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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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砌体工程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

(试行.2002.3.10)

(一)检查依据:

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 301-8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J 3-8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8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推荐标准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

程》 JGJ/T 13-94

9. 天津市建委文件:《关于在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10.经施工图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1.国家及施工企业相关工法;

1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1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监理企业对本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烧结砖等砖混结构砌体工程旁站监理检查工作。

本细则不适用小型空心砌块工程的旁站监理检查。

(三)旁站监理主要检查内容:

1.旁站监理前对相关情况的审查:《审查结果填写津监(砌)1表》

(1)审核工长、质监员资格上岗证登录施工班组负责人;

(2)砌筑部位,砌筑工程量;

(3)砌体标高;

(4)砂浆设计强度等级、施工强度等级;

(5) 施工图审查批文编号;

(6) 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7) 烧结砖品种及强度等级;

(8) 粘结材料品种及强度等级;

(9)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单位及结论;

(10)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11)组砌方法;

(12)施工方案和分项工程交底;

(13)工序交接纪录;

(14)技术复核:砌体轴线位置与标高;

(15)皮数杆的设置和标识:QGL位置;门窗标高;每皮厚度;

(16)砂浆配合比的审核;

(17)砖、水泥、砂等材料、外加剂的质量证明书、准用证及进场复试报告;

(18)旁站监理交底;

(19)砌筑方案:分段、留槎;

(20)砖含水率;

上述工作由施工单位自检后在施工前24h向监理单位提交旁站申请书;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

知施工单位。若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监理人员并签署意见。

2旁站监理时的检查内容: 《旁站监理日记填写津监(砌)2表》

(1) 施工单位工长、质量检查员名单及是否在岗;

(2) 砂浆强度等级:设计、施工

(3) 操作面简图及砌筑人员分布图;

(4) 施工部位;

(5) 砂浆搅拌检查:搅拌机类型、配合比响、配合比标识、计量监控人员、后台搅拌计量情况纪录每4h最少

抽查二次,分层度抽查纪录每4h抽查一次;

(6) 试块留置情况:留置时间、组数、编号、见证取、送样人;

(7) 冬雨季环保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8) 皮数杆设置情况;

(9) 组砌方法;

(10) 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11) 变形缝净宽及防护措施;

(12) 可砌高度控制;

(13) 砖砌筑时的含水率抽查纪录:

(14) 抽查操作人员砌体水平砂浆饱满度及竖缝抽查纪录;每4h最少抽查纪录2次:

(15) 每个操作人员拉结筋、接搓、留搓抽查纪录:每4h最少抽查纪录1次;

(16) 构造柱、予留洞、预理件等的位置、尺寸及施工质量;

(17) 预制构件的安装;

(18) 电管予埋及施工质量;

(19) 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要明示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监理日记由责任监理员按日及时、客观、真实,填写不得编造,必要时由照相或摄像配合监理日志的纪录内

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长或质检员)签字认可;总监审核后存监理档案。

3旁站监理后的检查工作: 《检查结果填写津监(砌)3表》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核实:

(1)轴线位移;

(2)基础墙顶面标高;隐蔽验收记录:

(3)砌体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灰缝平直度、清水墙游丁走缝、外墙上下门窗口位移、门窗口宽

度、高度实测结果;

(4)砂浆试块报告纪录及评定结果;

(5)下一工序加荷情况对本层砌体的影响,审查是否达到施工方案规定的措施;

(6)检查变形缝内有无杂物;

上述工作结束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该旁站监理的分项工程进行评估签字后,总监要对旁站监理工作签署

意见。

(四)旁站监理检查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以下凡黑体字序号带*者为强制性条文)

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多层砖房粘土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2.5。 JGJ/T13-94第3.1.7条

(2)*六层及六层以上房屋的外墙、潮湿房间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

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砖采用MU10; 二、 砌块采用MU5;

