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男子柔道锦标赛竞赛规程

更新时间:2024-05-02 14:5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2011年全国男子柔道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山东省体育局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3月10 日至12日在山东省潍坊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一)男子个人赛:

-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100公斤级、+100公斤级、无差别级。

(二)男子团体赛:

-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90公斤级。

五、参赛单位:

(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煤矿、石化、林业、电力体协;北京体育大学。

(二)特邀参赛单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自费参赛单位:

呼和浩特、沈阳、大连、济南、青岛、烟台、滨州、淄博、武汉、南京、宁波、广州、深圳、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厦门、山西晋城市体育局;济南军区体工队;首都、天津、沈阳、上海、安徽、西安体院。

六、参赛资格:

(一)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柔道比赛。参赛最小年龄为17岁,未满18岁的运动员需提交监护人签名同意参加比赛的书面材料。

(二)运动员必须完成年度网络注册,并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通过。网络注册是确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唯一依据。

(三)运动员须持有经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签发的运动员注册证。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比赛,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加办法:

(一)各参赛单位限报运动员16名,其中5名不交纳包 干经费,住宿费由赛会负担,伙食费自理。其余11名运动员需自费参赛,每人交纳包干经费850元,伙食费由参赛单位自理。

(二)各自费参赛单位可报自费运动员16名。

(三)运动员分别有5名以下(含5名)参赛的单位,组委会负担1名官员的包干经费,伙食费自理;6名以上(含6名)的参赛单位,组委会负担2名官员的包干经费,伙食费自理。

(四)自费参赛人员和超编人员,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850元标准交纳竞赛包干费,伙食费自理。

(五)各参赛单位参加各级别比赛每级别限报3人,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竞赛,但可兼报团体比赛。

(六)参赛单位要统一给参赛运动员办理相关保险,报名时须将办理的保险证明(盖省级体育局章)、健康证明的复印件传真至柔道部。赛会期间运动员出现伤病事故由参赛单位负责处理,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参赛单位负责承担。没有参加保险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际柔联制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个人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四分之一复活赛制。 (三)比赛时间:5分钟。

(四)加时赛:3分钟。三分钟加时赛采用金分制,判罚和判分均不归零,如打平由场上三名裁判举旗判定胜负。

(五)同一级别同单位的运动员抽签定位,排在A、B区。

(六)比赛设种子选手,序号按《关于全国柔道项目竞

赛积分排名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七)团体赛:

1、各单位参加个人赛的运动员方有资格参加团体赛。 2、各单位可报运动员3-8名参加团体赛总共5个级别比赛(至少参加3个级别比赛)。

3、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本级别的比赛,即参加团体赛的级别须与个人赛相同。但参加个人赛-60公斤级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团体赛-66公斤级比赛;参加个人赛-100公斤级、+100公斤级和无差别级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团体赛+90公斤级比赛。

4、团体赛采用单败淘汰制,即半决赛的2个负方并列第三名,1/4决赛的4个负方并列第五名,不设复活赛。

5、团体赛第一轮首场比赛级别通过抽签确定,下一轮及后一轮首场比赛级别均按顺序递进。即如第一轮首场通过抽签确定-90公斤级、第二轮首场比赛为+90公斤级、第三轮首场比赛为-66公斤级。

6、团体赛每轮的比赛按级别顺序递进。即如首场比赛为-90公斤级、第二场比赛为+90公斤级、第三场比赛为-66公斤级。

7、每轮比赛开赛前20分钟,各单位领队或主总教练员与组委会编排组确认本轮上场运动员名单。

8、每场比赛为5分钟。

9、团体赛设平局,即比赛结束时,双方均未得分,主裁将宣判平局。

10、每轮比赛,获胜场数多的单位为胜方。如果获胜场数一样,本轮积分分数多的单位为胜方。积分见下表:

分值或判罚 一本胜 综合胜利 不战胜利 因对手弃权胜利 分数 10 10 10 10 对手被判4次指导或犯规判罚下场 10 技有 对手被判3次指导 有效 对手被判2次指导 加时赛优势获胜 7 7 5 5 1 11、如果获胜场数和分数均一样,本轮比赛中首场打成平局的级别重新进行3分钟加时赛(不得换人)。加时赛采用“金分制”。加时赛如打平,由场上执裁的3名裁判举旗判定胜负。加时赛获胜得1分。

(八)服装器材要求:

