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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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80

P18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 3333——2010

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9-11-20)

2010-33-33发布 2010-33-33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符号 ……………………………………………………………………………………………… 1 3.1 术语 …………………………………………………………………………………………………… 1 3.2 符号 …………………………………………………………………………………………………… 5 4 总则 ……………………………………………………………………………………………………… 7 5 一般性土地基 …………………………………………………………………………………………… 8 5.1 一般规定 ……………………………………………………………………………………………… 8 5.2 一般性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 8 5.3 一般性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 8 5.4 一般性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 10 6 岩石地基 ……………………………………………………………………………………………… 11 6.1 一般规定 …………………………………………………………………………………………… 11 6.2 岩石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 11 6.3 岩石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 13 6.4 岩石地基处理与检测 ……………………………………………………………………………… 14 7 膨胀岩土地基 ………………………………………………………………………………………… 14 7.1 一般规定 …………………………………………………………………………………………… 14 7.2 膨胀岩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 15 7.3 膨胀岩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 18 7.4 膨胀岩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 18 8 红黏土地基 …………………………………………………………………………………………… 19 8.1 一般规定 …………………………………………………………………………………………… 19 8.2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 20 8.3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 22 8.4 红黏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 23 9 软土地基 ……………………………………………………………………………………………… 24 9.1 一般规定 …………………………………………………………………………………………… 24 9.2 软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 24 9.3 软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 26 9.4 软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 27 10 填土地基 ……………………………………………………………………………………………… 27 10.1 一般规定 …………………………………………………………………………………………… 27 10.2 填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 27 10.3 填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 28 10.4 填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 29 11 混合土地基 …………………………………………………………………………………………… 30 11.1 一般规定 …………………………………………………………………………………………… 30 11.2 混合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 30

11.3 混合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 31 11.4 混合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 32 12 风化岩与残积土地基 ………………………………………………………………………………… 32 12.1 一般规定 …………………………………………………………………………………………… 32 12.2 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 34 12.3 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 36 12.4 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 39 13 岩溶地基 ……………………………………………………………………………………………… 40 13.1 一般规定 …………………………………………………………………………………………… 40 13.2 岩溶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 41 13.3 岩溶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 44 13.4 岩溶防治与监测 …………………………………………………………………………………… 45 14 采空区 ………………………………………………………………………………………………… 46 14.1 一般规定 …………………………………………………………………………………………… 46 14.2 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 ……………………………………………………………………………… 46 14.3 采空区场地稳定性评价 …………………………………………………………………………… 47 14.4 采空区处理与监测 ………………………………………………………………………………… 48 15 危岩和崩塌 …………………………………………………………………………………………… 49 15.1 一般规定 …………………………………………………………………………………………… 49 15.2 危岩和崩塌岩土工程勘察 ………………………………………………………………………… 49 15.3 危岩和崩塌岩土工程评价 ………………………………………………………………………… 51 15.4 危岩和崩塌防治与监测 …………………………………………………………………………… 52 16 滑坡 …………………………………………………………………………………………………… 52 16.1 一般规定 …………………………………………………………………………………………… 52 16.2 滑坡岩土工程勘察 ………………………………………………………………………………… 52 16.3 滑坡稳定性评价 …………………………………………………………………………………… 55 16.4 滑坡整治与监测 …………………………………………………………………………………… 57 17 边坡工程 ……………………………………………………………………………………………… 58 17.1 一般规定 …………………………………………………………………………………………… 58 17.2 边坡岩土工程勘察 ………………………………………………………………………………… 59 17.3 边坡岩土工程评价 ………………………………………………………………………………… 61 17.4 边坡整治与监测 …………………………………………………………………………………… 62 18 基坑工程 ……………………………………………………………………………………………… 62 18.1 一般规定 …………………………………………………………………………………………… 63 18.2 基坑岩土工程勘察 ………………………………………………………………………………… 63 18.3 基坑岩土工程评价 ………………………………………………………………………………… 64 18.4 基坑工程支护与监测 ……………………………………………………………………………… 64 19 地下水 ………………………………………………………………………………………………… 65 19.1 一般规定 …………………………………………………………………………………………… 65 19.2 地下水勘察 ………………………………………………………………………………………… 65 19.3 地下水作用评价 …………………………………………………………………………………… 67 19.4 地下水控制与监测 ………………………………………………………………………………… 68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广西古近系泥岩的工程分类和桩端承载力 ……………………………… 68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计算 …………………………………………… 68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按查表法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 70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用标准贯入试验成果确定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 77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规范用词说明 ……………………………………………………………… 78 条文说明…………………………………………………………………………………………………… 79

前 言

本规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桂质监函[2007]164号文的要求,由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勘察分院)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科研及高等院校等19个单位编制而成。编制过程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方面的经验与科研成果,进行了资料收集整理与分析研究,编写内容侧重于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经验的总结。力求反映地方特点,并广泛征求了区内外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审查定稿。

本规范针对广西常见的地基岩土类型,结合广西建筑地基的特点编写,反映了近年来广西工程勘察行业的新技术和新经验,突出广西地方特色,体现了客观性和科学性。

本规范共19章5个附录,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符号、总则、一般性土地基、岩石地基、膨胀岩土地基、红黏土地基、软土地基、填土地基、混合土地基、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基、岩溶地基、采空区、危岩和崩塌、滑坡、边坡工程、基坑工程、地下水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提出。

在本规范使用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加强经验总结和资料积累,以便今后为规范的修订提供依据。对本规范的意见或建议请寄交主编单位(南宁市望州路北二里38号,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室收,邮编:530001)。

参加本规范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如下: 主编单位: 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排列不分先后):

广西大学 广西交通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广西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广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广西地质工程勘察院 桂林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南宁市勘测院

柳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中铁四院集团南宁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海市勘察院 梧州市建筑设计院 玉林市建筑设计院 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西百色水利电力设计院 中化广西地质工程勘察院

I

主要起草人:

卢玉南 许英姿 梁俊勋 米德才 代志宏 江日光 高武振 关键超 苏 阳 陈赞颐 邓长倍 何友其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韦俊媚 方宗正 王家斌 王柳宁 白爱忠 刘谢伶 刘功余 闫清武 张瑞源 张作清 陈孙文 杨林海 周兴勇 莫继军 潘伟熙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周从辉 罗继勇 莫先恒 梁天津 庞敬林 徐初来 梁锦文 蒋受义 II

徐振斯 蒋吉才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广西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规则。

1.2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工业与民用建筑各类建筑工程、基坑工程、边坡工程、地基处理以及地基基础施工等工程的勘察、测试、治理与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086-2001 锚杆喷谢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 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8-94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 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20026工程测量规范

GB 50487-200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J 112-8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T 50123-199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279-98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JGJ 72-2004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 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79-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120-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83-91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GJ 8-200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DB45/T 396-2007 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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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符号 3.1 术语

3.1.1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3.1.2 工程地质测绘 engineering geologic mapping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程地质图件。

3.1.3 岩土工程勘探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3.1.4 勘察阶段 investigation stage

根据工程各设计阶段的要求而进行的各相应阶段工程勘察的总称。 3.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geotechnica1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一般由文字报告、图表以及必要的附件组成。 3.1.6 取样 sampling

为获取岩土参数而在钻孔、探井、探槽中采取土样、岩石样或水样的总称。 3.1.7 室内试验 laboratory test

在室内对现场采取的土、岩、水试样进行物理力学指标及化学性质的各种测试。 3.1.8 原位测试 in-sitn test

在现场基本保持岩土天然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下对岩土体性能进行的测试。 3.1.9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dynamic penetration test(DPT)

用一定质量的击锤,以一定的自由落距将一定标准规格的圆锥型探头击入土层,根据探头贯入土

层一定深度所需锤击数来判断土层的性状和确定其承载力的一种原位试验方法。 3.1.10 标准贯入试验standard penetration test(SPT)

