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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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水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有效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建立高素质的水政监察队伍,根据《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水政监察队伍实行水政监察考核,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考核意见: 一、考核实施范围 考核实施范围确定为:各县(市)、区水政监察大队。 二、考核方式 考核于每年年终进行,实行层级考核制度,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对各地水政监察大队进行考核。考核于每年12月下旬开始进行,次年1月份公布考核结果。 三、考核要求 考核内容由三部分组成:队伍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保障。考核具体要求及评分标准参照《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考核办法(试行)。 四、考核奖惩办法 1、奖励办法:考核结果纳入同级水利部门和上级水利部门年度考核和评比总分。获得优秀的单位可以推荐为部、省级水政监察先进单位。对评为先进的,可以参照上级奖励标准对先进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2、整改要求: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须在每年考核结果公布后,对考核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自觉接受上级考核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水政监察队伍建议撤换其队伍主要负责人。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考核办法(试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政执法监督,规范水政监察队伍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效能,建设高素质的水政监察队伍,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政监察队伍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奖惩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层级考试制度。省水政监察总队考核市水政监察支队和省直属水利监察支队,水政监察支队考核水政

监察大队。

第四条 考核依照《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考核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成立水政监察队伍应当经过同级人民政府编制机构批准,争取纳入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水政监察队伍要按照经过批准的编制数,配足符合任职资格的水政监察员,在编率达到80%以上、在岗率达到100%。

第六条 水政监察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水政监察员应当经县(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省水利厅审核,并经省水利厅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水利部批准,取得水政监察证。

新任水政监察员必须达到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七条 水政监察队伍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执法统计、执法责任追究、水政巡查、人员培训、监督、考核、奖罚以及水行政执法案件存档等水政监察管理制度。

第八条 水政监察队伍应加强水政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提高水政监察员综合素质,提升执法能力。

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水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业务培训。水政监察员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应加强水政监察信息管理,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将工作动态和信息及时报送“浙江水利”网和各市水利网站。应准确及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水政执法巡查计划、执法统计报表和行政处罚统计表报表和相关简报等信息。

第十条 规范管理文书档案,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结案后案件卷应及时整理存档。

第十一条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水政执法

第十二条 水政执法恪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宗旨。准确适用法律和严格遵循执法程序,全面规范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积极组织或参与水法规宣传,拓展宣传层面、创新宣传形式、力求实效。

第十四条 全面执行《浙江省水政监察巡查制度》,水政监察队伍应制定年度和月度巡查计划,确定巡查范围,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记录巡查结果,依法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水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滩涂围垦工程、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水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加大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办案效率。

第十六条 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积极做好和配合水事纠纷的调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七条 对重特大水事案件,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及时监办。下级水政监察队伍必须按时查处上级督办的案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对群众的相关投诉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十九条 水政执法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 用。

第二十条 水政监察队伍应当配备办公室、听证场所、档案资料室等办公场所;装备执法专用车辆、船艇、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传真机、录音设备和勘察设备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水政监察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和执法津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核每年年终进行,采用集中考核和实地

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被考核水政监察队伍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材料及相关资料;考核单位根据《浙江省水政监察队伍考核评分标准》检查评分,确定分值。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次。

考核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

考核分值80分以上89分以下为良好 考核分值60分以上79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分值在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优秀的单位可推荐为省级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年度优秀。 (一) 未经同级政府编制机构批准的;

(二) 未建立水政巡查制度、未制定巡查计划和没有巡

记录本的;

(三) 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水事违法案件行政诉讼败诉、 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违反廉政纪律或工作失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 水政监察队伍无执法专用车辆等执法装备,执法

动无基本保障的。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对待考核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切实提出整改措施。省水政监察总队可对县(市、区)水政监察大队的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同级水利部门和上级水利部门年度考核和评比的依据。考核优秀的可推荐为省级水政监察先进单位和水利部水政监察先进集体侯选单位;被评为先进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中被考核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水政监察队伍,建议撤换其队伍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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