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运政执法抄告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29 22:5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甘肃省运政执法抄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运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区域之间运政执法工作快捷互动,形成运政执法网络,提高运政执法效率,结合我省运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运政执法抄告制度是指运政执法机关在运政执法过程中将发现查处的违法经营行为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抄告的制度。

第三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运政执法机关除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填写在《道路运输违章抄告单》,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的违法经营行为,除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外,还应向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告。

第四条 全省各级运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车辆违章记录和档案。

第五条 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章记录每年满三次或客运

经营者在1年内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一次的,由作出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并参加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5天。违章记录超过三次,每超过一次其停业整顿和学习时间增加2天。

第六条 运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抄告通知后,应当对被抄告营运车辆采取停业整改措施,责令相关责任人参加安全法规和道路运输法规学习。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5天。并将其纳入车辆年度审验和客运班线质量信誉考核内容之中。

第七条 对营运车辆停业整顿,应填写《营运车辆停运整顿抄告通知》,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八条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道路客运车辆,运政执法机关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告,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外,还应将有关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告。

第九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运输站场经营者,运政执法机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将有关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抄告。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运政执法机关对应抄告的事项未抄告的,按《全省运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运政执法机关执行本制度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oja.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