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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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

的批复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黑价联字〔2009〕27号

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占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请示》(黑林函[2009]76号)和《关于继续执行黑森联〔2008〕2号文件的请示》(黑森资管〔2009〕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凡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将砍伐的林木交林木所有权利人外,应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征占用林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征、占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征用或占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

(一)林地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二)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为每亩1500元。

(四)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范围内,每平方米有多株高度在1.3米以下树木的,按一株计算。

三、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依法批准征、占用或临时使用国有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由省、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收取留用。其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留用30%,县级或有关市

(无县级管理,直接管理国有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留用70%。批准占用或临时使用有林行业国有林地的,省林业厅收取20%,其余由有林行业收取留用。依法批准征用或临时使用集体林的,由所在县或有关市(无县级管理,直接管理集体林的市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利人。被征、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可按合同执行。凡在全省森工系统所辖林区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由省森工总局统一收取,使用时森工总局、林管局、林业局按1:2:7比例进行分配。 (二)安置补助费

依法批准占用国有林地和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县或有关市(无县级管理,直接管理集体林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有林行业由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退还给林地所有权利人。省森工系统由省森工总局统一收取,并全额返还林地所有权利人。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森工总局收取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用于征、占用林地的调查设计、现场勘验、组件报批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造林、森林培育、被征、占林地单位安置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仍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3〕17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黑林联发〔2007〕185号、黑森联〔2008〕2号自行废止。

附件:林地、林木补偿费标准

附件:

林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 重点 生态 林 元/平方米 用 材 林 3 薪 炭 林 2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5 经 济 林 3 疏林 灌木林 2 苗 圃 地 5 无立 未成林造木林 林地 地 2 1 5 林木补偿费标准 项 目 树 种 人 工 30以上 林 天然林补偿比照人工林提高20%。苗圃地苗木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

经济林补偿标准是当地同类树种年直接经济价值和恢复树木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的3-5倍。

树木规格 (胸径、厘米) 5以下(不含5) 5?10(不含10) 10?15(不含15) 15?20(不含20) 20?30(不含30) 林木补偿费 (元/株) 20 30 40 50 60 7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im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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