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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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提高推免生整体质量为目标,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通过对学生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素质拓展情况的全面考察,择优推荐。

第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我校优秀毕业生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同时也推荐符合接收条件的学生至其他高校、科研单位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学生处、校团委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为委员。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归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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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院(系)成立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分党委(或党总支)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和教务秘书等,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七条 推荐对象仅限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八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第九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具备健康的身体素质,能够胜任学业,因病休学的学生康复返校之前不能申请推免。

第十条 以在校1-6学期的全校共同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为标准,申请推免的学生成绩要求为:

(一)一般类别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4;属于教育部规定的部分国家扶持专业、教育部人才培养基地班、学校批准设立的教学改革实验班以及向校外推荐等可适当放宽学习成绩要求;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重大成绩者,由本专业3名教授特别推荐,经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学习成绩要求;

(二)艺术特长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

(三)体育特长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获得个人单项全国冠军的学生可适当放宽;

(四)在校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以下简称“退役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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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8;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学生,可适当放宽至2.5;

(五)申请团中央、教育部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的学生(以下简称“支教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8;自愿赴西藏、新疆支教的学生,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一般类别学生英语成绩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达到我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B以上且达到中国人民大学英语口语能力标准四等以上;

(二)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6分以上且达到中国人民大学英语口语能力标准四等以上;

第十二条 除上述要求外,申请跨学院(系)推免的学生如其所在专业与接收专业不属同一一级学科,则需已选修一定数量的与接收专业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内容相关或一致的课程,且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不少于接收专业第二专业教学方案所规定总学分数的50%。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推荐名额由教育部下达至我校,包括学术型推免(校内、校外)和专业学位推免(校内、校外)两类。

第十四条 学校负责将名额下达至各学院(系),以各学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为主要测算依据,综合考虑本科教学情况、研究生录取的动态情况及推免生类别情况,向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及在本科人才培养工作中成绩突出、积极推进本科教学改革的学院(系)专业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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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原则上根据本学院(系)内各专业(方向)的学科建设情况及人才培养情况,按专业(方向)再次分配相应名额。

第五章 综合测评

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系)根据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素质拓展三项指标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学生是否取得复试资格的唯一依据。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80%+科研能力×10%+素质拓展×10%。

第十八条 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素质拓展三项指标的最高分均为4分。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测评

学习成绩按1-6学期全校共同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根据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1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成绩由“数字人大”教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学院(系)的课程设置情况,将专业选修课纳入推免学习成绩的计算范围,但需至少提前一学期向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系)通告本学院(系)学生。

第二十条 科研能力测评

(一)学生的科研能力的评测指标包含:

(1)学生于本科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情况,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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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文章的研究内容应与其所学专业或所申请推免专业的专业方向基本一致;

(2)学生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立项及结项情况;参加各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人民大学“创新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获奖情况;

(3)学生参加各类市级以上学科竞赛的获奖情况; (4)经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认可的学生参与其他类别课外科研实践项目、学术竞赛及科研会议的情况;

(二)科研能力成绩的评定原则:

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应根据学校的相关管理文件,在征集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以上评测指标制定本学院(系)的科研能力评分细则,并至少提前一学期向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系)通告本学院(系)学生。

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依据本学院(系)的科研能力评分细则,对学生提交的文章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经过民主评议程序确定每一名学生的科研能力评测成绩。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经认定后取消学生的推免申请资格,并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15号)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学院(系)应将学生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归类整理后在学院(系)内公开展示,以供学生查阅,接受学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素质拓展测评

(一)学生的素质拓展的评测指标包含: (1)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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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学院(系)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由与会者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任何环节存在异议的,应根据具体事宜,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或相关部门提请申诉,学院(系)及相关部门应依据事实及时回应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学生继续存有异议,也可向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由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依据事实给予及时回应和处理。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推免工作的各项工作材料需统一保存不少于4年以备查,各单位及学院(系)需明确具体责任人。需要保存的材料包括各类推免工作会议纪要、学生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复试试卷及打分记录、学院提交的各类申请报告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8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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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kv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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