以质量为63.5kg的穿心锤,沿钻杆自由下落76cm,将标准规格的贯入器自钻孔底高程预先击入

15cm,继续击入30cm,并记下相应的击数(标准贯入击数),据此确定地基土层的承载力,评价砂土密实状态和液化可能性,所采试样可用于作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的一种原位试验方法。 3.1.11 地球物理勘探 geophysical exploration

应用地球物理方法来探测地层、岩性、构造等地质问题的勘探方法。

2

3.1.12 原始资料 origina1 materia1

勘察过程中形成的未经加工的、真实反映客观情况的各种记录,包括手工记录和自动采集的观测数据、测试数据、像片、录像等。 3.1.13 现场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现场采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3.1.14 现场监测 in-situ 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3.1.15 岩石质量指标 rock quality designation (RQD)

用直径为75mm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采取同一层的岩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3.1.16 岩石坚硬程度 hardness degree of rock

按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或工程地质类比法划分的岩石等级。

3.1.17 岩体完整性指数(岩体速度指数)intactness index of rock mass

岩体和未受裂隙切割的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值。

3.1.18 岩石风化程度 weathering degree of rock

岩石的原生矿物、结构与构造,受自然环境的风化作用而引起分解和变色的程度。

3.1.19 岩土工程分级 categorization of geotechnical projects

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场地和地基条件等因素,对岩土工程难度和复杂程度的等级划分。

3.1.20 土试样质量等级 quality classification of soil samples

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划分的等级。 3.1.21 红黏土地基damic earth ground

由红黏土(含原生红黏土和次生红黏土)组成的地基。 3.1.22 填土地基filled ground

由填土组成的地基。 3.1.23 岩溶地基Karst ground

有溶洞、溶隙、地表塌陷等岩溶现象的地基。 3.1.24 膨胀岩土 expansive rock and soil

富含亲水性矿物并具有明显的吸水膨胀与失水收缩特性的高塑性软岩和黏土。

3.1.25 软土 soft clay

天然含水率大,呈软塑至流塑状态,具有压缩性高、强度低等特点的黏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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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6 不良地质作用adverse geologic ac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3.1.27 地质灾害geological disaster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3.1.28 滑坡 landslide

斜坡上的部分岩体和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沿某一明显的界面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29 危岩 dangerous rock

被结构面切割、在外营力作用下松动变形可能失稳的岩体。 3.1.30 崩塌 collapse

危岩体离开母岩失稳坠落或倾倒的一种地质现象。

3.1.31 岩土参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a geotechnical parameter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分位数。

3.1.32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指由静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3.1.33 工程地质评价 engineering geological evaluation

根据已获得的地质资料,结合具体工程特点进行工程地质条件分析,经过定性评估和定量计算,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建筑地基基础的设计施工方案、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措施等作出的总结性的意见。 3.2 符号

3.2.1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

w——含水量;

e ——孔隙比; n——孔隙度,孔隙率;

d——颗粒粒径; Sr——饱和度;

r——重力密度(重度); rd——干重度;

ρ——质量密度(密度); ρd——干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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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CFG桩等)和机械振密挤密(强夯法、振冲密实法等)等方法处理。 5.4.3 地基处理后应进行处理效果检测,确保其承载力和变形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应根据地基处理的方式选择适宜的检测方法,应以静载荷试验为主,辅之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钻孔取芯、波速测试及室内试验等,综合评价地基处理质量。

5.4.4 基础施工时,应监测地基实际地质条件是否与勘察资料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施工勘察,复核地基承载力及变形模量等重要指标。 6 岩石地基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一般岩石地基,膨胀岩、花岗岩风化岩和岩溶地基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6.1.2 岩石地基岩土工程勘察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鉴定岩石的名称和风化程度,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6.1.3 岩石地基的基础施工应进行持力层检验,对存在影响基础稳定或不均匀变形的软弱夹层、断层破碎带等特殊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应进行施工勘察。 6.2 岩石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6.2.1 岩石地基岩土工程勘察的勘察阶段的划分、勘察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6.2.2 岩石地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先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再勘探、测试;勘探时应先疏后密,先施工控制性勘探点,后施工一般性勘探点。

6.2.3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拟建建筑物地段及可能受其影响的地段。岩石地基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内容、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要求。采用的比例尺及图幅应能将测绘范围内主要的地质要素和重要地质现象及其它重要信息完整、清晰地反映在图纸上。 6.2.4 岩石地基的勘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钻孔孔径应满足勘察目的、取样、测试及钻进工艺的要求。鉴别和划分地层的孔径不应小于

75mm,采取软质岩试验岩样孔径不宜小于91mm;孔内测试试验的孔径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b) 岩芯采取率对完整、较完整岩体不应低于80%,对较破碎、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应选用

合适的钻探工艺提高岩芯采取率;

c) 对不同岩性界面和软弱结构面等需重点查明的部位,应采用双层单动取芯钻具连续取芯等措

施提高岩芯采取率;

d) 当需采用岩石质量指标(RQD)评价岩石质量时,应采用75mm口径(N型)双层岩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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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钻进回次进尺对完整、较完整的硬质岩石不应超过2m,对破碎软弱岩体、软硬互层岩系,不

应超过1m,对不同岩性界面、软弱结构面等特殊部位应减小回次进尺;

f) 不同岩性分层的界面深度量测误差不应超过5cm,地下水位的量测误差不应超过2cm。 6.2.5 岩石地基的勘探编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岩石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坚硬程

度、节理裂隙特征、岩芯状态等表征岩石与岩体性状的内容; b) 计算岩芯采取率、岩石质量指标RQD等量化指标;

c) 对探井、探槽应绘制剖面图、展示图等反映井、槽壁和底面岩性、地层分界、构造特征、取

样和原位试验位置。

6.2.6 根据建筑物地基条件和岩土工程评价的需要,结合场地条件,可选择适宜的物探方法进行岩石地基物探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为查明勘探深度范围的岩土组合规律、岩体风化程度变化剖面、断层破碎带、软弱结构体、

洞隙等异常地质体的位置、空间形态特征,可采用浅层地震、孔间地震波CT、孔间电磁波CT、孔间声波CT、瞬态面波法等测试方法,跨孔(洞)间距、点距应根据探测精度和探测方法选择,并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b) 为评价岩体完整性,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可采用单孔或跨孔弹性波速测试。点距应依据地球

物理条件和仪器精度要求确定,声波法宜为0.2~0.5m,地震波法宜为1~2m;

c) 当提供地基岩体的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岩土卓越周期等参数指标时,应进行地微振测

试;为确定场地抗震类别应进行覆盖层的剪切波测试,其测试数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第4.1.3条的规定;

6.2.7 根据场地岩性条件、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地基条件,岩石地基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确定天然地基或桩基持力层的地基参数指标时,对强风化、软弱、破碎及软硬互层岩体上

的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应进行岩基静载荷试验,同一岩性层或岩体单元上的试验不应少于3个点;

b) 对各类软弱破碎岩体上的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三级的工程勘察,可采用重型和超重型圆锥

动力触探,动力触探测试孔宜与勘探钻孔间隔布置,或选择代表性钻孔旁布置,且数量不应少于6孔;

c) 对破碎和较破碎岩石的地基宜进行岩块点荷载试验,同一岩性层或岩体单元不应少于6组,

每组不应少于9件;

d) 为进行斜坡场地稳定性计算,宜对岩体中的控制性软弱结构面进行现场大型剪切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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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岩石室内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每个岩性层或岩体单元参加统计的数量不应少于6组,每组不应少于3件;对3栋及3栋以

上的建筑群,每栋每一主要岩层的试样不应少于2组,每组不应少于3件。

b) 为评价岩石地基承载力,应进行硬质岩石的饱和状态单轴抗压试验,软质岩石的天然状态单

轴抗压试验;为评价岩体的完整性指数,可同步进行单轴抗压试验岩样的波速测试; c) 当评价软质岩石的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时,应进行相应的试验; d) 当需提供岩石的弹性模量和泊松比时,应进行单轴压缩变形试验;

e) 当需提供岩石的抗剪强度指标时,可根据岩石的坚硬程度进行三轴压缩强度试验或直剪试验。 6.3 岩石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6.3.1 岩石地基的岩体质量评价应根据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按表6.3.1确定。

