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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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分析

本章内容是对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的分析,是本文的重要章节之一。笔者首先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目前的运行现状入手,基于不同高校的实践考察从其职能定位、组织架构、人员组成、活动程序以及监督保障等五个部分进行分析。其次,基于不同权力关系对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制约条件进行分析,笔者主要行政权力制约学术委员会的独立决策职能、以教授会为主体的学术权力没有得到切实保障、学术委员会缺乏规范的审议决策程序、缺乏制定科学的学术委员会评价标准和学术委员会缺乏健全的监督保障体系等五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为下文笔者的对策分析奠定基础。

3.1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模式分析:基于不同高校的实践考察

该部分主要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目前的运行现状入手,基于不同高校的实践考察从其职能定位、组织架构、人员组成、活动程序以及监督保障等五个部分进行分析。为了对我国学术委员会的章程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笔者将借助与学术委员会相关章程为参考依据,了解其在内部运作、利益诉求等方面的规范和设计。

本章节是基于不同高校的实践考察基础上进行分析的,为了反应不同地方、不同高校间的差异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会抽取全国的15所高校为研究对象,具体的研究对象如下表3-1所示:

表3-1 15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相关章程调查情况

高校 类型 高校 规章名称 名称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学 “985” 吉林 高校 大学 山东 大学 华东师委员会章程》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华东师范大学年 2008年 2006分为总则、组织、职能权限、议事规程、基层学位学术委员会、附则等六个章节,共计30条规定 分为总则、职能、组成、运作、附则等五个章节,共计《吉林大学学术2009没有划分章节,共计24条规定 《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 2004年 2011年 分总则、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委员的资格与产生、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工作制度、附则六章,共计36条规定 分总则、职责、组成、运作规范四章,共计20条规定 制定章程结构 范大学 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国政法大学年 14条规定 分为总则、组成和职责、职能、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2005和院级学术委员会、附则等六个章节,共计28条规定 年 中国政学术委员会章法大学 程》 苏州 大学 《苏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师“211” 范大学 高校 程》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师学术委员会章范大学 程》 《中国石油大学中国石学术委员会章油大学 程》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学术委员会章2008年 分为总则、组织机构、职责权限、议事规程、附则等五个章节,共计19条规定 分为总则、组织与规则、职责、权利义务与纪律、附则2013等五个章节,共计26条规定 年 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各级组织机构职能、议事方式、2011附则等五个章节,共计14条规定 年 分为总则、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学术委员会的职2010责、附则等四个章节,共计24条规定 年 分为总则、组成、职责、议程、附则等五个章节。共计201021条规定 年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河北师范大学没有划分章节,共计9条规定 2007河北师学术委员会章范大学 程》 普通 上海对高校 外贸易学院 学院学术委员会《上海对外贸易年 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议事规程、附则等五2010个章节,共计28条规定 年 章程》 分为总则、机构设置、学术委员鬼的委员及产生办法、长春理工大学 《长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3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及文件发布、权利、义务与年 纪律、附则等六个章节,共计29条规定 贵州师《贵州师范学院2010分为合则、组织、职责、附则等四个章节,共计17条范学院大学 学术委员会章程》 年 规定 从上述15个学校的规章制度上可以看出,上述章程中主要包括总则、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学术委员会的运行以及附则等五个部分。对上述规章制度的了解,可以对不同高校的实践考察进行分析,对职能定位、组织架构、人员组成、活动程序以及监督保障等五个方面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3.1.1 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定位

2012 年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在其第 11 条曾明确规定:“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与之相关的《高等教育法》中也曾对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职能进行了规定,认为学术委员会应该承担审议学科及课程设置的审议职能,制定教学计划的咨询职能,以及评定教学计划等相关的评定职能事宜。例如东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将学术委员会定为“校长委托下对学校学术领域内重大事项进行规划、决策、评价、监督和咨询的机构”②;山东大学将学术委员会定位为对学校学术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决策、咨询的机构;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将学术委员会定为“校长领导下科研和学术问题的咨询和评审机构”

