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发〔2008〕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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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 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本市高速环道外的那舅社区、五合社区、德福社区、莫村社区、蓉茉社区、金湖社区、三塘村、那况村,平垌村、平单村、定宁村、坛白村、新桥村、那备村、那德村、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祥宁村、吴圩社区、金鸡村、罗村、苏盆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古思村、平乐村、那平村、那马社区,梁信村、梁勇村、新生村、新新村、孟莲村、新团村、新兰村、仁福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四)第四区片为第一区片、第二区片、第三区片以外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 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耕地情况数进行登记,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乡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两年。
在预公告期限内,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相关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拆迁机构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调查结果应当经权利人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并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 权利人对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20日内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第十五条 超过限期交出土地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依法申请提存有关补偿费用。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宗地土地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三的标准执行。
宗地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区片征地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农用地系数确定。
人均农用地系数按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
区片征地综合价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预留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预留产业用地,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实物补助。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的实物补助。
(三)自谋职业补助。确无条件安排产业预留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采取自谋职业补助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从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中领取安置补助费,所领取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除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另按5万元/人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农民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但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拆迁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政策规定协商议定。
拆除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拆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
被拆迁房屋位于有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
(三)被拆迁房屋位于第三、四区片,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的条件的,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并按规定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第二处住宅,或者虽有多处住宅,但承诺将来征地拆迁时不再选择其他补偿安置方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
(一)被拆迁房屋位于本市第一区片的;
(二)被拆迁房屋位于本市第二区片,确无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
被拆迁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含建筑占地及附属设施配套用地)不再另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采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家庭每个安置人口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
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每平方米的售价参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制定。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的房屋拆迁补偿
款确实不足以购买该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按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成本价购买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但不得再申请购买余下人均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公寓房。
按照拆迁当年政府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仍不足以购买户均60平方米安置住房的,可以申请以房屋所在城区经济适用房成本价购买户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一套,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但不得再申请购买其他安置住房。
第二十六条 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建设和交付使用。
安置小区的建设、安置公寓房产权的流转等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拟选址位置结合已审批的规划控制技术指标确定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和配套设施规划用地规模,并按农民回建安置用地的有关规定供地。
第二十七条 用地单位负担安置小区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并纳入项目征地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的,对需安置人员按不超过人均22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
货币方式补偿。