表6.3.1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划分

坚硬程度 坚硬岩 较硬岩 较软岩 软岩 极软岩 完整程度 完整 I Ⅱ Ⅲ IV V 较完整 Ⅱ Ⅲ IV IV V 较破碎 Ⅲ IV IV V V 破碎 IV IV V V V 极破碎 V V V V V 注:1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可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方法进行分类,并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2 对未进行波速测试的钻孔,可按岩石质量指标RQD值划分岩体的完整程度:RQD>90为完整,90≥RQD>75为较完整,75≥RQD>50为较破碎,50≥RQD≥25为破碎,RQD<25为极破碎。 6.3.2 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附录B有关规定确定。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V级、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在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和点荷载强度试验成果初步确定的基础上,由静载荷试验确定;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三级的工程,可由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和点荷载强度试验,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6.3.3 软硬岩夹层或互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参照以下方法确定:

a) 当岩层产状水平或缓倾斜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基础直接置于软质岩上的,可取软质岩的承载力特征值作为软硬岩互(夹)层的承载力

特征值;

2) 基础直接置于硬质岩上的,可根据基底硬质岩体的厚度及其质量等级、基础宽度或直径,

结合工程经验综合确定:对I~III级岩体,当硬质岩体厚度与基础宽度或直径的比值(H/B)为0.5~1.0时,取0.6~0.8倍硬质岩承载力特征值作为软硬岩互(夹)层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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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力特征值;H/B为1.0~2.0时,可取0.8~1.0倍;H/B大于2.0时,直接取硬质岩承载力特征值作为软硬岩互(夹)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对Ⅳ、V级岩体,可取下伏软质岩的承载力特征值作为软硬岩互(夹)层的承载力特征值;

b) 当岩层产状陡倾斜或直立时,可按软质岩、硬质岩所占面积与各自承载力特征值进行加权平

均确定软硬互层岩组的承载力特征值。

6.4 岩石地基处理与检测

6.4.1 人工挖孔嵌岩灌注桩在嵌岩段宜采用微差微分爆破或预裂爆破,以充分发挥其侧阻嵌固力。 6.4.2 易风化和崩解的岩石地基基础施工挖至预定深度,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浇灌封闭。

6.4.3 机械成孔的大直径钻(冲)孔灌注桩至预定深度时应检测孔深和孔底沉渣,当人工挖孔桩开挖至预定深度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一柱一桩的大直径端承桩,应进行施工勘察。 6.4.4 位于斜坡上的岩石地基,可根据需要进行边坡水平和竖向变形的监测。

6.4.5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出现异常应分析其原因和潜在的危害性,提出处理措施及建议,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7 膨胀岩土地基 7.1 一般规定

7.1.1 膨胀岩土是指含有大量亲水矿物,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软化、崩解和失水收缩开裂,且往复变形,变形达到足以危害建筑物安全,变形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岩土。膨胀岩土的初判应符合现行广西地方标准《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45/T 396第5.1条的规定,终判应在初判的基础上应按DB45/T 396第5.3.1条进行。

7.1.2 采用本规范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基础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当基础处于腐蚀性环境或温度影响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7.2 膨胀岩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7.2.1 膨胀岩土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三个阶段。损坏建筑维修工作需要时,应进行维修勘察。

场地面积不大且地质条件简单或已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必须满足详细勘察阶段的技术要求。

7.2.2 膨胀岩土地基对取土试样的勘探孔,当岩土层的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小于50时,不应采用送水钻进或振动、冲击钻进,土样应尽量保持天然结构和天然湿度,施钻完毕应及时回填封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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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室内试验除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外,尚应进行自由膨胀率、一定压力下膨胀率、土的收缩试验和膨胀压力试验。必要时,可进行颗粒分析、化学分析和黏土矿物试验。

7.2.4 勘察场地根据地形地貌、地下水、土层结构、膨胀岩土均匀程度及不良地质作用分为三类:

a)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场地:

1) 地形坡度大于5°;

2) 高差大于5m以上的边坡或沟谷; 3) 地下水局部分布,埋深不一,变化大;

4) 膨胀岩土和非膨胀岩土互层多、透镜体多;岩土层厚度、产状、埋深、土质(尤其胀缩

性)变化大; 5) 浅层滑坡、崩塌多。 b)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场地:

1) 地形坡度2~5°;

2) 沟谷、边坡、陡坎高差小于5m;

3) 地下水局部分布,但埋藏较深(地表8m以下);

4) 膨胀岩土和非膨胀岩土互层、透镜体较少,岩土层厚度和土质变化(尤其膨胀性)较大。 c)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场地:

1) 地形坡度小于2°;

2) 无沟谷、陡坎、边坡,或位于常有水浸润的低洼地带; 3) 地下水位浅,水位稳定;

4) 地层单一,厚度和土质(尤其胀缩性)变化小。

7.2.5 大气影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的深层变形观测或含水量观测资料确定;无此资料时,可根据表7.2.5确定。

表7.2.5 大气影响深度及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m)

膨胀土胀缩等级 强胀缩性土 三 一、二 中等胀缩性土 三 一、二 弱胀缩性土 三 5 1.2~1.5 6 6 1.2~1.5 1.5~2.0 6 7 2.0~2.7 2.0~2.7 场地类别 一、二 大气影响深度da 8 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dr 3.0~3.6 14

注:1表中大气影响深度内,有稳定地下水位时,则以稳定水位以上2 m处的埋深作为大气影响深度; 2膨胀岩土胀缩等级根据DB45/T 396表3确定;当膨胀岩土地基不均匀时,岩土的胀缩性等级可按岩土层的厚度加权平均值确定,其计算深度:A类型膨胀岩土取8m,B类型膨胀岩土取7m,C类型膨胀岩土取6m。 7.2.6可行性研究勘察,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外,尚应以工程地质调查为主,配合少量钻探或坑探,勘探深度4~5m,了解地层分布和特征,并采取有代表性的原状土样,测定自由膨胀率、胀缩总率,初步判定场地内膨胀岩土的分布及胀缩等级,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建设的可行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7.2.7 工程地质调查应着重调查下列内容:

a) 收集当地气象及水文资料、建筑经验,并对场地附近已有建筑物进行调查,分析其完好或损

坏的原因;

b) 收集当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初步查明膨胀岩土的地质时代、成因类型和岩性特征; c) 调查场地地形地貌形态,划分地貌单元;

d) 调查场地内地裂、滑坡、冲沟、岩溶和土洞等不良地质作用,并初步圈定其范围; e) 调查地表水排泄积聚情况,地下水类型,水位变化幅度; f) 初步预估拟建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地质的影响。 7.2.8 初步勘察阶段除符合现行勘察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确定膨胀岩土的成因类型,初步查明其分布的规律和胀缩等级; b) 根据地形地貌,对场地进行分类;

c) 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置,在地形地貌交界外、地层岩性急剧变化处,应有

勘探点。勘探点网格间距不应大于50 m3100 m。在大气影响深度范围内,基岩面起伏较大、地下水变化较大、岩溶土洞发育和岩性差异较大等地段,应缩小勘探点间距;

d) 勘探点深度,除应满足现行勘察规范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在斜坡上勘探时,应考虑

整平后地面标高的变化,适当加深勘探点的深度。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4~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e) 勘探线、点的间距和勘探深度可按表7.2.8-1、表7.2.8-2确定;

表7.2.8-1 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线、点的间距 (m)

土的类型 场地类别 线距 一类 二类 三类 <50 50~65 65~100 A 点距 <30 <50 <50 线距 50~60 60~70 70~100 B 点距 30~50 30~50 30~50 线距 <60 60~75 75~100 C 点距 <50 50 50 15

表7.2.8- 2 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深度 (m)

