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简答和论述题
更新时间:2023-10-26 15:4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二、名词解释
1.《生物多样性公约》 是在联合国环境署推动下制定的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的法律文件,该公约于1988年开始谈判,至1992年6月通过。《公约》由序言、42项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公约的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一定的保护义务,同时也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其履行公约义务必需的资金与技术。所含保护措施是合乎实际的,且较原则。在技术转让、生物资源提供国应分享商业开发利润等方面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总的来说,《公约》是一项有利于全球生物资源保护并兼顾各方面利益的文件。
2.国际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在国际经济法框架下,国际条约是国家在经济交往中,利益相互冲突和一致的产物。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它们相互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建立和协调相互之间在某一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制订统一的行为规则。
3.国际商业惯例 是指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一套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逐渐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遍规则、标准合同等等。国际商业惯例有两个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即同样的行为、交易方式长期反复的发生;二是心里要素,即人们主观上认为该习惯做法应该遵守,也就是产生了法律确信。 七、简答
1.什么是经济全球化?
2.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法律多元化发展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3.什么是国家竞争力?
4.麦克尔·波特教授的钻石理论都有哪些创新之处? 5.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联系与区别? 6.什么是国家主权豁免?
7.如何理解作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互利原则? 答案
1.“经济全球化”这个词,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从生产力运动和发展的角度分析,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为,经济全球化是“通过贸易、资金流动、技术涌现、信息网络和文化交流,世界范围的经济高速融合。亦即世界范围内各国成长中的经济通过正在增长中的大量与多样的商品劳务的广泛输出,国际资金的流动,技术被更快捷地传播,而形成的相互依赖的现象。”
2.经济全球化在促进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统一的同时,刺激了法律多元化或多样化发展。主要表现在 第一,WTO促进了各国国内法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其成员纷纷按照WTO的要求,在国内或颁布新法或修改旧法或废除与WTO不相一致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有利于执行WTO规则的执行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二,促进两国之间或区域集团之间签订双边条约和安排以解决两国或区域集团之间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围绕WTO多边贸易谈判,国家之间、区域集团之间的关系空前活跃,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问题蔚然成风;
第三,和WTO多边贸易体系相呼应,许多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安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扩大成员、拓宽经济合作领域,促使大量新的多边国际条约出现。经济全球化促进新的全球的或区域合作以解决在WTO中尚不能解决的问题 ;
第四,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出现。借助经济一体化的东风,在传统经济领域之外诸如电子商务等高科技领域形成了新的国际商业惯例。
3.国家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下,创作增加值和国民财富的可持续增长的综合能力,国家竞争力评价是全新的系统量化概念,从现有实力和发展潜力两方面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整体竞争力。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麦克尔????波特在传统经济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钻石理论。”按照他的观点 ,一国的国家竞争力是由其1
人民的生活水平决定的。“在国家层面上,竞争力的唯一意义是国家生产力”。国家经济的基本目标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赖于企业不断提升和创造符合时代需求的生产力。因此,归根结底是企业,而不是国家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力量。而企业生产力的提高必须籍着提高产品(服务)品质、增加产品(服务)特性、改进产品(服务)技术和提高生产效率等方式实现。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产业分工,产业分工有利于提高生产力,由此形成产业聚群。他提出,产业是研究国家竞争力的基本单位。一个国家的成功并非来自某一项产业的成功,而是来自纵横交织的产业聚群 。企业的低层次竞争优势,体现在对特殊资源的优势(如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等)和成本优势(如廉价原材料,廉价劳动力,由一般技术、设备、方法形成的规模生产等);高层次的竞争优势则体现在对高新技术的所有权(即自有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的差异性、取得高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全球服务和客户网络、信誉等的发达。具有高层次竞争优势的企业不但有不断投资、研发的能力、而且有向世界挑战的能力,由此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化产业。 4.麦克尔·波特教授钻石理论的创新之处在于:(1)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不同,波特认为,许多产业现象不能用生产因素的比较利益来解释,特别是技术的演进,足以帮助企业用以弥补一国资源的不足。全球化更使得企业可以结束依赖一国资源,可以放弃低成本和政府补贴而在全球范围内向追求技术、效率、效能的方向发展。俄林的功绩在于他承认了政府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工具的干预,全面或局部的改变生产因素的优势。波特则更进一步揭示了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2)波特的理论不是静态的竞争理论,而是一种不断进化的竞争理论。其钻石理论中的各因素是彼此关联互动的。其结果是,企业(国家)可以由低级竞争优势向高级竞争优势发展,也可由高级竞争优势转向低级竞争优势。历史上号称“日不落”的大英帝国可以瞬间衰落,没有资源的战败小国日本在战后可以迅速崛起。(3)钻石理论的各因素还受到政府和机会的影响。但波特并未将其纳入到这个体系中去。他认为,政府的作用不是决定性的。没有企业的基本因素,仅有政府的作用也是徒劳无益。更何况政府的作用可正亦可负。(4)波特钻石理论建立起的竞争优势理论,将传统的“比较利益”的观点提升到“国家”竞争优势的层面。不断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是这一理论的核心。
5.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联系表现在:(1)两者的主体相同;(2)两者规制的内容与对象有交叉和重叠,都包含有国际商事交易行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性质也相同,都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且都是实体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区别表现在:(1)规制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规制的是国际经济行为,包括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及国家和国际社会干预国际商事交易的经济行为而国际商法规制的是国际商事交易行为;(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的调整范围是国际经济关系,解决的是国际经济问题;后者调整的是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和各种商事组织关系;(3)法律规范不同,前者包括国际商事交易法律规范和国家及国际社会干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后者包括国际商事交易法律规范及与国际商事交易行为相关的各种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
6.所谓国家主权豁免,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主要指国家及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其含义是,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有时候为了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7.公平互利原则是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提出的作为处理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指导原则。与平等互利相比,公平意味着把形式上的平等推向实质上的平等。因此,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更为科学、合理。根据这一原则,(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发达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八、论述
