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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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计 工业照明设计 大楼照明设计 工厂照明 工厂照明设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1.0.3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2.0.1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0.2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第3.1.2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 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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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
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 3.1.5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 3.2.1 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表 3.2.1 识别对象的最小 尺寸 d(mm) 视觉作业 分类 等 Ⅰ 乙 甲 很精细作业 0.15<d≤0.3 Ⅱ 乙 甲 精细作业 0.3<d≤0.6 Ⅲ 乙 甲 一般精细作业 一般作业 较粗糙作业 粗糙作业 一般观察生产过 程 大件贮存 有自行发光材料 的车间 0.6<d≤1.0 1.0<d≤2.0 2.0<d≤5.0 d>5.0 - - - Ⅳ 乙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 - - - - - 大 - - - - - - 200 150 - - - - - 300 200 - - - - - 500 300 - - - - - 75 100 150 50 30 20 10 5 30 75 100 50 30 15 10 50 75 50 20 15 75 大 小 300 300 500 500 750 100 150 200 750 100 150 200 大 小 500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750 1000 150 200 300 大 小 1000 1500 2000 - - - 750 1000 1500 200 300 500 级 甲 特别精细作业 d≤0.15 小 1500 2000 3000 - - - 照度范围(Lx) 亮度对 比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视觉作业特性
第 3.2.2 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 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 50Lx。 第 3.2.3 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 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 5%~15% 选取,不宜低于 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 50Lx。 第 3.2.4 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 采用。 第 3.2.5 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 3.2.6 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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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7 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一般照明的 10%。而安 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的一般照明的 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 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0.5Lx。 第 3.2.8 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 3.2.1、 附录二、 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 除以表 3.2.8 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维护系数值 表 3.2.8 环境污染 特征 清 一 洁 般 类 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 (次/年) 2 2 3 2 维护系 数 0.8 0.7 0.6 0.7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 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室 外 道路和广场
第四章 光源 第 4.0.1 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
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 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 4.0.2 条 当悬挂高度在 4m 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 4m 以上时,宜采 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 4.0.3 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 4.0.4 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 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 4.0.5 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 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 4.0.5 选取。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表 4.0.5 混光光源 DDG+NGX DDG+NG KNG+NG DDG+NG KNG+NGX GGY+NGX ZJD+NGX GGY+NG KNG+NG GGY+NGX ZJD+NG 光通量比 (%) 40~60 60~80 50~80 30~60 40~60 30~40 40~60 40~60 30~50 40~60 30~40 一般显色指数 (Ra) ≥80 60~70 60~80 70~80 60~70 70~80 40~0 40~60 40~60 40~50 色彩辨别效果 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 为“良好”
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 为“良好”
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 为“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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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 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中等—可以。 第五章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第 5.0.1 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 5.0.2 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0%。 第 5.0.3 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 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