土的类型 勘探孔类别 勘探深度 控制性孔 10~20 A 一性般孔 8~10 控制性孔 10~20 B 一性般孔 8~10 控制性孔 10~20 C 一般性孔 8~10 注:1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2该表仅适用于小于七层的建筑物。 f) 取原状土样的勘探点应根据地貌单元、膨胀岩土胀缩性和拟建建筑物的类别合理布置,其数

量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3~1/2。取土试样深度从地面以下1 m开始,在大气影响深度内每隔1 m取样1个,该深度以下取样间距可适当加大,主要岩土层进行胀缩性试验的土样不应少于6件。

7.2.9 详细勘察阶段除符合现行有关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确定场地膨胀岩土的胀缩性等级和建筑地基的胀缩等级; b) 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7.2.9确定;

表7.2.9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间距 (m)

场地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土的类别 A <15 15~30 20~40 B 6~20 12~24 15~30 C 10~15 15~30 20~40 c) 勘探点深度除应满足基础埋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对挖方场

地,应从整平后地面起算;

d) 取土试样或做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取样的深度、间隔与初步勘察

阶段相同,主要岩土层进行胀缩试验的试样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e) 重要的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场地,宜进行浸水静载荷试验、剪切试验或旁压试验; f) 当基坑或基槽开挖后,若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有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

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7.2.10 维修勘察任务是查明与建筑物破坏有关的岩土工程原因,为维修处理提供设计根据,并对建筑物的维护与使用提出建议。 7.3 膨胀岩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7.3.1 对初判为膨胀岩土的地区,应在其成因类型的基础上,按胀缩总率和膨胀率的大小进行划分膨胀岩土的胀缩等级,并计算岩土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和胀缩变形量,结合对低层砌体结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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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的影响程度,对膨胀岩土地基进行评价。划分、计算及评价方法应符合现行广西地方标准《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45/T 396的规定。 7.3.2 膨胀岩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膨胀岩土地基承载力及其基础埋深、桩基设计、总平面布置、建筑和结构措施、施工和维护

应符合现行广西地方标准《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45/T 396的规定; b) 对边坡及位于边坡上的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应考虑坡体内含水量变化的影响。

对均质土且无节理面时可采用圆弧滑动法验算;对有软弱夹层及层状膨胀岩土应按最不利的滑动面验算;对具有胀缩裂缝和地裂缝的膨胀岩土边坡,应进行沿裂缝滑动面的验算。验算稳定性时,必须考虑建筑物和堆料荷载,抗剪强度应为岩土体沿潜在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潜在滑动面强度指标C、Φ值,可采用相近的滑坡体反算求得;如没有反算的C、Φ值,也可采用室内重复剪或饱和状态下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切试验求得。安全系数取1.3。

7.4 膨胀岩土地基处理与监测

7.4.1 膨胀岩土地基处理可采用换土、砂垫层及地基的防水保湿方法,亦可采用桩基或墩基,并应符合现行广西地方标准《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45/T 396的规定。 7.4.2 使用单位必须保存有勘察、设计、施工的全部原始资料。

7.4.3 建立定期观测记录的技术档案,做好定期观测记录的资料分析工作。针对资料分析结果,按照规定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7.4.4 应定期检查管线漏水、阻塞情况,挡土结构及建筑物的位移、变形、裂缝等。必要时进行变形、地湿、岩土的含水量和岩土压力的观测工作。

7.4.5 发现房屋、挡土结构等损坏,应及时会同原设计单位,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结合建筑周围环境和使用维护等情况进行分析,查明损坏原因。若勘察资料不足,应及时补作勘察工作。 7.4.6 检查建筑物周围的排水情况,散水是否开裂翘曲渗水,明沟是否有扭曲现象,是否形成积水洼地,屋面排水是否畅通。

7.4.7 检查是否有改变建筑环境条件的现象,如植物、树种和种植范围是否符合原设计规定,附近局部挖填土方、扩建房屋、局部水源的增减等。

7.4.8 除按要求规定进行升降观测的建筑物外,其它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定期观察使用状况,发现有异常情况,如墙柱裂缝、地面隆起开裂、吊车轨道变形、烟囱倾斜、窖体下沉等,应作好记录,及时研究处理。

7.4.9 严禁破坏坡脚、墙基及在坡肩大面积堆料,并应经常观察有无水平位移的情况。若坡体表面出现水平裂缝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坡体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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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红黏土地基 8.1 一般规定

8.1.1 颜色为棕红或褐黄,覆盖于碳酸盐岩系之上,其液限大于或等于50%的高塑性黏土,应判定为原生红黏土,红黏土具有失水收缩、裂隙发育、上硬下软的特征。原生红黏土经搬运、沉积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且液限大于45%的黏土,可判定为次生红黏土。

8.1.2 红黏土除按成因分类外,尚可根据工程需要按以下特征进行分类:

a)根据含水比aw或液性指数IL,红黏土的状态可按表8.1.2-1分类:

表8.1.2-1 红黏土的状态分类

状态 含水比aw 液性指数IL 坚硬 aw≤0.55 IL≤0 硬塑 0.55<aw≤0.70 0<IL≤0.2 5 可塑 0.70<aw≤0.85 0.25<IL ≤0.75 软塑 0.85<aw≤1.00 0.75<IL≤1.0 流塑 aw>1.00 IL >1.0 注:aw=0.45IL+0.55或aw=w/wL,宜优先采用含水比划分法分类。 b) 根据裂隙发育特征,红黏土的结构可按表8.1.2-2分类:

表8.1.2-2 红黏土的结构分类

土体结构 致密状的 巨块状的 碎块状的 裂隙发育特征 偶见裂隙(<1条/m) 较多裂隙(1~5条/m) 富裂隙(>5条/m) c)根据缩后复浸水时表现出不同的水稳性和工程特性,红黏土复浸水特性可按表 8.1.2-3分类:

表8.1.2-3 红黏土的复浸水特性分类

类别 Ⅰ Ⅱ Ir与I′r 关系 Ir≥I′r Ir<I′r 复浸水特性 收缩后浸水膨胀,能恢复到原位 收缩后浸水膨胀,不能恢复到原位 注:Ir=wL/wP ,I′r=1.4+0.0066 wL d) 根据地基压缩层范围内的岩土组成,红黏土地基均匀性可按表8.1.2-4分类:

表8.1.2-4 红黏土的地基均匀性分类

地基均匀性 均匀地基 不均匀地基 基底下Z深度范围内岩土组成 全部由红黏土组成 由红黏土和岩石组成 8.2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8.2.1 红黏土地基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着重查明:

a) 不同地貌单元红黏土和次生红黏土的分布、厚度、物质组成、土性等特征及其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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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下伏基岩岩性、岩溶发育特征与红黏土土性、厚度变化的关系;

c) 地裂分布、发育特征及其成因、土体结构特征、土体中裂隙的密度、深度、延展方向及其发

展规律;

d) 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布、动态变化及其红黏土状态垂向分带的关系; e) 既有建筑物开裂原因分析,当地勘察、设计与施工经验等。

8.2.2 红黏土地基勘探点应沿建筑轴线布置,并应取较密的间距查明红黏土厚度和状态的变化,各勘察阶段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宜取30~50m,其中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且每个

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对变形均匀地基,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8.2.2-1确定;对变形不均匀地基,勘探孔应深入稳定分布的岩层;

表8.2.2-1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工程重要性等级 重要工程(一级) 一般工程(二级) 次要工程(三级) 一般性勘探孔 ≥15 10~15 6~10 控制性勘探孔 ≥30 15~30 10~20 注: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b)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对变形均匀地基宜取12~24m,对不均匀地基宜取6~12m。在土

层厚度和状态变化大的地段,勘探点的间距还可加密;独立基础宜一柱一点,基底面积大的设备基础或墩基宜布置多点;钻探孔施工顺序宜先疏后密,先鉴别土性后取土试样; c)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红黏土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0m时,勘

探孔的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对条形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1.5倍,且不应小于5m;

d)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详细勘察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控

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

e) 对基础底面下红黏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详细勘察的一般性勘探孔应钻至完整、

