质量管理/14 3、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15 4、第四章 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18 5、第五章 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19 6、第六章 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20

第三部分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办法/23 1、第一章 总则/23 2、第二章 目标/24

3、第三章 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25 4、第四章 各层次职责/26 5、第五章 安全检查实施方案/28 第四部分 项目综合考核实施细则/29 1、第一章 总则/29

2、第二章 考核实施细则/29 第五部分 设备材料/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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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概述/31

2、第二章 乙供材料看样定板范围/31 3、第三章 材料看样定板程序/31 第六部分 设计文件有效性确认/34

第七部分 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办法/34 1、第一章 总则/34

2、第二章 合同变更审批原则/37

3、第三章 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及程序/37 4、第四章 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规定/45 5、第五章 附则/46 6、第六章 附表/46 第八部分 工程资料管理/48 第九部分 工程验收与移交/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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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为切实做好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和保护环境、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工程最终实现省样板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1.2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本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 1.3一切与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贯彻执行本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服从项目代建单位的统一指挥。

1.4施工承包单位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理单位协调各参建单位实施本办法;代建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实施。

1.5各参建单位必须落实项目负责人抓好所承建部分的现场管理工作;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还要设置专责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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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使用。

3.5.76.4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在工作中进行任何调整和维修。 3.5.7中小型施工机具管理制度

3.5.7.1施工机具进场前应办理委托,经过安全检查,进场机具应具有检验合格证。

3.5.7.2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范》。

3.5.7.3施工机具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并做好保护接(零)地,装拆、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5.7.4机械不得带病运转,严禁违章操作。

3.5.7.5露天作业的施工机具应有防尘、防雨措施。露天场所、潮湿场所严禁使用1类手持电动工具。

3.6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m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 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

3.7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爆易燃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

3.8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

3.9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组织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措施迅速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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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管理制度

4.1 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执行,参建本项目的各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管理。搞好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健全自身经理部的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落实公安消防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4.2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消防方案,经监理公司审批后严格按方案执行。参建本项目各施工单位针对自身施工范围特点编制消防措施呈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

4.3现场必须有满足消防车出入和行驶的道路,还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火灾易发区域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可设吸烟室。

4.4施工现场的通道、消防出入口、紧急疏散楼道等,均要有明显标志或指示牌。

4.5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有落实完善的消防水源,应满足灭火要求(设置启动开关,水枪、水带要到位)。

4.6参建单位动焊前必须办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7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参建单位按规定配备消防检查员,不准在施工现场流动吸烟,地上不能有烟头。

4.8对消防隐患参建单位要限时落实整改,要遵守其他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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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5.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根据ISO14000—1996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在充分识别环境因素的基础上,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绿色生产”。

5.2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或不得把这些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5.3淤泥、渣土必须在指定地点堆放,每日进行清理。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弃物应采用密闭式串筒或其他措施清理搬运。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止尘土飞扬、洒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施工现场要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污水必须进行处理。余泥排放要办理许可证手续,不得雇请无牌证车辆运输。

5.4参建单位在进行桩岩爆破施工作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规定申请批准,还要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受影响范围的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张贴安民告示,取得理解和配合;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5.5夜间施工要经许可(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并作好防噪音、灯光等扰民措施)。

5.6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应由代建单位在施工前通知承包人,标出位置,加以保护。施工时发现历史文物、古迹、爆炸物、地下线管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5.7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标志。

5.8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 5.9厨房管理制度

5.9.1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领取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防疫站核发的有效健康证和岗位培训证,设“卫生管理制度牌”,以上证件和制度牌用相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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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贴并张挂在当眼位置。

5.9.2炊事员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口罩、帽、白色工作服。

5.9.3防止生、熟交叉污染,必须设置生、熟食品专用砧板、刀具、容器。生熟食品不得使用有色塑料盆盛装,并且有生熟用具的明显标志。要严格分开使用。成品、半成品、原料要分开,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