。综合调研学校的相关职能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表3-2所

示:

表3-2 学术委员会履行的相关职能

学术委员会的职能类型 学术委员会的职能细分 1.审议学校的整体规划 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职能 2.审议教学、科研重大政策与措施 3. 审议有关规范学校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EB/OL].[2012-01-01].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420/201201/129181.html ②

东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EB/OL].[2007-11-20] .http://info.nenu.edu.cn/gonggao/20070417007.doc ③

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EB/OL].[2009-11-24]. http://kjc.hunnu.edu.cn/Upload/kjzc/hunnu17_17.doc

4. 审议学术机构、院(系)的设置 5. 审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有关学术标准的制定 6. 审议(讨论)学科建设的经费安排 7. 审议高层次学术人才引进工作 针对学校的教学环节进行评定,特别是学校的教学以及科研方面的学术委员会的评定职能 学术教学奖励 对学校的一些重要的学术研究是像可以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建议 学术委员会的咨询职能 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术委员会的决策职能 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决定的事项 受有关部门委托,调查、评议和裁定出现的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学术委员会的其他职能 为、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 笔者对15所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的相关章程进行概括和整理后,对其主要的决策、审议和咨询职能进行了分析,并将其数据整理状况汇总如下,具体内容参加下图3-3:

图3-3 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审议职能分布表

由上图3-3可知,“审议”职能中“专业设置”方面的高校有10所,占调研学校比例的60%;而其“学术发展”方面的高校有11所,展所调研学校比例的

73.3%。而其他的职能在各个高校中的分布较为分散,也就是说学校所设置的学术委员会的职能还存在问题,还很不健全。因此,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一个重要的职能部门,在促进学校科研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指导意义,而其职能发展限制则取决于其所在学校的体制及管理权限的划分,如果权限不清则不利于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能的发挥。因此,要想发挥学术委员会“教授治学、学术自由、民主管理”的设置理念,就需要其形成有效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术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职能。

3.1.2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学术委员会的有效运行需要有健全组织的支持和保障。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各个高校成立了与高校相符合的学术管理委员会章程,对其组成原则、运作章程等都进行了分析。以吉林大学为例,其将学术委员会划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各学院学术管理委员会等三个部分,其具体规定如下:“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其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学部学术委员会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部履行职责,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含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各类科研机构等相关学科人员)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①而长春大学则对学术委员会进行了如下的设置,在其管理规定的第五条中明确指出:“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和科研工作指导委员会等3个专业委员会。”②由此可见,各所高校在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设置方面存在诸多的不同。

笔者为了对高校学术管理委员会的情况进行更为深入的了解,从各所高校的下设机构、办事机构、挂靠的单位、工作的方式以及运作经费等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具体内容参见表3-4:

表3-4 学术委员会组织架构一览

①②

《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http://jwc.jlu.edu.cn/?act=view&file=info&id=3229 《长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http://kyc.ccu.edu.cn/top_show.asp?id=182

会也存在有功能重复的设置冲突问题。”①由此可见,学术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方面就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2)委员会的办公缺乏独立性。笔者在对15所院校进行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大部分的学术委员会挂靠于学校的科研处或者发展规划办公室,这些机构大都是综合性质的办公场所,这使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较弱。“尽管学术委员会与科技处的工作对象都是与学术相关的事务,但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组织特性却与科技处这一行政职能部门存在本质上的不同。”②而且很多的委员是具备双重身份,既是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又是行政部门的领导人,这导致了委员会出现了办公缺乏独立性的问题。

3.2.2 以教授会为主体的学术权力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大都有院士、教授、高级教师等多个层面的教师团体构成,形成了以教授会为主体的学术权力,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保障,以教授会为主体的学术权力并没有有效的发挥其自身的职能。姚剑英教授曾在其研究中指出,“教授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中几乎还没有日常管理机构或者常设机构,