较完整的基岩面;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完整、较完整的基岩3~5m;

f) 在基岩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当红黏土中分布有土洞、松软土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查明土洞

的成因、形态、规模和发展趋势,勘探孔应深入溶洞或土洞洞底完整岩(土)层3~5m; g) 当拟用红黏土层之下的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宜在每个桩位布置勘探孔,并按岩溶地基有

关规定进行桩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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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的勘探及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钻探、原位测试,取土样室内试验等勘察手段;

b) 钻探施工应干作业,对一般鉴别土性、采取质量等级为Ⅲ~Ⅳ级土样的勘探孔,可采用冲(锤)

击钻进方式;对采取质量等级为Ⅰ~Ⅱ级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采用回转钻进;也可以采用冲(锤)击钻进鉴别描述土性,在预计取Ⅰ~Ⅱ级土样或原位测试位置1.0m以上改用回转钻进;对红黏土地裂的勘探应采用井探或槽探,钻孔和探井(槽)施工完后,应及时妥善回填;

c) 对采取质量等级为Ⅰ~Ⅱ级的土样,必须使用与质量等级相对应的取土器,并用快速静力连

续压入或者重锤少击法取样,也可以在探井中切块取样;

d) 原位测试可采用静载荷试验、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等方法;对软塑、流塑状土,可

采用旁压试验或十字板剪切试验;对浅部红黏土地基还可采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e) 初步勘察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4~1/2,采取土试样和进行

原位测试的数量均不应少于6个(组);详细勘察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 f) 室内试验除测定红黏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外,对裂隙发育的红黏土还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

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评价边坡稳定时,宜进行重复剪切试验;为判别红黏土的胀缩性除作自由膨胀率试验外,还应进行膨胀试验、收缩试验,必要时应做复浸水试验。

8.2.4 地下水位观测点应按地下水径流方向布置,需测定地下水流量及土的渗透性和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时,应进行专门的试验。 8.3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8.3.1 红黏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采用静载荷试验和其它原位测试(如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等)、理论公式计算并结合当地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根据土工试验结果,红黏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附录C表C.2-4确定。

8.3.2 当基础浅埋、外侧地面倾斜或有临空面以及存在较大的水平荷载时,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红黏土的承载力:

a) 土体结构和裂隙对承载力的影响;

b) 开挖面长时间暴露,裂隙发展和复浸水对土质的影响; c) 地表水体下渗的影响;

d) 对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

其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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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红黏土的胀缩性评价,除符合本规范第7章有关规定外,尚应注意下列问题:

a) 轻型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应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b) 炉窑等高温设备的基础应考虑地基土不均匀收缩变形的影响; c) 开挖明渠时,应考虑土体干湿循环中胀缩的影响;

d) 基坑开挖时,宜采取保湿措施,边坡应及时维护,防止失水干缩。

8.3.4 红黏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除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据工程需要划分出红黏土类型的空间分布,并分别提出特性参数及工程评价;

b) 地表水、上层滞水、土和岩面裂隙水、岩溶水的不均匀分布及相互连通补给关系,对基础施

工及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影响;

c) 避免建筑物跨越地裂密集带或深长地裂;

d) 石芽出露地段应考虑地表水下渗、冲蚀形成地面变形的可能性;

e) 干旱季节在大范围推方区,地表土体失水收缩作用尤为明显,特别是对兴建砖混结构低矮的

建筑物,在其周围地面应尽快恢复植被,加强保湿。尽量在推土整平并经历一个水文年后再作基础施工;

f) 为充分利用红黏土上硬下软的特性,发挥浅部硬层的强度,减少下卧软层受到的附加压力,

对一般轻型建筑物,若基础埋置深度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时,应尽量浅埋;若浅埋的深度小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时,宜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下卧岩石作桩(墩)端持力层。

8.4 红黏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8.4.1 当红黏土地基不能满足承载力或变形要求时,可采用以下的地基处理措施:

a) 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法进行地基处理;

b) 对于岩土组合的不均匀地基,当坚硬、硬塑状土体的强度能满足建筑物承载力要求但部分出

露有基岩、石芽、或大块孤石时,为防止不均匀沉降,可将其开凿整平后在其上作砂褥垫层;当石芽密布且石芽间分布有较厚的软土时,可用碎石、级配砂土将其置换。

8.4.2 当红黏土地基发育土洞、软弱土时,可作以下处理:

a) 对浅层土洞,应清除洞中的软弱土,抛填块(碎)石,面层用黏土夯填,然后高压注入混凝

土将洞中的空隙充填。上部结构应采用梁板跨越;

b) 对深埋的土洞,可通过钻孔灌填砂、砾石,然后采用高压双液灌浆自下而上对其封堵、固结

处理。

8.4.3 当红黏土地基处理不能满足地基设计要求时,也可采用桩基,以完整基岩作桩端持力层。 8.4.4 红黏土地基检验和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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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天然地基的基坑(槽)开挖后,应检验以下内容是否与勘察报告相符:

1) 地基土状态、承载力和土裂隙发育情况; 2) 地下水情况;

3) 基坑开挖是否超过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b) 对基底红黏土状态的鉴别除手搓法外,还可用袖珍贯入仪测定,必要时可采取保湿土试样测

定其含水量等状态指标;

c) 可用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测试校验红黏土的承载力;

d) 对变形不均匀地基或有土洞分布时,可进行基底钎探查明土层厚度、石芽位置、土洞的成因、

规模、形态与埋深;

e) 对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和不均匀地基或复合地基上的二级工程,应进行建筑物施工及

建成后的沉降观测;

f) 对重要边坡工程除进行边坡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邻近已有建筑的变形监测外,还应对红黏土的

湿度状态和裂缝随季节变化及基坑周边地面变形进行观测;

g) 建筑物和边坡的变形监测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执行。 9 软土地基 9.1 一般规定

9.1.1 软土是指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等,其分类标准应按表9.1.1确定。主要由软土构成的地基为软土地基。

表9.1.1 软土的分类标准

土的名称 淤泥 淤泥质土 划分标准 e≥1.5,IL>1 1.5>e ≥1.0,IL>1 Wu>60% 10%<Wu≤60% 泥炭 泥炭质土 注:e——天然孔隙比;IL——液性指数;Wu——有机质含量。 9.1.2 软土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针对软土的工程地质特点,合理布置勘察工作,正确评价建筑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 9.2 软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9.2.1 软土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对大型厂址、重要工程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对简单场地、建筑经验成熟地区或位置已确定的工程,勘察阶段可适当简化,可仅进行一次性勘察,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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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详细勘察的技术要求。

9.2.2 当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软土在平面上有显著差异时,应根椐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差异,进行工程地质分段或分区。

9.2.3 采取土试样应采用薄壁取土器。取样时应避免扰动、涌土等;运输、贮存、制备过程中均应防止试样的扰动。

9.2.4 软土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着重查明以下内容:

a) 软土的成因类型、埋藏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平与垂直方向的均匀性、渗透性,地

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分布特征和起伏变化情况; b) 软土的固结历史,强度和变形特征随应力水平的变化规律,以及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

响程度;

c) 微地貌形态和暗浜、暗塘、墓穴、填土、古河道的分布范围和埋藏深度;

d) 地下水情况及其对基础施工的影响,基坑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和沉井等对软

土的应力状态、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

e) 地震区产生震陷的可能性及对震陷量的估算和分析; f) 当地的工程经验。

9.2.5 根据场地等级、工程重要性等级和勘察阶段,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9.2.5确定。当土层变化较大或有暗埋的塘、浜、沟、坑、穴时应予加密。

表9.2.5 勘探点的间距(m)

场地等级 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初步勘察阶段 150~200 100~150 50~100 详细勘察阶段 一级(重要工程) 30~50 15~30 <15 二级(一般工程) 40~60 25~40 <25 三级(次要工程) 50~70 35~50 <35 9.2.6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勘察阶段等,勘探孔深度可按表9.2.6-1和表9.2.6-2确定。