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5.0.4 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 护措施。 第 5.0.5 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第六章 照明质量 第一节 眩光限制 第 6.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表 6.1.1 质量等 级 A B 眩光程度 无眩光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刚刚感到的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眩光 轻度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 的流动性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 繁走动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 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C
D
不舒适眩光
E
一定的眩光
第 6.1.2 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 6.1.3 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 6.1.3 的灯具最 小遮光角的规定。 灯具最小遮光角 表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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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光源类型 A、B、C D、E 10° 15° 管状荧光灯 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 放电灯 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 玻璃白炽灯
L≤20 20<L≤500
20° 25°
L>500
30°
20°
注:* 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 0°。 第 6.1.4 条 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 6.1.4 的规定。 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 表 6.1.4 光源种类 灯具型式 灯具遮光角 光源功率(W) ≤100 有反射罩 白炽灯 ≤100 乳白玻璃漫射罩 - 150~200 300~500 ≤40 无反射罩 荧光灯 ≤40 有反射罩 - >40 <125 有反射罩 荧光高压汞灯 <125 有反射罩带格栅 >30° 125~250 ≥400 <150 150~250 有反射罩 金属卤化物灯、高 压钠灯、混光光源 10°~30° 250~400 >400 <150 有反射罩带格栅 >30 150~250 4.5 6.5 7.5 4.0 3.0 4.0 5.0 4.5 5.5 10°~30° 125~250 ≥400 2.0 3.5 5.0 6.0 2.0 - >40 3.0 2.0 2.5 3.0 2.0 10°~30° 150~200 300~500 最低悬挂高度(m) 2.5 3.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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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00 >400
5.5 6.5
第 6.1.5 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 如下措施: 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 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
无光泽的表面; 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 第二节 光源颜色 第 6.2.1 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 6.2.1 确定。 光源的色表类别 表 6.2.1 色表类别 Ⅰ Ⅱ Ⅲ 色表特征 暖 中间 冷 相关色温(K) <3300 3300~5300 >5300 适用场所举例 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 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 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
第 6.2.2 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 色指数类别,宜按表 6.2.2 确定。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 表 6.2.2 显色类别 A Ⅰ B Ⅱ Ⅲ Ⅳ 90>Ra≥80 80>Ra≥60 60>Ra≥40 40>Ra≥20 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 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 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 仓库、大件金属库等 一般显色指数范围 Ra≥90 适用场所举例 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
第 6.2.3 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 500Lx 及以下,采用光源的 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 3.2.1 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 6.2.3 中 的相对照度系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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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4 条 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 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 第 6.3.1 条 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 0.7。 第 6.3.2 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 明照度的 1/5。 第四节 反射比 第 6.4.1 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 6.4.1 确定。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 表 6.4.1 表面名称 顶栅 墙面 地面 设备 反射比 0.70~0.80 0.50~0.70 0.20~0.40 0.25~0.45
第七章 照明供电 第 7.0.1 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 105%, 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 列数值: 一、一般工作场所为 95%; 二、 露天工作场所、 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 95%时, 可降到 90%; 三、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 12~42V 的照明为 90%。 第 7.0.2 条 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 地面为 2.2m 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 24V。 一、特别潮湿的场所; 二、高温场所; 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四、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第 7.0.3 条 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 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第 7.0.4 条 在 42V 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 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第 7.0.5 条 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
,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 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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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宜用专线供电。 第7.0.6条 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应装设带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