③下设分委员会的管理制度也不健全。”由此可见,目前的学术管理委员会在其权

力运行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笔者认为制度是学术委员会权利得以运行的有机保障,需要进行不断地完善和强化。但是,在调研的15所高校中,普遍存在教授委员会管理制度不完善、全线模糊、人员组成没有严格的规整制度、运行的程序和机制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等一系列的问题。目前在教授委员会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能给与其合法地位的只有高效颁布的《教授委员会章程》,这一规章制度在教授委员会的完善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并没有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笔者认为目前高校中以教授会为主体的学术权力还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3.2.3 学术委员会缺乏规范的审议决策程序

高校的学术委员会章程都对其审议程序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规范,但在其程序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笔者对调研的15所高校的结果进行了分析,认为各个高校在其审议决策方面普遍存在程序混乱的问题,往往是流于表象形式,其本

苏堃:《中国公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模式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苏堃:《中国公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模式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③

王伟廉.中国大学教学运行机制研究[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①②

身的操作性不强。笔者进行规范后,主要将其存在的程序不规范问题归纳为以下两点,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议事程序的不规范。高校的学术委员会行使其相应的职能往往是通过临时会议或者定期会议进行。定期会议往往是由校长、委员会的主任等领导人员商定时间后进行,议案早已由秘书部门的相关人员拟定,委员只需要根据开会的要求按时参加会议即可;临时会议则是根据委员会内部的情况而定,一般需要经过校长、委员会主任以及委员中超过1/3的人数通过才能执行。高校学术委员会作为一个致力于学术发展的组织机构,却没有自己的权利,成为了一种单纯的制度安排,呈现出一种“被动参与”的状况,其在以议事程序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2)复议制度的不规范。各所高校都对复议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今吉林大学就在其征程中规定:“针对学术委员会所做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或校长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①此类规定中将审议复议制度当作一种单纯的监督救济制度,而完整的复议制度应该明确其时间范围、受理的议事范围、受理的程序及流程以及行政复议的处理方式等。但是,在笔者调研的15所高校中,并没有从制度上和流程上对其加以规范,甚至部分学校的校长或者委员会主任享有独立的复议权。

3.2.4 缺乏制定科学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评价标准

学术委员会作为高校的一个重要组成机构,对高校的未来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具备对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和决策等职能。笔者对调研的15所院校进行调研后认为,目前的高校虽然对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结构进行了规定,但是却缺乏科学合理的学术委员会的评价标准。笔者在对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后,主要从其构成和长生方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委员会的构成缺乏一定的代表性。委员会的成员大多是由教授、行政人员或者高级教师等组成,苏堃认为“数十人的学术委员会所做决定能否得到教授群体的广泛认同、是否符合数千人的集体利益是学术委员会存在的合理性乃至合法性基础。”② 这样容易导致中青年的教师遭到排挤,精英学科和学院的委员

《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EB/OL].[2006-08-23]. http://jwc.jlu.edu.cn/?file=info&act=view&id=3229. ②

苏堃:《中国公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模式研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会人员比例将会加大,这样不利于弱势学院和学科的发展。因此。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公正性。

(2)委员的产生方式缺乏民主性。笔者在对15所高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一般而言委员的产生方式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提名审议、直接担任、名誉担任等方式产生,而委员会的主任一般为校长或者学科的带头人担任。但是,由于委员会的相关权利已经收到了过多行政权力的干预和限制,所以委员往往会出现“双肩挑人员”,这并不利于委员会的发展。学术委员会更倾向于受党政权力把持的谋求其群体利益合法化的工具性机构。

3.2.5 学术委员会缺乏健全的监督保障体系

学术委员会的监督机制是促进其自身不断发展的内部监督机制,但是在其真正运行过程中仍缺乏健全的监督保障机制。在标榜“公平”、“公正”、“民主”“科学”的学术委员会的相关管理章程中,却并没有对其监督体系方面进行较为完善的规定。