表9.2.6-1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勘探孔种类 工程重要性等级 一级(重要工程) 二级(一般工程) 三级(次要工程) 一般性勘探孔 >30 >20 >10 控制性勘探孔 >50 >30 >15 注: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表9.2.6-2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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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宽度(m)基础型式 条形基础 独立基础 1 8 — 2 12 8 3 14 11 4 — 13 5 — 14 注:1 表内深度未考虑相邻基底荷载的影响; 2 勘探孔深度从基础底面算起。 9.2.7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对勘探孔深度进行调整:

a) 当预定深度范围内遇基岩或坚硬土层,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基岩或坚硬土层适当深度,一般

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岩面。当到达预计深度仍为软弱土层时,控制性勘探孔应适当加深; b) 对箱形基础和筏板基础,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地基变形的计算

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c) 对桩基础,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可钻至桩

端平面以下3~5m;

d 对大面积堆载场地,勘探孔深度一般为堆土高度,若需验算沉降,则由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

确定;

e) 当需要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验算的要求。

9.2.8 对软土的原位测试宜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和螺旋板静载荷试验。

9.2.9 软土的力学参数宜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结合当地经验确定。有条件时,可根据堆载试验、原型监测反分析确定。抗剪强度指标宜采用三轴试验,原位测试宜采用十字板剪切试验。 9.3 软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9.3.1 在建筑场地内,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价地基的稳定性:

a) 当建筑物离池塘、河岸、海岸等边坡较近时,应分析软土发生侧向塑性挤出或滑移的可能性; b) 当地基土受力范围内,软土下卧层为基岩或硬土层且其表面倾斜时,应分析软土沿此倾斜面

产生滑移或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

c) 当地基土层中含有浅层沼气,应分析沼气的逸出对地基稳定性和变形的影响;

d) 根据场地地下水变化幅度、水力梯度或软土层之下的承压水水头,分析其对软土地基稳定性

和变形的影响。

9.3.2 拟建场地和持力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场地有暗浜(塘)等不利因素存在时,建筑物的布置应尽量避开这些不利地段,如无法避开

时,则必须进行地基处理;

24

b) 在地表分布有厚度不大的硬壳层地区,对轻型建筑应充分利用硬壳层作为地基持力层,且基

础宜尽量浅埋;

c) 软土不宜作为桩基持力层,宜选择软土层以下的硬土层或砂层作为桩基持力层;

d) 当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有薄砂层或砂土互层时,应分析其对地基变形和承载力的影响,

以充分挖掘地基潜力。

9.3.3 软土地基承载力确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软土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和当地经验,结合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1) 根据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指标计算; 2) 根据软土的天然含水量按附录C表C.2-5确定; 3) 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确定;

4) 对于缺乏建筑经验的地区和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宜以较大面积压板的静载荷

试验确定。

b) 当为上硬下软的双层土地基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强度的验算;

c) 软土地基承载力应在满足建筑物变形要求的前提下,由设计人员按基础的实际尺寸、埋深和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最终确定。

9.3.4 软土地基沉降计算可采用分层总和法或应力历史法,并应根据当地经验进行修正。必要时,应考虑软土的次固结效应。

9.3.5 当建筑物相邻高低层荷载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其变形差异和相互影响;当地面有大面积堆载时,应分析其对相邻建筑物的不利影响;因工程施工降水或大量抽取地下水时,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评价可能引起土体变形或大面积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危害。 9.4 软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9.4.1 对暗塘、暗浜、暗沟、坑穴、古河道等的处理,可采用以下的方法:

a) 当深度不大时,宜采用基础加深或换垫处理; b) 当宽度不大时,宜采用基础梁跨越处理; c) 当范围及深度较大时,宜采用短桩处理。 9.4.2 对厚层软土地基的处理,可采用以下的方法:

a) 采用堆载预压法或真空预压法,并在地基土层中埋置砂井、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 b) 采用复合地基,包括深层搅拌桩、砂桩、碎石桩、灰土桩、旋喷桩和小断面的预制桩等; c) 采用桩基,穿透软土层以达到增大承载力和减小沉降量的目的。

9.4.3 经处理后的软土地基,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要求进行

25

质量检测。

9.4.4 对重要的建筑物和有特殊要求的软土地基,或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场地,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进行必要的监测。 10 填土地基 10.1 一般规定

10.1.1 填土是指由人类活动而堆积的土。根据其物质组成和堆填方式,可分为下列四类:

a) 素填土:由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等一种或多种材料组成,不含或少含杂物; b) 杂填土:含有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或生活垃圾等杂物。

c) 冲填土: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它是我区沿海一带常见的人工填土之一; d) 压实填土:按一定标准控制材料的成分、密度、含水量,经分层压实或夯实而成; 10.1.2 当利用填土作为建筑物地基时,应进行专门勘察。 10.2 填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10.2.1 填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通过调查访问和搜集资料,了解地形和地物的变迁以及填土的来源、堆积年限和堆积方法; b) 查明填土的分布范围、厚度、物质成分、颗粒级配、均匀性、密实性、压缩性和湿陷性、下

卧岩土的工程特性及填土基底的稳定条件等,对冲填土尚应了解其排水条件和固结程度; c) 调查有无暗浜、暗塘、渗井、废土坑、旧基础及古墓的存在;

d) 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及与相邻地表水体的水力联系。 10.2.2 勘探点的布置一般应按复杂场地的要求布置,每栋建筑物不应少于4个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宜为10~20m,土性及厚度变化较大时取小值。对暗埋的塘、浜、沟、坑的范围,应加密勘探点予以追索并圈定其范围。

10.2.3 勘探孔深度应穿过填土层,当填土下为软弱土层时,控制性勘探孔还应适当加深。 10.2.4 勘探方法应根据填土性质确定。对以粉土、黏性土为主的填土,可采用钻探取样、轻型钻具与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轻型钻具可用小口径螺纹钻、洛阳铲等;对含较多粗粒成分的建筑垃圾、工业废料填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钻探,并配置适量探井。

10.2.5 对以黏性土为主的素填土,在勘探时应注意填土与新近堆积黏性土的区别,一般可从土粒结构和埋藏形态来区别。填土土粒结构杂乱,埋藏形态无规律,而新近堆积黏性土则具有自然沉积土的结构层理。

10.2.6 填土的测试工作应以原位测试为主、辅以室内试验,并宜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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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能取得适合室内试验的填土,应采取试样进行室内土工试验。室内土工试验除一般物理力学性质试验项目外,应着重压缩性、湿陷性、膨胀性、前期固结压力等项目,并应注意填土的特点和工程实际应用需要,增加击实试验等项目,不可机械的套用天然土的试验方法; b) 现场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填土的均匀性和密实度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并辅以室内试验;对细粒填土应按单元

取原状土测定含水量和密度,对粗粒填土可采用大体积灌水(砂)法测定密度; 2) 确定填土的地基承载力、压缩性和湿陷性,可采用压板面积不小于0.5m的平板浅层静

载荷试验,并在预计地基承载力的荷载下浸水测定其湿陷性,当土层厚度大或有地下水时可采用螺旋板深层静载荷试验,每个土质单元测定的数量不应少于3点。

10.3 填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10.3.1 填土地基应根据填土的成分、分布和堆积年代,判定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膨胀性和密实度,必要时应按厚度、强度和变形特性分层或分区评价。

10.3.2 填土的均匀性和密实度与填土的组成物质、分布特征和堆积年代有密切的关系。对堆积年限较长的素填土,以及由建筑垃圾和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当较均匀和较密实时,可考虑作为天然地基。对未完成自重固的新填土、由有机质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腐蚀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不宜作为天然地基。

10.3.3 填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以静载荷试验与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且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并应满足下卧层承载力的要求。

a) 静载荷试验:应在有代表性土层的位置和宜在预计的基础底面标高进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取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压力或沉降量s的0.015倍压板宽度b的对应荷载值; b) 根据室内压缩试验结果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符合附录C表C.2-6的规定; c) 根据轻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N10)和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N63.5)确定地基

承载力特征值时,应符合附录C表C.3-9和C.3-10的规定; d)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静载荷试验确定。