5.9.4必须做好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用冰箱24小时保留食堂供餐饭菜样品(每种不小于50克并分隔存放)及登记工作。

5.9.5厨房外必须设置三级隔油池,污水经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水渠。 5.10施工现场必须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必须有防暑降温措施。

5.11卫生防疫

5.11.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医疗室。发现疫情必须及时向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5.11.2设置经培训的急救人员和落实急救措施。

5.11.3施工现场必须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5.11.4生活区必须设生活垃圾箱,严禁乱丢、乱吐。 5.11.5及时开展卫生防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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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治安综合管理

6.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部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治安联防和安全管理工作。

6.2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公共区域的保卫工作,各参建单位需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警卫,负责自我区域的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6.3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胸卡的制作、发放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施工人员由其所属单位统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交纳办卡工本费。胸卡办理后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岗。

6.4各参建单位必须对外来工、义务治安应急队进行培训教育。 6.5各参建单位必须健全产品保护制度和落实保护措施。

6.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围墙沿线配备充足照明,按要求安排值班巡逻。 6.7各参建单位须歇止失窃和工人斗殴事件发生,歇止扰民、纠纷投诉的发生。

6.8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其他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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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7.1为更好地保障参与本项目建设的作业人员权益,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16号)、《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意见》(黔建建发〔2012〕503号)等一系列清欠长效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7.2凡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单位企业,必须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7.3各参建单位必须按各单位薪酬支付管理制度发放工人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工程款纠纷为借口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

7.4对各参建单位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代建单位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将对其进行每次10000元以上的罚金。

7.5如参建单位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造成工地斗殴、闹事的,其工人工资将由代建单位先行垫付,并从工程款内扣除,同时代建单位将对其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金。如因民工工资问题而导致工程延误或停工或媒体曝光等不良影响的,代建单位有权视情节解除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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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凡参与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目标。

1.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责任制,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严格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等因素,积极推广应用可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新技术,对建设活动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1.3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所进行建设活动的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

1.4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各相关单位,所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质量管理等文件必须报监理审批后,交代建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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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质量管理

2.1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开工前办妥有关规划、施工许可和工程建设监督手续,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为顺利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2.2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作用,强化质量管理。

2.3在质量管理上,主要负责规划、勘察设计、新技术的应用;参加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参建单位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2.4坚持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业绩显著、信誉良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主要材料供应单位;坚持“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的材料设备;坚持样板先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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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3.1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法规及代建单位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内容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目标,确定与之匹配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等,并具有可操作性。

3.2监理单位必须协助代建单位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

3.3在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与所监理项目及标书相对应的项目监理架构,且必须保证满足工程质量管理需要。

3.4根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并把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3.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质量管理工作。

3.5.1熟识设计文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5.2协助代建单位分发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整理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文件。

3.5.3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5.4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要求对承建单位报送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复测检查,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3.5.5总监理工程师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内容,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审考核制度,并做出检查结论。

3.6施工过程的监理质量管理工作

3.6.1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方可实施。

3.6.2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据经审核同意后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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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方案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全程旁站。

3.6.3当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须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方可实施。

3.6.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3.6.5根据相关规定对材料送检试验室进行检核,确保试验室达到等级要求。 3.6.6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施工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验。 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要拒绝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并旁站监督该批不合格产品的离场工作。

3.6.7 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3.6.8 总监理工程师须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旁站。

3.6.9 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严格的现场检查。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要拒绝签认,并严禁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6.10对施工单位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按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

3.6.1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

3.6.1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执行,跟踪处理结果。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停工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前,必须向代建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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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9.10.1 参建单位对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要分析成因,制定纠正措施。

6.9.10.2 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要分析并记录结果 。 6.9.10.3纠正措施的结果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 6.9.11预防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9.11.1 项目经理部要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6.9.11.2 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必须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质量通病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必须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10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6.10.1 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应对项目成品采取防护措施。 6.10.2 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合施工总包单位及代建单位做好项目移交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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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为更有效地贯切省市对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体现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结合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按各自职责对其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强化作业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制,落实管理职责,做好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3 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据贵阳市相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办法、政府职能部门的专项安全生产整治活动要求、“平安工地”建设相关要求等定时进行自查及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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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目标