布坎南曾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其趋利性特征”的理论,当组织缺乏一定监督机构的制约时,就容易走向异化的方面,出现贪污腐败、“暗箱操作”、“闭门议事”等行为,学术委员会也不例外。学术委员会原本是为了促进高校的科研工作、教学工作而设立的,应该是促进学术交流和发展的学术场所,但是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或者不完善,学术委员会在其组成人员的选拔、议事过程和审议结果中的监督程序的缺失,则容易造成学术领域的腐败现象。

笔者在对一些高校的章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很多都身兼多职,既是一些学院、学科的带头人,也是一些职位较高的行政人员,这种关系的错杂容易导致利益关系的牵连。尽管大多数的高校为了避免出现此类问题,采取与委员利益关系密切的事宜需要采取回避制度的措施,但是对于委员会的主任或者更为高级的领导者则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在高效普遍规定的保密制度中,要求委员需要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过程进行保密,一般不对外发布会议讨论的结果。而学术委员会讨论的结果还需要最终提交给学校的党政机关进行审议,此时评议结果便成了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这样便容易出现学术委员会的“暗箱操作”现象,不利于委员会的长远发展,也危害了其他人的一些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学术委员会还缺乏健全的监督保障体系。

第4章 国外高校学术评议会运行机制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本章节主要是对国外高校学术评议会运行机制的实践经验的借鉴,笔者曾对美国、德国、日本的学术运行机制的相关研究内容进行了借鉴和分析。但是由于受到篇幅的局限以及个人对美国学术委员会运行模式的认可,笔者将会以美国的学术评议运行机制为例进行分析,为我国学术委员会的完善提供经验借鉴。因此,笔者在本章中,将会从国外高校学术评议会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经验和国外高校评议会运行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4.1 国外高校学术评议会及其运行机制的实践经验

克拉克.克尔曾经自豪的说:“美国学院和大学管理是传统和体制的积淀,与其说它是有意识的思想,毋宁说它是历史的馈赠。”这句话也证实了为何美国会拥有世界著名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这与美国的文化体制密不可分,也与其在教育方面的管理体制相关。

美国的学术评议或是对国外大学学术管理机构的统称。学者伯恩鲍姆将其称为“大学层面上的正规的、有代表性的学术治理机构”。一般而言,评议会包括只有教师在内的纯粹学术评议会,还包括有学生、行政人员和科研人员在内的非纯粹的评议会。为了对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学术评议会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笔者就以斯坦福大学为例,对其学术评议会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图4-1 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的组织结构图

资料来源于“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网站”

Robert Bimbaum The Latent Organizational Functions of the Academic Senate: Why Senates Do Not Work but Will Not Go Away. The 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 Jul 1989;Volum 60, No4.

斯坦福大学的评议会是其高效内部学术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机构设立在“学术理事会”的下面。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章程明确提出“学术评议会是学术理事会的立法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对大学的学术工作行使立法权力。”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的内部机构主要包括学术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学术评议会和常务委员会四个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参加上图4-1所示。

4.1.1 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的职能设置及运行机制

笔者主要从学术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学术评议会和常务委员会四个部分对斯坦福大学的评议会职能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学术理事会。

学术理事会是学术评议会中人数最多的机构,主要由教授、副教授以及从事科研的助理教授、特定的学术官员(一般包括校长、院长等)组成。校长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自然而然担任学术理事会的主席。退休之后的评议会成员也可以参加会议,但是只有提议权,并没有表决权。“学术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是审议校长报告、学术评议会的决策和报告,讨论并决定有关学术政策,向完成学业的学生授予学位等。”①

(2)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由理事会中选举产生,而且是由七位教授担任,理事会中的学术官员不能成为咨询会的成员。咨询会主要采用循环任期制,每个教授都有成为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机会,而且委员的任期为3年。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接受并审议由院长和教务长批准的聘任教授名单;就教师聘任、学术晋升、解聘以及院系的建立和废撤等事向校长提供建议;就违反教师纪律声明、学术自由声明以及教师投诉程序声明等案例听取意见。”②