四 、砂浆采用M2.5。 GBJ3-88 第5.2.1条

(3)*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 表5.2.2

粘土砖 基土的潮湿程度 稍潮湿的 很潮湿的 含水饱和的 严寒地区 MU10 MU15 MU20 一般地区 MU10 MU10 MU15 混合 混凝土砌块 MU5 MU7.5 MU7.5 砂浆 M5 -- -- 水泥 砂浆 M5 M5 M7.5 注:(2)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空心砖.当采用混凝土中、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时,

其孔

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的混凝土灌实

(3)各种硅酸盐材料及其他材料制作的块体,应根据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选择采用。

GBJ3-88 第5.2.2条

(4)*基础工程不得使用多孔砖。 GB 50203-98 第4.4.1条 (5)多孔砖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倾到和抛掷。进场后应按强度等级分类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2m。 GB 50203-98 第4.4.2条

(6)*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GB50203-98 第2.0.1条

(7)*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当遇水泥标号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

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GB50203-98 第3.1.1条

2.砌体工程的构造柱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多层粘土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一、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表5.3.1

房 屋 层 数 6度 7度 8度 四、五 三、四 六-八 五、六 四 二、三 9度 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二 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度时,楼、电梯间四角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局部较小墙垛处,7~9度时,楼、电梯间四角,9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设 置 的 部 位 7、8度时,楼、电梯间四角 大房七 五、六 三、四 口两侧,间内外墙交接处 二、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砖房,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3.1要求

设置构造柱,且

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三、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第一款或第二

款的要求设

置构造柱。 GBJ11-89 第5.3.1条

(2)* 7度时层高超过3.6m或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及8度和9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当未设构

造柱时,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 GBJ11-89 第5.3.3条

(3)*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

小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GBJ11-89 第5.3.4条

(4)*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对正贯通,不应使层与层之间构造柱相互错位。 JGJ/T 13-94 第3.14条

(5)构造柱必须与圈梁连接,相交结点处适当加密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在梁上、下均不应小于450mm或1/6层高,

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Omm,绑扎搭接接头长度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JGJ/T13-94 第5.1.2、5.1.9条

(6)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对正贯通,不应使层与层之间的构造柱相互错位。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

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 JGJ/T13-94 第3.1.4条

(7)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从每层柱脚开始,先退后进,沿墙高每500mm设2¢6拉结钢筋,且每边

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GB50203-98第7.3.2条,JGJ/T13-94第3.1.4条

(8)*在浇灌构造柱混凝土前,应先清除模板内的杂物,先注人适量同配比水泥砂浆,振捣时,振捣器应避免

触碰墙,严禁通过砖墙传振。 GB50203-98第7.3.3、7.3.4条

3. 砌体工程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评合格后,方可施工。 GB50203-98 第2.0.2条

(2)*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

度不应

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内外墙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

GB50203-98 第2.0.7条

(3)*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中设置脚手眼: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石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

和转

角处600mm的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GB50203-98 第2.0.12条

(4)* 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

GB50203-98 第2.0.13条

(5)* 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

1m。 GB50203-98 第2.0.15条

(6)*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宽度超过300mm的洞

口,应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多孔砖、空心砖、小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

GB50203-98 第2.0.16条

(7)* 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GB50203-98 第2.0.19条

(8)*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 GB50203-98 第2.0.21条

(9)砌体施工,应设置皮数杆,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块材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

部位。砌筑砌块墙体时,尚应根据预先绘制的砌块排列图进行。 GB50203-98 第2.0.6、8.3.2条

(10)砌完基础后,应及时双侧回填。单侧填土应在砌体达到侧向承载能力要求后进行。 GB50203-98第2.0.8条

(11)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块材、碎渣和杂物等。 GB50203-98第2.0.11条

(12)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多孔砖、空心砖、空心小砌块墙体

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门窗洞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砌体中的预埋件应

作防腐处理,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宽度超过30Omm的洞口,应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

GB50203-98第2.0.16条

(13)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GB50203-98第2.0.18的规定。

(14)*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且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砂中含泥量,对于水泥砂浆和强度