1、教练员参加抽签会及临场指导时需着正装入场。 2、运动员参赛所穿的柔道服尺寸大小必须符合规则要

求。组委会将在运动员检录处配备相应的检查工具供运动员自行检查,凡在比赛中裁判员对运动员道服产生质疑,经正式检测如不符合要求,将直接判负,对方获胜。

3、国际级裁判员需佩戴国际柔联颁发的胸卡进行执裁工作。

4、柔道垫子和计时计分系统必须使用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合格产品。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个人赛各级别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第三名、第五名、第七名录取并列名次),团体赛录取前五名给予奖励。对获得各级别比赛前三名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二)设“敢斗奖”3名。 (三)设“一本奖”3名。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将报名表一式两份(须有省级体育局印章),于赛前一个月(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柔道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邮编:100061;电话:010-6701-2281;传真:010-6702-1541或010-6702-0296)和承办体育局。报名表须按柔道项目规定表格填写(报名表

附后,可复印)。不按规定报名和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二)各参赛单位在比赛开始前2天的晚22时之前,将本单位最后确认的运动员报名表、运动员身体健康证明、运动员相关保险证明材料一并交大会竞赛处,过时按弃权论。

(三)各参赛单位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所有参赛人员于赛后第二天离会。

十一、裁判员:

(一)参加比赛的仲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选派,辅助裁判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二)各参赛单位另可随队自带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1-2名,交通费、食宿费自理。随队裁判员须同运动队报名表统一报名,并于赛前三天到达赛区裁判处报到。

十二、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赛风赛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自觉遵守,加强管理。

(二)禁止使用违禁药品。比赛期间,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由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检测。

(三)各参赛单位需严格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将参赛运动员行踪信息和用药豁免申请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011年全国女子柔道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湖南省体育局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3月17日至19日在湖南省邵阳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一)个人赛:

-48 公斤级、-52 公斤级、-57 公斤级、-63 公斤级、-70公斤级、-78 公斤级、+78 公斤级、无差别级。

(二)团体赛:

-52 公斤级、-57 公斤级、-63 公斤级、-70 公斤级、+70公斤级。

五、参赛单位:

(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煤矿、石化、林业、电力体协;北京体育大学。

(二)特邀参赛单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自费参赛单位:

呼和浩特、沈阳、大连、济南、青岛、烟台、滨州、淄博、武汉、南京、宁波、广州、深圳、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厦门、山西晋城市体育局;济南军区体工队;首都、天津、沈阳、上海、安徽、西安体院。

六、参赛资格:

(一)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柔道比赛。参赛最小年龄为17岁,未满18岁的运动员需提交监护人签名同意参加比赛的书面材料。

(二)运动员必须完成年度网络注册,并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通过。网络注册是确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唯一依据。

(三)运动员必须持有经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签发的运动员注册证。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比赛,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加办法:

(一)各参赛单位限报运动员16名,其中5名不交纳包 干经费,住宿费由赛会负担,伙食费自理。其余11名运动员需自费参赛,每人交纳包干经费850元,伙食费由参赛单位自理。

(二)各自费参赛单位可报自费运动员16名。

(三)运动员分别有5名以下(含5名)参赛的单位,组委会负担1名官员的包干经费,伙食费自理;6名以上(含6名)的参赛单位,组委会负担2名官员的包干经费,伙食费自理。

(四)自费参赛人员和超编人员,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850元标准交纳竞赛包干费,伙食费自理。

(五)各参赛单位参加各级别比赛每级别限报3人,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竞赛,但可兼报团体比赛。

(六)参赛单位要统一给参赛运动员办理相关保险,报名时须将办理的保险证明(盖省级体育局章)、健康证明的复印件传真至柔道部。赛会期间运动员出现伤病事故由参赛单位负责处理,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参赛单位负责承担。没有参加保险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七)各参赛单位负责本单位女运动员的性别检查和未孕检查。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际柔联制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个人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四分之一复活赛制。 (三)比赛时间:5分钟。

(四)加时赛:3分钟。三分钟加时赛采用金分制,判罚和判分均不归零,如打平由场上三名裁判员举旗判定胜负。

(五)同一级别同单位的运动员抽签定位,排在A、B区。

(六)比赛设种子选手,序号按《关于全国柔道项目竞赛积分排名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七)团体赛:

1、各单位参加个人赛的运动员方有资格参加团体赛。 2、各单位可报运动员3-8名参加团体赛总共5个级别比赛(至少参加3个级别比赛)。

3、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本级别的比赛,即参加团体赛的级别须与个人赛相同。但参加个人赛-48 公斤级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团体赛-52 公斤级比赛;参加个人赛-78 公斤级、+78 公斤级和无差别级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团体赛+70公斤级比赛。

