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
更新时间:2024-01-26 03:1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浙人社发?2011?27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
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委、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建设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
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
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五)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建设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一)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获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者;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建设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
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改进完善等方面的工作,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级三等、设区市级二等以上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省QC成果一等奖获得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编写者;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设计者;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者;省“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者。
6.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中专以下学历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以上(其中1篇应为第1作者)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
3.获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科技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
省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建设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复杂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国家优质工程勘察、设计金银质奖或两项以上省优秀设计二等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或两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国家QC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主要设计者;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部“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者。
6.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5年以上。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均应取得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但长期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或长期在野外从事工程勘察、测绘工作,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要求,仅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
格的,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课程。
第三章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建设工程定额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6.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2项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2.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3.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工程建设定额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工程项目或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6.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工程项目、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一般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设区市以上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获得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以上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工程项目或县(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6.有参与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经历与能力。
7.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工程项目或县(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QC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建设工程定额编制,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并通过验收。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以上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工程项目或县(市、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与能力。
6.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7.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中,业绩优秀、效益明显,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以上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设区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2.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3.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4.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5.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6.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规划与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或二项设区市级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主持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7.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的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6.有参与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设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或二项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省QC成果一等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6.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主持省、部“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并通过验收。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
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复杂工程项目或设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设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7.相关一级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工作中,业绩突出、效益显著,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二等、设区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者。
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6.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7.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三)转评或兼评的;
(四)其他申报对象,评委会也可要求其参加业务面试。
第十八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勘察)、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结构工程(钢结构、建筑幕墙)、土木工程、工民建、环保工程、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工程造价、建筑机械和白蚁防治等。
(二)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标准设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市政工程施工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项目代建、工程概(预)算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造价咨询与管理、工程检测、混凝土及构件生产、建筑机械、招标代理、运行管理和白蚁防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主要贡献者是指: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七)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八)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9位的获奖者。 (九)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生产运行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十)技术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十一)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
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十二)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申报者本人在专著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十三)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四)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
(十五)项目难易程度(复杂、中等、一般)的划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六)设区市包括义乌市。 (十七)“以上”均含本级。 (十八)“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条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处理。
1.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2.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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