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价发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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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相关费用计取的通知 临建价发【2011】6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44元/工日提高到53元/工日(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后发布新的工日单价政策,以新政策为准),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基础。为保障建设领域工人的工资支付,企业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此价的90%(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产业开发区为35元/工日,郯城县、苍山县、平邑县、费县、沂水县、沂南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为28元/工日,为企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社会保障费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鲁政发〔1995〕10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号)要求,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结算时,若建设单

位已按规定交纳,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障费,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三、本通知中所列的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本通知与《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规则》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临建价发〔2007〕2号)中的第三部分中的相关费用的计取规定部分停止使用。

五、本通知由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修缮工程规费费率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修缮工程规费费率一览表 规 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费 率 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1〕19费、文明施工费、临号)执行。 时设施费) 建筑、安装、装饰、园林工程在工程招标投标时(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0.3%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市政工程在工工程排污费 程招标投标时(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0.1%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社会保障费 按建安工作量的2.6%计取。 住房公积金 按人工费总和的3.8%计取。 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按工程造价的0.12%计取,市政、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林工程招标投标时(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暂不计取,结算时凭实际缴纳保险费凭据按实结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nu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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