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规划基础地形图更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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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市规划基础地形图更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规划基础地形图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督查中心,编研中心:

现将《扬州市城市规划基础地形图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附:《扬州市城市规划基础地形图更新管理办法》(试行)

扬州市城市规划基础地形图更新管理办法

(试行)

一、 实施目的

城市基础地形数据是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必备的基础信息资料,为了实现在城市规划管理的每一环节获取现势性的地形图,统一技术标准,保证扬州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长期健康运行,特制定扬州市城市规划基础地形图更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二、实施原则

本办法实施的原则是“统一标准、统一供图、集中管理,以报建项目实时更新为主,定期组织更新为辅”。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主城区252平方公里,主城区内的所有报建项目、法定规划编制由扬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地理信息中心)(简称编研中心)统一供图,集中管理。主城区外的地形图测绘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更新程序 1.项目供图更新

供图流程管理由信息系统实现。在项目报建时,由编研中心或窗口根据规划要求划定范围线并提供供图号,编研中心安排测绘单位对供图范围线内的地形要素进行勘查、修测,并在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提供正式图纸及电子文件。如报建单位自己指定测绘单位,修测原图必须由编研中心提供,修测成果必须满足现势性及《扬州市1:500、1:1000、1:2000基础地形数据建库测绘生产成果要求》,经编研中心核查确认并通过检测入库后,向建设单位提供正式图纸及电子文件。

对补办项目必须按测绘生产成果要求补测地形图,实施程序同新办项目。

2竣工测量更新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测绘单位按照《扬州市城市规划竣工测量成果要求》进行竣工图修测,并及时向编研中心提交CAD测量成果,督查中心对数据是否通过编研中心的检测及入库进行确认把关。分期建设的项目完全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供图完成整个项目地形图的测绘,测绘成果应通过编研中心的检测和入库,并作为窗口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必备条件。

3自行组织更新

对因规划编制或其它需要产生的地形图核查及修测,由编研中心安排测绘单位完成,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采用最现势的地形图。对其它未能通过项目实现基础地形更新的区域,由编研中心根据现势性状况不定期组织测绘单位进行修测更新,测绘成果及时检测入库。 五、质量管理

1.从事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 2.测绘成果应满足测绘业务的相关技术标准及《扬州市1:500、1:1000、1:2000基础地形数据建库测绘生产成果要求》或《扬州市城市规划竣工测量成果要求》,确保数据现势性并及时通过检测和入库。

3.实行质量管理单位负责制,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编研中心对数据检测、及时无损入库负责。

4.测绘单位提交电子成果的同时,应提交打印图纸,并加盖测绘单位技术专用章,图纸由编研中心存档。

5.建立质量考核机制,由编研中心与测绘管理部门联合组织测绘质检单位对测绘数据不定期进行抽查,保证入库的测绘数据精度和质量。抽查结果将作为规划测绘业务的准入考核依据。 六、职责分工

1.编研中心

1)技术总负责,负责技术标准的建立、咨询及培训。 2)为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支撑,为规划管理业务及时提供现势性地形图。根据项目管理等要求,及时安排测绘单位完

成地形图的核查、修测,确保数据符合入库技术要求,并及时检测、入库。

3)及时将竣工测量数据检测、入库。

2.建设单位及受委托从事规划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 1)接受编研中心技术指导。

2)按规划管理要求及时完成地形图勘查、修测,配合市局及分局相关管理处室完成放、验线及竣工测量任务。

3.局职能处室及分局

1)局职能处室及分局在项目办理时,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对报建单位提供的地形图,应确认加盖了扬州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中心技术专用章的方可进行项目办理;督查中心竣工验收时应确认竣工测量成果已入库。

2)管理人员现场查勘时,应将发现的有关地形图方面的问题

及时告知编研中心及建设单位。 七、收费

项目办理供图时,编研中心提供地形及规划信息的图纸及电子文件,并由编研中心统一收取一定的信息费用,费用主要包括地形图费用和信息服务费。收费依据根据物价局核定的编研中心收费标准。 八、本办法自二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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