4、团体赛采用单败淘汰制,即半决赛的2个负方并列第三名,1/4决赛的4个负方并列第五名,不设复活赛。

5、团体赛第一轮首场比赛级别通过抽签确定,下一轮及后一轮首场比赛级别均按顺序递进。即如第一轮首场通过抽签确定-70 公斤级、第二轮首场比赛为+70 公斤级、第三轮首场比赛为-52 公斤级。

6、团体赛每轮的比赛按级别顺序递进。即如首场比赛为-70 公斤级、第二场比赛为+70 公斤级、第三场比赛为-52公斤级。

7、每轮比赛开赛前20分钟,各单位领队或主总教练员与组委会编排组确认本轮上场运动员名单。

8、每场比赛为5分钟。

9、团体赛设平局,即比赛结束时,双方均未得分,主裁将宣判平局。

10、每轮比赛,获胜场数多的单位为胜方。如果获胜场数一样,本轮积分分数多的单位为胜方。积分见下表:

分值或判罚 一本胜 综合胜利 不战胜利 因对手弃权胜利 分数 10 10 10 10 对手被判4次指导或犯规判罚下场 10 技有 对手被判3次指导 有效 对手被判2次指导 加时赛优势获胜 7 7 5 5 1 11、如果获胜场数和分数均一样,本轮比赛中首场打成平局的级别重新进行3分钟加时赛(不得换人)。加时赛采用“金分制”。加时赛如打平,由场上执裁的3名裁判举旗判定胜负。加时赛获胜得1分。

(八)服装器材要求:

1、教练员参加抽签会及临场指导时需着正装入场。 2、运动员参赛所穿的柔道服尺寸大小必须符合规则要求。女运动员必须自备全白色或米黄色的圆领半袖衫。组委会将在运动员检录处配备相应的检查工具供运动员自行检查,凡在比赛中裁判员对运动员道服产生质疑,经正式检测如不符合要求,将直接判负,对方获胜。

3、国际级裁判员需佩戴国际柔联颁发的国际级身份卡进行执裁工作。

4、柔道垫子和计时计分系统必须使用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合格产品。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个人赛各级别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第三名、第五名、第七名录取并列名次),团体赛录取前五名给予奖励。对获得各级别比赛前三名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二)设“敢斗奖”3名。 (三)设“一本奖”3名。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将报名表一式两份(须有省级体育局印章),于赛前一个月(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柔道部(北京市东

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邮编:100061;电话:010-6701-2281;传真:010-6702-1541或010-6702-0296)和承办体育局。报名表须按柔道项目规定表格填写(报名表附后,可复印)。不按规定报名和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二)各参赛单位在比赛开始前2天的晚22时之前,将本单位最后确认的运动员报名表、运动员身体健康证明、运动员相关保险证明材料一并交大会竞赛处,过时按弃权论。

(三)各参赛单位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所有参赛人员于赛后第二天离会。

十一、裁判员:

(一)参加比赛的仲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选派,辅助裁判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二)各参赛单位另可随队自带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1-2名,交通费、食宿费自理。随队裁判员须同运动队报名表统一报名,并于赛前三天到达赛区裁判处报到。

十二、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赛风赛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自觉遵守,加强管理。

(二)禁止使用违禁药品。比赛期间,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由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检测。

(三)各参赛单位需严格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将参赛运动员行踪信息和用药豁免申请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011年全国青年男子柔道锦标赛 暨七城会男子柔道预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4月14-16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一)男子个人赛:

-60 公斤级、-66 公斤级、-73 公斤级、-81 公斤级、-90公斤级、-100 公斤级、+100 公斤级、无差别级。

(二)男子团体赛:

-66 公斤级、-73 公斤级、-81 公斤级、-90 公斤级、+90公斤级。

五、参赛单位:

(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 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 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煤矿、石化、林业、 电力体协;北京体育大学。

(二)特邀参赛单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自费参赛单位:

呼和浩特、沈阳、大连、济南、青岛、烟台、滨州、淄 博、武汉、南京、宁波、广州、深圳、西安、兰州、乌鲁木 齐、厦门、山西晋城市体育局;济南军区体工队;首都、天 津、沈阳、上海、安徽、西安体院。

六、参赛资格:

(一)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柔道比赛,年龄为1991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者(17—20岁)。未满18 岁的运动员需提交监护人签名同意参加比赛的书面材料。

(二)运动员必须完成年度网络注册,并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通过。网络注册是确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唯一依据。