2.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贵阳市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单位就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综合检查,建立和健全项目内部机制,促进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

2.2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确保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无工伤死亡、无交通死亡、无火灾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等严重违章现象,实现杜绝死亡,重伤事故,事故频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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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领导小组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各参建单位 领导小组组长:项目代建代表

领导小组组员:总监理工程师 安全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安全科主管 参建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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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各层次职责

4.1领导小组职责:贯彻省市及行业监管部门对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参建单位开展工作,审核检查考核事宜,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4.2监理单位职责:

4.2.1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2.2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2.3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2.4对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监督检查责任。

4.3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4.3.1 组织架构:

26 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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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按法律法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制度。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本项目安全、文明目标的实现。

4.3.3 负责统一协调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对进入本项目施工区域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等参建单位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管理。

4.3.4 明确本项目工程安全目标,积极推进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活动,制定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负责检查各参建单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架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保证能力。

4.3.5 负责加强自身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自身的新工人进场时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及岗前培训工作,检查落实各特种作业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确保各员持证上岗,对全员进行实名登记,做好进出场记录。

4.3.6 负责组织每月的自查自纠,主持或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现场专题会议。按时编写检查月报、周报以及专项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和下发至有关科室。

4.3.7 负责组织落实自身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制定专人落实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4.3.8 负责防火措施的落实。消防器材配置要充足并确保使用状态正常,落实消防器材的平面布置按施工方案执行,现场须储备充足的消防用水。

4.3.9 参与劳动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监安监等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检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整改事项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4.3.10 负责检查自身的安全主任或安全员是否在岗及其工作情况,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情况及按安全生产要求所必要配置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落实情况,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4.3.11 负责检查和督促各参建单位完善和落实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 4.3.12 负责检查和督促各施工队做好易燃杂物的清理工作。

4.3.13负责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检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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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施工用电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制定专人落实,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第五章 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5.1安全检查制度

5.1.1不定期安全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及领导小组临时检查):政府主管部门对本项目进行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及接待工作,当政府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发出整改通知时,施工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否则,领导小组给予施工单位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发出停工通知时,领导小组给予施工单位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领导小组对本项目进行检查时,可根据现场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当现场存在安全、防火、综合治理等较大隐患时,由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专题会议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施工单位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较大隐患不能及时发现或者较大隐患产生后果,给予监理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1.2定期检查:领导小组根据施工实际进展情况,确定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活动(每月月底,检查前会下发检查通知,每月质量检查与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5.1.1处罚条例进行。(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一并接受检查)

5.13项目代建管理部每季度对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考核内容及结果附件说明。

附表: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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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项目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小湾河整治项目工程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小湾河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参建单位。

(二)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和参与管理考核,认真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综合管理等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考核实施细则

为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平、公正地做好考核工作,项目代建单位成立综合管理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一)考核领导小组:

考评领导小组组长: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考评领导小组成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二)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组长:代建单位代表

考核小组成员: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业主代表、政府监督部门(不定期) (三)考核时间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25日左右对当季度被考核单位的综合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季度考核。每位考核小组的成员应严格按照考评办法进行评定,并填写考评评分表。

(四)考核奖惩办法

考核得分:在考核过程中分专业考核,考核后汇总成绩(满分100)。 1、当考核得分≥90分,评定等级为优,≧95分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当80分≤考核得分<90分时,评定等级为良,不奖不罚,对存在问题必须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未能在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则考核等级改为中,一次性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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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70分≤考评得分<80分时,评定等级为中,一次性处以5000元罚款,并对存在问题必须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未能在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考核等级改为差,再追加5000元罚款。

4、当考评得分<70分时,评定等级为差,一次性处以10000元罚款,并对存在问题必须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未能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再追加10000元罚款。