第7.0.7条 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供电。
第7.0.8条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但花灯、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插座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
第7.0.9条 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选择保护电器和验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值。
第7.0.10条 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
第7.0.11条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选用: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蓄电池;
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 四、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
五、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六、仅装有一台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自变电所的低压屏上(或母线上)分开。当建筑物内未设变压器时,则在建筑物电源线进户处与正常照明回路分开,并不得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总开关。
注: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方式,应按上述一至四项之一选用。
第7.0.12条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应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
第7.0.13条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其同一或不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灯泡)宜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线路上。
第7.0.14条 厂区道路照明除回路应有保护装置外,每个灯具宜有单独保护装置。 第7.0.15条 对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装有单独补偿电容的灯具应装设保护装置,其值应按改善功率因数后的电流进行整定。
第八章 照明节能
第8.0.1条 照明设计节能的基本原则,应是保证不降低作业的视觉要求,最有效地利用照明用电。
第8.0.2条 高大厂房中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高强气体放电灯及其混光照明,除特殊情况外,不宜采用卤钨灯、白炽灯、自镇流式荧光高压汞灯。
第8.0.3条 照明设计应选用效率高、利用系数高、配光合理、保持率高的灯具。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开启式灯具,并应少采用装有格栅、保护罩等附件的灯具。
第8.0.4条 根据视觉作业要求,确定合理的照度标准值,选用合适的照明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求照度标准值较高的场所,可增设局部照明;
二、在同一照明房间内,当工作区的某一部分或几个部分需要高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第8.0.5条 室内顶棚、墙面和地面宜采用浅颜色的装饰。
第8.0.6条 在工业企业的车间、宿舍和住宅,照明用电均应单独计量。
第8.0.7条 大面积使用气体放电灯的场所,宜装设补偿电容器,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第8.0.8条 对照明线路、开关及控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室内照明线路宜分细,多设开关,位置适当; 二、近窗的灯具单设开关,充分利用天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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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间内按工段分区设置开关。 第 8.0.9 条 工业企业建筑照明的节能指标当条件允许时,可采用节能效益比(ER)衡 量,节能效益比(ER)宜大于或等于 1,其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1——目标效能值 e2——实际效能值 式中目标效能值 e1 可按本标准附录六选取。 第 8.0.10 条 道路照明和户外照明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照明和道路照明,均宜采用高压钠灯; 二、户外照明宜采用自动控制; 三、道路照明宜分组布置,宜采用半夜节能控制方式。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表 1.1 名 词 曾用名词 — — — — — 事故照明 — — 说 明
一般照明 分区一般照明 局部照明 混合照明 正常照明 应急照明 备用照明 安全照明
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 明 根据需要,提高特定区域的一般照明 为满足某些部位(如工作面)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 明 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 的人员安全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 有效地辨认和应用,使人们安全撤离建筑物 通常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也是规定和测量照 度的平面 在工作和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 目标 识别的物体和细部(如需要识别的点、线、伤痕、污 点等) 从一个表面反射出来的光通量与入射该表面的光通量 之比 照明设备使用一定时期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平均照 度与该设备新装时在同样条件下产生的平均照度之比
疏散照明
—
工作面
—
视觉作业
—
识别对象
—
反射比
反射率 照度补偿系 数
维护系数
照明设计 工业照明设计 大楼照明设计 工厂照明 工厂照明设计
频闪效应
—
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的照射下,观察到的物体运动 显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 在同一场所内,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光源照明时, 此时的光称为混光 由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 8 种试验色样,在被 测光源照明和由参考光源照明时其相符程度的度量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灯具发射光通量(流明)与灯具 内的全部光源在灯具外按规定条件点燃时发射的总光 通量之比 由视野中的高亮度或未曾充分遮蔽的光源所产生的眩 光 光源最边缘的一点和灯具出光口的连线与通过裸光源 发光中心的水平线之间的夹角 在视野作业上镜面反射与漫反射重叠出现的现象 由视野中的光泽表面的反射所产生的眩光 在试验光源照明和标准光源照明下,达到颜色识别能 力相当时,所需要的照度之比 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变化的度量;照度均匀度为最小 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混光
—
一般显色指数
—
灯具效率
—
直接眩光
—
灯具遮光角 光幕反射 反射眩光 相对照度系数
保护角 — — —
照度均匀度
—
附录二 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附表 2.1 视 觉 作 业 等 级 Ⅲ 乙 Ⅱ 乙 照度范围(Lx)
车间和作业场所
混合照明
混合照明中 的一般照明
一般照明
金 粗加工 属 机 械 精加工 加 工 车 精密 间 机 大件装配 电 装 小件装配、试车台 配 车 精密装配 间
300
500
750
30
50
75
-
-
-
500
750 1000 50
75 100 -
-
-
Ⅰ 1000 1500 2000 100 150 200 - 乙 V Ⅱ 乙 - 500 - - - - - 50
-
-
75 100 - -
750 1000 75 100 150 -
Ⅰ 1000 1500 2000 100 150 200 - 乙
-
-
照明设计 工业照明设计 大楼照明设计 工厂照明 工厂照明设计
手动焊接*、切割*、接触焊、电 渣焊 焊 自动焊接、一般划线* 接 车 间 精密划线*
V Ⅳ 乙 Ⅱ 甲
-
-
-
-
-
-
50
75 100
