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之界定

更新时间:2024-03-14 02:1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之界定

当前,商业保险中因保险人拒绝理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该类案件中保险人多以保险合同已约定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争议焦点多集中在保险人是否就其抗辩引用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并由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举证不能的,由其承担败诉风险。鉴于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实质就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也为行文简约,故后文使用说明义务。该类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却常被忽略,即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换言之,保险人是否应当就所有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亦或是应有所区分,若有所区分,以何为标准。笔者认为,就免责条款而言,不应过分苛求保险人履行此说明义务,也即不应要求保险人对所有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而应以投保人是否明知、应知予以区分,对于投保人明知、应知的,可放宽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就此作以下三点阐述:

其一,对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的范围做缩小解释,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维系保险业与个人利益的均衡,是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对保险法的立法及条文的解释应当以有利于保险业的有序发展,同时又不牺牲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为重要标准。具体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规定的说明义务的履行范围上,不应过分强调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而要求保险人履行所有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这无疑 将过分加重保险人的责任,从而不当的损害保险业的合法利益,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相悖。换一种理解路径,即免责条款中所存在的需要说明的免责条款才是“提示”与“明确说明”的对象。

其二,需要说明的免责条款以投保人不明知、不应知为限,具备法理依据。说明义务的产生,目的在于保护处于保险合同关系中相对弱者地位的投保人的利益。简言之,对保险人科以说明义务,其目的在于弥补投保人在获取信息及专业上的不足。具体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其作用在于防止保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立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充分保障投保人明确其投保后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存在于免责条款上的权利义务。这既是设立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目的,也是法律给予投保人特殊保护的基础。而当投保人对免责条款明知、应知时,就意味着其与保险人在关于免责条款的信息获取等层面达到一致,这种一致得以保证保险人与投保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是法理中权利义务均衡的逻辑必然。投保人不再弱势,法律自然无须对其给予特殊保护而仍然要求保险人就该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不然就将造成保险人、投保人权利义务的失衡。以酒后驾驶的免责条款为例,“赔与不赔”至今尚无直接的法律规定得以援引,实践中有的判决保险人担责,有的则驳回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诉请,认定保险人无须担责。对此,笔者认为,法律对酒后驾车的否定态度已是众所周知,作为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其中的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的醉酒驾驶也已为刑法所规制,即使保险人对此免责条款不予说明,也不会影响投保人对该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的认识,同时,在此情形下,若判决保险人承担责任,无异于让违反交通秩序的责任人因其违法行为获益,与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法的正义价值严重背离,造成权利义

务的严重失衡。

其三,关于投保人明知、应知的免责条款范围的认定。这里的明知是指投保人明确知晓免责条款的字词句等内容的真实含义以及该内容能够导致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认定投保人是否明知与投保人的真实心理及法官的自由裁量密切联系,需要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具体的案情及确定的法律事实作出判断,难以以列举的形式对投保人明知的情形进行说明。需要说明的是,投保人的明知、应知的范围并非绝缘,而是存在交集。投保人对应知的内容明知,或者明知的内容属于应知的范围,都可能成立。笔者认为,投保人应知的免责条款的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法定的除外责任和遵循习惯、常识所应知的除外责任。前者即法定的免责条款,如保险人在发生地震等不可抗力情形下免责。对于法定的免责条款,不应对保险人科以说明义务,即使保险人未对该类免责条款履行说明义务,也不能要求保险人担责,因为若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则构成对法律的直接违反。后者则是指根据社会习惯和常识,应为社会大众的一般性认知所涵盖的免责条款,也即众所周知,这也是认定投保人应知与否的关键。如前文中的酒后驾驶的免责条款,在法律目前尚未明确规定前就属于投保人应知的免责条款的范围。

综上,笔者认为,商业保险中对于投保人明知、应知的免责条款,应放宽保险人履行该条款说明义务的尺度,保险人履行的说明义务应以投保人对此条款不明知、不应知为限,对于投保人明知、应知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负严格意义上的说明义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mq8.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