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对于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10%。 GB50203-98 第3.1.2条

(15)*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GB50203-98 第3.1.4条

(16)*用于砂浆中的早强、缓凝、防冻剂等,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GB50203-98 第3.1.5条

(17)*为使砂浆具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或有机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 法。 GB50203-98 第3.2.2条

(18)*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应大于30mm。 GB50203-98 第3.2.4条 (19)*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GB50203-98 第3.2.4条

(20)*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小于3min。。 GB50203-98 第3.3.1

(21)*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为3~5min。

GB 50203-98 第3.3.4条

(22)*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中。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 合。 GB 50203-98 第3.3.5条

(23)*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

最高气温超过30C时,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GB 50203-98 第3.3.6条

(24)*砂浆试样应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一组试样应在同一盘砂浆中取样制作,同盘砂浆

只应制作一组试样 GB 50203-98 第3.4.1条 (25)*砂浆的抽样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每一楼层或250m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

组试块。如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注: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GB 50203-98 第3.4.1条 (26)*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GB 50203-98 第3.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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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当施工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采用非破损和微破损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判定砂浆的

强度:

A.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B.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c.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已判定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需要确定砂浆或砌体强度。 GB 50203-98 第3.4.5条

4.砌体砌筑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GB 50203-98 第4.1.3条

(2)* 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C时,铺浆长

0

度不得超过500mm。 GB 50203-98 第4.1.5条 (3) *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4.1.8的规定。

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

表4.1.8

允许偏差(mm) 基础 墙 10 10 柱 项目 轴线位移 基础顶面和楼面标高 每层 墙面 垂直度 表面 平整度 水平灰缝平直度 小于或等于全高 10m 大于10m 清水墙、柱 混水墙、柱 清水墙 混水墙 检验方法 10 用经纬仪复查或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15 ±15 ±15 用水平仪复查或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 - - - - - - - - - - 5 10 20 5 8 7 10 5 用2m托线板检查 10 20 5 8 - - 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用经纬仪或吊线和尺检查 拉10m线和尺检查 与皮数杆比较,用尺检查 吊线和尺检查,以每层第一皮砖为准 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以底层窗口为准 用尺检查 水平灰缝厚度(10皮砖累计数) 清水墙游丁走缝 外墙上下窗口位移 门窗洞口宽度(后塞口) ±8 - 20 20 - - ±5 - GB 50203-98 第4.1.8条

(4)*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施工中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并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筋

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根直径6mm的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得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墙的留

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末端应有90弯钩 (图4.1.9-2) 。

0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砌砖工程不得留直槎。

注:拉结筋不得穿过烟道和通气孔道。如遇烟道或通气孔道时,拉结筋应分成两股沿

孔道两侧平

行设置。 GB 50203-98 第4.1.9条

(5)*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GB 50203-98 第4.1.11条

(6)*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GB 50203-98 第4.2.1条

(7)*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不得出现透明缝,严禁用水冲浆灌缝。有特殊要求的

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GB 50203-98 第4.2.2条

(8)*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GB 50203-98 第4.2.3条

(9)*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GB 50203-98 第4.2.6条

(10)*实心砖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顶

面不应大于15 mm。拱脚下面应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的起拱。 GB 50203-98 第4.2.7条

(11)*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时,方可拆除。 GB 50203-98 第4.2.8条

(12)*砌筑砌体时,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前应试摆。 GB 50203-98 第4.4.4条

(13)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并应填满砂浆 GB50203-98 第4.1.4条

(14)后砌隔墙可于墙中引出凸槎并应预埋拉结筋,且每道墙不得少于2根。 GB50203-98 第4.1.10条

(五)旁站监理用表

1.砖混结构砌筑工程旁站监理前相关情况审查表 《津监(砌)1表》

2. 砖混结构砌筑工程质量旁站监理监理日记 《津监(砌)2表》

3. 砖混结构砌筑工程旁站监理后相关情况检查表 《津监(砌)3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m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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