5、凡按本办法进行考核的,一年内出现2次等级中或中以下等级的,小湾河生态环境公司约谈被考核单位公司负责人。

(五)考核内容

1、对施工单位进行:履约考核、施工质量考核、施工进度考核、施工安全考核;

2、对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考核、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监理考核。 (六)考核用表及考核评分办法 X表 X表 X表

安全考核表:参照《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达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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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设备材料

第一章 概述

1、为加强对小湾河整治项目材料使用管理,保证各施工单位选购材料满足设计需要,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质量、技术标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本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制订。

3、项目管理部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对看样定板材料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需要设立不同情况下的材料看样定板审批程序。各施工单位的乙供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审批管理。

4、材料设备样板材料确定后,统一由监理单位封存,作为验收依据。 5、项目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后30天内,根据总体施工计划的安排,按类编制材料设备采购、定板计划提交给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代建单位。监理单位依审定的计划,按时组织项目材料设备定板工作,确保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第二章 乙供材料看样定板范围

需看样定板的乙供材料范围见项目初始阶段制定的材料目录表。同时质量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控,有必要时报请技术监督局。未列入目录表中的材料,需报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视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第三章 材料看样定板程序

标书内已定价格品牌只需进行确定; 流程

(一)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将需确定样板的材料设备,按投标书或合同内已确定的品牌提供不小于3种材料,填写“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单位材料报审表”和“材料、设备样板审(查)定表”提供监理公司初审,监理单位收齐有关资料后3天内提出初审意见,交代建单位审批确定。

(二)标书内未约定品牌和价格,需重新定板定价的、标书内未约定品牌和价格(标书内未约定品牌和价格(包括暂定价)包括暂定价),需重新定板定价的,需重新定板定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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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申报: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按照设计图纸的材料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投标报价情况,按一般看样定板和重点看样定板分类申报3-5家所购材料的合格供应商。并填写“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单位材料报审表”和“材料、设备样板审(查)定表”交监理公司初审。

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2000(复印件);

(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 (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CMA认证机构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 (8)使用说明、安装指导、调试及服务承诺; (9)供货保障措施; (10)近三年的工程业绩; (11)样品; (12)报价; 2、实施流程

A、凡不能满足拟采购材料设备经济技术指标需求,一律不能推荐为候评审产品;

B、监理单位收齐申报资料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代建单位审批,审批定后返回监理单位定板封样后实施,并按此标准验收。

C、当施工单位对代建单位审定的价格不接受,且审定价格切实可行时,则代建单位可将此材料改为甲控,按甲控材料管理办法及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三)标书内已约定材料价格的相关处理办法,则价格按约定办法执行,,对供应商及其材料样板进行审定 对供应商及其材料样板进行审定

对材料供应商的审定:

A、资料申报: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的材料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按一般看样定板和重点看样定板分类申报3-5家所购材料的合格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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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2000(复印件);

(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 (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CMA认证机构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 (8)使用说明、安装指导、调试及服务承诺; (9)供货保障措施; (10)近三年的工程业绩; (11)样品; (12)报价;

凡不能满足拟采购材料设备经济技术指标需求,一律不能推荐为候评审产品。监理单位收齐申报资料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代建单位审定。

(四)施工单位负责对已审定的的材料每月进行汇总一次。

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定板计划(定板计划(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填写)

编号:

序号 专业材料使用需求规格 品牌 进场定板备注(投标书) 类别 设备部位 数量 时间 或定中相关价格品 名称 价 牌情况) 监理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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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设计文件有效性确认

以下设计文件必须由代建方确认并盖相应的确认章后方可作为有效文件: 第一章 招标图纸必须盖有“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招标图纸专用章”;

第二章 施工图纸必须盖有“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图纸专用章”;

第三章 设计变更图纸和文件必须盖有“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代建单位)图纸变更专用章”。