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三十条 实行评估价格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安置,并申请购买安置小区单元式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设需要拆迁农民住宅的,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支付自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后三个月止。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过一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征地拆迁机构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 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用地单位可适当给予奖励,并按规定通过市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合法房屋产权,属被拆迁地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政府组织调查、公示和确认程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按本办法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向
社会公布。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拓宽安置途径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市财政支付。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7〕269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征收集体农、林、牧、渔场等集体土地的,根据被征收土地测量结果结合被征收土地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执行。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拨)用土地测量结果结合被征用土地相邻行政村所在区片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
拆迁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29日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为实施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结合统计和评估的有关数据,制定如下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价格表
单位:元/亩 区片、基价 土地类别 水田、菜地、旱地、 农用地 园地、鱼塘、林地 设施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第一区片 90000 50000 40000 40000 补偿费标准 第二区片 78000 40000 30000 30000 第三区片 64000 30000 20000 20000 第四区片 50000 20000 20000 20000 说明: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二、人均农用地系数表
人均农用地(亩) 修正率 0.45以上(不含0.45) 1.0 0.45-0.3(含0.3) 1.2 0.3以下 1.4 说明:1.人均农用地系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
2.宗地征地单价=人均农用地系数×区片征地综合价格
3.征收农用地按照“人均农用地系数表”计算补偿费。征收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不进行人均农用
地系数修正。
三、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亩 地类 农用地 水田、菜地、 旱地、园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一区片 34000 第二区片 30000 第三区片 25600 第四区片 21200 地类 鱼塘、林地 设施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一区片 第二区片 第三区片 第四区片 20000 40000 40000 16000 30000 30000 12000 20000 20000 8000 20000 20000 四、征收集体土地农用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亩 地类 水田 级别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新种1年:800元/亩 新种2-3年:1000-1200元/亩 园地 投产3年内:3000元/亩 投产3年以上:4000元/亩 花圃苗木园按投产园地标准补偿。 补偿标准 2000 1800 5000 3500 4000 3000 1800 1500 菜地 鱼塘 旱地、林地 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
(一)芭蕉、香蕉:高为0.3—1米以上的,每株2—5元;高为1米以上的未结果的,每株7—10元;已结果的,每株15—30元。
(二)木瓜:木瓜苗,每株1—2元;未结果的,每株5—8元;已结果的,每株10—15元。
(三)杉树、松树、柏树、榕树、相思树、苦楝树、桉树、桂皮树、杂木:φ10cm以下的,每株5—15元;φ10—20cm的,每株20—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40—60元;其中榕树φ20—30cm的,每株300—500元;φ30—40cm的,每
株500—800元;φ40—60cm的,每株800—2000元;φ60cm以上的,每株3000元。
(四)五眼果树,桐油树、刺桐:φ5cm以下的,每株1—2元;φ5—10cm的,每株3—5元;φ10—40cm的,每株7—10元;φ40cm以上的,每株10—30元。
(五)桑树、水葡萄、无花果、柠檬、石榴、梅子、万寿果、柿子:φ5cm以下的,每株5—7元;φ5—10cm的,每株10—20元;φ10—20cm的,每株25—35元;φ20cm以上的,每株40—50元。
(六)葡萄:1年生产期以下的,每株3—5元;2年生产期的,每株5—15元;3年生产期的,每株15—25元;4年生产期以上的,每株25—35元。
(七)芒果树、柑果、柚子树、橙果树、杨桃树、桃树、扁桃树、枇杷、黄皮、沙梨、三华李、番石榴、人参果:φ5cm以下的,每株5—10元;φ5—10cm的,每株15—50元;φ10—20cm的,每株50—100元;φ20—30cm的,每株100—200元;φ30cm以上的,每株250元。
(八)龙眼树、荔枝树:φ3cm以下的,每株10—30元;φ3—5cm的,每株30—60元;φ5—15cm的,每株60—250元;φ15—40cm的,每株250—700元;φ40—60cm的,每株700—2500元;φ60cm以上的,每株4000元。
(九)木菠萝树、榄树:φ5cm以下的,每株5—20元;φ5—10cm的,每株20—60元;φ10—40cm的,每株60—150元;φ40cm以上的,每株150—300元。
(十)单竹:每株1—2元。 (十一)撑蒿竹:每株1—2.5元。 (十二)甜笋竹:每株5—8元。 (十三)担挑竹:每株3—5元。
(十四)千里香:小至大的,每株5—20元。 (十五)观音麻、榄核莲:每株0.5元。 (十六)芋蒙:每株0.1元。 (十七)木必子:每株3—5元。 (十八)棕叶:每张0.05元。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政府指导价格表
(一)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m2
房屋结构 框架(钢混) 2630 2520 2320 1980 1680 砖 混 (混合)大板 2440 2330 2090 1720 1600 砖木 2100 1880 1640 1490 1440 简易 1720 1540 1340 1260 1170 土地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说明:上述房屋的成新率为八成新。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单
位:元/m2
房屋结构 框架(钢混) 2950 2830 1785 2560 2480 1685 砖混(混合)大板 2560 2380 1678 2280 2160 1571 砖木 2180 2023 1578 1938 1836 1471 土地级别 房屋用途 旅馆旅社 一级 办公写字楼 工业 旅馆旅社 二级 办公写字楼 工业 旅馆旅社 三级 办公写字楼 工业 旅馆旅社 四级 办公写字楼 工业 旅馆旅社 五级 办公写字楼 工业 说明:上述非住宅房屋的成新率为八成新。 2280 2180 1569 2160 1980 1380 1860 1780 —— 2130 2060 1459 1960 1760 1270 1580 1480 —— 1810 1750 1359 1666 1496 1170 1350 1260 —— (三)杂物房拆迁货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m2