-
-
-
-
-
-
75 100 150
750 1000 1500 75 100 150 -
-
-
备料 (如有冲压、 剪切设备则参 Ⅵ 照冲压剪切车间) 钣金车间 冲压剪切车间 锻工车间 热处理车间 熔化、浇铸 铸 型砂处理、清理、落砂 工 车 手工造型* 间 机器造型 机床区 V Ⅳ 乙 X Ⅵ X Ⅵ Ⅲ 乙 Ⅵ Ⅲ 乙 V Ⅳ 甲 V Ⅵ Ⅲ 甲 V Ⅳ 甲 Ⅲ 甲 Ⅵ Ⅲ 乙 Ⅱ
- - 200 - - - - 300 - 300 - 300 - - 500 - 300
- - 300 - - - - 500 - 500 - 500 - -
- - 500 - - - - 750 - 750 - 750 - -
- - 30 - - - - 30 - 30 - 50 - -
- - 50 - - - - 50 - 50 -
- - 75 - - - - 75 - 75 -
30 50 - 30 30 30 20 - 30 - 50
50
75
75 100 - 50 50 50 30 - 50 - - 75 75 75 50 - 75 -
木 工 锯木区 车 间 木
模区 表 面 处 理 车 间 电镀槽间、喷漆间 酸洗间、发兰间、喷砂间 抛光间 电泳涂漆间
75 100 - -
75 100 - - - - - 50 30
75 100 50 75
750 1000 50 - 500 - 750 - 30
75 100 150 200 300 - 50 - 75 50 - 75 100 - -
一般 电 修 车 精密 间 拆卸、清洗场地* 实 理化室 验 室 计量室
500 - - -
750 1000 50 - - - - - - - - -
75 100 - - - - - 30
- 50
- 75
- 100 150 200 - 150 200 300
照明设计 工业照明设计 大楼照明设计 工厂照明 工厂照明设计
乙 动 压缩机房 力 泵房、风机房、乙炔发生站 站 房 锅炉房、煤气站的操作层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 配 高低压配电室、低压电容器室 变 电 值班室 所 电缆间(夹层) Ⅵ Ⅶ Ⅶ Ⅶ Ⅵ Ⅳ 乙 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20 20 20 30 50 30 30 30 50 75 50 50 50 75
75 100 150 10 30 20 15 50 30 20 75 50
整流间、 柴油发 电 电动发电机室、 Ⅵ 源 电机室 室 蓄电池室 Ⅶ 一般控制室 控 制 主控制室 室 热工仪表控制室 人工交换台、转接台 电 自动电话交换机室 话 站 广播室 大件贮存 仓 中小件贮存 库 精细件贮存、工具库 乙炔瓶库、氧气瓶库、电石库 停车间 汽 车 充电室 库 检修间 Ⅳ 乙 Ⅱ 乙 Ⅲ 乙 Ⅴ Ⅵ Ⅳ 乙 Ⅸ Ⅷ
75 100 150
-
-
-
-
-
- 150 200 3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150 200 - 50 75 100
- 100 150 200 - - - - - - - - 75 100 150 5 10 30 10 10 20 30 10 15 50 15 15 30 50 15 20 75 20 20 50 75
注:①冲压剪切车间、铸工车间手工造型工段、锅炉房及煤气站操作层为了安全起见,照度 应选最高值。 ②加“*”号者,表示被照面的计算高度为零。 附录三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附表 3.1 照度范围(Lx) 类 别 规定照度的作业面 混 合 照 明 一 般 照 明
照明设计 工业照明设计 大楼照明设计 工厂照明 工厂照明设计
办公室、 资料室、 会议室、 报告厅 工艺室、设计室、绘图室 打字室 阅览室、陈列室 医务室 食堂、车间休息室、单身 宿舍 浴室、更衣室、厕所、楼 梯间 盥洗室 托儿所、 幼儿 园 卧 室
距地 0.75m 距地 0.75m 距地 0.75m 距地 0.75m 距地 0.75m 距地 0.75m
- 300 500 - - -
- 500 750 - - -
- 750 1000 - - -
75 100 150 100 75 50
100 150 200 150 100 75
150 200 300 200 150 100
地面 地面 距地 0.4~0.5m 距地 0.4~0.5m
- - - -
- - - -
- - - -
10 20 20 75
15 30 30 100
20 50 50 150
活动室
附录四 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 附
表 4.1 类 视觉要求较高的工作 用眼睛检查质量的金属焊接 露 天 作 业 用仪器检查质量的金属焊接 间断的检查仪表 装卸工作 露天堆场 主干道 道路和 次干道 广场 厂前区 视觉要求较高的站台 站台 一般站台 装卸码头 地面 地面 1 5 2 10 3 15 别 规定照度的平面 作业面 作业面 作业面 作业面 地面 地面 地面 地面 地面 地面 照度范围(Lx) 30 15 10 10 5 0.5 2 1 3 3 50 20 15 15 10 1 3 2 5 5 75 30 20 20 15 2 5 3 10 10
附录五 亮度曲线法 室内照明的直接眩光,宜采用附图 5.1 或附图 5.2 中的亮度曲线,限制灯具在眩光区的 亮度值。眩光区见附图 5.3。 应用方法: 一、根据灯具的类型及安装方式选择图解: 若灯具无发光侧边或有发光侧边从端部看时用附图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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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灯具有发光侧边(但不包括有发光侧边从端部看)时用附图5.2。
二、根据设计场所的照明质量等级和照度标准值选择相应的限制曲线。
三、灯具在某个方向上的亮度值,由该方向的平均光强除以发光面在该方向上的投影面积得出。
四、将计算的灯具亮度值画在选择好的图中与相应的亮度曲线比较:
若灯具亮度低于限制曲线亮度,即灯具亮度曲线在限制曲线左边,则眩光的限制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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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灯具亮度高于限制曲线亮度,即灯具亮度曲线在限制曲线右边,则此灯具不能满足该 场所眩光限制的要求; 若灯具亮度曲线与限制曲线相交,则必须保证室内主要观察方向上的灯具亮度低于限制 亮度。 使用上述亮度曲线法时,必须分别考虑灯具在附图 5.4 两个主要方位上的亮度分布。
附录六 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 一、室内照明的室空间比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RCR——室空间比; h——灯具悬挂高度(m); L——室内长度(m); W——室内宽度(m)。 二、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e1——目标效能值 e2——实际效能值,按附表 6.1 取值 k1——维护系数修正值,污染严重时取 1.17,除此之外取 1; k2——光源效率修正值。 三、当单灯使用功率低于 400W 或混光光源功率低于 650W 时,光源效率修正值应按下列 情况取值: 中显色性高压钠灯, 镝灯, 荧光高压汞灯与高压钠灯混光为 1~1.33; 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钪钠灯,钪钠灯与中显色性高压钠灯混光,高光效金属卤素灯与中显色性高压钠灯混光,高 光效金属卤素灯与高压钠灯混光,钪钠灯与高压钠灯混光为 1~1.17。 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 室 空 间 比 附表 6.1 灯具 悬挂 高度 4m 以 下的
灯具悬挂高度 4m 以上的车间
辅助建筑及公共建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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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 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
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航空航天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 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 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李恭慰 赵振民 赵建平 莫善在 杜联春
霖 金天然 王进富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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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新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标准编号为GB 50034—2004),已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已宣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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