1.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2.试述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的确立背景。 3.试述跨国公司的特征。 答案
1.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伴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形成,是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产物。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是伴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而出现的。其经济基础是二战后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和控制以及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奠定经济法的哲学思
2
想是经济的可操纵主义。即家长式统治的国家可以通过公共利益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一思想。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凯恩斯经济理论主张国家对经济、工业以及金融事务进行全面干预。表现在:
(1)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战时的经济政策以及战后为恢复经济,国家不得不抛弃传统的对经济的“自由放任”转而进行全面控制和干预,继而出现了如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高科技出口的管制制度等。 (2)从19世纪西方各国相继确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经济上加速了资本和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和垄断,出现了民间自治的卡特尔,继而发展成为跨越国境的国际卡特尔。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如证券交易和管理法、反托拉斯法、投资法等等。
(3)经济交往的扩大,资产阶级政权与垄断资本相结合,加深了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又导致国家之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为了缓和这种冲突,调整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家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协定、多边协定。如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投资保护协定、贸易与支付协定、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统一法运动发展达到高峰。这正是对国家之间利益相互冲突,而又相互依赖、相互合作关系的反映。
(4)为加强国家间经济合作的需要,导致了各种形式的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等等。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又诞生了许多新国家。在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些国家积极投入了要求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出现了反映和维护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利益的新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例如,联合国的经济权利宪章和行动纲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的建立,对跨国公司和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监督和管理等。
(6)物质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 ,使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和劳工福利问题更加重视和关注。出于对消费者利益、中小工商业者、小投资者、雇员利益的保护,出现了消费者利益保护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环境保护法等等。
(7)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精、尖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国防以及有关公用事业,如交通、能源、广播、通讯、邮政等部门的发展,不但需要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扶持和鼓励,而且需要国家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甚至垄断。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大发展的产物。是货物、资本、技术、信息、人员、服务等在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反映。
2.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许多过去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取得了独立,建立了新的民族国家,成为联合国大家庭中的平等成员,大大改变了国际力量的对比。新国家认识到只有取得经济上的独立才能稳固和真正实现政治上的独立。因此,改变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国家不分大小、贫富,一律平等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
(一)发展中国家与《关于国家对天然资源的永权主权宣言》。
1962年12月14日联合国最早提出了关于国家对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问题。大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天然资源的永权主权宣言》,集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这一要求: (1)承认天然财富和资源是国家和民族生存的物质基础; (2)承认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是民族自决权的一部分;
(3)确立了对于各国处置其财富与天然资源之自主权利应予以尊重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 (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 (3)国有化、征收或征用应以公有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二)发达国家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行动纲领》。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不但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拥护,也得到发达国家的赞同,并且在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行动纲领》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新秩序宣言提出了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20项原则,除了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外,重申每一国家对自己的天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一国家有权采取适合于本国3
情况的手段,对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包括实行国有化和把所有权转让给本国国民。任何一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及其它形式和胁迫,以致不能自由和充分的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对于遭受外国占领、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有权对因其自然资源遭受剥削、消耗和损害要求偿还和充分补偿。国家有权对跨国公司采取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措施,对它们进行限制和监督等等。
(三)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正式将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作为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核心内容。 3.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跨国公司通常以一个国家为基地,设立母公司,同时又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设立不同的实体,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指挥,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2)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制订经营方案时,通常从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制订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策略。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由母公司制订并实施,母公司对跨国公司的其他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有学者指出:“跨国公司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根据各种法律制度成立的多个公司的聚积,但受母公司的集中控制,因而构成一个单一经济体。”