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更新时间:2024-01-28 18:5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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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 本案幼儿园38班,属于大型: 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 大型:10至12个班 中型:6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每班人数:小班:20至25人,中班:26至30人,大班31至35人。

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全园应有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M=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38-1)×20+180=920㎡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生活用房(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 活动室 :单侧采光时进深不宜超过6.6m,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不小于1.2米,

面积50—60平,净高为2.8—3.1米

1黑板,2风琴,3椅子,4桌子,5积木,6玩具柜,7分菜桌

寝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不小于1.2米

乳儿室 配乳室 喂奶室

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与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直接

自然通风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表二十五 污水池 (个) 1 大便器或沟槽 (个或位) 4 小便槽 (位) 4 盥洗台 (水龙头、个) 6~8 淋 浴 (位) 2

衣帽贮藏室

音体活动:临近生活用房,不应与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

体建筑连通,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不小于1.2米,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米,距地面1.3米内不应设平开窗。

规模 大型 房间名称 活动室 寝室 卫生间 衣帽贮藏室 音体活动室 50 50 15 9 150 50 50 15 9 120 50 50 15 9 90 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全园共用面积 中型 小型 备注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本案即(50+50)×80%=80㎡

PS:资料集上活动室与寝室的面积要求均为50至60㎡

服务用房(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 表三十二

规模 大型 房间名称 医务保健室 隔离室 晨检室 办公室 资料会议室 传达值班室 教工厕所 储藏室 12 2×8 15 3×12 20 15 15 22 12 8 12 2×12 15 12 15 10 10 8 10 12 15 12 12 10 中型 小型

医务保健室与隔离室:相邻设置,如为楼房时,应设在低层,隔离室应独立设厕所。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保育员值宿室、 教职工办公室、 会议室、

值班室(包括收发室)

教职工厕所、浴室:不宜与幼儿共用 供应用房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表三十六

规模 大型 房间名称 主副食加工间 厨房 主食屋 副食屋 冷藏室 配餐间 消毒间 洗衣房 45 15 15 8 18 12 15 36 10 10 6 15 10 12 4 10 8 8 30 中型 小型

幼儿园厨房:如为楼房时应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消毒室 烧水间

洗衣房及库房

房间名称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音体活动室 净高 2.80 3.6 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三十九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四十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四十的规定。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四十

房间布置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 房间名称 生活用房 服务供应用房 1.8 1.5 1.5 1.3

第四十一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楼梯踏步高度<或=0.15m 楼梯踏步宽度>或=0.26m

第四十七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装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以下为昆明当地的一些规定:

2.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3.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并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校车停泊区域。

4.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的设

置规模宜为9-24班。

表2-3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4.0 2.0 1.0 0.5 教育设施 高级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 规模(班) 30 18 18 9 表2-4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用地标准 班级规模 教育设施 (m2/人) (人/班) 完全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幼儿园 16 12 13 50 45 30 第十六条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及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

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30m以上。

第十七条 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

建设项目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

利用设施,鼓励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

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项目,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基础上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设施: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

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间距满足以下规定

(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

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五)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

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六)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

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的日照。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表3-1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

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消防间距、疏散通道等的控制要求,同时不影响周边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还须符合表3-2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

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的控制要求外,还须符合表3-3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非居住

用房的高度。

(二)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

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非居住建筑,按照

前述条款计算建筑间距,

以下为建筑设计资料集内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kq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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