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制度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11-07 06:3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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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制度实施细则

一、各类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工作票签发人:

1.1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1.2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检修工作涉及内容及运行操作有关部分;

1.3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1.4了解检修工艺。

2、工作许可人:熟悉系统和运行操作的人员,一般由运行班长担任。

3、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一般应由在业务技术上和组织能力上能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担任,一般由维修工程师担任。其应具备以下条件:

3.1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3.2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设备结构、缺陷内容等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3.3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二、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部分的填写

2.1、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2.1.1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其他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等等(有放水阀时),需拆法兰泄压时由检修人员操作。

2.1.2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阀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

2.1.3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2.1.4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

2.1.5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2.1.6. 2.1.3及2.1.4两项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

2.2工作票中“运行人员补充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2.2.1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阀门不严等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

2.2.2运行值班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的运行措施。

2.2.3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2.2.4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

2.2.5如无补充措施,应在本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

2.3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

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行情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如使用安全措施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

三、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3.1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险。

3.2设备检修需要电气值班人员做断开电源安全措施时,如检修工作负责人不具备检查安全措施的条件,必须使用停电联系单(格式见附件3)取代此项检查。

3.3设备、系统检修需加盲板时,应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3.3.1易燃、易爆、可能引起人员中毒或强腐蚀性液体的系统检修,必须关严有关阀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盲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3.3.2公用系统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阀门关严,加锁、挂警告牌。如阀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阀门并挂警告牌或采取经部门批准的其它安全措施。

3.3.3 3.1及3.2两项中凡属电动阀门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断开。控制设备执行元件的操作能源也应可靠地切断。

四、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4.1

工作票一般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工程师或班长。

4.2 接收工作票

4.2.1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送交运行工程师或班长;无须蓄水或排水、措施相对简单的缺陷,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运行工程师或班长。由运行工程师和班长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由运行班长在接票人处签名。

4.2.2 审查发现了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4.2.3 运行班长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工作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4.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4.3.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由班长在适当时候布置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应由班长监护执行。

4.3.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运行班长应填写停电联系单。

4.3.3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应报告运行班长,运行班长了解执行情况无误后,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4.4 工作许可

4.4.1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4.4.2 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工作负责人即可带领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5 开始工作

4.5.1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4.5.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并经双方同意,变动的措施内容应记录在补充措施栏内。

4.6 工作监护

4.6.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4.6.2 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4.7 工作延期

4.7.1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两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班长)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4.7.2 二日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

4.7.3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4.8 检修设备试运

4.8.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4.8.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运行班长应填好“送电联系单”(格式见附件4),交电气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送电后,在联系单上记下送电完毕时间,执行人签名后由电科班长通知运行班长“可以试运”,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姓名。“送电联系单”保存在电科值班室。

4.8.3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仍应由热机运行班长填写“停电联系单”,交电气运行班长联系停电,只有在收到已执行断开电源措施后的停电联系单或接到电气运行班长电话通知断开电源措施已执行时(并做好记录),方可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4.8.4 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4.9 工作终结

4.9.1 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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