(3)学术评议会。

学术评议会享有立法权力,是学术理事会的立法机构。其成员主要由学术委员会的55为委员构成,主要由选举出纳说高恒,任期为两年。但是除此之外还有13面行政人员可以参加会议,但是并没有表决权。学术评议会主要包括咨询性质的委员会和负责日常工作和人事工作的委员会两种,他们各司其职 ,分别解决学术讨论和日常工作两个方面的问题。由此可见,评议会在内部事务上不受

①②

刘滨清:《美国部分研究型大学学术评议会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1月 刘滨清:《美国部分研究型大学学术评议会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1月

行政力量制约,校长和教务长加入评议会中,是作为协调力量存在。

(4)常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是由学术理事会的投票选取出的50%的评议会成员构成,其他的成员则是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和教师组成。常设委员会的所有委员都可以出席会议,但在数量方面有所限制,要求“其数量不能超过最初成员数的1/3,并且不具备表决权。“常设委员会在理事会的授权下,制定相关领域的学术政策,经评议会批准后生效,由学术行政管理系统负责执行,常设委员会要监督政策的执行情况。”

4.1.2 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的人员构成

笔者对斯坦福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的成员进行了分析,其学术评议会的55位委员的组成部分具体如下图4-2所示:

图4-2 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的教室成员组成

资料来源: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网站

议会成员任期 2 年,评议会章程还指定了 13 名行政官员(包括校长、教务长、分管研究和政策的副教务长、分管学生事务的副教务长,分管本科生教育的副教务长、7个学院的主任、大学图书馆馆长、学术信息资源主任、学术秘书以及 3 名由学生联合会提名的学生)列席,他们没有选举权,但可以发言。议会主要职责有制定学术政策,向评议会汇报决定,听取与教师有关的重大事情的汇报并进行讨论。评议会与理事会之间的关系是评议会所做的决策都必须由理事会审议,首先审议的前提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1)三分之一的评议会代表提出;

刘滨清:《美国部分研究型大学学术评议会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1月

(2)50名学术理事会的代表提出等,这表明评议会的运作程序有着严格的要求。

4.1.3 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的优势

笔者通过对斯坦福大学的相关学术评议会的规定,以及其组织架构的内在关系的研究,从其运作程序、职责权限以及成员构成等三个方面对该大学的学术评议会的优势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参见下文:

(1)学术委员会的运作程序规范。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各个委员会都有其自身明确、规范、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结构,并及时的根据现实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斯坦福大学的学术评议会章程中明确的规定了评议会 成立的依据成员的产生方式及权利、议事程序等内容。而且其章程在确定之后,已经经历了多次的修订,并且有效的保护了委员们的权益,并对教师自身所拥有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申诉权等进行了规范和保障。

(2)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明确、层次清晰。笔者在上文中已经将斯坦福大学学术评议会的人员组成、运作机制和机构职能进行了介绍。各组织机构之间都有一定的规范和程序,避免了委员会行使权限超出了规定范围。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学术的规划、通过和处理教师的评人问题、提出建立新学科的建议以及审议校长提出的学术报告等权利,一旦超出上述范围则需要受到相关制度的惩罚。

(3)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以教师为主。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具有一定资格的教师,学校的行政人员,如校长、院长等虽然可以出席会议,但是并没有表决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行政权力的过度介入,保证了学校的学术自由。

4.2 国外高校评议会运行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本部分主要是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的论述,为我国高校雪狐委员会运行机制的研究奠定基础,具体内容参见下文。

4.2.1完善的管理制度保障了学术委员会职责明确,架构合理

学术委员会作为一个促进学校学术发展的组织,必须要借助于管理制度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约束体制内的成员,提高组织工作和运行的效率,为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层面的法律保障。因此,笔者在借鉴国外的评议会运行机制方面,认为必须要借助于完善的制度保障,才能确保学术委员会架构合理、职

