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诈骗类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3-12-29 15:3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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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诈骗类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诈骗类犯罪是实务中多发的侵财犯罪,也是司法机关之间认识分歧最大的一种犯罪。诈骗类犯罪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除了极个别的案件,可以通过直接证据确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大部分的案件对于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主要是基于客观事实进行的推定。这种推定要基于事实,根据认识的逻辑规律进行,既不能局限于司法解释列举的有限情形,又不能肆意扩大。同时根据责任主义精神,任何推定都是要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的,只有排除了行为人反证的真实性,才是有效的推定。鉴于“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中可能存在不同判断,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从侦查阶段就开始做好充分的证据收集工作,并理性面对不同司法人员间的认识分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财类犯罪一直在高位徘徊,以W县为例,近四年(201X年—201X年)来侵财犯罪基本维持在全部刑事案件的1/4左右。在侵财犯罪中,除却传统的“两抢一盗”,所谓“高智商”的诈骗类犯罪所占比重不断抬升。201X年以来,W县的诈骗类犯罪共49起,占全部侵财犯罪案件(共207件)的1/4。这49起诈骗案件,其中34件集中于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这些案件绝对数量不多,但发案率提升很快,而且体现出涉案资金巨大,司法部门认定分歧较大的特点。

一、公检法对诈骗类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识各自不一

从S市201X年产生的6起无罪判决来分析,其中3起涉及诈骗类犯罪,反映了检法部门对诈骗犯罪的认定产生了较大分歧。其中潘某诈骗案涉及的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相互矛盾,如何采信问题。金某合同诈骗案和邓某合同诈骗案,则是根据相同的证据,对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了不同的认识。

从W县201X年17起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案件来看,有4起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未被检察机关采信,其中1起不予认定,3起存疑不诉。公安,检察两家对于诈骗犯罪产生分歧的核心也是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识不一。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类犯罪与一般民商事欺诈行为的区别所在,是认定犯罪不可回避的要件。同时它又是一个主观认识范畴的内容,结合诈骗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虚假陈述“职业习惯”所导致供述的失真性,使得司法从业人员常常面临着“零口供”来判断嫌疑人的主观认识内容。在失去了主观心态供述的基础上进行主观心态的判断,只能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外在行为进行推定。在推定过程中,司法从业人员既要以其生活经验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判断心理态度,又要避免进入客观归罪的误区,这难免会出现不同的看法,导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识不一,进而影响对犯罪的认定。

二、如何确定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实践中存在的两种认识误区

在当前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两种误区,第一,欺骗是民事活动的正常行为。很多时候在面临罪与非罪的困惑时,总会认为,民事经济关系中,骗是很正常的。只要是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欺骗,就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非难,不能以此作为推断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于是造成的结果就是,不论行为人采取了什么欺骗手段,

都首先纳入民事的欺诈问题进行考虑,如果能用民事理论回答,就当然排除了刑事的规制可能性。欺骗不是民事活动的本质,诚信原则才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欺诈行为是违反民法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也会违反刑法的规定。第二,民事的救济和刑事的追责是否相互排斥。严格上讲,发生在民事活动中的任何欺诈行为都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进行补救(最不济就是赔偿损失),但是否可以因为能进行民事救济就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刑事的追责与民事的救济并不矛盾,退了赃的盗窃依然是盗窃,赔偿了的伤害仍然是伤害,民事救济后的诈骗自然也是诈骗。以诈骗行为是民事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进行救济,进而排斥刑事法律规制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当然,探讨的“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建立在客观上具有诈骗行为的前提之上。

(二)诈骗类犯罪中可直接认定的“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毕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它需要结合客观行为去判断分析。如果从产生的时间节点来区别,可以分为:1、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2、一开始没有,中途临时起意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的,它一般会有一个标志性的时间点或事件作为界限;3、一开始没有,而是伴随时间推移慢慢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无法说清或不愿说清,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复杂。因此,在司法实践就产生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可以直接认定,另一种则需要推定。

可以直接认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非法占有目的予以如实供述,并对非法占有的心理变化描绘的清清楚楚。这种人一般是新手,或者是被债主逼得走投无路主动投案等情形。这种案件取证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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