(三)运动员必须持有经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签发 的运动员注册证。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比赛,按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加办法:

(一)各参赛单位限报运动员16 名。

(二)各自费参赛单位可报自费运动员16 名。 (三)男、女运动员分别有5名(含5名)以下参加的单位可各报官员1名,6名以上(含6名)的单位可各报官员2名。自费参赛人员和超编人员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850元标准交纳竞赛包干费,伙食费自理。

(四)各参赛单位参加各级别比赛每级别限报3 人,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竞赛,但可兼报团体比赛。

(五)参赛单位要统一给参赛运动员办理相关保险,报 名时须将办理的保险证明(盖省级体育局章)、健康证明的 复印件传真至柔道部。赛会期间运动员出现伤病事故由参赛 单位负责处理,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参赛单位负责承担。没有参加保险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六)各参赛单位提前一个月报名,在比赛的前2天晚20:00前,将本单位最后确认的运动员报名表报大会竞赛处,过时按弃权论。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际柔联制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个人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四分之一复活赛制。

(三)比赛时间:5 分钟。

(四)加时赛:3分钟。三分钟加时赛采用金分制,判罚和判分均不归零,如打平由场上三名裁判员举旗判定胜负。

(五)同一级别同单位的运动员抽签定位,排在A、B区。 (六)比赛设种子选手,序号按《关于全国柔道项目竞赛积分排名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七)团体赛:

1、各单位参加个人赛的运动员方有资格参加团体赛。 2、各单位可报运动员3-8 名参加团体赛总共5 个级别 比赛(至少参加3 个级别比赛)。

3、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本级别的比赛,即参加团体赛 的级别须与个人赛相同。但参加男子个人赛-60 公斤级的运 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团体赛-66 公斤级比赛,参加男子个人赛-100 公斤级、+100 公斤级和无差别级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团体赛+90 公斤级比赛。

4、团体赛采用单败淘汰制,即半决赛的2 个负方并列第三名,1/4 决赛的4 个负方并列第五名,不设复活赛。

5、团体赛第一轮首场比赛级别通过抽签确定,下一轮 及后一轮首场比赛级别均按顺序递进。即如第一轮首场通过 抽签确定-90 公斤级、第二轮首场比赛为+90 公斤级、第三 轮首场比赛为-66 公斤级。

6、团体赛每轮的比赛按级别顺序递进。即如首场比赛 为-90 公斤级、第二场比赛为+90 公斤级、第三场比赛为-66 公斤级。

7、每轮比赛开赛前20 分钟,各单位领队与组委会编排 组确认本轮上场运动员名单。

8、每场比赛为5 分钟。

9、团体赛设平局,即比赛结束时,双方均未得分,主 裁将宣判平局。

10、每轮比赛,获胜场数多的单位为胜方。如果获胜场 数一样,本轮积分分数多的单位为胜方。积分见下表:

分值或判罚 一本胜 综合胜利 不战胜利 因对手弃权胜利 分数 10 10 10 10 对手被判4次指导或犯规判罚下场 10 技有 对手被判3次指导 有效 对手被判2次指导 加时赛优势获胜 7 7 5 5 1 11、如果获胜场数和分数均一样,本轮比赛中首场打成 平局的级别重新进行3 分钟加时赛(不得换人)。加时赛采

用“金分制”。加时赛如打平,由场上执裁的3 名裁判举旗 判定胜负。加时赛获胜得1 分。

(八)服装器材要求:

1、教练员参加抽签会及临场指导时需着正装入场。 2、运动员参赛所穿的柔道服尺寸大小必须符合规则要 求。组委会将在运动员检录处配备相应的检查工具供运动员自行检查,凡在比赛中裁判员对运动员道服产生质疑,经正式检测如不符合要求,将直接判负,对方获胜。

3、国际级裁判员需佩戴国际柔联颁发的国际级身份卡进行执裁工作。

4、柔道垫子和计时计分系统必须使用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合格产品。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个人赛各级别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第三名、第 五名、第七名录取并列名次),团体赛录取前五名给予奖励。对获得各级别比赛前三名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 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二)设“敢斗奖”3 名。 (三)设“一本奖”3 名。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将报名表一式两份,(须有省级体

育局印章)于赛前一个月(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柔道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 号; 邮编: 100061 ; 电话: 010-6701-2281;传真:010-6702-1541 或010-6702-0296) 和承办单位。报名表须按柔道项目规定表格填写(报名表附 后,可复印)。不按规定报名和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二)各参赛单位在比赛开始前2 天的晚22 时之前,将本单位最后确认的运动员报名表、运动员身体健康证明、运动员相关保险证明材料一并交大会竞赛处,过时按弃权论。