责明确。

美国大学的评议会制度便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这为学术评议会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层面的保障。各个大学的评议会章程不仅严格的规范了各个委员会的职能,还明确指出了评议会的权力来源、组织内部结构的设置、成员的产生、权利和义务,以及各个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流程和规范等,内容规范、详细又具体,为评议会的运行提供了严格的规章制度。而且美国评议会的规章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实践以及新问题的出现而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的,但其目标始终是围绕着学校学术的发展。而我国的学术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则更新速度较慢,笔者在调研的15所大学中,只有吉林大学对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及内容进行了修订和添加。

4.2.2共同的治理结构维护了学术委员会学术管理权的合法性

美国的研究型大学一般实行共同治理的管理结构,即“以董事会为首,以校长为主的行政管理系统和以教授为主的学术管理系统”①这就形成了有效的共同治理机制。“美国大学学术评议会的成熟外在表现为评议会在大学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的一级,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中处于重要的位置。”这样的话乐意有效的保护教师的知情权、表决权等有利,促进学术委员会的健康全面发展。

此外,美国大学的学术评议会大都是在董事会的授权之下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而董事会采取个重授权的权力来源于国家或者州政府相关的法律,这在很大的程度上也对董事会的相关权力进行了监督,保证了学术评议会保护和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因此,在美国大学中存在的共同管理机制,虽然夹杂着学术权力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但是两种系统形成了一种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关系,促进了美国学术评议会的发展。在我国的高校中则明显的存在行政权利过度干预的现象,不利于学术委员会自身权力的发挥。因此,在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构建方面,应该借鉴美国共同治理机制的成功经验,切实有效的维护学术管理权的合法性。

4.2.3形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平衡

大学是进行学术和科研活动的主要基地,学者需要拥有一定的学术权力才能保证高校内部的学术自由。大学同样也是一个社会性的组织,内部贯穿了行政权

刘滨清:《美国部分研究型大学学术评议会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1月

力的制约和规范,以便促进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那么,大学变成了一个具备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双重性组织,必然存在者一些矛盾点,这就需要高校在发展过程中有效的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在促进大学学术权力发挥。学术自由发展的同时,还能有效地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大学为健康发展。

笔者对美国的美国研究型大学进行了不断地分析,认为这种权力之间的平衡需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制约,具体内容参见下文:

(1)共同治理机制。美国大学校一级的权力体系主要有三方面构成:董事会、校长、学术评议会。在这种结构中,权力界限是清楚的,每个机构都有其自身的规章制度和权利的行使范围。笔者在上文中已经对共同治理结构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2)校长的调节机制。学术评议会主席由校长担任,保证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减少冲突。校长参与主持评议会的审议、决策,平衡各方面的意见。另外,也有利于校长执行评议会的决议。同时,校长还要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但由于董事会和评议会决策的权限和内容不同,不会造成校长在董事会和评议会之间的何去何从问题。

(3)分权管理机制。分权管理是美国政治中的一个主要特点,这种权利的分化体现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共同进行决策上。学术权力虽然是一种道德上的自我约束,但也需要相关制度的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可以发现学术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对存在问题进行反馈和修订。此外,委员会的各个机构都严格按照相关的制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职责。

第5章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本部分主要是对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改革对策的研究,在前文中笔者已经对目前高校学术管理委员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还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经验。在此基础上,笔者从正确处理学术委员会与党政机构之间的关系、培养学术权力主体的参与意识和决策意识、保障学术委员会内部组织机构充分的学术决策权利、完善学术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和建立健全监督保障体系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希望为高校委员会的运行和构建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5.1 正确处理学术委员会与党政机构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高校内部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避免行政权力关于敢于学术性权利现象的出现。行政权力应该是为学校的学术发展服务的,需要规范和帮助学生找到人生方向,并为其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引作用,而不应该成为制约师生学术自由发展的借口。