10.3.4 当填土底面的天然坡度大于20%时,应验算其沿坡面的稳定性,并应判定原有斜坡受填土影响引起滑动的可能性。

10.3.5 对由特殊性岩土构成的填土,其岩土工程评价除按本章要求进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特殊性岩土评价的要求。 10.4 填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10.4.1对填土地基处理利用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试验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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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填土地基处理方法,应从加固效果、经济费用、工程周期、环境影响以及地区经验等方面综合比较后,可按下列条件确定:

a) 换填垫层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可减少和调整地基不均匀沉降; b) 机械碾压、重锤夯实主要适用于加固浅埋的松散低塑性或无黏性填土;

c) 挤密土桩、灰土桩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砂、碎石桩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处理; d) 柱锤冲扩桩法、强夯和强夯置换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填土处理。

10.4.3 对填土地基应从勘察到处理施工全过程进行检验与监测,基坑开挖后应进行验槽,检验密实度与均匀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填土的质量检测应随施工进程同步进行。

10.4.4 检测数量根据加固体及加固条件的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每栋建筑物检测点不应少于3点;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物应增加检测点,检测深度应不小于设计处理深度。

10.4.5 检测方法宜选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平行检验。对于重要工程或复合地基应增加检测项目,并应进行现场静载荷试验以确定竣工验收承载力特征值及变形模量。

10.4.6 压实填土地基的质量检测应随压随检,分层进行,分层检测厚度可取200~300mm,根据工程重要性,在加固范围内每100~500m2应有一个检测点;强夯地基检测时间应安排在加固结束并间隔一定时间后进行,对碎石土强夯检测间隔时间为l~2周,对粘性土为3~4周。 10.4.7 填土地基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建筑物应在施工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

b) 沉降观测水准基点的设置在一个观测区内不应少于1个,观测点的数量不宜少于6个;水准

测量应采用闭合法,测量精度满足Ⅱ级水准测量要求,观测次数和间隔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1 混合土地基 11.1 一般规定

11.1.1 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黏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11.1.2 混合土的性质主要决定于土中的粗、细颗粒含量的比例,粗粒的大小及其相互接触关系和细粒土的状态。混合土的定名和分类的原则,应当根椐其组成材料和呈现性质的不同,针对具体情况慎

28

重对待。

11.1.3 混合土中的粗、细颗粒,因其矿物成分、重度、相对密度、比表面积、风化程度等相差较大,不宜将其作为均质体考虑,对混合土的测试、各种指标的计算和评价均应结合当地的工程经验进行。 11.2 混合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11.2.1 混合土地基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除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应重点进行下列工作:

a) 查明地形地貌特征,混合土的成因、分布范围、下伏岩土层的埋藏条件,接触面的坡向、坡

度以及下伏岩土的性质;

b) 查明混合土的组成、物质来源、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调查当地

与混合土成因有关的地质现象发生的周期性、覆盖范围和堆积量; c) 查明混合土中颗粒粒径,大颗粒的风化情况;细颗粒的成分和状态; d) 查明混合土是否具有湿陷性、膨胀性;

e) 查明混合土场地是否存在崩塌、滑坡、潜蚀和洞穴等不良地质作用; f) 查明泉水和地下水的情况;

g) 调查当地利用混合土作为建筑地基、建筑材料的经验和地基处理措施。

11.2.2 混合土宜采用多种勘探手段和方法,如钻孔、探井、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动力触探试验适用于粗粒粒径较小的混合土;静力触探试验适用于含细粒为主的混合土;动力触探、静力触探试验资料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或钻孔予以检验。旁压试验适用于土中粗颗粒较少且粒径小的混合土。

11.2.3 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第4章的要求外,尚应适当加密加深。应布有一定数量的探井、探坑,以便直接对混合土的结构进行观察,并应采取大体积土试样进行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如不能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时,则应多采取扰动试样,并应注意试样的代表性。

11.2.4 现场静载荷试验的承压板直径和现场直剪试验的剪切面直径均应大于试验土层最大粒径的5倍,静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5m,直剪试验的剪切面面积不宜小于0.25m。

11.2.5 现场密度测试。对细粒混合土,一般可用大环刀法取样分析;对粗粒混合土,可现场挖坑,采用充砂法或充水法测定其密度。

11.2.6 混合土的室内土工试验主要有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相对密度(比重)试验、颗粒分析和压缩试验等。混合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时,应注意试样的代表性,并注意其与一般土试验的区别。 11.3 混合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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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混合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由不良地质作用形成的混合土,应评价其不良地质作用是否有重复发生的可能; b) 分析混合土与下伏岩土接触面的性质、层面的倾角、倾向,判断混合土地基的稳定性;对于

含巨大漂石的混合土,尤其是粒间填充不密实并为软弱土所填充时,要考虑可能因这些漂石的滚动或滑动而影响地基的稳定性;

c) 依据粗粒土的粒径、含量和分布特征,评价混合土地基的不均匀性;

d) 对于残积、膨胀性等具有特殊性质的混合土,尚应参照本规范中的有关章节进行评价。 11.3.2 混合土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土的颗粒级配、结构、构造与建筑物安全等级,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a) 混合土地基承载力一般应以静载荷试验为准。也可通过静载荷试验与原位测试资料建立相关

关系,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b) 当混合土中粗粒的粒径较小,细粒土分布比较均匀,能取得抗剪强度指标时,可采用一般计

算方法确定地基承载力;计算时要充分考虑土中细粒部分的作用,一般应采取土中细粒的强度指标计算其承载力;

c) 对于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初步勘察阶段及二级、三级工程的详细勘察阶段混合土地

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干密度或孔隙比按附录C表C.2-7和表C.2-8确定。

11.3.3 当混合土不能取到原状土试样时,其变形参数应由静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方法获得。变形计算方法,可采用变形模量计算公式计算其沉降量。

11.3.4 具有膨胀性、溶陷性的混合土,在评价地基变形时,应考虑其膨胀、溶陷变形,并适当考虑粗大颗粒对变形的实际影响。

11.3.5 对由混合土组成的边坡稳定性评价,可参照本规范第17章进行。混合土边坡的容许值可根据现场调查和当地经验确定,对一般工程的混合土填土边坡的坡度值,可按表11.3.5-1和表11.3.5-2确定,对重要工程应进行专门试验研究。

表11.3.5-1 混合土边坡容许坡度值

边坡容许坡度值(高宽比) 坡高<5m 1:0.75~1:1.00 1:0.50~1:0.75 1:0.35~1:0.50 1:1.00~1:1.25 1:0.75~1:1.00 坡高5~10m 1:1.00~1:1.25 1:0.75~1:1.00 1:0.50~1:0.75 1:1.25~1:1.50 1:1.00~1:1.25 混合土类型 混合土的密实状态 稍密 粗粒混合土 中密 密实 硬塑 细粒混合土 坚硬 30

表11.3.5-2 混合土填土边坡容许坡度值

填土类别 粗粒混合土 细粒混合土 压实系数 (λe) 0.94~0.97 边坡容许坡度值(高宽比) 坡高<8m 1:1.50~1:1.25 1:1.50~1:1.25 坡高8~15m 1:1.75~1:1.50 1:2.00~1:1.50 11.4 混合土地基处理与检测

11.4.1 对可能不稳定的混合土地基,应根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采取避开或其它处理措施。 11.4.2 在崩塌堆积形成的混合土上进行建筑时,应考虑到产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可能性,采取避开或其它处理措施。

11.4.3 含有漂石且其孔隙填充不密实的混合土地基,可根据漂石的大小,采取重锤夯击、强夯、灌浆等加固措施。

11.4.4 具有膨胀性、溶陷性等不良地质性质的混合土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1.4.5 地基处理的质量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规定。 12 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基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花岗岩的风化岩及其残积土地基,其它岩石地基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岩石在风化营力的作用下,其结构、成分和性质已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异,应定名为风化岩。已完全风化成土而未经搬运的应定名为残积土。

