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管暂行办法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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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成本,规范建设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05]56号),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财政管理的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市财政拨付的建设资金占投资总额30%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按照本办法实行财政监管。

纳入财政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具体项目的资金支付方式由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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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根据建设资金状况和财务管理需要以及建设项目情况确定。建设资金审批拨付程序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财政监管是指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影响工程投资的相关环节进行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参与项目设计论证、审核项目概预算、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涉及价款结算以及影响工程投资的条款提出评审意见、核实项目资金来源、对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评审认定、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和批复、对建设资金使用及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其他财政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纳入财政监管的建设项目,逐步推行重大设备、材料物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各相关职能科室、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暨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统称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按照本办法履行财政监管和集中支付核算的职责。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与财政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相关业务。

第五条 财政监管属政府投资方履行的管理职责,不替代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能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职责,也不代行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二章 财政监管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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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在基建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后,由会计核算中心对建设项目开设专门账户,建设单位不再另行单独开设基建账户。会计核算暨支付中心按审批手续以及工程进度办理项目资金拨付及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 参与项目设计论证。在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成果送财政部门征求意见,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济合理性及设计深度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提请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工程设计。

第八条 审核项目概预算。建设单位应将概预算相关文件送财政部门评审,财政评审机构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书。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概预算作为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和财政安排资金预算及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九条 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涉及价款结算以及影响工程投资的条款提出评审意见。项目主要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及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及合同草拟稿送财政部门征求意见,财政部门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1、招标文件发包内容与项目审批文件是否相符,合同相关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相符。2、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含增减变更工程结算办法)。3、结算价款支付办法。4、合同风险范围及调整办法。5、违约处罚条款。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后,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核实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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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前,应由财政部门出具验资证明,计划下达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和衔接资金预算,财政部门以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评审的项目概预算作为编制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凡未列入财政资金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拒绝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对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评审认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其单项或累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或达到1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财政部门对其发生的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审后方能进入工程成本。工程变更等造成投资增加超过概算10%的项目,还需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原中标承包范围之外新增加的工程内容,达到法定招标或比选金额,但因特殊情况不另行招标而由原中标单位继续承包的,必须经市招监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同时报有关招标监督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对其预算额度、价款结算等进行评审后再按规定程序安排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经发、承包人签字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查。凡审计机关依法决定进行审计的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按审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在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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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算审查结论之前,财政部门应至少预留合同金额15%的尾款(非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预留应拨付金额15%的尾款),待工程结算审定后按规定支付。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或审计,建设单位不支付任何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查,否则,审查所发生的费用(含审减奖励)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结算,不得故意高估冒算,凡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在工程结算审查时审减率超过5%的,应提请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结算编制方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结算编制人员的资质证章,同时对于审减率超过5%的项目应由结算编制方按物价、建设部门的规定标准另行支付审核人员的奖金。

第十三条 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和批复。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会计核算暨支付中心进行衔接,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实行授权支付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并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其他财政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行国库授权支付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账务设臵和帐务管理等基础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对建设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建设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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