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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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

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6]8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8 【实施日期】201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

(青政办〔2016〕8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医保管理经办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总结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相互制约、多方监督、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 1 / 2

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便捷化服务优势,进一步降低成本,激发活力,提高效率,规范服务,方便群众。 二、准入条件和经办方式

(一)准入条件。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康保险业务资质资格;

2.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具备较为完善的服务网络; 3.拥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才队伍和较为完备的信息系统; 4.总部同意分支机构经办医保服务工作,并承诺提供相关支持。

(二)经办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原则上同一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医疗保险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实行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一体化经办服务。经办服务周期一般为三年,以协议方式确定经办时限和责任。 三、工作职责

(一)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的总体要求,各市州政府依照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商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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