12.1.2 岩石的风化程度划分和工程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根据岩石的野外特征和风化程度参数指标,岩石的风化程度划分可按表12.1.2-1确定;

表12.1.2-1 岩石风化程度分类

风化程度 未风化 微风化 中等风化 岩质新鲜,偶见风化痕迹 结构基本未变,仅节理面有渲染或略有变色,有少量风化裂隙 结构部分破坏,沿节理面有次生矿物,风化裂隙发育,岩体被切割成岩块。用镐难挖,岩芯钻方可钻进 结构大部分破坏,矿物成分显著变化,风化裂隙很发育,岩体破碎,用镐可挖,干钻不易钻进 结构基本破坏,但尚可辨认,有残余结构强度,可用镐挖,干钻可钻进 组织结构全部破坏,已风化成土状,锹镐易挖掘,干钻易钻进,具可塑性 野外特征 风化程度参数指标 波速比kv 0.9~1.0 0.8~0.9 0.6~0.8 风化系数kf 0.9~1.0 0.8~0.9 0.4~0.8 强风化 0.4~0.6 <0.4 全风化 0.2~0.4 - 残积土 <0.2 - 31

注:1波速比Kv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压缩波速度之比; 2 风化系数Kf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之比; 3 花岗岩类岩石,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划分,N≥50为强风化;30≤N<50为全风化;N<30为残积土。 b) 相应于表12.1.2-1风化程度不同,岩石的工程定名相应称为残积土、全风化岩石、强风化岩

石、中等风化岩石、微风化岩石和新鲜岩石;花岗岩残积土的定名可按土中大于2mm颗粒的含量进行划分:当大于2mm的颗粒含量大于或等于20%者定为砾质黏性土,小于20%者定为砂质黏性土,不含者定为黏性土。花岗岩残积土野外鉴别方法可按表12.1.2-2确定;

表12.1.2-2 花岗岩残积土野外鉴别方法

土的名称 母岩名称 颜 色 结构性 砾质黏性土 中粗粒花岗岩,结晶颗粒大于2mm 灰白、褐红、褐红杂白色 保持原岩结构并尚可辨认 除石英颗粒基本未风化外,用手捏摸 时的感觉 其它矿物,如长石已风化成高岭土,黑色矿物风化成黏土,手捏细腻具滑感 颗粒状况 粒径大于2mm颗粒超过全重20% 有阻力,切不成光滑土片 砂质黏性土 细粒花岗岩,结晶颗粒0.2~2mm 灰白、褐黄、褐红杂白色 保持原岩结构并尚可辨认 除石英颗粒基本未风化外,其他矿物,如长石已风化成高岭土,黑色矿物风化成黏土,手捏细腻具滑感 粒径大于2mm颗粒不超过全重20% 稍有阻力,能切成不太光滑的土片 无石英颗粒,均为黏土,可搓成较细土条 黏性土 以花岗岩体中的脉岩为主,如煌斑岩、辉绿岩、正长岩等 褐色、深褐、灰白、灰色 结构不易辨别 湿润量用刀切 易切成土片,切面光滑细腻 12.2 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基岩土工程勘察

12.2.1 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对场地面积不大且地质条件简单或已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必须满足详细勘察阶段的技术要求。各勘察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查明风化岩与残积土的风化规律,并根据建设条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提出设计比选方案。该阶段勘察的目的是对拟建场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b) 初步勘察阶段应查明各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厚度,并对风化岩和残积土的特性以及有无岩脉、

球状风化体(孤石)存在等作出初步评价,其目的是配合初步设计,为确定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选择基础方案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评价;

c) 详细勘察阶段应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内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埋深、厚度、物理力学性质,岩脉、

球状风化体(孤石)的分布位置、规模,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对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基作出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对基础选型、地基处理、不良地质现象的

32

防治等作出论证和建议;

d) 施工勘察应针对某一地段或尚未查明的专门问题进行补充勘察。 12.2.2 风化岩与残积土岩土工程勘察应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a) 母岩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

b) 根据岩石的野外特征和风化程度参数指标,进行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 c) 不同风化程度风化带的埋深及厚度; d) 风化的均匀性和连续性;

e) 有无侵入的岩体、岩脉、断裂构造及其破碎带和其它软弱夹层的产状和厚度; f) 岩脉和风化花岗岩中球状风化体(孤石)的分布; g) 囊状风化的分布深度及范围;

h) 各风化带中节理、裂隙的发育情况及其产状; i) 风化带及残积土开挖暴露后的抗风化能力; j) 残积土与风化岩是否具有膨胀性及湿陷性; k) 地下水埋藏特征。

12.2.3 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勘探测试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勘探点的平面布设、深度控制、取样和原位测试等应结合残积土和风化岩的水平和垂直分布

的稳定性,岩脉、软弱夹层、断裂构造、囊状风化物及球状风化体的产状、厚度、大小以及分布特点,按建筑物基础类型、相应勘察阶段要求的勘察精度来布置;一般在初步勘察阶段,对工程重要性等级属一级的工程应有部分勘探点达到或深入微风化层,了解整个风化剖面;对于一柱一桩,当柱荷载很大时,宜每桩布设勘探点; b) 对于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地基勘察:在花岗岩残积土地区,应查明残积土和全风化岩的分布深度,控制性勘

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适当大于主要持力层的深度;在预计深度内遇基岩时,应进入强风化岩3~5m,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宜取大值,二级及以下的工程宜取小值;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到强风化层顶面; 2) 桩基勘察:当以可压缩地层(包括全风化和强风化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孔深度

应能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桩端持力层以下5~10m或6d~10d(d为桩身直径或方桩的换算直径,直径大的桩取小值,直径小的桩取大值),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的桩端下3~5m或3d~5d;对花岗岩地区的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微风化岩3~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微风化岩5~8m;

33

c) 对花岗岩嵌岩桩工程,宜按柱位进行施工勘察;

e) 除钻探取样外,对残积土或全风化、强风化带必要时应布置一些探井,直接观察其结构及

岩土暴露后的变化情况(如干裂、湿化、软化等)。从探井中采取不扰动试样并利用探井作原位密度试验等;

f) 宜在探井中或用双重管、三重管钻探采取试样,每一风化带取样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g) 原位测试可采用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波速测试和静载荷试验,宜采用原位测试

与室内试验相结合,并应以原位测试作为确定力学参数的主要依据;

h) 对残积土、全风化、强风化,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及静力触探试验进

行风化带的划分。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划分风化岩与残积土时,试验勘探孔数量宜占勘探孔总数的1/2~2/3,并从上往下按每1.5~2.5m的间距进行试验;

i) 在岩石中钻探时宜测定RQD指标,并视岩体的完整程度取样做点荷载试验或岩石饱和单轴

抗压试验;

j) 对于花岗岩残积土,宜测定其中细粒土的天然含水量?f、塑限?P、液限?L。确定花岗

岩残积土的状态时,细粒土(粒径小于0.5mm)的天然含水量可按式(12.2.3-1)确定,其塑性指数和液性指数可按式(12.2.3-2)、(12.2.3-3)确定。

?f????0.5?0.01P0.51?0.01P0.5 ……………………………… (12.2.3-1) ……………………………… (12.2.3-2) ……………………………… (12.2.3-3)

IP??L??P?f??PIL??L??P式中:

?f——花岗岩残积土中细粒土的天然含水量(%);

?——花岗岩残积土(包含粗、细粒土)的天然含水量(%);

?0.5——土中粒径大于和等于0.5mm颗粒的吸着水含量(%),无试验资料时取15%;

P0.5——土中粒径大于和等于0.5mm颗粒的质量含量(%);

?L——土中粒径小于0.5mm颗粒的液限(%); ?P——土中粒径小于0.5mm颗粒的塑限(%)。

12.3 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

12.3.1 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基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在软硬互层或风化程度不同地基上的工程,应分析不均匀沉降对工程的影响;

b) 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检验,对易风化的岩类,应及时砌筑基础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风化加深; c) 对岩脉和球状风化体(孤石),应分析评价其对地基(包括桩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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