(三)各参赛单位于赛前2 天到大会报到。所有参赛人 员于赛后第二天离会。

十一、裁判员:

(一)参加比赛的仲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 运动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选派,辅助裁判员由承办单 位补充。

(二)各参赛单位另可随队自带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 1-2 名,交通费、食宿费自理。随队裁判员须同运动队报名表统一报名,并于赛前三天到达赛区裁判处报到。

十二、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赛风赛纪的各项规 定和要求”,自觉遵守,加强管理。

(二)禁止使用违禁药品。比赛期间,将严格按照国务 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1 号令》,由中国反 兴奋剂中心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检测。

(三)各参赛单位需严格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将参赛 运动员行踪信息和用药豁免申请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011年全国青年女子柔道锦标赛 暨七城会女子柔道预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北京市体育局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4月21-23日在北京市顺义区。 四、竞赛项目: (一)女子个人赛:

-48 公斤级、-52 公斤级、-57 公斤级、-63 公斤级、-70公斤级、-78 公斤级、+78 公斤级、无差别级。

(二)女子团体赛:

-52 公斤级、-57 公斤级、-63 公斤级、-70 公斤级、

+70公斤级。

五、参赛单位:

(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 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 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煤矿、石化、林业、 电力体协;北京体育大学。

(二)特邀参赛单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自费参赛单位:

呼和浩特、沈阳、大连、济南、青岛、烟台、滨州、淄 博、武汉、南京、宁波、广州、深圳、西安、兰州、乌鲁木 齐、厦门、山西晋城市体育局;济南军区体工队;首都、天 津、沈阳、上海、安徽、西安体院。

六、参赛资格:

(一)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柔道比赛,年龄为1991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者(17—20岁)。未满18 岁的运动员需提交监护人签名同意参加比赛的书面材料。

(二)运动员必须完成年度网络注册,并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通过。网络注册是确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唯一依据。

(三)运动员必须持有经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签发 的运动员注册证。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比赛,按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加办法:

(一)各参赛单位限报运动员16 名。

(二)各自费参赛单位可报自费运动员16 名。 (三)男、女运动员分别有5名(含5名)以下参加的单位可各报官员1名,6名以上(含6名)的单位可各报官员2名。自费参赛人员和超编人员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850元标准交纳竞赛包干费,伙食费自理。

(四)各参赛单位参加各级别比赛每级别限报3 人,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竞赛,但可兼报团体比赛。

(五)参赛单位要统一给参赛运动员办理相关保险,报 名时须将办理的保险证明(盖省级体育局章)、健康证明的 复印件传真至柔道部。赛会期间运动员出现伤病事故由参赛 单位负责处理,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参赛单位负责承担。没有参加保险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六)各参赛单位提前一个月报名,在比赛的前2天晚20:00前,将本单位最后确认的运动员报名表报大会竞赛处,过时按弃权论。

(七)各参赛单位负责本单位女运动员的性别检查和未

孕检查。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际柔联制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个人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四分之一复活赛制。 (三)比赛时间:5 分钟。

(四)加时赛:3 分钟。三分钟加时赛采用金分制,判罚和判分均不归零如打平由场上三名裁判员举旗判定胜负。

(五)同一级别同单位的运动员抽签定位,排在A、B区。 (六)比赛设种子选手,序号按《关于全国柔道项目竞赛积分排名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七)团体赛:

1、各单位参加个人赛的运动员方有资格参加团体赛。 2、各单位可报运动员3-8 名参加团体赛总共5 个级别 比赛(至少参加3 个级别比赛)。

3、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本级别的比赛,即参加团体赛的级别须与个人赛相同。但参加个人赛-48 公斤级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团体赛-52 公斤级比赛;参加个人赛-78 公斤级、+78 公斤级和无差别级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团体赛+70公斤级比赛。

4、团体赛采用单败淘汰制,即半决赛的2个负方并列第三名,1/4决赛的4个负方并列第五名,不设复活赛。

5、团体赛第一轮首场比赛级别通过抽签确定,下一轮

及后一轮首场比赛级别均按顺序递进。即如第一轮首场通过抽签确定-70 公斤级、第二轮首场比赛为+70 公斤级、第三轮首场比赛为-52 公斤级。

6、团体赛每轮的比赛按级别顺序递进。即如首场比赛为-70 公斤级、第二场比赛为+70 公斤级、第三场比赛为-52公斤级。

7、每轮比赛开赛前20 分钟,各单位领队与组委会编排 组确认本轮上场运动员名单。

8、每场比赛为5 分钟。

9、团体赛设平局,即比赛结束时,双方均未得分,主 裁将宣判平局。

10、每轮比赛,获胜场数多的单位为胜方。如果获胜场 数一样,本轮积分分数多的单位为胜方。积分见下表:

分值或判罚 一本胜 综合胜利 不战胜利 因对手弃权胜利 分数 10 10 10 10 对手被判4次指导或犯规判罚下场 10 技有 对手被判3次指导 有效 对手被判2次指导 7 7 5 5 加时赛优势获胜 1 11、如果获胜场数和分数均一样,本轮比赛中首场打成 平局的级别重新进行3 分钟加时赛(不得换人)。加时赛采 用“金分制”。加时赛如打平,由场上执裁的3 名裁判举旗 判定胜负。加时赛获胜得1 分。

(八)服装器材要求:

1、教练员参加抽签会及临场指导时需着正装入场。 2、运动员参赛所穿的柔道服尺寸大小必须符合规则要 求。女运动员必须自备全白色或米黄色的圆领半袖衫。组委 会将在运动员检录处配备相应的检查工具供运动员自行检 查,凡在比赛中裁判员对运动员道服产生质疑,经正式检测 如不符合要求,将直接判负,对方获胜。

3、国际级裁判员需佩戴国际柔联颁发的国际级身份卡进行执裁工作。

4、柔道垫子和计时计分系统必须使用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合格产品。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个人赛各级别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第三名、第 五名、第七名录取并列名次),团体赛录取前五名给予奖励。对获得各级别比赛前三名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 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二)设“敢斗奖”3 名。

(三)设“一本奖”3 名。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将报名表一式两份,(须有省级体育局印章)于赛前一个月(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柔道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 号; 邮编: 100061 ; 电话: 010-6701-2281;传真:010-6702-1541 或010-6702-0296) 和承办单位。报名表须按柔道项目规定表格填写(报名表附 后,可复印)。不按规定报名和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二)各参赛单位在比赛开始前2 天的晚22 时之前,将本单位最后确认的运动员报名表、运动员身体健康证明、运动员相关保险证明材料一并交大会竞赛处,过时按弃权论。

(三)各参赛单位于赛前2 天到大会报到。所有参赛人 员于赛后第二天离会。

十一、裁判员:

(一)参加比赛的仲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 运动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选派,辅助裁判员由承办单 位补充。

(二)各参赛单位另可随队自带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 1-2 名,交通费、食宿费自理。随队裁判员须同运动队报名

表统一报名,并于赛前三天到达赛区裁判处报到。

十二、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赛风赛纪的各项规 定和要求”,自觉遵守,加强管理。

(二)禁止使用违禁药品。比赛期间,将严格按照国务 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1 号令》,由中国反 兴奋剂中心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检测。

(三)各参赛单位需严格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将参赛 运动员行踪信息和用药豁免申请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全国少年男女柔道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重庆市体育局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6月10-12日在重庆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一)男子个人赛:

-55 公斤级、-60 公斤级、-66 公斤级、-73 公斤级、-81公斤级、-90 公斤级、-100 公斤级、+100 公斤级。

(二)男子团体赛:

-66 公斤级、-73 公斤级、-81 公斤级、-90 公斤级、+90公斤级。

(三)女子个人赛:

-45 公斤级、-48 公斤级、-52 公斤级、-57 公斤级、-63公斤级、-70 公斤级、-78 公斤级、+78 公斤级。

(四)女子团体赛:

-52 公斤级、-57 公斤级、-63 公斤级、-70 公斤级、+70公斤级。

五、参赛单位:

(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 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 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煤矿、石化、林业、电力 体协;北京体育大学。

(二)特邀参赛单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自费参赛单位:

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大连、济南、青岛、烟台、滨

州、淄博、武汉、南京、无锡、宁波、广州、深圳、西安、 兰州、乌鲁木齐、厦门、山西晋城市体育局;济南军区体工 队;首都、天津、沈阳、西安、安徽体院。

六、参赛资格:

(一)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柔道比赛, 年龄必须是1995 年1 月1 日至1996 年12 月31 日期间出生者。运动员需提交监护人签名同意参加比赛的书面材料。

(二)运动员必须完成年度网络注册,并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通过。网络注册是确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唯一依据。

(三)运动员必须持有经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签发 的运动员注册证。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比赛,按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加办法:

(一)各参赛单位限报男女运动员各16 名。

(二)各自费参赛单位可报自费男女运动员各16 名。 (三)男、女运动员分别有5名(含5名)以下参加的单位可各报官员1名,6名以上(含6名)的单位可各报官员2名。自费参赛人员和超编人员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850元标准交纳竞赛包干费,伙食费自理。

(四)各参赛单位参加各级别比赛每级别限报3 人,一 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竞赛,但可兼报团体比赛。

(五)参赛单位要统一给参赛运动员办理相关保险,报 名时须将办理的保险证明(盖省级体育局章)、健康证明的 复印件传真至柔道部。赛会期间运动员出现伤病事故由参赛 单位负责处理,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参赛单位负责承担。 没有参加保险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六)各参赛单位负责本单位女运动员的性别检查和未孕检查。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际柔联制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个人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四分之一复活赛制。 (三)比赛时间:4 分钟。

(四)加时赛:2分钟。两分钟加时赛采用金分制,判罚和判分均不归零,如打平由场上三名裁判员举旗判定胜负。

(五)同一级别同单位的运动员抽签定位,排在A、B区。 (六)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赛前必须接受骨龄测试,费用 自理。凡骨龄超过1.5 岁(含1.5 岁)者,取消本次比赛资 格,在赛区的一切费用自理。

(七)团体赛:

1、各单位参加个人赛的运动员方有资格参加团体赛。 2、各单位可报运动员3-8 名参加团体赛总共5 个级别 比赛(至少参加3 个级别比赛)。

3、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本级别的比赛,即参加团体赛 的级别须与个人赛相同。但参加男子个人赛-55 公斤级、-60 公斤级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团体赛-66 公斤级比赛,参加 女子个人赛-45 公斤级、-48 公斤级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 团体赛-52 公斤级比赛;参加男子个人赛-100 公斤级、+100 公斤级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团体赛+90 公斤级比赛,参加女 子个人赛-78 公斤级、+78 公斤级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团 体赛+70 公斤级比赛。

4、团体赛采用单败淘汰制,即半决赛的2 个负方并列 第三名,1/4 决赛的4 个负方并列第五名,不设复活赛。

5、团体赛第一轮首场比赛级别通过抽签确定,下一轮 及后一轮首场比赛级别均按顺序递进。即如第一轮首场通过 抽签确定-90 公斤级、第二轮首场比赛为+90 公斤级、第三 轮首场比赛为-66 公斤级。

6、团体赛每轮的比赛按级别顺序递进。即如首场比赛 为-90 公斤级、第二场比赛为+90 公斤级、第三场比赛为-66 公斤级。

7、每轮比赛开赛前20 分钟,各单位领队与组委会编排 组确认本轮上场运动员名单。

8、每场比赛为4 分钟。

9、团体赛设平局,即比赛结束时,双方均未得分,主 裁将宣判平局。

10、每轮比赛,获胜场数多的单位为胜方。如果获胜场 数一样,本轮积分分数多的单位为胜方。积分见下表:

分值或判罚 一本胜 综合胜利 不战胜利 因对手弃权胜利 分数 10 10 10 10 对手被判4次指导或犯规判罚下场 10 技有 对手被判3次指导 有效 对手被判2次指导 加时赛优势获胜 7 7 5 5 1 11、如果获胜场数和分数均一样,本轮比赛中首场打成 平局的级别重新进行2 分钟加时赛(不得换人)。加时赛采 用“金分制”。加时赛如打平,由场上执裁的3 名裁判举旗 判定胜负。加时赛获胜得1 分。

(八)服装器材要求:

1、教练员参加抽签会及临场指导时需着正装入场。 2、运动员参赛所穿的柔道服尺寸大小必须符合规则要 求。女运动员必须自备全白色或米黄色的圆领半袖衫。组委 会将在运动员检录处配备相应的检查工具供运动员自行检 查,凡在比赛中裁判员对运动员道服产生质疑,经正式检测

如不符合要求,将直接判负,对方获胜。

3、国际级裁判员需佩戴国际柔联颁发的国际级身份卡进行执裁工作。

4、柔道垫子和计时计分系统必须使用经国家体育总局 审定的合格产品。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个人赛各级别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第三名、第 五名、第七名录取并列名次),团体赛录取前五名给予奖励。 对获得各级别比赛前三名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 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二)设“敢斗奖”3 名。 (三)设“一本奖”3 名。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将报名表一式两份,(须有省级体育局印章)于赛前一个月(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柔道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 号;邮编:100061;电话: 010-6701-2281;传真:010-6702-1541 或010-6702-0296) 和承办单位。报名表须按柔道项目规定表格填写(报名表附 后,可复印)。不按规定报名和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二)各参赛单位在比赛开始前2 天的晚22 时之前,