第七部分 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管理是建设管理的重要任务,为更好地达到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按规范按程序地完成建设任务,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为规范代建工程的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控制工程投资,明确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工程变更分类、审批及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机电采购项目合同、工程前期涉及的采购合同(奠基、各项设计、招标、评估、服务、咨询等)计量支付管理,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均应根据合司原则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工程所有土建工程承包商、机电采购项目供应商、各设计勘察单位、驻地监理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计量支付和变更管理,一切变更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有权不予认可。

在代建单位业务范围内合同的计量支付按本《办法》处理,合同的变更批准,按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处理,各级批准必须严格按各级的权限执行。目前规定如下:一类变更由代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按相关管理流程签认,二类变更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与造价合同部共同审核意见签认;三类变更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部投资管理工程师审核意见签认。若本项目中的任何一项专业合同变更,累计变更额超过合同总值的10%,则需由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天内提出详细的变更报告(列表),报监理公司和代建单位核查,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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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批后执行。

1.1词语定义

在本管理规定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一些相关词汇作如下统一定义:

1.1.1合同内

指工程施工合同内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项目及其费用,包括各项目的单价、合价及其按施工图重新计算并经监理、业主审核确认的工程量。若属于招标的清单项目缺漏而施工图有的项目,一般只需附上相关支持材料及新增项目的单价分析表。

1.1.2合同外

指在上述合同内定义项目以外的项目工程量和相应的费用。 1.1.3签证

指因施工图以外的工程现场发生的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签证是监理工程师证明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是否予以计量支付应按合同原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1.1.4工程项目

指地质勘察工程项目、土建工程项目、机电安装项目、奠基、各项设计、评估、服务类及相关的临水、临电和管线迁改项目等。

1.1.5机电项目

指机电采购项目(含包安装的机电采购项目)。 1.1.6计量支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并按合同中的有关进度付款条件,在施工完成且质量合格,单证齐全,符合有关合同的计量与支付原则,承包商即可填写有关报表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计量与支付,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量支付的验工计价单,按相应合同条款计价支付进度款。未经计量确认的工程费用代建单位不予支付。

1.1.6.1计量

计量必须按技术条件与业主批准的施工图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项目包括合同规定的所必须完成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各项目的计量原则应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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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合同的规定进行。承包商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且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各种规定的证、照齐全时,在计价同时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工计量。当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否则代建单位可以拒付。

1.1.6.2支付

承包商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应提供形象进度表,造价工程师根据合同对进度预算进行审核并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核报告,代建单位参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报告,复核并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在扣除按合同各条款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等费用后,批准支付给承包商。若当月的月度完成工程量小于50万人民币时(施工前期费用除外),结转下月支付。

1.1.7变更 1.1.7.1变更的原因

(1)前期及准备工作:前期及准备工作引起的变更主要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经代建单位批准,并按签证的形式计量与支付。

(2)指令:由监理工程师,业主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图纸会审的有效书面文件。

(3)项目实施:

a.经批准的设计勘察变更引起的工程、设备数量、费用或进度计划变化; b.经批准的建筑、装修采用的材质标准引起的变更; c.机电安装工程中代建单位批准的器材规格、型号变更;

d.因机电项目的接口条件的变化,且这种变化是—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而引起的变更。

1.1.7.2变更的定义

指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对于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为合同商签时相对于项目定标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并因前1.1.7.1条所述原因引起的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以下简称为“变更”。

1.1.7.3变更的分类

变更分为I、II、III类,各类定义如下: (1)I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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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设计风格、设备制造标准、施工方法、技术标准等引起的变更;

b.虽无前述技术变更、施工变更而土建和设备采购一次变更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者,机电安装一次变更费用在30万元以上者。