“从跨国公司具有共同的商业目的、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4) 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由设立于不同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各实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联系。尤其是母公司往往通过货物、资本、技术、服务的内部转移等多种方式对其海外子公司、分公司进行指挥、控制,从而实现利润在各实体之间的转移,达到跨国公司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逃避或规避东道国的税收管辖、关税壁垒或非关税壁垒措施等。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跨国公司的营业所在地是指跨国公司的诸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及东道国。母国是指母公司所在国家;东道国是指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所在的国家。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多制订有大量只针对外国资本的优惠措施。跨国公司一方面享受着这些优惠待遇,另一方面在实施追逐高额利润的跨国经营战略时不惜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矛盾往往会演变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 一、名词解释
1.许可贸易是指技术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依照许可协议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交易行为。
2.补偿贸易是指买方在卖方提供信用的基础上,购买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再以该设备或技术等所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价款及利息的一种贸易方式。
3.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必须向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的一种营销商品或服务的方式。
4.《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巴黎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向联盟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时,该其他成员国优先授予其工业产权的原则。
5.《伯尔尼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是指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成员国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以及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给予保护。 6.《伯尔尼公约》中的限制保护原则是指任何非同盟成员国如未能充分保护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作者的作品,成员国可对首次出版时系该非同盟成员国国民而又不在成员国内有惯常住所的作者的作品的保护加以限制。如首次出版国利用这种权利,则同盟其他成员国对由此而受到特殊待遇的作品也无需给予比首次出版国给予的更广泛的保护。但是,上述任何限制不影响在此种限制实施之前作者在同盟任一成员国出版的作品已经获得的权利。
7.普通许可协议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可再将该技术许可给该区域内的第三人使用,也可自己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技术。其中,受让方利益最小,但支付的使用费最
4
低。
国际技术转让法的特点有哪些?
国际技术转让法或国际技术贸易法也就是指调整跨越国境的技术转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该法具有如下特征: (1)调整对象是跨国的技术转让关系。即所转让的技术从一个国家转让到另一个国家。也就是说,技术转让的国际性判断标准以技术是否作跨越国境的移动为准。 (2)国际技术转让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 (3)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虽然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为制定国际转让方面的国际条约作出了许多努力,但是,至今仍未产生一个有效的国际条约,因此,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依赖国内法。 2.国际许可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以技术使用权作跨越国境转移为目的签订的协议,其具有以下特征: (1)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但法人是国际许可协议的最常见的主体。 (2)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使用权。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就是指许可协议的标的或许可的对象。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是技术的所有权。 (3)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作跨越国境的移动。签订国际许可协议后,许可方需将其技术使用权跨越国境地转让给被许可方,即技术使用权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4)国际许可协议的内容复杂。很多国际许可协议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为主兼有其他标的转让,或和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转让。此外,国际许可协议往往还有大量的附件。
(5)国际许可协议属于有偿合同。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技术使用权无偿让渡给被许可方所签订的许可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协议的范围。 (6)国际许可协议的生效通常受一定条件制约。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监控技术转让协议。一般协议在生效之前要得到政府的同意。发达国家的政府往往会检查协议安全性,是否会将任何有价值的秘密转让给了潜在的敌人。
3.《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有哪些特点?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申请人必须在享有优先权的期限内提出优先权请求。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优先权期间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次日开始计算。②申请人必须已经在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③申请人应提交优先权声明。优先权声明应说明提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联盟国家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声明的任何人提交以前提出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
4.简述《伯尔尼公约》中 “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范围。
《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了“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即“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及以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5.简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对《马德里协定》的重要修改。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共有16条,是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目的是方便那些因国内法律等问题难以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参与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议定书》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都作了重要的和灵活的修改。重要修改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放宽。当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已提交缔约方局或一个商标已在缔约方局注册簿注册时,该项基础申请的申请人或该项基础注册的所有人,可通过在WIPO国际局的注册簿获准注册该商标,并取得该商标在缔约国或联盟领土内的保护。国际注册申请应酌情通过受理基础申请或注册基础注册的局向国际局提出。 (2)国际注册的有效期缩短。在国际局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并可自届满起再续展10年。国际注册自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后,即分别与其基础申请或原注册,或者基础注册相独立。但是,在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前,如果基础申请、原注册或基础注册在指定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分别被撤回、失效、放弃或最终驳回、撤销、注销或被宣布无效,无论其是否全部转让,也不能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
6.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宗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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