(1)首先要处理学术委员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要避免双肩挑人员的出现,恰当的处理好学术委员会与教授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处理好与党政机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学校应该给与院级委员会和部级委员会一些权力,特别是独立的、自由的决策权,校级委员会在其决定基础上进行审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2)要平衡学术委员会与行政组织机构的关系。对于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平衡不是一天两天能够实现的,我国根深蒂固的大学管理体制导致了今天行政力量凌驾于学术力量之上的局面,但是行政部门应该意识到学术的发展需要自由的空间,应将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交还给学术委员。

5.2 培养学术权力主体的参与意识、决策意识

学术与科研的发展是学术委员会的根本任务和本质属性。因此,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的相关学术事务中承担着咨询、审议、决策等方面的职责,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本质属性也要求其成员为各学科、学院的专业领域的教授或者学者担任,由那些专业素养和道德素养兼顾的教师代表出任。所以,学术委员会在其人员构成方面应细化相关的规定,倡导教师积极参与到学术权力主体中来,培养他们的参与意识。

学术委员会在其人员构成方面不仅要兼顾各个学院的比例、学科的构建以及学院教师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素养,让一些致力于学校学术发展的学者积极投身进来,推动学术委员会内部血液的良性循环。与此同时,学校要充分尊重学术委员会的自主决定权。学术委员会毕竟是由专业的教授和教师团队构成,对自身学科和学院的发展状况更为熟悉,在进行相关决定时,较之学校更为科学、合理。因此,学校应该注重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决定,但要相应的建立监督体系,避免学术权力的滥用。

5.3 保障学术委员会内部组织机构充分的学术决策权利

组织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缔结而成的团体,而且为了确保组织的发展必定会有相应的职责规定和责任。而决策则是组织为了达到最终目标而选择的最优方案。我国的高校学术委员会最为一个独立的组织,应该承担其自身应该具备的学术决策权,不能事事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限制。

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不应该只是简单的审议、咨询、评定等表面形式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其具备决策功能。因此应该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将其具体职责具体化、细节化,同时要突出学术委员会在处理学术事务方面的决策功能,它应该具备绝对的决策权,而不应该是受行政力量摆布的。应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可以通过共同治理的方式有效的确保学术委员会内部组织机构的学术决策权利。

5.4 完善学术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保障学术决策权威

目前我国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程序还存在一系列的程序问题需要细化,因此要构建权责明确的组织机构,确保各个组织科学、有效的行使自身的权利,最终保障学术决策的权威性。笔者在前文中,已经将组织机构的设置进行了明确的分析,并将笔者认为最具科学性的学术组织决策机构进行了设置,具体内容如下图4-1所示:

5-1 高校内部的决策系统图

学术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即把学术权力运行机制从抽象的“原则”向具体可操作的“规则”转化,以有效的程序制度,缩小有效行使学术权力所必须了解的范围,缩短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很多不必要的协商过程, 有助于学者依据自己的学术能力独立地做出价值判断,有助于学者对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做出更为准确的预期。

5.5 建立健全监督保障体系

高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权力组织载体,需要建立完善的民主的监督与考核机制作为其权力行使的保障,切实保证高校学术权力运行,促进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健康发展。而且,《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①根据上述规定,构建健全的监督保障机制是实现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重要体现。

为了确保高校学术委员会有效的行使其自身的学术权力,需要构建与之配套的监督和考核体系,将各个委员会的职责、人员构成、审议和决策流程、检查和监督等各个方面的规定进行细化。笔者认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监督机构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首先是内部监督,委员会主任需要受到委员会内部成员的监督,各个成员具备监督权和审议权,可以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指正。其次是需要构建评价反馈机制,按照合理正规的程序,提出自己的监督意见,同时,为了使民主监督渠道畅通,应在教授委员会秘书处设立此项工作处。外部监督则需要相关监察机构和党政机构的监督,需要对委员会内部的审议和决策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监督,确保委员会内部的健康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it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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