(2)Ⅱ类变更

凡未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技术风格,但改变已确定的主要技术方案,改变工程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或需要补充进行技术方案的研究;或改变原合同节点工期计划;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费用范围为如下者:

a.土建工程项目或设备采购项目 b.机电安装工程 (3)Ⅲ类变更

主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a.机电安装工程中,管道、电缆线路走向引起的变更,但不引起其他承包商工程量的变化。

b.变更未造成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技术风格的改变,但改变投标时(或合同签订时)确定的主要技术方案,改变工程局部设计勘察原则、方案。

c.凡改变机电项目的非主要部件。

d.或不属于以上项目,但土建和设备采购一次变更费用在20万元以下者,机电安装一次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下。达到100——20万元(含100万和20万)的变更达到30——5万元(含30万和5万)的变更。

第二章 合同变更审批原则

2.1合同变更由代建单位领导或授权代理人审批并签署。

2.2 紧急情况下(特指抢险、特急情况、危及运营安全情况)的合同及合同变更事项(含重大变更事项),由代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主持现场会议决定,事后由代建单位在45天内补办合同会签手续或变更手续(须详细说明危险情况及解决办法)。

第三章 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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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支付的验工计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变更均应在上报的报告中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这些材料必须在技术和经济两方面提出理由,并做出相应的分析。变更报告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用变化的情况,不得分解属于同一次变更的内容、工程量及费用。承包商若有此类行为,代建单位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损失的权力。

所有变更报告均应按附表的形式填写并准确报告,报告的递交必须留有足够的处理时间,不得无故拖延。若非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承包商不得因工期或工序等原因擅自进行变更处理。否则若因承包商延误处理时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监理工程师和代建单位的现场经办人对此类情况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对承包商的督促与帮助。代建单位将对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督查。

3.1职责与分工 3.1.1承包商的职责

3.1.1.1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代建单位批准的施工设计勘察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并按规定每月填报有关表格报表。

3.1.1.2承包商应按合同原则及本《办法》的规定,代建单位批准的各类变更,及根据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提出合同价外新增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已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单价与合价中的除外)的单价分析表及单项预算表;或按照合同有关原则确定的单价分析表及单项预算表。

3.1.1.3若监理工程师、代建单位认为承包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详细时,承包商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否则因此影响计量支付由承包商负责。

3.1.1.4承包商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按合同原则进行变更的实施。

具体业务规定如下:

a.工程量: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勘察通知等资料每月分别计算项目的工程数量,工程量计算要有详细计算过程,并按附表格式进行计算。其中变更报告必须附详细工程量计算单,否则不予办理。经确认的项目工程量是计量支付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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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单价:承包商必须遵循合同原则,对合同中原有项目的综合单价继续沿用于变更中相同的项目,合同外新增项目单价应按合同规定的定额和计费标准编制。对于合同外承包商自购的建筑、装修及机电安装材料、设备之价高量多者,应事先按“设计变更报审表”填报,经驻地监理审核,代建单位批复后方可订货,否则不予认可。

c.工程现场签证:对于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工程,承包商应及时办理签证,并按附“施工现场签证单”的格式填写,尤其要注明发生签证的数量、时间和原因。隐蔽工程必须随即签证,其它事发7日内办理签证有效,逾期补签或签证内容不实者,不予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

d.台帐:承包商应建立“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工程项目变更汇总表”台帐,并每季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各种计量台帐的核对和确认。

e.在每季度末,承包商应附上完成项目工程量的计算单;完成量的计算应采用总算总扣的方法。月验工虽不要求附上计算单,但承包商应实事求是,不得故意加大验工量,避免月累计验工超季验的情况。对承包商故意加大验工量的现象,代建单位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

f.计量支付表,各变更申请表应按合同原则及本办法规定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不得无故拖延。如拖延影响支付,造成资金紧张,由承包商自负。

3.1.2设备供应商(卖方)的职责

按本《办法》规定,设备供应商(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业主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价格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填报有关报表。

3.1.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1.3.1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原则,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审核、签认承包商报送的计量支付资料。

3.1.3.2负责审核承包商报送的新增工程的数量、单价分析、对变更单项预算表提出审核意见。或按合同条款规定,指定新增项目的选用单价。

3.1.3.3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防止出现超验、超计,并对审核的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承担监理工程师相应的责任,负责对技术、经济进行分析,供代建单位参考审批。