将本单位最后确认的运动员报名表、运动员身体健康证明、运动员相关保险证明材料一并交大会竞赛处,过时按弃权论。

(三)各参赛单位于赛前2 天到大会报到。所有参赛人 员于赛后第二天离会。

十一、裁判员:

(一)参加比赛的仲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 运动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选派,辅助裁判员由承办单 位补充。

(二)各参赛单位另可随队自带一级裁判员(含一级) 1-2 名,交通费、食宿费自理。随队裁判员须同运动队报名表统一报名,并于赛前三天到达赛区裁判处报到。

十二、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赛风赛纪的各项规 定和要求”,自觉遵守,加强管理。

(二)禁止使用违禁药品。比赛期间,将严格按照国务 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1号令》,由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检测。

(三)各参赛单位需严格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将参赛 运动员行踪信息和用药豁免申请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011年全国男子柔道冠军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 年9月15 日至17 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一)男子个人赛:

-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100公斤级、+100公斤级、无差别级。

(二)男子团体赛:

-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90公斤级。

五、参赛单位:

(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煤矿、石化、林业、电力体协;北京体育大学。

(二)特邀参赛单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自费参赛单位:

呼和浩特、沈阳、大连、济南、青岛、烟台、滨州、淄博、武汉、南京、宁波、广州、深圳、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厦门、山西晋城市体育局;济南军区体工队;首都、天津、沈阳、上海、安徽、西安体院。

六、参赛资格:

(一)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柔道比赛。参赛最小年龄为17岁,未满18岁的运动员需提交监护人签名同意参加比赛的书面材料。

(二)运动员必须完成年度网络注册,并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通过。网络注册是确定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唯一依据。

(三)运动员必须持有经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签发的运动员注册证。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比赛,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加办法:

(一)各参赛单位限报运动员16名,其中5名不交纳包 干经费,住宿费由赛会负担,伙食费自理。其余11名运动员需自费参赛,每人交纳包干经费850元,伙食费由参赛单位自理。

(二)各自费参赛单位可报自费运动员16名。

(三)运动员分别有5名以下(含5名)参赛的单位,组委会负担1名官员的包干经费,伙食费自理;6名以上(含6名)的参赛单位,组委会负担2名官员的包干经费,伙食费自理。

(四)自费参赛人员和超编人员,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850元标准交纳竞赛包干费,伙食费自理。

(五)各参赛单位参加各级别比赛每级别限报3人,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竞赛,但可兼报团体比赛。

(六)参赛单位要统一给参赛运动员办理相关保险,报名时须将办理的保险证明(盖省级体育局章)、健康证明的复印件传真至柔道部。赛会期间运动员出现伤病事故由参赛单位负责处理,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参赛单位负责承担。没有参加保险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际柔联制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个人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四分之一复活赛制。 (三)比赛时间:5分钟。

(四)加时赛:3分钟。三分钟加时赛采用金分制,判罚和判分均不归零,如打平由场上三名裁判员举旗判定胜负。

(五)同一级别同单位的运动员抽签定位,排在A、B区。

(六)比赛设种子选手,序号按《关于全国柔道项目竞赛积分排名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七)团体赛:

1、各单位参加个人赛的运动员方有资格参加团体赛。 2、各单位可报运动员3-8名参加团体赛总共5个级别比赛(至少参加3个级别比赛)。

3、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本级别的比赛,即参加团体赛的级别须与个人赛相同。但参加个人赛-60公斤级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团体赛-66公斤级比赛;参加个人赛-100公斤级、+100公斤级和无差别级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团体赛+90公斤级比赛。

4、团体赛采用单败淘汰制,即半决赛的2个负方并列第三名,1/4决赛的4个负方并列第五名,不设复活赛。

5、团体赛第一轮首场比赛级别通过抽签确定,下一轮及后一轮首场比赛级别均按顺序递进。即如第一轮首场通过抽签确定-90公斤级、第二轮首场比赛为+90公斤级、第三轮首场比赛为-66公斤级。

6、团体赛每轮的比赛按级别顺序递进。即如首场比赛为-90公斤级、第二场比赛为+90公斤级、第三场比赛为-66公斤级。

7、每轮比赛开赛前20分钟,各单位领队或主总教练员与组委会编排组确认本轮上场运动员名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m1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