私有 框架结构 700 砖混结构 600 砖木结构 450 框架结构 500 公有 砖混结构 350 砖木结构 250 (四)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政府指导价格包含建筑物构造及装修标准
1.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或少量砖砌内墙),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 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6.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2.砖混结构: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卷闸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 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6.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
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3.砖木结构: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杂物房石棉瓦)屋面;木门,木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面批灰;水泥地面或铺地砖;层高4.0米(办公4.5米;厂房、车间、车库5.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4.简易结构: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机制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木窗;内、外墙面批灰,局部刮腻子或刷涂料;层高3.5 米(厂房、车间、车库4.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厂房、车间、车库、杂物房除外)。
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表
房屋 类别 编号 房屋等级 价格 (元/m2) 主要条件及标准装修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地面,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三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1 框架一等 680 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框架 结构 2 框架二等 630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240砖墙,木门或铁门,三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批灰或石米,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钢筋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板楼土面,240砖墙,木门窗,内、外墙面3 框架三等 580 批灰,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房屋 类别 编号 房屋等级 价格 (元/m2) 主要条件及标准装修 240砖墙,铁门或防盗门,三轨铝合金窗装防盗网或防盗窗,内墙面及天4 砖混一等 530 棚刮腻子,地面铺瓷砖,外墙面为干粘石、马赛克或条砖,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240砖墙,木门或铁门,铝合金窗,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外墙面为批灰砖混 结构 5 砖混二等 470 或石米,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120或240砖墙,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6 砖混三等 420 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内墙面及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4.0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配套,厨房、卫生间地面铺马赛克或防滑砖、墙面贴墙砖,普通卫生洁具。 120或240砖墙,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内墙面及7 砖木 结构 砖木一等 320 8 砖木二等 260 天棚刮腻子,木门窗,外墙面批灰,层高3.5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或卫生间。 120或,木屋架、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有厨房或卫生间。 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 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 米以下, 局部刮腻子,水、电设施到位。 120或240砖墙,木檩条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 120墙,木檩条承重,水泥瓦或石棉瓦屋面,木门窗,内、外墙面批灰,层高3.5 米以下,水、电设施到位。 9 砖木三等 210 10 简易 结构 11 12 简易一等 170 简易二等 简易三等 140 110 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指导价修正系数体系 (一)住宅房屋朝向修正系数表
朝向 系数 东南向 1.05 南向 1.05 东向 1.03 西南向 1.03 东北向 1.02 西向 1.01 西北向 1.00 北向 1.00 说明:住宅房屋朝向以主卧室窗口最优朝向为准 (二)房屋楼层修正系数表
房屋 楼层 第八层 第七层 第六层 第五层 第四层 一层 二层 三层 1.01 住 宅楼层 四层 五层 1.01 1.03 六层 1.00 1.02 1.03 七层 0.99 1.01 1.03 1.04 八层 0.98 1.00 1.02 1.03 1.04
第三层 第二层 第一层 1.00 1.02 1.00 1.02 1.03 1.00 1.03 1.02 1.00 1.04 1.02 1.00 1.04 1.02 1.00 1.03 1.02 1.00 1.03 1.02 1.00 说明:1、配电梯住宅不套用此系数; 2、住宅房屋所在楼层以自然楼层计算。底层为杂物房的,计为第一层; 3、楼层修正系数仅在计算某楼层单套住宅房屋价格时适用。 (三)房屋成新修正系数表 单位:年
成新修 正系数 结构使用年限 框架(钢 混) 砖混(混合)大板 砖木 简易 值的比例。 0-5 0-3 0-2 1 6-12 4-8 3-6 2 13-20 9-15 7-12 3 21-29 16-24 13-19 4 30-39 25-30 20-27 5 40-59 31-39 28-35 6 50年以上 40年以上 36年以上 7年以上 1 0.95 0.9 0.85 0.8 0.75 0.7 说明:成新修正系数是指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其物质损耗带来的价值折减余值与建筑物在全新状况下价八、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公式和扣减比例系数表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计算公式 (一)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额=土地使用权收益计算基数×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比例
(二)土地使用权收益计算基数=(房屋补偿单价-房屋建筑物现值)×房屋建筑面积
(三)房屋建筑物现值=房屋建筑物重置单价×房屋建筑物成新修正系数
(四)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比例见下表 土地使用权收益扣减比例系数表
土地级别 房屋类型 办公写字楼、旅馆旅社 一级 20% 二级 19% 三级 17% 四级 12% 五级 10% 九、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
说明:1.本表所列补偿价格为全新状况下的装修项目的单价。