3.1.3.4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指示变更工作,督促承包商按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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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变更情况,按规定主持变更处理会议,审核相应报告,提出意见。按监理合同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变更引起的损失或延误。

具体业务规定如下:

a.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量的第一核查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对隐蔽工程要坚持旁站,对现场发生的所有工程量要做好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施工日志,对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量计算单要逐一认真核查,有权更正,对工程量计算正确与否负有完全责任。如出现工程量计算错误或超验重验情况,代建单位将依据监理服务合同规定酌情扣除监理酬金,按误计算费用的5%罚款。

b.单价: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计价原则,对承包商沿用的单价和新编制的单价分析进行审核,对合同外自购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把关,并根据需要参与材料、设备选厂定价工作。

c.签证:督促承包商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认真负责地审理每一签证内容,杜绝事隔数日后补签的现象,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d.台帐:监理工程师应按附表表号格式建立“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J05)”、“工程项目变更汇总表(J07)”台帐,每季与承包商、代建单位进行各种计量台帐的核对和确认。

e.督促承包商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申报各种资料,并按规定主持变更处理会议,有责任做到及时准确,防止“少做多报”冒支的现象发生。

f.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间,不得无故延误。 g.在每季度末,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表格填写服务酬金支付申请表一式六份。若某些项目没有监理工程师,代建单位的现场经办人代行以上职责。

3.1.4代建单位职责

代建单位的主要任务是提供由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方案深化设计、组织可行性报告的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报审、招标及设备采购管理、工程造价及进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信息管理直到验收手续的办理、资产确权和缺陷责任期保修完善等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管理服务工作。

代建单位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进度、质量、控资协调管理及具体督促合同执行的责任人,负责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然后按相关管理流程送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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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关部门审查,从技术经济上把关。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的现场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a.负责项目协调、管理、监督。

b.负责对变更的必要性、适时性进行审查,对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进行督查。

c.对变更的技术方案从施工组织上,进行必要性和适时性方面把关,对变更涉及的工程量增减核实把关。

3.1.4.2代建单位项目部副经理

作为工程进度协调管理、工程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副经理,负责审查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

3.1.4.3代建单位项目部投资管理工程师

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与合同(变更)的归口管理的责任人,有权督促检查计量支付和合同(变更)的各个环节是否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管理办法。负责综合审查各种变更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计量与支付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及时扣除或扣留各种应扣款,在投资控制上把关。

a.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批准上报的承包商计量支付报表实施工程项目的工程量。

b.负责每季一次对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控制方面的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奖罚条例。

c.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间,不得无故延误。 d.审查各种变更的合同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相应计量与支付的正确性与准确性。

e.在变更的问题上配合业主把关。 具体业务规定如下:

工程量:审核施工图的工程量,了解现场工程进度及主要在施部位,发现工程量有疑问,及时退回总监进行澄清或更正。

单价:根据合同原则,审核承包商计量支付和变更中每一个单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视情况需要参与乙供材科的选厂定价,在价格确定上把关,并负责有关材料价格的行文公布。

签证:根据合同原则,审查各种签证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合同中已含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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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不予计量,过时补办的签证不予计量,不真实和没有计算单的签证不予计量。

3.1.4.4代建单位项目资料员

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综合信息管理责任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处理资料、文件,按本《办法》的程序及时送发各相关部门处理,并对变更的处理进行登记和督办。

3.1.4.5代建单位设计主管

是审查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变更过程中的技术协调工作。

3.1.4.6代建单位工程部主管

是审批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变更过程中的技术协调工作。

3.1.4.7代建单位计划合同部主管

其职责是对本项目工程合同的所有重要方面(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进行管理、监控。根据合同原则,审查付款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合同中已含内容的签证不予计量,过时补办的签证不予计量,不真实和没有计算单的签证不予计量。

3.2代建单位造价主管

造价是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全面负责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和预算与分析等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对包括建设在内的各项基建工程进行预决算管理,对计量支付进行最后审核。审核完毕后登记审批付款数据。

3.3管理程序

3.3.1计量支付的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3.3.1.1计量支付流程表 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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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竣工结算

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工程,按照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在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承包商收到竣工验收证书(工程完工移交证书)后,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填写“竣工款申请审批表”,承包商与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对清往来帐目与款项,按合同规定扣留保留金(质量保修金)后,按相关规定及流程审批后,由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送业主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修补缺陷的指示时,业主或代建单位有权雇用其他人和支付给其他人合理费用来完成这项工作,该费用将在原承包商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机电项目初步验收结算按机电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执行。 3.3.1.3结清

按合同规定承包商在收到缺陷责任证书(质保期证书)后,承包商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按季计量支付流程审批后,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送给代建单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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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合同部一份最终付款证书,并交给承包商一份副本,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与承包商进行最终付款结清合同所有款项。

3.3.2变更管理的程序

变更处理按分类分级处理的原则进行。工程项目合同具体变更管理程序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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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规定

4.1计量支付的规定与实施

合同的计量支付必须按相应的合同所规定的计量支付原则进行,机电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控制节点及合同规定的原则支付。土建、机电安装工程按以下原则计量和支付:

4.1.l合同内项目的计量支付

4.1.1.1满足合同计量支付原则时,工程量清单中具有单价的项目,在工程量累计不超出合同工程量时,以当期计量的工程数量乘以单价即为当期该项目的支付款额。

4.1.1.2满足合同计量支付原则时,以合价包干的项目,在合价款额以内以承包商提供的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按合同原则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支付。

4.1.2合同外项目的计量支付

4.1.2.1合同中以单价承包的项目,由于批准的施工图或批准的变更增加的工程数量,按合同原则和本《办法》计量后,由监理工程师签证,套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单价进行计量支付的计算。

4.1.2.2签证形式提供的工作,按合同原则进行计量支付计算。

4.1.2.3合同中以综合单价(按规定调整价差)的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价差调整,以该时段的工程数量按月度进行总量调差支付。

4.1.2.4变更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批准后进行 计量支付的计算,并纳入当期的计量支付申请表。 4.1.3计量支付的时段划分

4.1.3.1计量支付按月、季、年、竣工验收、缺陷责任证书(移交)等不同阶段。 4.1.3.2月、季、年等应以公历为准,计量支付应以相应的时段完成的工程数量、项目进行,每月的20日作为截止日。

4.1.3.3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服务费按合同规定的时段,由代建单位进行审查批准支付。

4.1.4不予计量支付的规定

计量支付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下列情况不予计量支付 4.1.4.1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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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全; 4.1.4.3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

4.1.4.4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单价、费率与投标文件不符; 4.1.4.5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

4.1.4.6各分部分项工程无质量检查合格证,或须返工、待处理; 4.1.4.7合价包干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合价总额;

4.1.4.8未按有关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进行检查,未填写相应质量检查证; 4.1.4.9成品、半成品、器材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 4.1.4.10材料未按规定试验,并未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 4.1.4.11变更及费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变更的费用未获批准。 4.2变更的费用计算

变更的费用计算,应同各个合同项目在合同签订时的各项原则,报价时的计算原则相统一。即费用总构成和各单项费用构成,单价构成的费率和构成应有连续性,延伸性,并不能超越或违反合同原则。

第五章 附则

5.1施工图设计勘察数量实施的变更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勘察的工程数量实施时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内工程数量有变化,也应按本《办法》办理工程变更,但应由监理工程师核查其数量以便合同执行备查。其支付按本《办法》4.1.2条“合同外项目的计量支付”规定处理。

5.2适用范围

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各建筑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合同、机电采购项目合同的计量支付管理,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5.3解释权和修订权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在江苏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第六章 附表

6.1计量支付报表 6.1.1代建单位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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