2.房屋标准装修设定已包含的装修项目不再重复计算。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马赛克、水磨石 地砖、踢脚(普通) 地砖、踢脚(中档) 地砖、踢脚(高档) 项 目 单位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 扇 扇 m2 m2 m2 m2 m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m2 扇 价格(元) 12 38 55 80 65 65 170 260 12 70 110 180 10 25 40 60 70 50 45 35 30 150 280 150 250 130 80 25 150 180 210 150 65 200 25 90 55 300 席纹木地板、夹板贴面地板、强化复合地板、踢脚 实木地板、踢脚(普通) 实木地板、踢脚(中档) 实木地板、踢脚(高档) 木踢脚线 花岗岩、大理石(普通) 花岗岩、大理石(中档) 花岗岩、大理石(高档) 墙纸、墙布、喷塑(普通) 瓷砖、面砖(普通) 瓷砖、面砖(中档) 瓷砖、面砖(高档) 造型吊顶 无造型普通吊顶 普通铝扣板 PVC扣板 门窗套 胶合板门(带框)(单扇) 实木门(带框) 固定木柜(普通) 固定木柜(高级) 厨房上、下柜(普通) 护墙板、木装饰 窗帘合 铝合金、塑钢门窗(普通) 铝合金、塑钢门窗(中档) 铝合金、塑钢门窗(高档) 铝合金弹簧门 铝合金卷闸门 10mm以上厚无框玻璃门 铁制防盗窗 不锈钢防盗窗 铝合金防盗网 普通钢板防盗门(普通) 序号 39 40 41 42 普通钢板防盗门(中档) 普通钢板防盗门(高档) 遥控自动门、单元电控门 坐便器(带水箱) 项 目 单位 扇 扇 户 只 价格(元) 500 800 350 200 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表
类 别 项 目 第一区片 临时过渡 补助费 住房搬迁 搬迁补助费 搬迁误工费 非住房搬迁补助费 1人户每月300元 2人及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190元 支付费用标准 第二区片 1人户每月280元 2人及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170元 第三区片 1人户每月260元 2人及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160元 第四区片 1人户每月240元 2人及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150元 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补助。 每户150元/次 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补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及运输等费用按市场价格给付。 1、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级地每月每平方米40元,二级地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三级地每月每平方米30元,四级地每月每平方米25元,五级地每月每平方米20元。 2、办公、旅(社)馆、工业用房:一级地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级地每月每平方米11元,三级地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级地每月每平方米9元,办公、旅(社)产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 馆五级地每月每平方米8元。 3、其它用房:一级地每月每平方米6元,二级地每月每平方米5元,三级地每月每平方米4元,四级地每月每平方米3元,五级地每月每平方米2元。 4、办公、工业用房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铺面、旅馆和其他用房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迁移费、水电一户一表安装费 三相电源安装费 其他 管道燃气 太阳能热水器 空调迁移费 产权证办证补助费 按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付。 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付。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窗式100元/台、壁挂式150元/台、柜式200元/台 200元/证 十一、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农业生产配套用房 1.砖混结构:250元/平方米;
2.红砖盖红机(土)瓦:180元/平方米; 3.青砖盖红机(土)瓦:160元/平方米; 4.红(青)砖盖水泥瓦:130元/平方米; 5.砖盖油毡:60元/平方米; 6.钢架房:120元/平方米; 7.钢架棚:50元/平方米。 (二)养殖用房
1.砖木盖红机(土)瓦结构:100元/平方米; 2.砖木盖水泥瓦结构:80元/平方米; 3.砖柱盖瓦棚舍:50元/平方米; 4.木柱盖瓦棚舍:30元/平方米。 (三)构筑物
1.红青砖围墙:20元/平方米;
2.塘边砖砌挡墙(红机砖砌外批水泥砂浆):180元/立方米;
3.塘边砖砌片石档墙:150元/立方米;
4.水沟(池)砌红机砖(沟面批水泥砂浆):200元/立方米;
5.6-8米动力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800元/条;
6.4米广播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500元/条; 7.10米动力照明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380元/条;
8.动力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80元/条;
9.照明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60元/条; 10.砖木大门:150元/平方米; 11.砖混大门:250元/平方米; 12.简易水井:500—800元/口; 13.沼气池:300元/立方米。 (四)其它
1.10厘米厚以下水泥地面:15元/平方米; 2.青砖地面:10元/平方米; 3.石板地面:12元/平方米; 4.简棚(架):20元/平方米; 5.简棚(砖柱架):20元/平方米; 6.简房(油毡房):25元/平方米;
7.农用地自动喷灌设施:1000—3000元/亩; (五)迁坟
1.骨坟(含骨灰)300元/座;
2.埋葬3年以上的肉坟500—1000元/座; 3.埋葬3年以内的肉坟2500—3000元/座。
已由文物部门鉴定,向社会公告,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其迁移费用由相关部门共同核定。
十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有关说明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府指导价格货币补偿的说明
1.被拆迁房屋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被拆迁房屋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补偿单价+各项特殊装修项目补偿金额
特殊装修项目补偿金额=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特殊装修项目指设定装修标准以外的装修项目;各项装修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该项装修补偿指导价格的20%。根据《广西壮族实施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各项装修的标准使用年限:住宅10年;办公用房7年;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2.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低于最低补偿单价的,按最低补偿单价补偿。
3.对拆迁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房屋拆迁按住宅标准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费可按集体产业用房的标准执行。
(二)建筑面积计算说明: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GB/T50353-2005)进行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外墙边与外墙边丈量的距离相乘为建筑面积,外阳台及外楼梯计二分之一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的边雨蓬及砖木结构四周瓦檐(飘檐)其补偿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补偿价内,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三)框架、砖混结构补偿单价是以防水构造、隔热层(包括红阶砖、水泥板或凳式隔热层)、楼顶梯间及四周砖墙或围栏为基价。
(四)房屋的排水(污)沟、管、化粪池属配套设施不
另行计价。
(五)本附件所称土地级别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土地级别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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